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范本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預算績效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預算支出結構,強化財務監督管理職能,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與效率,體現財政“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據市財政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所達到的產出和結果。預算績效管理是政府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以支出結果為導向的預算管理活動。逐步建立完善“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整體設計、穩步推進,低效問責、高效激勵,客觀公正、公開透明。
第四條辦公室負責部機關預算績效管理組織、指導,并協調、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各業務科室及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成員是績效管理的工作主體,負責我部的預算績效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預算績效管理的內容與職責
第五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局本級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上級轉移支付的資金。
第六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內容:
(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各業務科室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時,應同時編制預算績效計劃,報送績效目標。辦公室對提交的績效目標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用款部門重新調整績效目標;符合要求的,由辦公室提交市財政部門申報。
(二)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建立績效運行跟蹤監控機制,定期采集績效運行信息并匯總分析,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對上年度開展的重點項目評價工作進行績效跟蹤。
(三)績效評價管理。預算執行中期或結束后,要及時對預算資金的產出和結果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評價產出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部門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自評,認真分析研究評價結果所反映的問題,努力查找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改進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辦公室應及時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門應及時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管理措施;辦公室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為領導決策和行政問責提供參考依據。
第七條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2、對預算績效管理的組織、指導。
3、配合財政部門實施績效管理。
(二)各業務科室主要職責:
1、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自評工作。
2、對預算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善。
第三章預算績效目標管理
第八條績效目標是指績效管理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預計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各業務科室在年初申報項目經費預算或需追加項目經費預算時填報。
第九條預算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條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并與相應的財政支出范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一條各業務科室必須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時,根據編制預算的總體要求及發展規劃,按規定的時間報送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辦公室按規定對各業務科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申報科室應重新填報,未按照規定重新填報的項目,一律不列入預算申報。
第十三條項目績效目標評審內容包括:項目實施依據的充分性、目標合理性及可行性、資金預算的準確性、實施計劃的科學性等。
第十四條各業務科室根據財政部門以書面形式反饋的項目評審結果和意見調整修訂項目的原申報績效目標,并上報預算績效目標評審表。由辦公室提交財政部門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績效目標一經由財政部門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按原申報評審程序執行。
第四章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
第十六條辦公室應配合財政部門作好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辦公室負責我部的項目績效進行跟蹤監控,并如實填制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表。
第十八條發現績效運行目標與績效預期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九條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和評價指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條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據評價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業務指標和財務指標。
業務指標主要包括:目標設定情況、目標完成程度、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效益等;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和使用等。
第二十一條在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時,要按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并以定量為主的原則,設置、選擇一定數量且能衡量財政支出實際績效的具體指標。在設定具體指標的基礎上,應對具體指標設置一定的分值(權重)。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預算支出績效目標的標尺和準繩,在評價對象和具體評價指標確定后,應選擇合適的評價標準,具體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和其他標準等。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績效自評由各申報和用款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凡年度預算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的支出項目,均列入績效自評范圍,同時根據財政部門確定的重點評價項目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績效自評工作。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工作程序
(一)前期準備。確定評價對象、成立評價工作組、制訂評價方案。
(二)組織實施。評價數據和資料采集、審核、匯總,實地現場考察,開展問卷調查,組織專家現場評價和綜合評價。
(三)撰寫評價報告。分析評價數據,得出評價結論,撰寫和提交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概況、項目績效及評價結論、評價發現的問題、相關意見與建議等。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報告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機關各業務科室要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經審核通過后報財政部門。如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則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目。
第二十八條評價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對財政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好的,應予以表揚或繼續重點支持;對績效評價達不到預期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結果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本局一定范圍內公開,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加強組織協調。
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預算績效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規范、科學、高效的預算管理體系,強化預算績效責任,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山東省省級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辦法》(魯政辦發【20xx】20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及結果應用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
程,以提高預算的社會、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學校預算績效管理的學校自有資金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四條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管理要圍繞績效目標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跟蹤監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后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二)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的各環節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于預算管理全過程,實現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責任追究原則。堅持“用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管理理念,強調項目單位支出責任和管理部門監督責任,實行績效問責,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四)信息公開原則。預算績效信息要逐步向全校教職工公開,接受全校教職工的監督。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學校成立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組織、人事、財務、資產、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務處。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研究制定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細則、工作規程,建立預算績效考核指標和標準體系。
(二)組織和指導各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建立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健全績效結果反饋及督促整改機制。
(四)組織引進第三方對各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五)績效評價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各項目實施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項目績效目標。按照“誰使用資金誰編制績效目標”的原則,要求制定的績效目標客觀且可測量、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重點突出。
(二)組織實施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落實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三)定期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工作。
第三章績效目標的設定
第七條績效目標是指績效評價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預計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的編制,主要包括設定績效總目標、
制定長期、當期(年度)績效指標、確定績效指標值等。
第八條績效指標編制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績效指標應當與績效總目標直接相關,能夠充分、恰當反應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能反映績效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績效管理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指標,以便于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
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預算支出所產生的效益。
(五)經濟性原則。績效指標所涉及數據的獲取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對于績效目標中涉及的專業術語,應當準確定義、清晰解釋。
第九條確定績效指標值。績效指標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標準、數值或比率來表示預算資金達到的產出和效果,應當與績效指標逐
一對應,通常用相對值或絕對值表示。單位在填報績效指標值,應當同時明確績效標準。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值時的依據或參考標準,一般包括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以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等。
第四章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對預算資金進行績效監控,主要包括:
1.預算執行進度;
2.預算執行規范性;
3.預算存量資金;
4.預決算差異率。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一條績效自評。預算執行完畢后,各項目實施部門要對照年初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執行實際績效情況進行自評,評價指標分為計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第十二條開展第三方評價。審計部門結合學校年度審計,引入社會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預算績效領導小組確定的范圍、要求等對預算績效情況進行評價。結合部門自評,出具最終評價結果。
第六章績效結果應用管理
第十三條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所形成的績效目標、績效自評、績效評價等信息,采取反饋整改、與預算掛鉤、激勵約束等方式,項目建設期內,按年度投入經費年末未形成支出的,或項目已結項的,剩余資金收回,對于績效考核不合格的項目不再進行資金投入,以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各責任部門(學院)將所管理的項目經費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學院)年度工作的必要公開事項,接受教職員工的審核和監督。
第十五條建立績效問責機制。學校將評價結果納入各單位工作目標考核范疇,并作為重要依據。對因主觀原因導致當年績效管
理工作不力,績效執行及評價結果較差的主要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預算績效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預算績效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支出所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分級分類、公開透明的原則,將績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貫穿于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預算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
市、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本級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工作。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各預算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預算部門,是指直接向各級財政部門提報預算的部門、單位。
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預算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績效目標、預算安排以及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內容、支出用途、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八條預算績效管理過程中的評審、評估、評價等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受托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保密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預算單位之間的預算績效管理信息交換與共享。
第二章預算編制績效管理
第十條預算部門在編報年度預算時,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能以及事業發展規劃,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部門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的績效目標和績效說明。
績效目標應當指向明確、具體、可行,有確定的實現期限。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預算部門提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對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支出,應當在項目立項時編報績效目標,由立項批準部門審核并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批復;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決算審查,并將評審及決算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和批復決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預算部門編報的年度預算涉及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本部門以及相關部門三年事業發展中期規劃、資金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財政資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二)使用范圍清晰、主體確定、方式可行,預期績效目標明確,符合客觀實際;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不得與財政收支增幅或者生產總值掛鉤;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設定執行期限且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設立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專項資金設立后,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預算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專項資金安排中沒有明確支出標準的項目支出,財政部門在審核其績效目標的同時,應當對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并將評審結果作為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使用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有無依據、是否符合程序、有無明確時限;
(二)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預算的合理性,績效目標的規范性;
(三)已設立專項資金上年度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情況;
(四)其他需要預算評審的內容。
第十五條預算部門提出的績效目標,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對不按照規定編制績效目標或者預期績效低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分別向本級部門、所屬單位批復支出預算時,一并批復績效目標,作為預算執行、績效評價與問責的依據。經批復的績效目標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章預算執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
第十八條預算部門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的實現負責。
預算部門應當統計預算執行中有關績效數據,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度和本部門績效目標執行情況。
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預算執行中,需調整預算事項的,預算部門應當重新提報績效目標,待依法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資產管理等財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預算績效信息,跟蹤、監控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管理情況,并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監控。
第二十一條對分期支付資金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執行以及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撥付預算資金。
第二十二條除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外,對預算執行中無績效、明顯低于或者嚴重偏離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預算部門應當交回相應未執行部分的預算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預算。
第四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預算執行結束,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的評價原則和標準,對財政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對重大項目或者跨年度項目支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實施階段性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預算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提出績效報告報送預算部門。
預算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形成整體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報告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對預算部門整體支出管理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選擇部分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第二十六條對設定的執行期限超過三年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在進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時,應當一并組織對專項資金進行中期績效評估。
經中期績效評估,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整體使用效益不高、績效不明顯的;
(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有違法違規情形,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支持的績效目標已經提前實現,不需要繼續安排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應當調整或者撤銷的。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情況作出評價結論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建議,并將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
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在要求時間內向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績效問責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以致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者規定標準的,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實施績效問責。
財政、審計、監察等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以及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活動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編報預算績效目標或者績效說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規定組織績效評價的;
(四)干擾或者阻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采取偽造、變造虛假資料或者績效目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托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按照規定解除委托協議、取消相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審計、監察以及其他有關機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預算績效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處理;對發現的不屬于本機關、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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