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事故、火災和交通事故。居民火災和公民私有車輛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精選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1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2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后,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項目重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3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4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范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后,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5
一、總則
1、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落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及各部門在出現任何事故和安全隱患都必須及時報告,及時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積極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或整改措施,以達到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目的。
3、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二、相關名詞的定義
(1)遲報: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2)謊報: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
(3)瞞報:對于超出規定時限24小時不上報,或超過規定時限后公司通過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況。
三、事故
(一)XXX部為事故歸口管理部門。主管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有責任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有權要求責任部門重新上報處理意見。對不按規定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的部門,XXX部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二)事故的確定與分類
1、人身事故的定義:人員在工作關聯的環境或生產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將人身事故劃分為以下四類:
(1)輕微傷事故:指員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無需住院治療的事故。
(2)輕傷事故:是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一般指員工負傷后需要住院治療,或雖未住院治療,但歇工超過四個工作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3)重傷事故:是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4)死亡事故:工作關聯導致的人員死亡。
2、設備事故的定義: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意外突發事件,由于事故通常會造成停產、減產、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稱為設備事故。設備事故根據事故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或者造成人員傷害的程度,可分為以下等級:
(1)小設備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費1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設備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事故。
b、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造成員工輕微傷。
c、主要生產設備發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產8小時以上,16小時以下。
(3)大設備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費達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事故b、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造成員工輕傷。
c、主要生產設備發生人為事故致使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停產16小時以上,32小時以下。
(4)重大設備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費達3萬元以上。
b、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
c、造成員工重傷及以上傷害。
d、主要生產設備發生人為事故致使生產系統停機32小時以上。
(5)若有下列情況的,不列為設備事故:
a、因生產工藝造成的停產(設備未損壞)。
b、因設備技術狀況不好而安排的臨時檢修。
c、凡計劃檢修和“點檢”發現問題而安排的檢修。
d、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和安全件損壞使生產中斷者。
e、生產線上建(構)筑物因使用長久,自然損壞危及生產或迫使停產者。
f、生產工具損壞迫使生產中斷者。
g、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設備損壞,迫使生產中斷者。
3、未遂事故定義:是指由設備或人為差錯等各種原因,已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事故,幸虧及時發現得到挽救,或幸運避免,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四、事故上報流程
1、各部門內部組織上報
(1)對于小設備事故,事發部門必須在事發當班完成事故記錄,并由部門主管領導每周五將事故發生情況匯總報公司設備員備案。
(2)對于輕微傷事故或未遂事故或一般設備事故,事發部門必須在事發當班完成事故記錄,并由部門主管領導在當天書面或電話上報公司安全員或設備員備案,由安全員或設備員向安全主管領導匯報。
(3)對于輕傷事故或大設備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發生部門主管領導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0分鐘內將事故的概況書面或電話上報公司安全員、設備員和安全主管領導,安全主管領導應在30分鐘內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事故的概況,涉及到重傷、死亡及重大設備事故的,由分管領導在30分鐘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
2、公司外部上報
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XX市安監局和XX鄉安辦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五、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后,XXX部應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當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
3、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現場人員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現場人員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拍照或錄象工具的還要進行拍照或錄像,便于調查分析。
六、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在輕微傷事故或未遂事故或一般設備事故發生后,事發部門負責人應組織內部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在48小時內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形成糾正預防措施,并在72小時內將事故分析報告報公司安全員或設備員備案。
3、對于輕傷事故或大設備事故及其以上事故發生后,當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輕傷事故或大設備事故由XXX部組織相關人員成立調查小組,在事發1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分析,形成糾正預防措施,重傷事故或重大設備事故及其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成立調查小組,在事發15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分析,形成糾正預防措施。。
4、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形成事故處理意見。
5、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負責提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和事故通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部門;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發生的原因、事故的性質;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后期的整改措施;
(6)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部門等;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七、對于事故上報的考核
為了確保事故上報渠道的暢通,公司將按照對上報的違規現象處罰力度大于因發生安全事故所做處罰的原則執行。具體如下:
1、針對重傷、死亡或重大設備事故,存在事故遲報現象,處罰責任部門1000元;存在事故謊報或瞞報現象,按照發生相應安全事故處罰額度的兩倍或兩倍以上執行考核,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針對輕傷事故或大設備事故,存在事故遲報現象,處罰責任部門500元;存在謊報或瞞報現象的部門,處罰責任部門2000元。
3、針對輕微傷事故或未遂事故或一般設備事故,存在事故遲報現象,在全公司進行通報批評;存在事故謊報或瞞報現象,處罰責任部門200元;不按規定上報事故分析報告,處罰責任部門200元。
4、針對小設備事故,存在遲報、謊報或瞞報現象,在全公司進行通報批評;出現第二次遲報、謊報或瞞報現象,處罰責任部門100元。
八、法律責任
1、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6
1、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事故報告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事故報告內容
2.1.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1.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2.1.3事故的簡要經過;
2.1.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2.1.5已經采取的措施;
2.1.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的救援
3.1接到事故報告的部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3.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3傷勢較輕者,現場人員可采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3.4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事故調查處理
4.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處理,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
4.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4.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其它要求
5.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事故發生地的部門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5.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5.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5.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7
一、目的
為了建立健全項目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處理機制,使發生的.事故及時得到控制和正確處理,確保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不良影響降低到最低范圍,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及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華昕公司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控制、報告、調查與處理。
三、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華發集團、城運平臺有有關制度。
四、術語和定義
(一)事故的定義
指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等級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為進一步加強事故管理,華昕公司根對一般事故具體分為以下A、B、C三級:
(1)一般事故(A級)
造成2人死亡或5人(含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含2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級)
造成1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5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級)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一次事故同時造成3人以上輕傷,則視同一例重傷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以上30萬以下的事故。
5.可記錄事故事件
是指達不到一般事故等級的事故事件,包括輕傷事故、輕微傷事件、未遂事件、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等。如,造成負面影響的事故事件,主要有事故的負面新聞信息報道事件(包括相關方責任事故事件)。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6.四不放過
是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堅持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追究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五、工作程序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一)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員數量);
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二)事故上報
1.一般事故(C級)及以下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應分別在1小時內、1周內將事故信息、事故調查報告上報至華昕公司安委辦。
2.一般事故(B級)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上報時限如下:
(1)事故單位應立即逐級上報。項目負責人接報第一時間內向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進行匯報。
(平臺公司要求:事故發生后區域公司應在十五分鐘內應同時以電話、短信方式向城市運營公司安委會、安委辦主要領導報告。)
(2)同時事故發生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上報事故信息。
3.公司安委辦應自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30分鐘內、12小時內、15日內分別將事故信息、事故初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上報至平臺公司安委辦。
4.城市運營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即時向城市運營公司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匯報,同時向集團安委辦報告。
5.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事故情況。
6.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更新補報。
7.針對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卻引起第三方單位(如媒體、政府或與我司有合作關系的)關注或介入的輿情事件,應當自事件發生15分鐘內,迅速、逐級將有關信息上報至華昕公司董事長。同時,責任單位應針對輿情事件進行迅速響應,開展相關工作,避免不良影響進一步擴大。
(三)應急響應
事故責任單位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搶救傷者過程中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四)事故調查
1.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由華昕公司安委辦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單位配合調查。
2.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依據國務院493號令第十九條的規定,按事故等級由相應級別政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華昕公司安委辦和事故單位配合調查。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受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5.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許可,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6.華昕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3)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者處理建議;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六、事故處理
1.由政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處理結果按照政府事故調查報告執行。
2.發生事故單位的責任人,依據與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中的“評價辦法及問責”條款追究責任。
3.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實施,華昕公司安委辦負責監督,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落實。
4.在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安委辦給予行政處分建議,由安委會批準后執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檔案由華昕公司安委辦進行整理、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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