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
現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1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狀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務必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務必在當日記錄中做個性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務必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務必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務必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務必持續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務必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能夠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務必出示接送卡。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2
一、車輛接送老師必須清楚并遵守接送時間。
二、接送過程,老師不能坐車頭,鎖好前后車門。要組織好學生,不能讓學生打開窗口、門。或打架。接送老師給每一位學生系好安全帶。
三、態度要和藹,熱情。家長交代事物必須做好詳細記錄,并及時向各班主任轉交接。
四、學生上下車時,老師必須親自下車。護送學生親自交到家長中,并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學校通知或資料單據,必須由接送老師親自轉交家長手里,不能由學生轉交。
六、校車接送回來,一定要清點人數,并保持回車干凈。
七、接送老師必須憑卡接送幼兒。如有食物與藥物必須聽家長交代清楚做好登記,并要求家長簽名。
八、出現漏接情況。當接送老師與司機同負責任。
九、接送老師要保管好學校的財務。
十、司機要安全行車、不開快車、不酒后駕車、不疲勞駕車。
十一、如發現特殊情況及家長意見,必須報告學校主管領導。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3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等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當班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購置:
(1)購置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校長提出報廢,并提出專案購置申請。
十、校車使用:
(1)校車使用校長指定專門的司機負責駕駛,非本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2)校車使用前校車駕駛員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園長處理。
(3)校車每天應返回學校,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校車駕駛員賠償。
(4)公務校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十一、校車保養:
(1)校車駕駛員每周最少擦洗校車一次,如遇雨天,則須每日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十二、校車保修:
(1)校車如需維修,應事先向園長申報核準,經批準后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2)校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需緊急送修的,應先報備主管人員核準。
(3)由于駕駛員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員負擔。
十三、油料:
(1)油料油票由主管部門統一購買,由駕駛司機填寫領油申請表獲準后領用。
(2)每月主管部門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十四、事故處理:
(1)學校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一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4
一、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周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并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后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五、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并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七、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八、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5
為確保我鎮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6、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6
為規范學校校車的使用,更好地為行政、教育教學服務,提高校車服務效率,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本著"安全、高效、節約"的原則,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學校校車日常管理及維修保養等由校辦室具體負責,根據車輛使用申請情況進行統籌安排并建立校車出入登記制度。
2、車輛使用實行出車申請制度,具體由各處室主任根據需求提前通知辦公室,并在填寫出車申請單之后方可用車(緊急工作除外),未經同意不得隨意用車。
3、教師市區內教研活動(會議)原則上不使用校車(偏遠鄉鎮及地區根據情況使用),出外省市用車必須報校長同意。
4、教育局借用車輛必須報經分管校長審批。
5、各類費用報銷程序:司機憑出車通知單核銷條據。
6、凡未經登記、報批私自使用車輛,根據情節輕重學校將扣發一定的管理獎。私自出車出現的任何后果由出車人自行全部承擔。
7、車輛原則上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園內,無特殊情況禁止車輛在外過夜。
8、校車實行用油月包干和里程計程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9、司機不得違章駕駛,否則罰款由司機全額支付。
10、xx中學用車由黃甫駕駛,東寶外校出車由蔡濤駕駛。
11、本辦法自即日起實施。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7
一、總則
1、管理目標
為使學校校車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學校轎車、客車等的使用、購置、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保險、年檢及有關費用報銷等事項,均適用本制度。
3、權責單位
(1)學校辦公室部門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該制度提請校行政會、教代會討論通過后,由校長核準執行。
二、校車管理制度
1、校車購置
(1)購置各類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總務部門提出報廢,并提出專案購置申請。經總務部門主管確認,并呈校長核準后,指定專人
選購。
2、校車使用
(1)每輛車由專職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更不得轉借他人或當作訓練用車。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校車使用申請單”,經學校辦公室核準同意后后方可派車,未履行手續不得用車。
(3)各職能部門如遇緊急事件,來不及書面呈報,須電話申請派車,否則視為違規用車。
(4)駕駛員應在校車使用前進行故障排查,如遇問題,應立即上報主管部。
(5)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學校(派車遠途出差例外),將車停放于學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3、保養
(1)各類校車由各專職司機負責清洗保潔工作。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
4、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主管部門呈報核準,由該校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點維修。
(2)由于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
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5、油料
(1)駕駛員應憑加油卡在政府采購點定點加油。
(2)駕駛員應應節約用油,避免浪費。
6、事故處理
(1)學校各類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校車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并即刻與學校主管部門聯絡,學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后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當事人除承擔事故責任外,還應對違規用車和因此造成的車輛問題負責。
7、保險、年檢
(1)本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校辦公室負責。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校辦公室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8、費用報銷
(1)修理費用由送修人員先填寫報修表,再憑正規發票履行報銷手
續,如費用較大,則由學校按相關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費用,應憑履行報銷手續。
(3)凡未經同意私自用車產生的任何費用,學校概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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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幼兒的生命安全和幼兒園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幼兒園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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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幫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10
1、成立學生接送車領導小組,做到有組織,有領導。
2、正常性的開展學生乘車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范能力,教育學生不乘拖拉機、摩托車、殘疾車和改裝、拼裝、報廢客車等運營車輛,做到文明乘車。
3、做好交通安全知識宣傳。讓學生熟記常用交通標記和信號。
4、每學期開學對要求乘車的同學進行填表調查,確定接送車乘車對象。
5、及時召開乘坐接送車同學會議,以乘車路線分成若干小組,確立組長,明確各項要求。
6、政教處同志每周輪流對乘車同學進行管理、組織活動,做好情況記載。值周組負責護送學生上車。
7、學校指派專人負責簽審學生接送車管理營運單。
8、定期或不定期對學生接送車進行證件及車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9、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對接送學生的車牌號碼、拉載人數、駕駛人保險情況、接送時間、路線、趟次、接送方案及協議等登記、造冊、建立臺帳。
10、及時總結,不斷改進,努力做好接送車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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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以下簡稱“校車”)安全管理,規范校車營運和行車行為,保障師生乘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校車營運和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專門從事接送中小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上下學,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辦理了校車相關手續,7座以上的客運包車。校車應當按規定噴涂、粘貼由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車輛專用標志。
第四條校車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準入審批、安全便利、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管理,車主全面負責,學校跟蹤服務,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校車管理貫徹“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的職能誰負責”的原則,市成立由市長任組長、主管教育的副市長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協調教育的副主任、教育、公安、交通、安監、財政、物價、監察、稅務、電視臺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局長、臺長)、各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為成員的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校車管理問題,加大協調督查工作力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教育局,負責全市校車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學校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與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校車資質管理
第六條校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車型標準,從事校車營運的車輛,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先取得當地政府同意,經教育局初審后,由交警、交通部門核發有關證照,報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并與鄉鎮(街道辦事處)或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健全完善各項制度后方可投入運營。
第三章 駕駛員資質管理
第七條校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駕駛證B照及以上駕照并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無不良品行記錄。
(三)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6分記錄或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取得與所駕車型相符的《從業資格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校車管理
第八條 校車運營做到定線路、定時間、定人數、定時速,禁止車輛違法違規及帶病運行。
第九條車主按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校車及相關證照進行審驗。車上應當配備有效的滅火設備。必須強制為校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條校車在車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識及編號,在車廂外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一條校車必須安裝GPS系統。
第十二條車主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使用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十三條公安交警部門建立對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校車,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不得向其審批發放有關證照手續,車主不得使用報廢車輛或達不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從事接送學生業務。
第十五條 車主暫停、終止經營或者減少運力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申請許可機關,并辦理相關停運手續,交回校車標識和有關證照等。
第五章 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負責按照學校布局、村莊布局及學生分布,制定校車發展規劃,確定校車數量及線路布局。
(二)接受并審核車主提交的車輛接送學生的營運申請。
(三)監督校車的日常運營,及時制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對學生家長進行學生(幼兒)乘車安全教育。
(四)積極改善當地道路交通條件,保證校車行駛順暢。
(五)建立健全中小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十七條 公安交警部門的職責:
(一)建立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
(二)加強校車準入源頭管理,嚴格執行車輛準入條件,嚴格把住保險關,審查駕駛員資質,檢驗車輛的安全狀況,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校車路上行車監管,加大對校車超載、超速、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三無車”、故障車、拼裝車、農用車及報廢車等沒有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校車專用標識的車輛接送學生的行為。
(五)在校車集中的校門口、必經路段和路面條件較差的路段,配置警力,加強監管。
(六)加強對校車業主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與培訓。
(七)統一校車標識、著色及編號。
(八)每年至少兩次(新學期開學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校車和駕駛員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并依據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
(一)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校車駕駛員辦理《從業資格證》,為符合條件的校車辦理從事客運的《道路運輸證》,達到證照齊全,持證經營。
(二)確立校車營運方式,建立校車營運良好秩序。
(三)在城區學校門口和學生出入口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鋪設路面減速設施,完善通校公路、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門口的交通安全設施。
(四)加強接送學生車輛客運市場的日常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五)積極維護好校車營運道路,確保校車營運道路的暢通、安全。
第十九條安監部門的職責:
(一)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二)負責對校車安全實施綜合監管,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三)建立健全督辦和問責機制。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積極落實市政府對校車扶持的財政補貼經費。
(二)對涉及校車及學生安全的有關方面給予財政支持。
(三)設立校車管理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跟蹤服務,掌握學生用車需求。
(二)加強對學生交通安全的教育與監督管理。
(三)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四)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接送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隨車照管人員制度、學生定點定時上下車制度,并完備相關的工作記錄,存檔保管。
(五)核定每輛校車每次接送學生的乘坐班次、人數和姓名,并造冊登記。
(六)每學期開學前,市教育局與每個學校校長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狀;督促學校與車主、駕駛員及學生家長簽訂搭乘校車的安全責任狀。
第二十二條物價部門的職責
配合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門,根據運行線路核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監察局的職責
(一)對相關部門履行本暫行辦法賦予的職責進行監督,確保各部門工作落實。
(二)對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的不作為、失職、瀆職行為進行問責、依紀、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稅務部門的職責
根據有關政策減免相關稅費。
第二十五條電視臺職責
(一)建立校車報道熱線。
(二)進行校車安全教育宣傳。
第二十六條學校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包括學生、教師交通安全在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機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每學期開學前,配合當地政府與乘車學生家長和車主簽訂學生安全管理責任狀。
(三)建立健全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時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接送協議書。
(四)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學期不少于兩課時,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五)落實隨車照管人員制度。學校自備校車必須安排隨車照管人員,教育學生遵守搭乘校車守則,建立照管人員、學生、車主、駕駛員的良好關系。
(六)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車輛接送學生的現象,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七)確保不擅自租用社會車輛作為接送學生車輛。
第二十七條車主的職責:
(一)購買合格車輛并依法為車輛申領牌照(含校車準運相關證照),辦理各種必備證件,按規定對相關證照進行審驗。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況良好。
(三)按規定為車輛、乘車人、承運人、第三者投保各項保險。
(四)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時糾正駕駛員的各種不良習慣,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五)校車在車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識及編號,在車廂外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
(六)車主暫停、終止經營或者減少運力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申請許可機關,并辦理相關停運手續,交回校車標識和有關證照等。
(七)校車上應配備必需的有效消防滅火器等安全設施。
(八)校車運營做到按規定線路、時間、人數、時速行駛,禁止車輛違法違規及帶病運行。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的職責: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應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交通客運《從業資格證》,并具備校車駕駛員的相關條件。
(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校車安全相關制度。
(三)按本暫行辦法核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安全時速和乘車人數接送學生。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時預見和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
(五)配合隨車照管人員維護好行車途中秩序,確保駕駛安全。
(六)積極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
第二十九條家長的職責:
(一)倡導、鼓勵就近學生、有行走能力的學生步行或者騎自行車上下學,倡導、鼓勵學生家長接送子女上下學。
(二)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三)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做好學生上下學乘車途中的安全管理,共同擔負起學生乘車的安全教育、管理責任。
(四)按規定的乘車時間、停靠點接送學生上下車。
(五)與學校簽訂學生安全管理責任狀;與車主簽訂接送服務合同。
(六)及時制止和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車輛接送學生行為。
第三十條 學生乘車守則
(一)不準搭乘不符合規定的社會車輛。
(二)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上車。
(三)不準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應該在車站站臺上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
(四)上車后,按指定位置坐好,并系好安全帶。
(五)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向車窗外拋投任何物品。
(六)乘車途中不準與駕駛員交談或妨礙駕駛員操作;不準在車內隨意走動、打鬧。
(七)車到站后,在車行道上不準從機動車左側下車;下車后,需橫穿車行道時,應在確定沒有車輛過往時,在隨車照管人員的指導下,從車尾后穿行,切不可從車頭部貿然通過。
(八)服從照管人員、司機的'教育、管理和安排。
第六章 運營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車主對校車安全運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統一格式合同文本與被接送學生監護人簽訂《接送學生車輛接送服務合同》(文本格式,由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和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二)按規定為校車購買第三責任險,為乘車學生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三)中途不得隨意更換駕駛員,確需更換的應當向當地政府申請批準,同時到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辦理駕駛人有關證照審查審驗手續,并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禁止校車超員,保證一人一座。
(五)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不小于50%,且不應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之色紙或隔熱紙。
第三十二條車主應當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并對駕駛員從事接送學生的活動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教育、鄉鎮、街道辦事處、公安交警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校車投訴案件,并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嚴禁超員運行、超速行駛、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確保校車安全行駛。
(二)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在車輛適當位置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三)配合照管人員照管學生上、下車,保證學生乘車安全。
(四)著裝整潔,語言文明,不得在車內吸煙。
(五)保持車廂內外整潔、衛生,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
(六)不得隨意中途倒換學生乘坐車輛。
(七)協助維護好學生乘車秩序,確保副駕駛位置不乘坐學生及無關人員。
(八)不得搭載本車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
(九)不得利用校車從事其他客運、貨運經營及其他運輸。
(十)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及時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一)校車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保護乘車人員生命安全,保護現場,并迅速向當地政府及公安交警、教育部門報告。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12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20xx]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并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于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13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創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諸城市接送學生車輛配備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諸政辦發[20xx]53號)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校長是所在學校接送學生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校車車主、司乘人員、班主任、管理老師、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學校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學校有責任對校車進行正常管理,校車車主及司乘人員要接受學校管理,共同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聲譽。學校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校車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接送學生中出現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并有文字記載。對學校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鎮中心校和鎮人民政府。
4、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資料,管理老師每天監督并指導跟車人員認真填寫有關跟車表冊。
5、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值班老師、管理老師、校車車主和駕駛員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6、堅決實行學生乘車實名制,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做到定人、定車、定次、定時,將乘車學生名單、司乘人員、車號、車次等登記造冊建檔。校長把關、管理老師認真核實每次學生乘車情況,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并有序地做好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工作。
7、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車主、司乘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將乘車安全納入對學生行為習慣及道德品質的養成教育之中,規范學生乘車的行為習慣,并實行乘車安全警示制度,按時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車,提高安全意識,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8、學校不得提早或延遲放學。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接送車輛護送值班表,確保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內有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學生早上下車后和放學上車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亂跑、不打鬧、不隨車追跑,并維護上下車秩序。
9、學校應向車主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校車停放場所,并明確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0、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擔任接送學生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已經發現立即上報公安交通部門,并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1、建立校車與學校、乘車家長與學校、乘車家長和校車的聯系制度。確保一旦有任何事件發生,可以及時聯系處理。
12、校車因發生故障、路況等原因無法按時運行,校車車主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或通知家長設法解決。突遇風、雪、雨等惡劣天氣,由學校上報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調整作息時間或停運校車。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里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14
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幫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學校校車接送安全管理制度15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xx]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并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于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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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接送車車主、駕駛員等簽訂接送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各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記錄。
6、學校在協助政府調配、租用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交送教育局安體衛藝科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8、督促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并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后不及時補辦的,應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按雙方簽訂的安全責任狀和合同有關規定,給予經濟上的賠償并取消其承運學生的資格。
9、學校配合鎮政府有關部門、接送車車主、駕駛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車主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車車況、接送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4,學校應向車主和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放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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