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師范生協議書
甲方: (招生學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學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
丙方: (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家在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實行師范生免費教育,旨在培養造就優秀中小學教師和教育家,鼓勵優秀人才長期從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精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 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 乙方具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資格,熱愛教育事業,有志于長期從教、終身從教,自愿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甲方和丙方經審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免費教育師范生(以下簡稱免費師范生)。
二、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訂免費師范生的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的考生進行審核,擇優錄取免費師范生。
將免費師范生的錄取通知書及經甲方、丙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簽字后,錄取通知書生效。
第三條 按照培養造就優秀教師和教育家的目標,制訂免費師范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 按照國家財政部核定的標準,在乙方四年修讀年限內,免除學費,免收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
第五條 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制訂免費師范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具體辦法,選拔免費師范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
第六條 關心免費師范畢業生的成長,并為他們繼續深造、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監護人簽字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及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復查合格后,正式注冊入學,成為免費師范生。
第八條 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四年。
第九條 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并領取生活費補助,同時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十條 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根據甲方的相關規定,入學后兩年內可在甲方規定的師范類專業內進行專業二次選擇。
第十二條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師范生免費教育的相關政策,履行國家義務,畢業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鎮學校工作的,應先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兩年。
畢業時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進行雙向選擇,或服從分配,到中小學任教。 第十四條 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丙方同意,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免費師范畢業生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在職學習專業課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過論文答辯的,取得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免費師范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 四、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提出免費師范生需求建議計劃,配合甲方做好招生錄取工作。在錄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章的本協議書。
第十七條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的各項工作,確保其有編有崗。在乙方畢業時,組織用人單位與其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進行雙向選擇,落實任教學校。對到城鎮學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兩年。
第十八條 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小學為乙方到農村任教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周轉住房。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乙方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促進其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
第二十條 負責免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對于違約者,要求其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交納違約金,同時公布其不誠信記錄。
五、 終止協議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六、 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范生免費教育,且須在學籍取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校紀被開除學籍; (二)自動放棄甲方學籍。 七、 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丙方有權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畢業后未按本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畢業后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十年且未經丙方同意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八、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 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后生效。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如未滿18周歲,須由乙方及其監護人共同簽訂本協議。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監護人(簽字或按指印):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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