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精選11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1
為加強地下車庫的管理,規范小區車輛停放,保證良好的停車秩序,保障地下車庫車位使用人全體業主和物業公司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條:小區車輛憑車牌識別進出地下車庫、所有車輛靠右行使,車輛進入地下車庫應關閉遠光燈,禁止鳴笛,保持限速5公里/小時。
第二條:車輛進入地庫,應避讓公共設施和其他車輛,將車輛停放在自己的車位上,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車位。
第三條:車輛進出地下車庫時要嚴格按車庫規定路線行駛,支干路車輛應禮讓主干路車輛先行,不得堵擋道路和地下車庫的出入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按照物業管理規定,為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安全和保護公共設施,地下車庫禁止洗車、修車、學車、練車和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第五條:地下車庫禁止隨地傾倒垃圾,杜絕危害公共衛生的行為發生。車庫內嚴禁煙火。
第六條:物業公司不負責看管業主車輛內所有的物品,業主停車后鎖好車門,關好車窗玻璃,妥善保管好車鑰匙。
第七條:未成年兒童不得進入地下車庫玩耍,監護人應承擔教育監管責任,如未成年兒童擅自進入車庫而發生的安全事故,由監護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小區業主不按規定行車、停車,第一次物業公司警告,如再次發現違規行駛、停放車輛的業主,物業公司將其車輛托離并上鎖,托離費用由違章車輛車主承擔。
第九條:本規定最終解釋權為水岸華庭業主委員會和鴻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2
1、請業主將車輛停放在自己的停車位上,不在各出入口,公共通道、拐角等地停車,以免車輛刮傷;
2、請勿占用他人車位,影響其他業主正常使用;
3、車輛進入地下車庫時與前車保持距離,車牌識別,一車一桿,請勿跟車。如因跟車進入地下車庫導致的車輛被損情況,由業主自行負責。
4、車輛在進入地庫時,請保持車牌清晰,如果車牌模糊或者傾斜,車牌識別系統將無法識別您的車輛,將無法進入地庫。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3
一、車庫內必須保持清潔、干凈、定期進行清理、掃除,達到無雜物,地面光潔,空氣清新。
二、各種器材裝備和物品要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且適應執勤的需要,擺放整齊有序。
三、車庫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以及其他與執勤無關的物品。
四、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車庫,實行庫門上鎖制度。
五、進入車庫的人員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
六、車庫內配備的滅火器材,不得隨意挪用。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4
為加強地下車庫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持良好的停車秩序,保障地下車庫車位擁有人及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條所有出入地下車庫的車輛,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服從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的管理,愛護車庫設施設備。
第二條車輛憑門禁智能IC卡刷卡出入車庫,通過門禁道閘系統時應關閉遠光燈,禁止鳴笛,限速5公里/時。
第三條業主在領取車輛門禁智能IC卡時,請提供車輛完整信息,在使用過程中如車輛信息發生變化,請及時到物業管理中心辦理變更,以便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物業公司能夠及時聯系車主。
第四條車輛應停放在業主所認購車庫內,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車位。
第五條地下車庫僅供停放業主車輛,業主不得隨意改變車位的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停放車輛,嚴禁在車位上搭建安裝原有設施以外的設施,嚴禁在車位上擺放雜物或堆放物品。非機動車請停放于物管公司指定位置。
第六條車輛進出車庫時要嚴格按車庫規定路線行駛,應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則禮讓行車,不得堵擋道路和車庫出入口。
第七條車主自負車輛安全及車內物品的安全,車主須妥善保管車鑰匙,車輛證件,門禁IC卡、車內請勿放置現金和貴重物品。離開時應關好車窗玻璃,鎖好車門及車鎖同時開啟車輛防盜裝置.
第八條人員及非機動車進入車庫時應注意自身安全。
第九條未成年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地下車庫,家長應承擔教育監管責任,如因未成年兒童進入車庫而發生傷害及至他人車輛或公共設施設備損壞的,由家長承擔責任。
第十條不按規定停車,物管公司有權將違規車輛拖離,拖離費用由違章車輛車主承擔。
第十一條車庫車位設計停放的車輛為家用、商用小型車輛,車輛高度不得超過2米。禁止超長超高大型車輛及貨運卡車進入車庫。
第十二條業主應自覺保持車庫衛生,防止漏油和嚴重污染車輛污染車庫。
第十三條地下車庫禁止洗車、修車、學車、練車和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四條車庫內不允許有危害公共衛生的行為,禁止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嚴格控制噪聲。
第十五條車庫內嚴禁煙火,進入車庫不得攜帶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六條由于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車庫內車輛損毀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管理規定為暫行規定,解釋權歸金信翰林苑業主委員會所有。管理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有不妥或需調整,請廣大業主積極給予我們建議及意見,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修改。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5
1、所有在地下進車庫出或存放的機動車輛,其駕駛人均應遵守本規定,服從管理員的管理和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車輛,自覺維護車庫內的秩序及衛生;
2、駛入、駛出本車庫的車輛時速不能超過5公里;
3、入場停放的機動車輛,應按停車卡指定車位停放,不得異區異位停放,嚴禁以任何理由堵占公共車道,物業公司有權對堵塞及影響他人停車出入的行為實施鎖車扣押程序,并有權將違規車輛拖離現場。車主須承擔由此引致的一切責任與費用;
4、停放在車庫的車輛,離開時應關好車窗玻璃,鎖好車門及車鎖同時開啟車輛防盜裝置。凡現金、重要文件、貴重物品,本車庫不負保管責任,嚴禁在車庫內游玩,逗留,無卡車輛嚴禁出入本車庫;
5、車庫的停車位只供機動車輛停用,嚴禁擅自改變車位使用功能或從事除停車以外的其他行為;
6、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嚴禁在車場內加油、修車、試車、練車,嚴禁超過車庫限高規定的車輛及漏油、漏水等病車進入車庫;
7、車輛進出車庫時要嚴格按車庫規定路線行駛,應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則禮讓行車,不得堵擋道路和車庫出入口;
8、車主發動車輛后,出現的任何事故均由司機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9、使用車庫的機動車輛及其使用人,應對由其引起的本車庫內的建筑物、設備、設施的損壞或損失負責;并在指定的時間內繳付被損壞、損失的物件的賠償費、維修費、安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6
為了維護園區、地下車庫良好的衛生環境及停車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1、園區實行封閉管理,設有專用地下停車庫,園區內不設地面停車位。
2、園區內除消防、警備、清潔、救護、殯葬、婚慶、綠化專用車等特殊車輛外、其它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園區。
3、地下車庫是本小區業主停放機動車輛的專用場所,機動車輛及人員憑車牌號碼識別進出地下車庫停放車輛。進入時應保證車牌號牌清晰。
4、沒有辦理地下車庫服務協議手續的車輛禁止進入車庫停放,出現問題由車主自行負責。
5、外部人員及沒有停放車輛的業主禁止進出車庫,不得在車庫內逗留,污染、損壞公私財物及設備設施,監護人應提醒自家孩童不得進入地下車庫打鬧、玩耍,以上情形在地下車庫出現任何問題后果自負。
6、車輛進出地下停車庫須服從指揮,按規定線路行駛,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7、車庫內禁止鳴笛,不得在車庫內吸煙,動用明火及消防設施。車內嚴禁存放各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等物品。車內應放置備用滅火器。
8、車輛駛入地下車庫必須按照規定的車型、車位入位,車輛必須在車位線內停放,專車專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他人車位或不按位停放車輛,因以上原因產生的一切問題由車主自行承擔責任。
9、停車位僅供停放業主車輛使用,業主不得隨意改變車位的用途。嚴禁在車位上搭建安裝原有設施以外的設施。
10、小區地下車庫不供暖,車主離車時注意鎖好車門、窗,車內貴重物品、現金等要隨身攜帶,否則發生被竊、丟失、凍損等問題造成經濟損失,由車主自行負責。
11、地下車庫停車位的物業服務費收繳按小區《地下停車位物業服務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12、新能源汽車需要安裝充電設施設備時,應當遵守《電動、混合動力汽車在地下車庫增設充電設施設備的補充協議》中約定。新能源車主需提前15天向物業服務中心遞交申請,自行協調籌備安裝充電設施設備,支付充電產生的電力費用,承擔相應責任。
13、嚴禁在地下車庫內存放物品(包括輪胎)、洗車、修車及污染車庫環境衛生等任何行為。
14、進入地下車庫的車輛高度不得超過內部標記限高處規定車高尺寸要求,凡超出此高度的車輛不能進入地下車庫,否則造成車輛損傷由車主自行負責。
15、在地下停車庫內肇事的車輛,由肇事車輛承擔賠償責任。
16、所有入庫存放的車輛須辦理車輛保險,車輛存放責任按保險規定執行,如由不明原因的劃、刮傷等,物業服務中心及租賃單位不負責;為維護良好的停車秩序,以上規定請各位車主自覺遵守。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7
為了規范萬科金域緹香小區地下車庫的管理,保障地下車庫安全有序和車位業主的權益,根據有關物業法律法規和《長沙市萬科金域緹香業主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業主規約》)的有關規定,長沙市萬科物業有限公司金域緹香苑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中心”)經過小區業委會監事會的同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凡進入地下車庫的車輛,應服從物業服務中心車庫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指揮,自覺維護車庫內的秩序。
第二條:電動汽車如需要在地下車庫充電,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專設充電樁,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中心和電力部門(95598)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程序安裝充電樁并單獨安裝電表,電費自負。
第三條:車輛進出車庫應關閉遠光燈,禁止鳴笛,限速5公里/小時,應嚴格按照車庫規定的路線行使,支路車應禮讓干路車,禁止逆行、超速、搶行搶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堵車庫出入口和車庫內的公共車道,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否則,由此發生意外事故,責任由肇事車主承擔。
第四條:車輛應停放在規劃車位內,不壓線、不跨位停車,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其它私人車位。
第五條:嚴禁任何車輛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進入地下車庫。嚴格遵守車庫限高標志。否則,由此發生的事故,責任由車主承擔。
第六條:地下車庫停放的車輛須自負車輛安全及車內物品的安全,自行鎖好門窗,保管好貴重物品,物業服務中心僅負責車庫內停車秩序、照明及車庫衛生的維護,不承擔車輛及車內財物的保管責任。對車庫內發生的車輛盜竊、剮蹭、損傷等事件,如有賠償責任爭議,以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為準。
第七條:地下車庫屬專用停車場,為了廣大業主及其家人的安全,禁止在車庫內進行體育、文娛等活動。不得在車庫內存放大宗物品,嚴禁占用車庫公共區域存放私人貨物,不得擅自改變車位使用功能或作非停泊車輛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條:禁止社會上的外來車輛無故進入車庫。因接送老人、病人、運送大件貨物等需要進入地下車庫的外來車輛,由車庫管理人員核實登記信息后放行,來訪房號業主/住戶有責任為臨時車指導停放位置。嚴禁亂停其它私人車位、通道,否則物業服務中心將采取鎖車進行處理。
第九條:嚴禁將車輛停放在車庫口、單元門口、主干道線,以及消防通道、消防設施前。所有入庫車輛違反規定亂停,亂占他人的車位,妨礙其他車輛停放和通行的,物業服務中心和相關業主有權采取在車上張貼提示、在小區公告欄和微信群公布、由車庫管理人員鎖車等措施,由此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
第十條:地下車庫車位以外的.區域均為公共區域,禁止停放任何車輛,因違章亂停亂放造成事故或失竊的,或造成車輛堵塞及其它責任的,由車主自行承擔責任。長期停放在車庫公共區域沒有開動的無車位車輛,在規定時間內要自行處理,超過規定的時間沒有處理,由物業服務中心報公安、交警部門拖走處理,并由車主承擔拖車費用及停車費用。
第十一條:所有人員有責任和義務自覺維護車場的干凈整潔。禁止在車庫內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隨地吐痰、大小便,禁止在車庫內洗車,嚴格控制噪聲源,嚴禁煙火,禁止在地下車庫遛狗。
第十二條:未成年兒童無家長帶領不得進入地下車庫,家長應承擔教育監管責任;如因未成年兒童自行進入車庫而發生傷害,或者因未成年兒童的原因造成公共設施設備和他人車輛損壞的,由未成年兒童的監護人承擔責任或以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為準。
第十三條:地下車庫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巡檢和記錄,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遇到可疑人員或異常現象要及時處置、報告。任何人不得刁難辱罵、威脅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對違停其它私人車位并造成業主投訴及違停非車位劃線區域的車輛,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臨時車違停:一經發現即采取鎖車處理,并由物業客服管家,將相關情況,反應給對應業主或住戶,每次解鎖,違停車車主必須簽訂規范停車承諾書A版。臨時車來訪房號超過3次違停記錄,物業服務中心有權禁止該房號的來訪臨時車進入地下車庫。需當事房號業主住戶簽署規范停車承諾書B版,并在小區線上線下公示7天,方可暫時恢復,否則將禁止來訪此房號的臨時車進入地下車庫。
月租車輛/地庫車輛(即有購買車位的)違停:一經發現即采取鎖車處理,每次解鎖,違停車車主必須簽訂規范停車承諾書B版。超過3次違停鎖車,物業服務中心有權將違停記錄進行朋友圈曝光。
第十五條:向門崗報告登記虛假來訪房號的臨時車輛,以及臨時車車主或隨行人員破壞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或隨地大小便的,監控查證屬實,物業服務中心將把臨時車輛的車牌錄入地下車庫停車系統黑名單,永久禁止其再進入地下車庫。
第十六條:為了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地下車庫因發生漏電、火災、水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共機關執行公務等突發事件,造成車輛的損失,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對于嚴重違反以上管理暫行規定的情況,物業服務中心可上報業主委員會及業主監事會,依據《長沙市萬科金域緹香業主管理規約》相關條款,采取更為嚴格的管控措施。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9日起實施。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8
為確保地下車庫交通安全、道路暢通,車輛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嚴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規定,遵守各項車輛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第一”的原則。
2、車庫通道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
3、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內禁止堆放任何雜物,確保車庫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4、車庫內必須配備各種安全設施和標志、配備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地下車庫。
6、禁止任何外來車輛、閑雜人員進入地下車庫。
7、嚴禁任何貨車、卡車、大型車輛進入地下車庫。
8、車輛出入地下車庫時,必須按規定的指示標識行使。
9、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后,必須停放到自己的車庫(位)內,嚴禁占道停放,私占他人車庫(位),嚴禁壓線停放。
10、車庫內禁止鳴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車庫停車標識,禁止涂改或覆蓋車庫內原有停車的標識和號碼。
11、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停放后,必須關好車輛和車庫門窗。
12、嚴禁在車庫內清掃、清洗車輛及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工作。
13、定時對車庫進行清掃,定時打開車庫內風機進行通風換氣。
14、定時對車庫進行巡邏檢查,對停放不到位、占道停放等車輛進行糾正。
15、因過失損壞他人車輛、公共設施等行為的,責任人應照價賠償。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9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秩序,保障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輛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條(停車設施管理規定)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設施按以下規定實施管理:
(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應當出租,不得閑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業主不能擁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車位,但在本暫行規定實施前已銷售的,或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停車位與住宅房屋套數比例超過1:1的,超過部分的停車位不受此限。
(三)停車位要轉讓的,受讓對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
(四)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出租時,租賃雙方應在停車位出租合同中約定:當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但出租人應在終止合同前二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上設置停車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第四條(停車管理服務單位)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未就停車管理作出約定的,由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決定停車管理辦法。
第五條(停車管理服務基本要求)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停車管理單位(以下合稱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車管理服務:
(一)遵守本市停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相關停車管理的約定;
(三)制定停車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單位的職責、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
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四)地面、墻面設立交通標識,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六條(車輛停放收費)
車輛停放收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向業主、使用人出租的,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二)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停放收費的,參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收費,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三)停車收費應當出具專用憑證。對臨時進出車輛停放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放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費。車輛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七條(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的規定)
車輛停放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車輛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車位,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
第八條(停車管理服務合同)
車輛停放人可以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停車管理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車輛停放人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九條(違規停車的處理)
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影響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道路暢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或者業主大會決議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10
一、為規范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包括地面停車場、路邊劃線停車位、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的機動車停車服務等)統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提供或由物業管理企業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由房屋管理單位或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
三、停車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車行業經營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等;
2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停車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停車管理方的職責、停車位的管理分配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3.有專人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后放行;
4.維護小區停車秩序,指定停車區域,保證車輛停放整齊,行使通暢;
5.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6.保證交通設施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四、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
投遞郵件的郵政車輛需要進入小區的,停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其入內,進入小區的郵政車輛應遵守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對臨時進出車輛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收費放行。
禁止停車管理單位在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停車費用。
五、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臨時)公約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2.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六、除臨時進出小區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應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建設單位、停車管理單位在未滿足本居住小區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小區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措施提高現有車位利用率。
八、停車管理單位在小區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設置停車位,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九、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居住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十、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
十一、各級國土房管部門應加強對居住小區停車管理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停車管理糾紛。
十二、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20XX]973號)同時廢止。
物業小區車庫管理制度11
1、的士、摩的、2.5噸以上載重貨車及工地施工車輛不得進入本小區。
2、車輛停放按有償服務收費,辦理固定車位停放按月交納服務費,實施IC卡控制進出,臨時進出停車按標準時間交納服務費,實行抄卡發憑證進出。
3、車輛進入小區內行駛,時速請不要超過15公里,請不要鳴喇叭。
4、車輛請按指定地點停放,不要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道上,不得停放在車庫、雜屋、單元門前,不得占用他人車位。
5、運輸貨物車輛在搬運貨物完畢后,不得停留停放在小區內,需立即行出小區。
6、物業管理區域內嚴禁的士、摩的等客、拉客。
7、車輛在小區內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法律、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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