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消除歧視風氣的優秀演講稿
希望國家公務員招考引領消除歧視的風氣
一個殘疾人因為能力不足而求職失敗,不是“歧視”;一個殘疾人僅僅因為“殘疾人”這一身份而被拒之門外,才是“歧視”。浙江成為全國首個省級層面專設殘疾人公務員崗位的省份,期待有更多探索、更多創新。
今年浙江公務員考試招錄首次設立殘疾人報考的專門崗位,目前3個崗位的招錄已按規定程序完成筆試、面試和體檢,進入考察錄用階段。浙江也因此成為全國首個省級層面專設殘疾人公務員崗位的省份。
曾幾何時,一些地方的公務員招考因拒絕乙肝病毒攜帶者、體檢環節要求“乳房對稱”等,而遭遇社會廣泛的批評,被認為是政府帶頭搞就業歧視。浙江此舉在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保障殘疾人平等就業權之外,最大的意義就是為整個社會做出了良好示范。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殘疾人當然也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等也都賦予了殘疾人勞動就業權。但也不必諱言,現實中殘疾人的`就業權,尤其是自主擇業權,并沒有得到普遍的尊重與保障。
應該說,各級政府在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保障方面用力甚多,比如興辦專供殘疾人工作的企業、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為殘疾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崗位、鼓勵殘疾人參與社區服務,等等。但真正能體現殘疾人平等就業權利的,不是政府提供的“福利”,而是殘疾人的自主擇業——殘疾人能否與健全人站在同一起跑線上?
細數社會上各式各樣的就業歧視——性別歧視、身高歧視、相貌歧視、學歷歧視、年齡歧視、地域歧視……歧視之所以是歧視,是因為它們都不是以“就業能力”為前提條件,而是針對與“就業能力”無關的東西。一個殘疾人因為能力不足而求職失敗,不是“歧視”;一個殘疾人僅僅因為“殘疾人”這一身份而被拒之門外,才是“歧視”。
浙江公務員招考設殘疾人崗位,明年還將推行到設區的市級機關;今年年內杭州也將出臺《關于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實施意見》,將大力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所有這些都值得期待。但我們也要看到,“按比例就業”所能給殘疾人提供的就業崗位是有限的,而殘疾人的就業需求則是一個龐大的數字。
保障殘疾人平等就業權,根本途徑還是要消除社會、市場中對殘疾人的歧視,讓殘疾人擁有與健全人一樣的自主擇業權。
當然,消除就業歧視,茲事體大。就業歧視的背后,是中國整個社會對平等就業權的觀念嚴重缺乏,現行反歧視法律制度嚴重缺失,對平等就業權的社會保障機制嚴重不足,受到就業歧視傷害的司法救濟措施遠沒有建立起來……
凡此種種,都不是地方政府可以單獨解決的。但我們仍然有所期待:在公務員招考向殘疾人敞開大門之外,浙江還可以有更多探索、更多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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