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汽車租賃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汽車租賃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
一、租車前工作內容
一、工作程序
維護保養人員對收回的車輛經檢查、維修、維護、保養后符合待租條件,由維護保養人員簽發,租賃部簽收《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向客戶介紹車輛情況、租車條件、所需手續和其它要求——查驗客戶(或擔保人)租車手續——客戶試駕——現場查看客戶(或擔保人)房屋或其它財產——簽訂租車合同——收取客戶預付租金和違章保證金——驗車、填寫《汽車檢驗單》——向客戶交待車輛行車操作注意事項——放車
二、工作內容
1、租賃部收回車輛后,通知保險部維護保養人員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維護、保養及清潔。符合待租條件后,由維護保養人員簽發《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租賃部簽收后方可對外出租。下班期間收車后又繼續出租的車輛,由收車人負責檢查車況,履行和承擔維護保養人員工作和責任
2、介紹情況
租車前,租賃部應主動詳細向客戶介紹車輛情況、租車條件、租車價格、公里和時間限制、所需手續、租車合同條款主要內容和其它租車須知,以及我方提供的相關服務。讓客戶明明白白消費、放放心心租車。
3、租車手續
個人租車,需提供客戶本人有效身份證、駕駛證、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原件。單位租車,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委托書和駕駛員駕駛證原件。公司留存所有手續復印件一份。
4、客戶試車
租賃部應主動邀請客人試駕,利用此機會可以觀察客戶駕駛技術的熟練程度。以此確定是否租車。如果客戶駕駛技術輕差,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應要求客人提供駕駛技術熟悉的駕駛員陪駕,方可租車。
5、現場查看
租賃部應跟隨客戶現場查看客戶房屋或其它財產,觀察和了解客戶相關信息,仔細核對房屋或其它財產所有權屬證書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包括所有權人姓名、財產地址、樓層、單元、門號等。有產權爭議或被抵押的財產不得租車。
6、簽訂合同
簽訂合同前,應主動提醒客戶認真閱讀《租車合同》條款,耐心做好合同條款解釋工作。填寫合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型號、車輛號牌、租車價格、起租時間、租前累計公里數、預收款和保證金金額以及預租天數等內容。要求客戶和擔保人本人親自簽名,并如實填寫家庭常住地址、工作單位、電話號碼等相關信息。合同一式三份,公司辦公室、租賃部和客戶各執一份。
7、收取租金預付款和違章保證金
客戶租車前,必須交納租金預付款和違章保證金。租金預付款金額,按照客戶租車天數和租車單價,確定預收金額。違章保證金每次每車預收500元以上。預收款由公司出納直接向客戶足額收取,出據收款憑證。特殊情況租賃部在外交接車收取的客戶預付款和保證金,應在當天交付公司財務,公司財務出據收款憑證。
8、交車驗車
租賃部憑《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在公司辦公室領取車鑰匙,填寫《放車、收車登記表》。租賃部交車驗車時,應與客戶一道,當面檢查車輛外觀是否有損傷;轉向系統、剎車系統、潤滑系統、冷卻液、輪胎、車外燈光、各種指示燈、儀表顯示、空調、音響、導航儀、倒車雷達、車窗門鎖和遙控、雨刮器、引擎蓋、油箱蓋、后背箱等是否正常。驗車后,應逐項填寫《汽車檢驗單》一式三份,客戶和租賃部各執一份,交公司財務部門一份結算使用。
9、向客戶交待車輛行車操作注意事項根據所租車輛性能和特點,租賃部應主動向客戶講解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指導客戶正確使用操作車輛。避免造成人為車輛損壞。同時要求客戶:隨時保持通訊暢通。租車期間,超過兩日以上無法聯系,我方將引起高度重視,查看監控,了解情況,作出應對。
二、租車期間工作內容
一、工作程序
監控車輛——回訪客戶——處理車輛故障或事故或租車異常情況——了解租期屆滿客戶還車時間——催收超期和續租客戶租金
二、工作內容
(一)、租賃部應嚴密監控和掌握所租車輛租用和運行狀況,與客戶隨時保持通訊聯絡,主動詢問客戶用車情況,幫助客戶解決租車期間遇到的疑難問題和困難,保證客戶安全、順利用車。
(二)租車期間,一旦發現所租車輛運行異常,即車輛停駛三天以上,或兩天以上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系,租賃部應引起高度重視,通過監控跟蹤,現場查看,調查了解等方式,弄清真象實情。若異常屬實,應立即報告公司領導,根據公司指示和布暑,會同公司保險部一道,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加以應對。
(三)、所租車輛發生機械故障或交通事故處理
1、在離市區20公里以內,租賃部應立即趕赴現場處理,需修理人員現場修理的,馬上通知修理人員到場修理;需運回指定廠家修理的,通知修車廠拖車。2、在離市區2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內的,通過電話聯系,向客戶仔細了解情況,正確判斷故障原因和故障起因。為了節約路途費用,修車費在800元以內的,可委托客戶就地修車,要求客戶現場監督修車,更換配件和修車費用需我方確認。要求客戶盡可能開據付款憑證隨舊配件一并帶回。便于還車費用結算時,判斷故障起因,明確責任。修車費用超過800以上,租賃部和保險部應趕到現場,了解情況,確需運回德陽指定廠家修理的,通知廠家拖車。屬客戶全部或部分人為原因造成的車輛故障,應現場明確責任,現場收取修車費預收款,結算時,多退少補。
3、所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車輛損失,租賃部應首先弄清情況,輕微交通事故,在外地,原則上由客戶自行處理,在市區內,應客戶要求,我方應當現場協助處理。發生較大交通事故,租賃部和保險部人員應立場到場施救,協助客戶處理相關事宜。事故車輛應盡量運回公司指定廠家修復。因客戶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車輛損失,依照租車合同相關規定,及時解決和落實客戶損失賠償事宜,由租賃部、保險部與客人共同協商一致后,報公司領導同意,確定損失賠償方案,能當場確定損失賠償金額的,應盡量與客戶當場了結。并簽訂損失賠償協議。盡可能現場結清全部費用,或收取客戶部分損失賠償金。剩余欠款,限期付清。現場不能確定損失賠償金額時,應向客戶收取不低于預計金額的60%損失賠償金預付款。待相關情況明朗后再向客戶索賠全部損失費用。
(四),客戶租車期限屆滿,租賃部應提前主動與客戶聯系,了解和掌握客戶還車時間,以便安排后期租車。對逾期或續租客戶,應準確計算出客戶預付金余額,若不足以彌補超期或續租天數租金,應在客戶還車前,及時催收欠繳租金。欠費超過500元,限期不補交或續交的,應強行收車。以免給公司造成更大經濟損失。
三、收車后工作內容
一、工作程序
收回行駛證、車鑰匙——檢查驗收車輛——填寫《收車驗收單》和《租車合同》對應項目內容——處理車損賠償等事宜——向公司辦公室遞交《租車合同》、向財務部門遞交《收車驗收單》——辦公室、財務部共同核實后辦理租車費用結算
二、工作內容
(一)、驗車、收車
1、客戶還車時,租賃部收回車鑰匙、行駛證和車內臨時配置物品,查看和記錄客戶租車行駛里程數和還車時間。對照交車時填寫的《汽車檢驗單》驗車記錄,逐項核對,仔細全面檢查車況和隨車工具,如實填寫《租車合同》和《汽車檢驗單》對應項目內容,及時通知公司財務辦理費用結算手續。
2、租賃部收車后,及時將車開回公司,車鑰匙交公司辦公室保管,填寫《放車、收車登記表》,終止租車時間。同時,將收車驗收時和客戶反映的車況問題告知公司維護保養人員,經維護保養人員檢查和維修、維護、保養和清潔,符合待租條件后,維護保養人員簽發,租賃部簽收《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維護保養人員負責將車輛集中統一停放于公司門前待租,放置租車標志牌。
(二)、賠償
收車時,車輛損傷或車內物品丟失,租賃部應通知保險部現場處理:
1、丟失的`物品:照價賠償。
2、車輛損失賠償:
①客戶全額自負:由租賃部和保險部根據損傷情況,合理確定車輛修復費用金額,填寫《客戶車損賠和其它費用結算單償單》客戶、保險部、租賃部分別簽字認可。交財務部作為結算依據。當場結清。
②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傷屬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由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用,客戶提供相關理賠資料。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客戶自負。同時,客戶承擔所租車輛保險費總額的10%補償金,作為所租車輛下一年度購買保險時保險費增加金額。確定客戶損失賠償和保險費補償金后,填寫《客戶車損和其它費用賠償結算單》客戶、保險部、租賃部分別簽字認可,交公司財務部作為結算依據。當場結清。
③因客戶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壞其修車期間車輛停駛損失費由客戶賠償,保險部根據所需修車時間確定賠償天數和賠償金額。隨租金和賠償款一并結算。
(三)、結算
租賃部收車驗收后,當場計算出客戶租車天數(含車輛損壞修復停駛時間)和應付租金金額(含超時超公里加收金額)及其它應收費用。將數據填寫在《租車合同》和《汽車檢驗單》對應項目內容中,經客戶簽名確認后《租車合同》交公司辦公室存檔一份,《汽車檢驗單》交公司財務作為結算依據。公司辦公室對《租車合同》和《汽車檢驗單》與《放車、收車登記表》進行核對,簽署核實結論,財務部根據辦公室核實結果,當場與客戶辦理租車費用結算,除預留客戶交納的租車違章保證金外,結清全部租金和其它應付費用,并出據收款憑證。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嚴禁客戶欠款。否則,由租賃部和財務部負責催收。造成欠款無法收回,由租賃部和財務部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四、違章信息查詢和處理
一、工作程序
車管所或電腦查詢——打印違章信息——填寫客戶違章登記表——通知客戶限期處理——代行客戶處理——向公司財務遞交代行客戶處理憑證——保證金保證期到期通知客戶退款或結算
二、工作內容
(一)、租賃部負責客戶租車違章信息查詢,一旦發現客戶租車違章(將違章信息打印成紙質,以便客戶查閱),填寫《客戶違章登記表》并及時通知客戶限期處理,超過5日客戶未自行處理,租賃部根據客戶違章罰款和相關費用金額,按照公司《借款和報銷制度》在公司財務借款,代行客戶處理違章事宜。憑違章處理罰款憑證,按公司《借款和報銷制度》在公司財務部報銷。客戶還車前出現的違章,代行處理的違章罰款和相關費用,在租車結算時了結。還車后發現的違章,代行處理的違章罰款和相關費用,在客戶保證金中扣出。
(二)、客戶違章保證金保證期滿一個月,租賃部應在期滿當日通知客戶前來公司財務辦理保證金退付事宜。在退還客戶保證金時,公司財務部扣出公司代客戶處理違章時支付的罰款和相關費用,多退少補。一次性結清。
五、責任處罰
本制度相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租車前工作內容和要求
1、租車前未主動向客戶介紹相關情況,還車時與客戶發生糾紛,罰款50元;造成經濟損失的罰款100元;
2、因租車手續不全或手續無效,罰款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3、未指定客戶正確使用操作車輛,客戶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罰款100元;
4、簽訂合同不規范,漏填、誤填、未填,罰款5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5、未收或少收預付款和保證金,罰款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6、無《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發放車鑰匙租車,分別處辦公室和租賃部責任人罰款各100元;造成車輛租用期間出現車輛故障,影響客戶使用,受到客戶投訴,罰款各2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各300元;
7、維護保養人員未履行車輛檢查、維修、維護、保養責任,影響租車,罰款200元;
8、交車時,未認真檢查交接車輛,《汽車檢驗單》內容漏填、誤填,客戶還車時,發生糾紛,罰款5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100元;
9、交車時未發現車輛安全隱患和故障,造成客戶租車期間發生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分別處維護保養人員和交車檢查人員罰款各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各200元;
10、維護保養人員未通知美車部清潔車輛,影響租車,罰款50元;
11、美車部接維護保養人員通知后,未及時清潔車輛,影響租車,罰款50元;
(二)違反租車期間工作內容和要求
1、未主動與客戶保持聯系,幫助客戶排憂解難,受到客戶投訴,罰款50元;
2、未及時發現租車情況異常,廷誤收車時間或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3、所租車輛發生機械故障或車輛損壞,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影響客戶用車,受到客戶投訴,罰款100元;客戶私自在外修車,造成修車費用增加或出現修車質量問題,罰款200元;
4、處理客戶車輛損失賠償不及時或處理不當,造成客戶拖延、拒賠,造成經濟損失,罰款100元;
5、催收客戶欠款不及時,造成欠款無法收回,罰款200元;
6、與客戶串通或私自挪用、截留或多收少交賠償金,一經發現,除退出所有款項外,另罰款200元;達到犯罪金額,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
7、客戶超出預租時間未及時催收客戶續租租金,導致客戶欠費,由租賃部負責催收;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三)違反收車后工作內容和要求
1、未收行駛證,影響租車,罰款50元;
2、車內工具、配置物品丟失或車輛損壞,未收取客戶賠償款,罰款200元;
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停車或未放置租車標志牌或未主動將車鑰匙交辦公室保管,罰款100元;
4、未通知公司相關部門人員洗車或檢查維修、維護、保養等,罰款100元;
5、貪污、挪用租車租金,一經發現,除退出所有款項外,另處罰款500元。達到犯罪金額,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
5、未收取或私自截留、挪用、貪污客戶超時或超公里數租金或保險理賠補償金,一經發現,除退出截留、挪用款項外,另罰款200元;
6、未及時查詢客戶違章信息并通知客戶處理、或受客戶委托或公司安排,造成違章處理困難或影響公司車輛年審或過戶,罰款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7、未辦理租車手續或未經公司領導批準,私自用車,未主動繳納租車費,一經發現,除補交租車費外,罰款200元;
8、客戶保證金保證期到期,未主動提前通知客戶辦理退款事宜,受到客戶投訴,罰款100元;
9、以上處理和罰款,由公司辦公室監督執行,財務部門憑辦公室開據的罰款通知單,責任人當月工資中扣出,不足部分,由責任人現金支付,當月罰款,當月了清。
汽車租賃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租賃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 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項目。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開停業管理
第六條 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于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于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并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于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 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準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后,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于45日內作出答復。
第九條 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于30日前向原審核、批準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 租賃活動管理
第十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二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租賃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 辦理租賃汽車業務應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由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內容應包括:租賃經營人名稱、承租人名稱、租賃汽車車型、顏色和車輛號牌、行駛證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計費辦法、付費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租賃經營人增加或減少租賃汽車,必須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增辦或繳銷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 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容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 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凡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業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于租賃。
第十七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租賃經營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租賃經營人實行經營資格、技術經濟條件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 承租人租賃汽車,必須出具能夠證明單位或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和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必要時須有可靠單位給予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汽車,應對承租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并要核對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齊全、有效,行車中應隨車攜帶上述有關證件。
第二十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萬元。
(三)承租人在行車中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收取租賃費用的,處以所收費用30-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五)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復議又不起訴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汽車租賃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公務車輛租賃行為,嚴格控制車輛租賃費用支出,加強車輛安全管理,降低企業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用于施工管理的租賃車輛管理。
第三條 公務車輛租賃是指現有車輛無法滿足生產需求時臨時租用車輛的活動。租用車輛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
第四條 租用車輛實行先簽合同后使用的原則,嚴厲禁止先使用后簽合同,合同應使用租賃合同標準范本。
第五條 車輛出租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 車輛使用單位(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應成立合同談判評審小組,成員為各科室負責人。評審小組的職責是對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評審小組負責對合同履行存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控制,審查合同簽訂手續和形式是否合規合法。
第八條 各租賃單位辦公室是車輛租賃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合同管理辦法》簽訂公務車輛租賃合同。
第九條 財務部門負責合同結算方式、付款期限的審核、確定,及車輛租賃費用的支付。
第十條 公司對各單位車輛租賃履行審批和管理權。
第十一條 公司對各單位租賃車輛具有監督管理權。
第三章租賃申請
第十二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項目部需要租用車輛時,需先填寫租用車輛申請表,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執行租賃程序。
第十三條 車輛使用單位評審小組對租賃申請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才能進入簽約流程。
第四章租賃車輛標準及價格
第十四條 租賃車輛標準:越野車排量3.0升(含3.0升)以下,轎車排量1.8升(含1.8升);皮卡車排量2.8升(含2.8升)。車輛行駛里程不超過20萬公里;使用年限不超過8年。
第十五條 下列車輛嚴禁租用:
1、無合法入戶手續或證件不齊、無效的;
2、拼裝車輛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
3、未購買車輛保險的;
4、車輛技術狀況差、無安全保障的;
5、國家明文規定嚴禁載客的。
第十六條 租賃價格控制:租賃價格中包含維修保養費、車輛保險費、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各項稅金。不含油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
第十七條 含駕駛員的租賃,駕駛員費用與出租方協商,費用另行計算在租賃價格內。
第十八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租賃公務用車標準和價格應控制在以上標準內。
第五章合同談判及簽約
第十九條 出租方車輛需證、照、保險(自購)、車輛年審、車輛購置發票等手續合法、齊全,無債權債務糾紛,行駛狀況良好。
第二十條 出租方應提供租金收款發票(包含由本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各項稅金)。
第二十一條 合同內容應包括:車輛情況、租用期限、車輛租賃用途、車輛租賃形式、雙方權利和義務、租金與付款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車輛租賃合同必須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后方可簽訂。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依照合同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車輛使用方建立租賃車輛管理臺帳,并報備公司綜合黨群部。
第六章出租方職責
第二十三條 出租方提供車輛必須車況良好、手續齊全,保險必須購買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低于50萬元)、盜搶險、涉水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1萬),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1萬x座位數—1),不計免賠。租賃車輛為新車時,還需購買劃痕險,玻璃險。
第二十四條 出租方必須按時對車輛進行年檢,并定時檢查。如由于沒有按時年檢或定時檢查,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出租方提供的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及技術水平,能按照甲方要求安全運營。須按承租方要求時間準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必須聽從承租方對車輛的合理調配。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的駕駛員進行更換。
第二十六條 如出租方需要占用承租方工作時間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和駕駛員休假時,須提供承租方認可的替換車輛和駕駛員。
第二十七條 出租方駕駛員在工作期間,若出現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機械發生故障、人身(包括車內乘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傷害、車輛遺失等情況,其責任和所發生的損失費用、以及交通違法處罰金均由出租方承擔,與承租方無關。
第二十八條 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責任性交通事故導致承租方乘坐人員受到傷害需要賠償時,出租方依據國家相關法律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出租方駕駛員必須保守在工作中知曉的關于承租方的商業機密。
第三十條 帶駕駛員的租賃,發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處理;非保險公司理賠的其它費用,由出租方承擔。不帶駕駛員的`租賃,發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處理;非保險公司理賠的其它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第七章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到期自行終止,若需繼續使用必須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 出租方在租賃期間不聽從承租方調配或消極怠工,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承租方對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要求出租方進行整改時,出租方拒絕整改的,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由于其他原因(上述原因除外)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八章車輛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應按照公路建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公務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對租賃車輛進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必須建立行車記錄制度(含時間、工作地點、燃油消耗、天氣、服務工程名稱、行車里程、駕駛員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駕駛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件;
2、駕駛人員年齡在22—50歲之間,身體狀況良好無重大疾病。
3、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和在異常氣候、復雜道路等條件下行駛經驗;
4、學習并自覺遵守法律,服從交警和道路值勤人員指揮;做到“禮讓三先”,不開英雄車、不得酒后駕車;
5、駕駛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愛護車輛,按規定做好車輛例行保養工作,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有問題及時修理;做好出車前、收車后的例行檢查工作,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車況良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不開帶“病”車。積極參加承租方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及相關學習、會議和技術培訓,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安全停放和保管車輛,做好防盜、防搶、防破壞工作。
6、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酒后駕車;嚴禁疲勞駕車;嚴禁帶故障出車;嚴禁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
7、為防止疲勞駕駛,在長途行駛過程中,駕乘人員應合理安排行駛路線及作息時間,禁止長時間駕駛公務車輛,要求每兩小時安排停車休息至少15~20分鐘。
第九章監督及處罰
第三十八條 公司定期對租賃車輛管理的規范性進行監督,對租賃合同、車輛行車記錄、租賃車輛臺賬及相關資料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發現有以下情況者,必須立即停止合同執行,不得支付剩余租金,同時對租用單位處予租賃費用1~5倍經濟處罰。
1、租賃車輛信息與申報不符;
2、租賃車輛未進行申報;
3、租用公司嚴禁租用的車輛;
4、項目完工后仍租用車輛的;
5、租用本單位員工私車。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云南公投建設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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