基建管理制度
一、基建管理的定義
基建管理是基本建設管理的簡稱。基本建設管理包括基本建設的規劃、計劃、設計、施工及其資金、物資供應和質量監督、財務計劃、財務決算及基本建設預算、竣工決算等一系列的管理工作。
二、基建管理制度(精選6篇)
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甘肅省制定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基建管理制度(精選6篇),希望對您有幫助。
基建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學校基本建設管理,保證學校基本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基本建設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各個環節進行管理,保證投資計劃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設管理改革,加強基建管理隊伍建設。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包括教學科研用房、公共輔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設施及室外工程(給排水、供暖、供氣以及電力、通信、網絡、有線電視、道路和綠化等)等;包括國撥資金項目、學校自籌資金項目、學校與社會合作資金項目、學校接受捐款項目、銀行貸款項目和學校管理的后勤社會化基建項目,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項目。
第四條學校基本建設由學校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負責決策;基建處是負責校內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從立項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代表學校行使相應職責的建設單位。
第五條基建處具體職責包括:
(一)基建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和設計工作;
(二)基建項目招標工作;
(三)基建項目的材料、設備采購工作;
(四)基建項目的變更、簽證工作,審定造價和使用功能發生較大變化的基建項目變更、簽證;
(五)基建項目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
(六)審議和審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關程序、規則、制度;
(七)校長或校長辦公會授權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項。
第六條基建工作主動接受國家項目主管部門及學校紀檢、監審人員對基建工作實行全過程的監督。
第七條校園內的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均應按校園規劃實施,應按國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履行工程項目的報批手續,并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一章立項與可行性研究
第八條學校各職能部(處)是校內基建工程項目的主要使用單位,是基建工程項目的基層申請單位,應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對教學科研用房、公共輔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礎配套設施等基本建設項目的需求申請。
第九條基建處按照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及校園規劃,擬訂學校的基建工程項目建議書,組織起草基建工程立項申請,經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批準后,方可作為校內立項項目。
第十條基建工程項目立項申請經學校批準后,由基建處組織編寫向上級審批部門申報審批的立項報告及項目建議書(根據項目情況及有關部門的要求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擴大初步設計文件,涉及教學新區規劃和教學、科研的重大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學校審核同意后報上級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基建工程項目立項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準后,基建處組織編制或調整年度基建投資計劃,報學校審批。
第二章勘察、設計與規劃報批管理
第十二條基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工程的性質和類別,由基建處提供相關的基礎設施現狀及周圍環境狀況等原始資料及勘察、設計的委托事項,通過招標,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
第十三條基建工程項目進行設計招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已獲批準;
(二)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審批手續;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計文件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并應在確保不違反設計規范的前提下控制經濟指標,防止設計造成的浪費。
第十四條基建工程項目立項或計劃獲批準后,相關部門要積極進行基建工程規劃審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環保、人防、防雷、自來水、市政、供電、通訊等專項規劃審批等;基建工程項目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應嚴格按批準內容組織施工圖設計。
第十五條基建處必須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資質的審查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對施工圖設計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不得使用。
第三章招標與合同管理
第十六條學校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材料與設備采購等各類經濟合同。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設單位簽訂各類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八條基建工程合同談判以建設單位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關法律為基本依據。合同條款中應明確工程內容、承包方式、質量要求、開工竣工時間、材料與設備采購方式及價款結算辦法、竣工驗收及保修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等主要內容。不得訂立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九條基建處負責落實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規定內容。
第四章施工與材料、設備采供管理
第二十條基建工程開工前,基建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基建處必須按基建工程項目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業務素質和組織協調能力、項目管理工作經驗。項目負責人對所負責的工程項目承擔明確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基建處項目負責人按項目負責人職責履行工作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建工程的質量管理,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基建處項目負責人對政府委托的監督機構的監督及監理單位的監理須給予積極配合和協調。
第二十四條工程設計變更、簽證的管理嚴格按照基建工程變更、簽證及結算審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基建工程材料、設備采供工作按照“發包人供應”、“發包人認質認價承包人采供”和“承包人自主報價一次包死”三種類型分別實施。工程項目中對上述三種方式的選用必須在招標文件中預約并明示。大宗基建材料的采購按國家現行規定進行招標。
第二十六條材料、設備要嚴格進行質量檢驗,責任到人。無論是建設單位采供還是施工單位采供的材料,均應進行嚴格的進場驗收,達到質量標準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在基建工程質量管理活動中,校內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單位(或設計單位)在工程施工作業(或設計)中違反法律、法規及基建工程的質量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基建處現場代表要認真履行職責,對施工中的質量和安全隱患等問題,一經發現要及時提出意見,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加強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項目核算成本,保證基建工程成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亂攤亂擠成本,不虛列謊報成本,不任意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要及時清理往來款項,保證資金規范運行。
第三十條基建處嚴格按國家現行政策及工程具體情況核算工程造價,按中標價簽訂合同價款。工程款的支付嚴格按基建處有關規定執行。
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以及學校有關規章的;
(二)不符合經批準的建設內容與建設規模,或未經批準超投資的;
(三)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四)付款結算、審核手續不完備的;
(五)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不完整的。
第六章投資與審核管理
第三十一條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嚴格控制各環節工程造價,增強投資控制意識,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二條基建項目投資實行預算管理,杜絕無預算的項目。申報基建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并視當年財力合理安排。原則上基建成本不得突破項目投資概算。
第三十三條基建處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結算及乙方提供的竣工資料進行核查。核查人員應客觀、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經監理審查的工程預算及竣工結算書。核查依據為:
(一)國家及地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工程造價的管理規定;
(二)合同及合同約定的相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基建處項目現場負責人督促監理、施工單位于竣工后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準確的結算資料,確保結算按時完成并真實反映工程的造價。
第三十五條經基建處核查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報送政府相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第三十六條基建處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根據政府相關審計部門出具的基建工程結算審計報告,進行工程結算。
第七章竣工與保修管理
第三十七條基建處負責組織各專業管理人員及監理人員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設計圖紙對工程項目進行認真檢查核實,使工程項目具備竣工驗收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基建處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經監理審批的工程竣工報告后,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基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基建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按照基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條基建工程項目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在向基建處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出具質量保修書(住宅工程應出具使用說明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八章信息與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工程竣工檔案是工程項目建設從立項到工程竣工決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資料,基建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建設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城市建設檔案著錄規范》的要求及工程項目備案要求,整理、匯總后移交歸檔。
第四十二條基建處保存的檔案是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檔案材料。
第四十三條基建工作各類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饋和發布等環節由基建處負責。基建管理制度、基建處廉政建設制度、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點,招投標工作,材料、設備采供,建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的信息應在校園網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過程與結果的公開、透明度。
第四十四條基建處負責對工程項目所用建筑材料、設備的市場調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價格信息庫和供應商資料庫。信息庫和資料庫內容應及時更新,不斷完善充實。
基建管理制度2
一、學校新建改建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所有基建維修項目必須遵循滿足使用功能、節約建設經費、兼顧美觀,確保經費的原則和先預算審核,后組織施工的程序。
二、根據學校年度維修預算或教育、教學、師生生活等的緊急需要,總務處相關人員及時擬定基建維修項目、計劃,做好工程預算,預算應詳細、清楚,明確工料及施工方式,報校長審批。5000元以上項目,經學校研究決定后按相關規定辦理。一般采用招標的辦法,參與招標的單位可以由校內教職工推薦,但必須具備相關的施工資質。中標單位應與學校簽訂施工合同。
三、1000元以上的項目由總務處負責詢價比價,詢價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寫好詢價記錄,推出信譽好、質量優、價位低的單位,報分管校長審核、校長審批。
四、總務處應加強施工項目質量、進度等的監督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做好督工記錄,發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況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如因故變動施工方案(包括更換材料、改變設計方案等)應與校方協商,并有書面同意意見,否則視作違約,應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總務處相關人員應會同校保衛干部加強對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紀守法。
六、基建維修項目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向校方提交完工決算單。總務處安排2人以上對完工項目進行復核驗收,復核必須公平公正,認真負責,做好詳細記錄,復核員及總務主任在完工單上簽字后交校領導審批。
七、施工項目完成后,總務處負責做好固定資產帳簿增減處理工作。
八、學校高檔儀器設備的維修參照本制度執行。
基建管理制度3
為了規
一、資金預算管理
本項目屬中央財政專項項目,因此,對本項目基本建設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并按省水利廳批準的用款計劃執行。
二、資金使用管理
1、該項目資金設立專帳、專戶管理;資金使用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符合概算,預算確定的范圍和標準;必須完備手續,符合規定的程序。
2、資金的申請和撥付應根據項目概算、年度投資計劃、施工計劃支出預算,施工進度,支出預算等辦理資金的申領和撥付。
3、資金的使用必須進行認真審查,包括的內容:
(1)支付憑證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善,金額是否正確;
(2)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3)是否符合財務預算,用款計劃;
(4)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規定等。
三、工程預付款的管理
1、工程預付款的支付程序;由承包商申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核,項目部施工組人員審核后,呈項目法人審批,并
2、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方式是很行轉賬結算,嚴禁現金支付。
3、工程預付款由財務部門按合同,承包單位及標段進行管理,項目部及施式組要積極配合財務部門同承包商及時核對工程預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況,防止多付少扣。
四、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管理
1、實行預算控制,嚴格按省水利廳批準的用款計劃數額內控制使用。
2、建立并規范審批手續,由項目法人一支筆審批。
3、遵守規定的內容和開支標準
五、工程價款結算形式與手續
根據本工程的特點,確定定期(每月)或階段性進行結算。
1、由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將結算申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并附本次結算工程量的證明材料。
2、工程監理按照合同約定及工程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內容為本期工程量是否屬實,單價是否為合同約定,若存在差異,要求承包商重報,若無問題,編制月進度支付憑證,簽發計量支付憑證,報項目部現場管理機構。
3、項目部現場管理機構的有關人員,對監理審核上報結算進一步核定,重要為工程量計算是否正確,若無問題,簽發工程款結算支付單,報項目法人審批。
4、財務部門付款時,必須重點審核累計結算款,預付工程款的扣回數,質量保證金累計數是否一致,本期支付數計算是否正確等,若沒有問題,辦理工程價款支付手續。
六、財務報告的編制要求
財務部門應定期編制財務報告,主要包括的有資金平衡表、基建投資表、待攤投資明細表以及附表。財務報告的編制要做到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編制依據一致性的要求;會計報表要逐級匯總上報。
基建管理制度4
根據學校規模和學校長遠規劃,從實際出發,著眼發展,編制校園規劃。學校基建應根據校園規劃有計劃進行實施。
1、學校成立基建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產生。
2、大型拆、擴建項目工程規劃、設計均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充分論證。經基建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報行政會議批準確定后,由總務處負責實施。
大型工程均應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小型工程由學校基建領導小組邀請三家以上有資質的企業投標竟爭,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按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施工前期準備,領取規劃許可證和建設許可證,大型基建項目工程實行監理制,在施工招標前確定監理單位,委托全過程、全方位監理。小型工程學校指定專人負責對工程實行監理,以確保工程質量。
對于招標工程的暫定價,一律由學校采購小組實行市場詢價采購。對于工程確需變更的部分,須經過學校基建領導小組進行充分論證、研究決定。工程變更和暫定價的聯系單資料包含:
(1)會議記錄,
(2)相應的證明材料,
(3)教師代表簽字認定,
(4)監理人員的簽字認定。
興建、擴建項目施工,根據工程量大小,基建領導小組指派專人做為校方施工代表,按設計要求檢查監督。嚴把質量關,并填表寫好施工日志。隱蔽工程要有多人驗收簽字,定期召開工程例會,確保順利施工。
基建項目竣工后,及時組織勘察、設計、規劃、質監、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基建、擴建項目的財務工作,由總務處嚴格根據合同按工程進度分期分批付款,不得提前支付或透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決算,由分管校長向基建領導小組匯報,必要時要進行工程審計。
竣工驗收后將全部基建資料進行整理,建檔并及時交學校檔案室存檔。
學校校舍維修由總務處負責。總務處要經常檢查校舍使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提出維修項目和用工用料計劃,經分管校長或校長同意后實施。
校產維修采用承包方式時要認真審核工程預算,集體研究確定,防止偏差。嚴把工程質量關、驗收關。臨時請小工要確定工作內容,派人檢查工作情況,記清工日,定期核對、結算。
負責基建維修的管理人員要盡職盡責,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不徇私情。
基建管理制度5
一、總則
集團公司基本建設項目在確立承建(攬)單位后,必須簽訂商務(技術)合同。否則不得進入施工和開展業務。商務(技術)
合同簽訂由基建部牽頭,煤礦承辦。
二、合同簽訂
1、簽訂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施工或承攬單位已經確定。
(2)投資計劃已經下達或投資已經落實。
(3)合同價款或結算方式已經確定。
(4)項目前期準備包括立項、可研及初步設計已經審定。
2、簽訂原則
(1)認真審核承建(攬)單位的資質。
(2)嚴格合同條款審查。堅持企業利益不受損害原則和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
3、簽訂程序
按集團公司現行合同管理辦法執行。即經建設單位審核后,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審定,主管
三、合同的管理
1、商務(技術)合同簽字蓋章后,具備法律效應。發包方與承建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2、基建部、煤礦要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通報,并將有關要求事項及時反饋給集團公司有關領導。
3、基建部、煤礦要明確專人,按項目、單位、工期、投資、價款支付辦法等設立專項臺帳。
基建管理制度6
一、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和生活環境,提高城市的綜合配套服務水平,根據省人民政府和國家計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基本建設、更新改造、房地產開發和零星建設形式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擴大的建筑面積繳納的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
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氣、供熱等設施工程建設和城市規劃道路的改造、鋪裝等工程的配套建設。
四、按國家規定取消現行各級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水、電、氣、熱、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增容費等,將其統一規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規模和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改革、調整情況,分不同檔次制定。
收費標準控制在下列標準以內:
(一)蘭州市(不含市轄縣)每平方米80元;
(二)其他地級市(不含市轄縣)每平方米50元;
(三)縣級市每平方米30元;
(四)其他縣每平方米20元。
具體收費標準和用于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道路建設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地級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縣)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收費標準內提出意見并經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二)縣及縣級市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收費標準內提出意見經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地(州、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報省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個別地方要高于上述標準的,地級市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批;縣及縣級市由當地政府提出意見,報上一級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六、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按規定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繳清的建設項目,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提供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
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執收單位收費前應向同級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憑證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
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屬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計劃安排,分項目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結余全額結轉下年度,繼續用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九、下列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敬老院、孤兒院、社會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
(二)醫院門診、住院用房,大、中、小學教學用房;
(三)為殘疾人就業興辦的建設項目及生活服務設施;
(四)納入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遠離城市建成區且生產生活配套設施自成系統的建設項目。
享受免征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關證明文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配套費收費標準審批權限報物價、財政部門核準。
十、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執行情況和收支使用情況定期向同級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各級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十一、違反本辦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的,按《價格法》、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查處。
十二、本辦法由首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