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
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精選7篇),歡迎大家分享。
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1
【內容提要】隨著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到來,消費需求成為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為使消費者權益能在自由的市場競爭中得到更好的保護,由壟斷問題引起的對消費權益的保護也應提上日程。
【關鍵詞】反壟斷消費者消費者權益
引言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之一,但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直接體現在反壟斷法視野中較少,反壟斷法較多關注的是保護市場競爭性。市場經濟從它的本質和客觀要求來說,是消費者主權的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迎來了嶄新的消費者主權時代,各種壟斷行為不但具有明顯排斥市場競爭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因而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為使消費者權益能在自由的市場競爭中得到更好的保護,本文希圖通過檢視我國現有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在此基礎上,借鑒國外反壟斷法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對消弭我國反壟斷法在消費者權益權利救濟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陳一管之見,求教于方家。
一、拷問:緣何在反壟斷視閾下探究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法是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市場經濟的發展造就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高度關注,多數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無論從立法目的上還是從執法結果上看,均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其考慮因素,均圍繞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但是,綜觀國內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并未統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說明兩者既有割舍不斷的內在聯系,又有顯著的區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現實市場交易中,在一個具體市場交易行為的框架內,在消費過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費者以直接的保護。這種保護是特定的,帶有事后救濟的性質。而《反壟斷法》側重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的規制,以保障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同時,企業或企業間為排擠競爭對手而實施的一系列限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經營者,但實質上或最終結果上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可見,反壟斷法是以一種迂回的方式給予消費者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部法律來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多種法律制度的組合形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保護制度體系來完成的,反壟斷法通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規范各種市場競爭行為等起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反壟斷法視閾中探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檢視:反壟斷視閾下消費者權利救濟之困境
(一)消費者權利救濟遇壟斷規制制度“不給力”之尷尬
反壟斷法禁止非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壟斷。一些壟斷行為短期內看似對消費者有益,但長期而言,可能會把為消費者提供相同產品的企業排擠出市場,形成寡頭壟斷的局面,也使消費者的選擇權喪失。在面對各種壟斷行為時,消費者權利救濟遭遇壟斷規制制度“不給力”的尷尬境遇。
1.壟斷協議規制制度。我國反壟斷法有關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制制度中,忽視了企業通過壟斷協議而引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這一情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壟斷協議關系密切,一些壟斷協議會引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附隨性后果。所以二者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類似家電、航空、汽車、鋼鐵等寡頭或壟斷競爭行業,進行的價格聯盟,實行壟斷高價,或者進行掠奪性定價——先依仗自身經濟實力和市場力量,短期內大幅降低商品價格,與同業競爭者進行價格戰,待其他同業競爭者被排擠出競爭市場后,再全面抬高商品價格。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目前我國反壟斷法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中,并未對擁有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該如何規制的制度規定。譬如我國鐵路線的壟斷經營就是典型的國家授權壟斷經營模式,在不存在相關競爭者的情況下,這些壟斷性質的企業很容易通過其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此外,諸如司微軟、英特爾等跨國公在我國有顯著的市場勢力,微軟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上,盡管因國家授予其知識產權保護而取得合法市場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動機憑借其知識產權的優勢地位大勢提高產品或服務價格,以剝削廣大消費者。
3、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我國《反壟斷法》第4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由此條規定我們發現,我國《反壟斷法》中的一些規定帶有產業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產業政策導向出的經營者集中卻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不協調之處。我譬如,我國航空運輸業中,國家可能會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產業政策對該行業進行導向,該產業政策此時表現為將國內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聯合、統一定價,以提高國內航空運輸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家為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而采取產業政策的做法無可厚非,但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應成為制定產業政策的題中應有之義。
4、行政壟斷規制制度。在行政性壟斷規制制度中,并未對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給個別國有企業不公平的庇護的行為規制制度。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仍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給個別國有企業不公平的庇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為石油業中的雙寡頭壟斷企業,不是想方設法創新和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權力給予的偏袒逃避市場競爭,恣意操縱產品的市場價格,導致石油企業“優”不能勝,“劣”不能汰的惡性局面,社會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二)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于消費者權利救濟之缺失
1、反壟斷法中有關民事責任的制度規定過于簡略。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雖然規定了民事責任,但對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未作具體規定。而事實上,責任主體遠不止經營者,還有包括經營者之決策者、主要實施者和行業協會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在內的眾多責任主體。這是我國反壟斷法法律責任制度體系構建中責任主體相關規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壟斷法民事責任的受益主體是僅包括直接受害者,還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間接的、潛在的消費者?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2、反壟斷法寬恕政策與接受承諾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有欠考慮。我國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僅初見雛形,立法者在制定寬恕政策的過程中所沒有考慮到——寬恕政策在運用減輕甚至免除罰金的手段激勵違法者坦白其違法行為的同時,如何維護關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關聯消費者在違法經營者那里能否仍能獲得索賠權?而對于接受承諾制度,反壟斷執法機構一旦作出接受承諾的意思表示,就產生了兩個法律后果:一是該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受該承諾的約束;二是反壟斷執法機關接受承諾便意味著放棄了對所承諾企業包括罰款在內的法律制裁。該制度一方面對相關企業有很強的約束力,另一方面,相關企業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損消費者處于無法獲得相應救濟的尷尬局面。
三、探究:反壟斷法視閾下消費者權利救濟之啟示
(一)完善壟斷規制制度
首先,就壟斷協議而言,應制定具體規則規制經營者因壟斷協議而引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避免一些壟斷競爭行業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于電信業等服務行業資費收取不合理、捆綁銷售、限制用戶自由選擇通信服務等現象,賦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對一些涉嫌壟斷行為的企業和部門提起訴訟的權利,以避免出現僅憑消費者這一松散群體,在與運營商“斗”的過程中處于劣勢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中,將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因素作為考量經營者擁有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指標。明確將那些有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的經營者剔除出擁有合法市場支配地位之列。對自然壟斷企業以及因知識產權而取得合法壟斷地位的經營者,建立長效監督制度,嚴格審查其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為前提,降低其利用優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
再次,在制定帶有產業政策性質的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時,注意協調這些產業政策導向出的經營者集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系。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成為制定帶有產業政策的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此外,在對經營者的并購行為進行審查時,著力把握并購規模中的“度”,力爭規模有“度”,讓企業實現規模經濟的同時確保消費者的福祉。
此外,筆者認為,應該豐富反壟斷法中消費者權利的相關規定,賦予消費者更多實在的權利。具體而言,賦予消費者對反壟斷實施的監督權和申訴權。我國對壟斷行為僅僅依靠政府機構進行監督是不夠的,還應建立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社會監督機制,避免或者減少公權力監督機關濫用權力、為權力尋租等類似情況的發生。
(二)完善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
1、完善反壟斷民事責任制度。反壟斷民事責任主體資格不明確,帶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許多限制。在民事責任制度請求權主體上,必須明確哪些主體有資格對違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即哪些主體具備原告資格?世界范圍看,美國明確要求原告必須是直接購買者,其他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則賦予非直接購買者以原告資格。就我國而言,有學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經驗不足和執法資源有限等因素的考慮,反壟斷私人訴訟的原告資格應當受到限制。但是,筆者認為,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壟斷法對原告資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所以不能將潛在的消費者排除在原告資格之外,而應盡快完善相應的潛在消費者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和相應程序。
2、完善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和接受承諾制度。在對相關企業實行寬恕政策或者接受相關企業的承諾時,將關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決策的考慮因素,在實施寬恕政策和接受承諾制度時,確保關聯消費者的索賠權得以順利行使,避免關聯消費者因相關企業的違法行為而無法獲得救濟局面的再次出現。
(三)完善反壟斷法的實施
1、設置專門法院管轄反壟斷私人訴訟案件。發生反壟斷訴訟時,應設置專門的法院來對其進行管轄。因為反壟斷法有別于合同法,通常,通過合同法相關法條很容易認定某一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但是,諸如大企業合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都需要運用專業化的知識、經過復雜的經濟分析而得出,對法官的素質有較高的要求,正因為如此,設置專門法院管轄私人訴訟案件十分必要。在這之中,還應注意處理好專業性的法院與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的關系。如:法院對執法機構的監督、執法機構審決認定的事實對法院的約束力。
2、引入反壟斷法后繼執行機制。賦予反壟斷訴訟與其存在合法利益關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到已經存在的訴訟的權利,即借鑒美國反壟斷訴訟的后繼執行模式。后續執行模式是將反壟斷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作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壟斷主管機關先前的這一處理決定,私人當事人對被告的違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的模式。美國的經驗表明,反壟斷后繼執行機制在美國私人尋求壟斷違法行為的救濟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后續執行機制能夠使消費者擺脫單獨起訴存在的困難。這種執行方式應該在我國被提倡,以提高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
結束語
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到來造就了對消費者權益問題的高度關注,我國的《反壟斷法》雖然出臺較晚,但該規范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定為立法目的之一,事實上彌補了在專業法領域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本文在借鑒國外反壟斷法經驗的基礎上,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壟斷法視閾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做了粗淺的討論,提出初步設想。
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2
根據xx銀保監分局“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辦公室”下發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xx〕194號)及《xx銀保監局辦公室轉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x銀保監辦發〔20xx〕119號)文件的要求,我行領導高度重視,立即召開了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會議,對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了部署,根據通知要求,我們對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工作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組織情況
從xx銀行成立之始,我行就十分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成立了以分行行長為組長,副行長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組員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工作制度,梳理了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工作流程,明確規定我行分行營業部、各支行營業部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跟蹤、協調工作。我行在營業廳醒目位置公布了本行受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的投訴電話和意見簿,并做到積極、妥善、快速處理金融消費者的投訴或者建議,及時告知金融消費者處理結果并接受金融消費者的監督。
二、本次工作實施方案的具體情況說明
(一)產品銷售方面
我行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前置,滲透到各項具體業務中,向金融消費者全面、完整提供有關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制定了固定格式的風險提示信息和信息披露格式,對復雜產品、關鍵條款或者交易條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消費者說明,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必要的風險提示。對產品與服務的性質、主要風險、收費標準、金融產品表現情況以及其他營銷產品的預期收益的重要事實等的介紹說明負責做到全面、真實,不夸大產品收益或者掩飾產品風險的信息,不做虛假宣傳。
為了確保個人理財業務的合規銷售,分行專門設立了理財銷售專區,并配置“雙錄”設備。專職理財經理兩名,都已通過xx銀行總行的理財經理資格考試,并取得了基金從業資格、保險從業資格證書,AFP持證人。我行所有理財產品、基金、保險均由專職理財經理在“雙錄”完成銷售。
在客戶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時,對客戶購買的金融產品、接受的金融服務進行如實告知,讓客戶自主選擇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努力維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特別是隨著我行金融產品、服務的逐步完善,在基金、理財、保險、信托等業務的推廣中,特別強調客戶風險提示工作,合規銷售,踐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職責。
金融消費者在接受我行的金融服務時,我行遵守為客戶保密的原則,嚴禁代客操作現象的出現。對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征信系統、賬戶管理系統、財富管理系統等采取了設置訪問權限、增加身份識別功能等措施保護客戶個人的金融信息。建立了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安全信息系統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財產不受侵害。
理財檔案管理方面,所有柜面銷售的理財產品、保險所需的風險揭示書、銀行卡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產品說明書等文件資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裝訂成冊,入庫統一保管。
(二)產品設計方面
一是我行發行的產品都是經過銀監部門審批,不存在多層嵌套,結構復雜的產品,產品說明書等銷售材料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善。二是我行發行的結構性存款也是經過相關部門審批,不存在替代保本理財,或按保本產品宣傳銷售的情況。三是理財產品預期收益區間測算科學合理,不存在誘導性表述。
(三)營銷宣傳方面
一是不存在不當宣傳和誤導銷售的情況。我行在對產品和服務宣傳時引用真實、準確的數據和資料,對過往業績進行真是宣傳,不存在夸大表述;不對資產管理類產品未來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存在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情況;也不存在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手段,誤導消費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產品和服務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符的情況。二是我行信用卡業務為線上申請,有專門的信用卡部門通過客戶提交的資料后臺系統審批,不存在有意針對低收入人群開展信用卡業務,發展高風險用戶的情況。在校大學生不能申請我行信用卡;不存在為資信狀況不佳或已有多頭授信的客戶發放高額額度信用卡的情況;未過度營銷分期業務。
(四)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方面
一是不允許第三方機構業務人員在銀行機構網點內開辦業務或營銷產品。二是建立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與合作機構明確雙方責任義務與風險管理措施,明確合規管理方式要求。三是與第三方機構通過合同約定開展各種合作,定期檢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機構執行情況。合同中明確約定第三方機構不得存在誤導銷售、暴力催收、強制搭售、針對同一服務項目同時向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重復收費、巧立名目多收費、濫收費、非法獲取客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四是在信貸業務中,不存在違規與各類中介、咨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不存在小微企業、個人消費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務并支付費用等附加條件,才能獲取正常貸款的相關手續及獲得貸款的情況。
(五)內部管理方面
一是無信用卡營銷團隊。二是不存在資管類產品受托人盡職管理不到位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盡到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義務。
三、下一步工作
我行將認真履行監管部門的要求,不斷改進服務,履行社會責任,不斷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我行服務行為,以促進我行業務健康穩步的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3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為了更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我市市場秩序,改善我市經濟發展軟環境,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在王振東副主任的帶領下,于3月29日,對工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了視察。為了全面了解情況,在視察前,財工委還組織了來自外貿公司、文化局、糧食局、商貿總公司等12個單位的15位同志召開座談會,聽取了他們的匯報、建議和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執行《消法》工作的基本情況
自1994年1月1日《消法》實施以來,我市給予了相當的重視,踏踏實實的開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工作,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有所增強
從1995年以來,每年都舉行了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大型宣傳活動,參與人數多達萬人,采用發表講話、設立咨詢、發放宣傳材料、掛圖展示和舉行文藝演出等多種方式對《消法》進行宣傳;每年都發放了2萬份以上的宣傳材料;每年也都通過新聞媒體普及《消法》知識。到目前為止,《消法》已成為社會上知曉率較高的幾個法律之一。
第二、建立了消費者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形成了覆蓋城鄉的維護消費者權益服務體系
1993年10月27日,我市成立了消費者協會。隨后,在設有工商所的鄉鎮設立了“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站,掛靠工商所辦公。1998年,開通了與全國工商系統一致的號碼為“12315”的消費者申訴、舉報電話。1999年,把XX市消協規格機構為科員級。20xx年,成立了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今年初,還新增了369個投訴服務點,實現了消費維權下鄉村、進市場、入社區。
第三,加大執法力度,努力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已經形成了五個相互聯系的工作運行機制:一是“一個中心,分級執法”的聯動執法機制;二是內部統一受理、分類處理的辦案機制;三是部門協作執法機制;四是企業自律機制;五是社會監督機制。這些機制的建立,對《消法》的執行力度起到了加強作用。
二、在貫徹執行《消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宣傳力度不大,方法不活。從時間上講,年年315的宣傳,不可能實現消費者隨時315的需求。消費者最想了解消法的時間,不是休閑時間,而是他們在進行消費的時間。從地點上講,廣場、大街上消費者不需要《消法》,集中宣傳實際效果不好,不能作為宣傳的主體。從對象上講,《消法》面向的是消費者,雖然每個同志可以說都曾經或者可能或者即將是消費者,但當不購物的時候,他們不是消費者,對他們的宣傳不可能會起到很好的效果。從宣傳的內容上,面向不同的客體,搞一刀切,沒有側重點,不利于強化《消法》的宣傳效果。
第二,執行主體——消協,無法保障《消法》的貫徹執行。首先是權力問題,消協的協會性質決定了它不可能采用強制手段,往往會造成執行中打折扣,客觀上削弱了《消法》的威懾力和震懾力。其次是人力問題,幾個人的消協不可能應付幾十萬人的消費市場,消費者發生問題投訴難,造成了《消法》應當發揮作用的時候,發揮不了作用。再次是消息獲取問題。消協也不可能及時的掌握市場情況,從而出現了民不告,官不究的現象。
第三,執行不力。首先是追究對象不全。存在著只查銷售者,不查生產者的現象,追究責任沒有深挖到根源,不能從長遠和實際效果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是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推委扯皮現象存在,對于一些疑難問題,幾個部門相互推委,削弱了消費者對《消法》的信任程度。再次,咨詢不到位。對于一些高科技,貴重產品,消費者咨詢無門。
三、對宣傳貫徹《消法》工作的幾點建議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從時間上講,要在群眾需要《消法》的時間宣傳。做到消費者什么時候需要《消法》,他們就能聽到有關《消法》的聲音。從地點上講,要把《消法》的宣傳到柜臺上,那里在銷售產品,就在那里宣傳《消法》。從對象上講,要找那些成為或馬上要成為消費者的群眾宣傳。從側重點上講,要機動靈活。如:在商場外面就宣傳《消法》的內容;在柜臺前,就宣傳投訴和咨詢的方法;對銷售者就宣傳經營者的義務等。從擴大影響上講,對于典型的案件,要及時向社會宣傳,用活生生的案例來教育群眾。
第二,要把自身作為主體,加強部門間協作。《消法》的貫徹執行不是一個部門就可以完成的,工商局要當好神經中樞,把相關部門作為末梢神經。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時候,涉及制假的要追到根源,觸及法律的就委托法院公正判決,遇到阻力的'就聯系公安,進行宣傳時就拉上宣傳部門,促使大家共同維護《消法》。
第三,要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加大執行力度。要使部門的各個科室明白《消法》的重大意義,把責任落實到科室,落實到人,杜絕推委扯皮現象。
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4
根據xx銀監分局《關于開展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調研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行按照調查問卷內容進行了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的界定
(一)金融消費者就是購買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務者的統稱或泛指。小微法人、三農客戶等弱勢群體應納入保護范圍。
(二)金融消費者與普通消費者所受保護權利的異同及原因
1、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消費者有權根據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的價格標準和依據、計息罰息政策、運作方式、風險程度,或者金融服務的項目、內容、收費標準和依據等信息。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出售金融產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說明。
2、金融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權利。
3、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有獲得機會均等、自愿交易、收費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權利。
4、金融消費者享有個人隱私和消費信息受保護的權利。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其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與金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受法律保護。
5、金融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銀行業金融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人民銀行定襄縣支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二、受理請抗投訴
xx銀行2011年度受理投訴分別為32件和19件,均為電話投訴。投訴多集中在營業時間上,投訴者多為30-40歲左右的客戶,投訴處理滿意率高。
三、 機構組織情況
今年9月,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正式成立,我行將按照要求,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制定工作職責,積極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增強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主動性和責任感,牢固樹立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的觀念,并將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建設當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將關注和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重要職責之一,并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
行相應職責 。構筑健全的投訴處理機制、流程和崗位責任制,及時妥善解決客戶投訴事項,積極預防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設立投訴處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處理客戶投訴事項,相關人員充分了解法規規章和監管要求,熟悉產品、服務和流程;強化網點現場處理投訴的能力,規范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程序,明確投訴處理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有效提升現場投訴處理能力;加強投訴渠道建設,在各營業網點和官方網站的醒目位臵公布電話、網絡、信函等投訴處理渠道。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費者的申訴;指導金融消費者依法維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情況進行評價;對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披露;加強金融知識的普及宣傳。
五、投訴信息處理系統
(一)目前我行的投訴信息受理、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我行人事部門負責,由專門人員對投訴信息進行登記和處理,并進行定期統計分析。
(二)尚未納入分支機構、各部門及員工個人的績效考核。
六、銀監局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投訴受理及處理流程
(一)客戶投訴渠道:電話投訴、意見簿(箱)投訴、
網絡投訴、上門投訴、信件投訴、媒體投訴和政府部門轉來投訴等。不同渠道受理標準一致。客戶投訴按照業務類別實行“對口處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執行首問責任制、誰的客戶誰負責、公開透明、及時規范、信息保密、資料保存完整的原則。對于消費者的重復投訴,應認真分析客戶再次投訴的原因,組織有關人員對投訴情況再次核實,在處理過程中進行跟綜。客戶服務熱線和投訴電話的設置不統一。 客服熱線受理的客戶投訴,接到客戶投訴后,要認真對投訴情況進行登記,根據情況及時轉至服務監督電話。
x服務監督電話受理的客戶投訴 :
1.投訴登記。接到客戶投訴或相關部門轉接的投訴,要做好相關記錄。
2.投訴調查。根據客戶投訴的情況進行調查,酌情轉至營業網點或自行處理,重大問題報投訴管理領導小組。
3.投訴處理。根據客戶投訴調查情況,提出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并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及時向客戶反饋,力求客戶滿意。對有效投訴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報投訴管理領導小組。對重大的投訴問題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4.投訴反饋。屬總行協調解決的客戶投訴,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指定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解決,并將處理結果回復客戶,對暫時不能解決的投訴要明確給出承諾解決時限,處理后及時回復客戶。
5.投訴總結。幫助被投訴的單位和個人認真總結,有必要全行通報、吸取教訓的要及時通報;有改進服務和管理價值的,要及時向相關業務部門反饋,進一步修訂完善我行服務和管理制度。
處理客戶投訴的時限從接到客戶投訴到回復客戶(含回復轉來部門) :一般投訴(工作失誤、服務態度、內部管理)當日完成,復雜投訴(服務產品、服務渠道、違規操作)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被投訴單位接到《客戶投訴處理單》后,立即由相關負責人(非當事人)進行溝通處理。在規定時限內處理不完的,要向投訴受理部門報告原因同時應向客戶作出說明。
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5
根據《興安銀監分局辦公室關于扎賚特蒙銀村鎮銀行20xx年度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情況的通報》興銀監辦發【20xx】99號的結果,對本次考核評價中發現的問題逐項進行了認真整改,整改情況如下:
一、總體情況
20xx年,我行總體上能夠有序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能夠結合本行實際制定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制度、明確各部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職責,能夠按要求做好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金融知識宣傳、投訴接待處置等工作,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完備性、制度執行保障、具體工作要求落實及內部考核與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定問題。
二、整改落實情況說明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建設整改情況:
1、設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委員會,并明確規定了工作職責和議事決策規程。
2、重新修訂了《扎賚特蒙銀村鎮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高級管理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工作職責及工作組織架構和部門分工。
3、制定了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了專門的產品信息公開查詢平臺管理制度,并明確消費者權益事項的審批與落實相關規定。(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執行整改情況:
1、健全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
2、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委員會制定的《20xx年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計劃》。
3、消費者權益保護專職部門設立專人專崗。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整改情況:
1、貸款業務中存在的未做好消費者資信狀況評估的問題已整改。
2、通過神秘人暗訪、客戶滿意度調查、稽核檢查等對銷售過程、信息披露進行內部監督檢查。
3、在營業部配備少數民族語柜員,開設少數民族語窗口,并設置殘疾人無障礙通道,提高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服務能力。
4、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構,明確專職部門以及其他部門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具體職責,以及明確消費者投訴處理牽頭部門。
(四)內部考核與管理整改情況:
1、制定了《扎賚特蒙銀村鎮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培訓計劃》。
2、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內部考評。
3、20xx年按時向監管部門提交消保工作半年及年度報告。
4、20xx年按時向監管部門報送內部考評和內審結果。
(五)重點問題發生情況:
我行自20xx年成立以來未發生重大輿論事件等問題,也未發生任何客戶投訴問題。
三、下一步工作規劃及建議
努力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履行農村金融機構服務作用,提高金融服務匹配度、附加值和客戶滿意度,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便利度和普惠金融服務水平。目前,尚未發生負面輿情或重大突發事件情況,較好的完成了銀行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工作。本行會繼續積極關注來自各界發出的不同聲音,與中小企業、各行業人士建立良好的金融服務關系,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我行整體服務水平,創陽光綠色便捷銀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6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消費者,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備受關注。針對消費者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屢受侵犯的事實,我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對中國商品市場,進行了調查。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對策。
一、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現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有以下九項重要權利: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知情權;索賠權;受尊重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知識權;批評監督權。此外,我國目前己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管理條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視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消費者權益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很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狀比較普遍,也比較嚴重。
(一)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絕
嚴重侵犯和威脅著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 近幾年來,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投訴始終高居榜首。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信息網公布的數據,2006年上半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件數為318868件,其中投訴商品質量問題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xx年第一季度,廣西區各地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質量的投訴就有1789件,占投訴總量的63.4%。貴州省各地消協在20xx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3787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2743件,占投訴總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協在20xx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28734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14792件,占投訴總量的51.48%。
(二)電信、汽車、醫療、商品房等服務行業的價格缺乏透明度
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權,價格欺詐現象也時有發生如20xx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價格問題方面的投訴就有274件,占總投訴的9.7%,與2006年同比增長45%。其中電信145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52.9%,與去年同比增長163.6%;商品房24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8.8%,
與去年同比增加24%件。貴州省各地消協20xx年上半年消費者對價格的投訴206件,占投訴總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協20xx第一季度受理的價格投訴335件,占投訴總量的5.26%。
(三)虛假廣告的投訴增多
一些經營者用虛假廣告、包裝、說明書等形式,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對必須說明的內容含糊其辭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誘消費者上當。如著名的歐典地板事件和全國牙防組認證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條款難以遏制,繼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現在一些行業、賓館、超市、酒店、商場等繼續以不平等格式條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商品拆開包裝,概不退貨”,“寄存物品丟失損壞,最高賠償額為100元”,“降價、中獎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等。
此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和維護尊嚴權也時常受到各種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xx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了消費者人格尊嚴被侵犯方面的投訴7件。貴州省7件,占投訴總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協27件,占投訴總量的0.42%。
綜上所述,目前,消費者的權益并沒有得到較好的保障。20xx年3月12日,中消協將其于2006年起聯合全國45個省市對消費者進行的調查顯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35.9%的消費者表示合理要求雖然得到解決,但本人并不滿意;27.2%的消費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二、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國如此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消費者的相樹弱勢地位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單個的消費者在經濟實力和專業知識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特別在在現代社會,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成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進一步加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二)法律賦予消費者維護權益的途徑雖多,但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實效
根據《消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款規定似乎為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天地,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調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不能強制執行,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的靠山。由于實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就糾紛解決辦法達成了仲裁協議。而現實生活中,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很少有經營者主動愿意或積極配合與消費者達成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因此,在客觀上,消費糾紛仲裁制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此外,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起一套適合解決我國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打擊了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積極性。因此,就我們調查的情況看,發生消費糾紛后,大多數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協會,然而,在消費者協會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大多數消費者就只好自認倒霉了。
(三)《消法》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力度不夠
《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懲罰性的只有《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經營者拒不接受調解,消費者最終還是要通過打官司才能獲得此賠償。因此,此條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導致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到處都有。
三、促進“消費和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和對策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
消費糾紛中,一方為實力雄厚的企業,另一方為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個人。因此消費訴訟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我國必須借鑒吸納發達國家的消費者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一是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的解決消費糾紛。二是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起消費者訴訟的積極性。
(二)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
由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關系到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經營秩序,因此,當前各國在消費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對違法者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我國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假冒偽劣產品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我國也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讓違法的經營者得不償失,再也不敢涉足違法經營。
(三)制定《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借鑒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規定,規定公用事業部門等壟斷行業在與消費者訂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時,必須履行保護消費者的承諾,否則,消費者有權終止交易合同,規定交易合同中與消費者保護契約相抵觸的條款,一律無效。
(四)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消費者都是潛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現代的消費涉及的面較廣,特別是那些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涉及的地域廣,受害的消費者也多,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消費者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屬性。如果在消費者訴訟中,仍然以“直接利害關系”限定消費者訴訟的主體范圍,可能由于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而無法保護公眾及社會利益。因此,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費訴訟,不應恪守傳統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要求,而應將原告范圍擴及于任何組織和個人。這就解決了我國傳統的訴訟法理論導致的消費者公眾利益受害無從救濟與熱心公益事業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五)強化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消費者協會把“消費和諧”作為20xx年年主題。所謂“消費和諧”,就是在消費領域中全社會要樹立一種“消費和諧”的理念,經營者、消費者、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推動擴大內需,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因此,要促進消費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各級行政機關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前,政府職能部門要把好注冊審批關,從源頭上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后,工商、質檢、衛生防疫、藥品監督等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盡量降低消費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各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受消費者的投訴,絕不能互相推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建議賦予消費者起訴行政機關的權利。此外,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保障各級消費者協會的經費和人員,賦予消費者協會更廣泛的職能,真正成為消費者的可靠對象和信賴對象。
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7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一)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
一是對我行客戶投訴管理機制及處理流程進行梳理,修訂了全行《客戶投訴管理辦法》;
二是制定并下發了《消費者權益保護行為規范》,明確了全行員工所必須遵循的經營行為指引和準則,為更好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制定并下發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了我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
(二)細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與考核工作,優化產品與服務管理及投訴處理工作機制。
一是制定下發了《關于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消保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
二是聯合人力資源部,行文下發《關于在分行零售銀行部增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崗的通知》,確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總、分、支三級聯動的組織的構架體系;
三是將消保工作內容納入全年分行目標責任制考核及條線考核中,制定專項考核措施,細化考核內容,按季對分行進行考核評價;
四是與下半年零售業務檢查相結合,開展消保工作檢查,并按照監管要求開展全行范圍消保工作自查,報送自查報告;
五是積極與研究發展部溝通,將消保相關內容加入產品創新管理辦法中;
六是按季對全行客戶投訴情況進行分析,并在辦公平臺上進行通報全行;
七是自主開發了“xx銀行客戶投訴管理平臺”系統,實現投訴處理的線上流轉和系統化、流程化、規范化管理,該系統目前已正式上線,投產使用,進一步提高了客戶投訴的處理效率。
(三)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教育,強化全行員工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
一是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宣傳教育活動。3月份開展了以“權利、責任、風險”為主題的“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專項宣傳活動。6月至8月持續開展了分別以“貨幣金融知識宣傳月”、“個人征信知識宣傳月”、“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月”為月度主題的“金融知識萬里行”專項宣傳活動。9月份開展了“金融知識進萬家”宣傳服務月活動和“金融知識普及月”活動,活動期間,各分行持續以網點咨詢、社區宣傳、學校宣傳、鄉村宣傳、媒體宣傳等多種方式和渠道開展金融知識宣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還積極開展了特色化的宣傳活動:將“金融知識進學校”落到實處,赴合肥八中進行金融知識授課;與安徽故事廣播聯合舉辦了20xx年“安徽市民公益文化節”活動,把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知識進萬家”活動內容融合進來,開展公益宣傳。
二是組織開展了消保相關培訓。5月份邀請專業老師對全行大堂經理與理財經理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培訓;12月份就新上線的“客戶投訴管理平臺系統”對全行投訴處理人員開展系統操作培訓。通過培訓,有效提升了員工的消保工作意識和業務技能水平。
二、主要工作亮點
(一)改進投訴管理,優化投訴處理機制,搭建“客戶投訴管理平臺”系統。在制度體系方面,通過制定《xx銀行客戶投訴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客戶投訴管理組織構架及其職責,優化了投訴處理流程及處理機制,重點完善了消費者投訴事項的處理及跟蹤管理工作。在系統建設方面,為進一步提高處理客戶投訴的效率,創新投訴處理方式,加強投訴的督辦和跟蹤管理,規范各環節處理投訴的標準,我行自主開發了“xx銀行客戶投訴管理平臺系統”,能實現對客戶投訴處理的系統化、流程化、規范化管理,該系統已正式投產使用。
(二)積極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受到監管部門高度評價。
在監管部門的正確領導下,我行于20xx年9月組織開展了“金融知識進萬家”宣傳服務月活動,通過集中宣傳日宣傳、網點宣傳、社區宣傳、學校宣傳、企業宣傳、鄉村宣傳、媒體宣傳以及“公益文化節”特色宣傳等,廣泛開展公眾金融知識宣傳教育,有效提升了公眾的金融知識水平,也提升了我行的社會服務形象,踐行了我行社會責任。活動開展期間,銀監會督導組前來我行進行了現場督導,并對我行的活動開展情況給予了充分肯定。
三、20xx年主要工作安排
20xx年,我部將以獲得監管部門優良評價為目標,以監管部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為基準,繼續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
(一)加強產品與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持續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完善工作,優化產品與服務準入管理機制,通過制度的修訂完善在產品與服務準入審批階段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進一步豐富對產品與服務風險披露的內容和形式,落實產品銷售透明性和分級管理原則。
(二)強化內部考核與監督管理工作。
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管理,嚴格執行考核標準,按季度對分行實施考核管理工作,并實時進行考核結果的通報;對分行消保工作的開展實施監督促進,充分將考核評價與監督檢查相結合,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繼續做好客戶投訴處理工作。
根據投訴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繼續抓好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努力提升客戶滿意度。一是重視客戶投訴:認真對待各種渠道反饋的客戶意見和投訴,特別是針對客戶投訴較為集中的問題,引起高度重視,從自身管理角度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專門研究和制定相應措施,盡量減少客戶不滿和投訴。二是加強通報和考核機制:對客戶投訴情況定期通報,加強提示、預警和警示;同時將回復客戶滿意率以及處理時效等切實納入員工績效考核體系,促進服務水平的持續提升。三是抓好教育培訓:加強員工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教育,不斷提高員工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視程度,提升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
(四)宣傳教育
根據監管部門要求,持續組織開展好“金融知識進萬家”、“金融知識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等宣傳活動;同時立足本行,以推廣公益、服務民生為重心,開展特色化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五)業務協同
對內加強相關業務部門的協作配合,促進產品與服務的改進;對外加強同業學習交流、監管部門溝通,取長補短,開拓創新,落實“協調處置”的工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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