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訓的心得體會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下面給大家整理了司法培訓的心得體會,歡迎閱讀!
司法培訓的心得體會
201*年4月23日至4月26日的全區第七期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培訓學習,雖然只有短短的幾天時間,但由于區司法廳的領導重視,課程精心組織,內容精心設計,授課老師精心挑選,講課重點突出,形象生動,理論聯系實際,因此收獲很大,本人終于從一個醫務工作者逐漸進入到司法鑒定人的角色,總體上通過學習有如下幾方面的心得體會:
一、通過培訓,進一步深化了認識,統一思想,認識了搞好司法鑒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了司法鑒定的社會責任感,提高了司法鑒定的法律意識,在開班的動員會上,司法處閆處長高度概括了司法鑒定的特點、制度改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使我們對整個司法鑒定的背景有了一個明晰的了解,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通過學員之間的交流反映,參加培訓和不參加培訓,在思想上認識不一樣,通過學習,會對提高今后司法鑒定的質量和水平,增強社會對司法鑒定的信任感,減少錯鑒和違法鑒定,做到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二、通過學習,熟悉了有關司法鑒定的相關知識;認識了司法鑒定在司法鑒定中的重要作用,有“證據之王”之稱;認識了司法鑒定機構設臵的條件和司法鑒定人應有的權利和義務;熟悉了司法鑒定程序要求;學會了鑒定文書的規范和文件管理要求;認識了司法鑒定人出庭和回避原則;掌握了司法鑒定的基本標準及操作規范。通過這次培訓學習,可以入手進行一些最基本的鑒定操作作,收獲很大!
三、通過學習,認識到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現狀及缺陷,認識到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對實踐“三個代表”、“以法治國”具有很深遠
的意義。目前,我國司法存在著司法鑒定機構或部門種類繁多,設臵混亂;司法鑒定程序缺乏法律規范,重復鑒定嚴重;司法鑒定從業人員良莠不齊,鑒定缺乏可信度;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自相矛盾,可操作性差等問題,為此,有必要借鑒國外司法鑒定的有效做法,盡快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制度、司法鑒定人從業資格認定制度、科學界定鑒定人的性質、明確鑒定結論的證據屬性、改造現行的鑒定人主體制度、賦予當事人選任鑒定人的權利、完善鑒定人的回避制度、改革鑒定結論的質證和采信程序、考慮設立鑒定人證人制度、明確規定鑒定的鑒定義務和法律責任、建立鑒定人過錯賠償和職業保險(或職業互濟)制度等。
四、通過學習,明白了今后司法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是健全法制的需要,應當立足于以下幾個方面:
1、要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我國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嚴重滯后于司法實踐需要。目前,司法機關都設臵有自己的鑒定機構,從而形成了“自偵自鑒”、“自審自鑒”各自獨立的鑒定管理體制。這種鑒定管理體制雖然有其便于訴訟的一面,但由于其與訴訟價值取向相悖,特別是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降低了司法鑒定結論的權威性、公正性和可信性。更為嚴重的是這些司法鑒定機構由于種種利害關系,各自為鑒、互不信任的情況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我國司法鑒定缺乏統一行使司法鑒定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是司法鑒定走向混亂、走向歧途的關鍵。所以,我們應當借鑒英國等發達國家對司法鑒定“集中型”管理的成功經驗,通過立法明確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全國司法鑒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全國司法鑒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司法鑒定工作,有利于保證司法鑒定的客觀、公正、可信。
2、要建立司法鑒定人從業資格認定制度。司法鑒定的質量影響著司法公正,
要提高司法鑒定質量、確保司法公正,就必須提高司法鑒定人員的政治思想、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沒有整體素質過硬的司法鑒定人,就難有質量過硬的司法鑒定結論。只有具備一定鑒定水平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才是可靠的。所以,必須盡快建立嚴格的司法鑒定人從業資格認定制度。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才能對司法鑒定實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并最終實現提高司法鑒定質量的初衷。
3、要科學界定鑒定人的性質。鑒定人在性質上如何定位,將決定著鑒定制度設定的基本模式和框架。即法官的輔助人員、證據方法和既作為法官輔助人員又作為證據方法。結合我國的傳統立法和具體的司法實踐,應當把鑒定人的性質定位于第三種情形,并且二者同時并重。現行立法強調法官的輔助人員職能,忽視了其證據手段的屬性。為此,應當弱化法官對鑒定的決定權,加強當事人對鑒定證據的運用功能。
4、要明確鑒定結論的證據屬實。鑒定結論是法定證據的一種,但現行法律缺乏對其采信應有質證、認證等程序性規定。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利用其專業知識、技能、經驗對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所作出的推論,鑒定結論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觀事實,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手段之一,與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在性質上并無不同。其此,其可靠性、準確性、真實性必須在法庭上通過質證、認證過程予以采信和取舍。現行法律雖然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具書面鑒定結論,但卻沒明確規定鑒定人出庭的義務。審判實踐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盡管需要的是鑒定結論,但對鑒定結論的可靠性、準確性、真實性的質證、認證過程中,即審查判斷決定是否采信時,卻不能不涉及到鑒定的規則、檢測方法以及鑒定人的資格、知識水平、經驗等,甚至有時還要考慮到鑒定人的品行。為此,有必要明確鑒定結論的證據屬性,使之成為是質證、認證的對象。
5、要改造現行的鑒定人主體制度。現行的.法定鑒定制度,要求審判機關在需要運用鑒定手段搞清案件事實時,只能交由有關法定鑒定部門鑒定,完全排除了審判機關選擇鑒定人的權力。而規范我國的法定鑒定人制度的法律法規令出多門,各有關主管部門基于自身職能和利益考慮,盡可能擴大本部門所屬鑒定的范圍,因而出現了相互重疊、交叉或沖突的現象,從而嚴重影響了法官對鑒定結論效力的認定,造成一定的隨意性。將鑒定人主體由單一的法人擴大到自然,即法人和自然均可作為獨立的鑒定人。就當事人舉證而言,這樣可以擴大證據資源,有利于當事人舉證。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有益做法,建立司法鑒定專定名冊或專家庫,以便于各類委托人選擇司法鑒定人,同時也便于社會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司法鑒定人從各行各業具有資格的專家中選出,經考核合格予以登記注冊,實行動態的行業管理。對于由單位進行鑒定,直接從事鑒定的人必須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無鑒定人簽名的鑒定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有鑒定人簽名無單位公章的鑒定結論并不當然無效。因為鑒定人簽名是鑒定結論可靠性、真實性的保證,鑒定人的基本情況會直接影響到鑒定結論的效力(如是否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同時也是質證的內容,而公章僅僅證明鑒定人的身份。
6、要完善鑒定人的回避制度。司法鑒定的性質決定了鑒定人必須中立和公正。為保證司法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鑒定人在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應當退出或不得從事相應的鑒定活動。鑒定人的回避應當適用于法官回避的規定,其既可自行回避,也可申請回避。對此應當借鑒大陸法系國家有益經驗。不論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的,還是由法院依據職權決定鑒定的,都應當將鑒定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職稱、從事的專業領域等)告知當事人,并告知其回避的權利。如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如訴訟前已經作出了鑒定結論),在向法院提交鑒定結論時,必須同時以書面形式提交鑒定人的基本情況,由法院將鑒定結論和鑒定結論人的基本情況一并告知對方當事人。如果鑒定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進行鑒定,對方當事人以此為理由提出異議的,應當認定該鑒定結論無效。
7、要改革鑒定結論的質證和采信程序。我國三大訴訟法雖然明確規定任何訴訟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據。但因為從事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員(特別是公、檢、法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往往不愿意出庭質證,更加上法律對司法鑒定結論質證問題的規定過于粗疏。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司法鑒定結論進行法庭質證往往流于形式,甚至連形式也沒有。司法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對案件專門性問題作出的分析判斷,是鑒定人對鑒定客體的主觀認識,其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的證據原則無疑是正確的。正是因為只有在鑒定人親自出席法庭的情況下才能有效地進行法庭質證,所以在完善司法鑒定制度時,就必須把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作為鑒定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明確規定下來,沒有經過法庭質證的司法鑒定結論不得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
同時,由于司法鑒定結論涉及的往往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當事人乃至律師對這些專業性問題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懂,結果導致當事人結論進行質證時,只能從形式要件上談看法,而不能對鑒定結論作更深入的實質性的質證,當事人對鑒定結論只能表示認可或不認可,或是否申請重新鑒定,這樣的質證顯然有悖訴訟制度中一證一質的基本精神。為此,有必要賦予當事人委托具有相關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席法官進行質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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