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章程大全(15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校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z市口京區實驗小學是一所公辦全日制完全小學校,學制六年,隸屬于z市口京區教育局。
第二條 學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按國家要求和社會需求培養學生,為造就適應未來社會發展所需要的人才提供基礎教育,學校尊重教育規律,保證教育質量,堅持其公益性,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辦學宗旨與培養目標
第三條 學校以“尊重生命,和諧發展”為辦學理念,使口京實小成為一所提供優質教育與服務的精品學校。
第四條 學校致力于學生享受快樂童年的同時,培養學生足夠的能力適應并生存于不斷進步的社會、經濟、文化環境,而且能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追求充實、高尚而幸福的生活。
第五條 學校為實現培養目標,應形成師生共同學習的學校特征,并使師生在學校學習中共同持續發展。
第三章 學校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學校名稱(全稱):z市口京區實驗小學
第七條 學校地址:z市花山路15號
第四章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學校的權利
1.按照章程自主辦學;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4.招收學生,對合格者頒發學業證書;
5.聘任教師及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6.管理、使用本校的設施和經費;
7.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4.以適當的方式為學生及監護人了解學生的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6.依法接受學生家長、社會及教育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條 教職工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享有憲法、法律賦予的一切權利;
2.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科研;
3.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5.通過教代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務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有申訴權;
6.使用學校設施、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7.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二)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貫徹教育方針;
2.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執行學校工作計劃,完成工作任務;
3.履行教師聘約;
4.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學習、交流活動,提高自身素質;
5.帶領學生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制止學生不良行為;
第十一條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勵。(獲獎權)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獲得公正評價權)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訴訟。(申訴訴訟權)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機構,獨立承擔辦學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由z市口京區教育局任命。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的全面工作,學校黨支部保證、監督校長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民主監督。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在校長領導下建立校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德育處、教導處、教科室、總務處、大隊部六個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
第六章 學校投資與校產
第十五條 學校是政府的全額撥款單位。勤儉辦學,杜絕浪費。
第十六條 在辦學期間,政府對學校的全部投資和校產歸學校所有,受法律保護,直接用于教育教學的資產及其設施,不得出賣、轉讓或提供擔保。
第十七條 學校多方籌措辦學資金,吸引各方投資和贊助,用于學校事業發展,所籌資金全部用于學校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學校招生與辦學
第十八條 學校招生對象為年滿六周歲的適齡兒童。依據z市口京區教育局以“劃片就近入學”為原則在劃定的學區范圍內招生。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標準班化教學,每班學額在45人左右;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積極推行小班化教學,每班學額在30人左右。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愛心基金,為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完成正常學業提供幫助。
第二十一條 學校督促教師參加進修與培訓,為教師提供展示才華的機會和舞臺。
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教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學習條件,在教師中實行績效工資、獎懲制度。
第八章 聘用合同制與學校的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照規定實施全員聘用合同制,維護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制定各工作崗位責任制,嚴格定編定崗,依照崗位責任,從嚴治校。
第九章 學校的課程與教學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國頒課程計劃,學校有權依照學校辦學思想理念對課程進行適當調整和充實。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有權在規定的比例內開設符合學校辦學思想理念的校本課程。
第十章 學校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按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施依法治校,嚴格執行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施民主管理,規章制度的立、改、廢工作應在民主程序內進行。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第十一章 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爭取家長和社會力量對學校工作的支持,主動歡迎家長和社會對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三十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工會)對學校重大決策和各項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配合教育督導室和教育局對學校各項工作進行的檢查與評估。
第三十二條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學校力爭納入ISO9000國際質量論證體系。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呈報z市口京區教育局核準后生效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7.《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8.《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9.《教師資格條例》
10.《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
11.《江蘇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12.《《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13.《z市中小學教師拔尖人才培養管理暫行規定》
14.《口京區中小學教育教學常規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解釋權在校長室。
學校章程2
學期末我專業部組織了學校規章制度學習活動,大家積極主動學習,爭取把每一條規章制度學懂學透,通過對規章制度的學習,使我更加清醒地認識到學習規章制度,遵守規章制度的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現就我個人學習情況,結合實際作出一點心得體會。
首先,通過學習,更深地體會學校規章制度的重要性,俗語說:無規矩則不成方圓,每個地方都會有其相應的規章制度,學校要充滿生機和活力,具有很高的聲譽,必須有完善。健全。嚴格。獨特的學校管理制度,學校管理制度是實現學校職能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現代學校管理實踐表明沒有嚴格健全的管理制度學校便無法對現代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學校的各項工作就無法正常開展。
其次,體會到作為教師,清楚把握學校規章制度的必要性。教師更要〝為人師表〞,要用自身完美的行為感染學生。影響學生。所以,教師就應該學校遵守規章制度,潛移默化感染學生自覺遵守校規校紀,教師應該努力加強個人修養,不斷完善自己,為人師表。為此作為一名教師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修養。教師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以身作則,以德服人,以身立教,為學生樹立起楷模的形象;教師要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感。
第三,通過對制度的.學習,也更加明確了我以后工作的準則。對規章制度的不熟悉,使我常常在以往的工作中不得要領,哪些該做哪些不該做。孰重孰輕分不清,通過對制度的學習,使我有了清楚的把握,也更加明白以后工作的重心和準則。
通過這次規章制度的學習教育,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認真學習學校規章制度有關條文,不熟悉規章制度對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就不能做到很好一遵守規章制度,并成為一名合格教師,因此,掌握規章制度基本知識,學習好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對我們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以后會在學校規章制度的指引下,向著學校更美好的明天努力工作。
學校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學校與家長之間的聯系,密切學校與家庭教育的合作,本制度制定,提出學校家長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權利與義務,以及管理和服務的具體辦法,規范學校家長委員會的運行。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名稱
學校家長委員會是學校和家庭之間聯系的紐帶和橋梁,依法設立,以學校和家長為主要成員,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可分為校級和班級兩個層次。學校家長委員會主席須為學校和家長共同選舉產生,名稱為“學校家長委員會”。
第三章職責
(一)學校家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協助學校開展管理和服務工作,并為學校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2、發揮家長的主體作用,參與學校的管理,積極配合學校的`教學工作;
3、鼓勵家長們熱情參與學校的實踐活動,增強家校互動和溝通,促進家庭教育。
(二)校級學校家長委員會的職責是:
1、研究學校制定的教學、管理及育人方案,向學校提出建議; 2、協助學校開展家庭教育,組織開展有益的家庭教育活動; 3、監督學校教學評估、德育評價和保衛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4、協助學校開展學科競賽、藝術節、文化課外活動等工作; 5、協助學校籌備家長學校的相關課程,豐富家長的教育知識。 (三)班級學校家長委員會的職責是:
1、協助班主任進行班級管理,積極配合教師的教育工作; 2、與班級家長充分溝通,協調家校關系,開展班級家長會議;
3、幫助班級教師組織學生的各項學科活動或其他與學生發展有關的活動;
4、關注學生的學習進展,及時向家長反映學生在學習、生活、心理方面的問題。
第四章成員和選舉
(一)學校家長委員會組成人員
學校家長委員會,由學生家長代表、學校行政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其中:
1、學生家長代表應覆蓋所有年齡段、所有社會群體,以全面代表家庭群體;
2、學校領導和教師代表能夠提供專業的教育知識和管理經驗,以面向學校管理、教師專業層面代表學校的利益。
(二)學校家長委員會的選舉辦法
1、學校家長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等職務應全體成員選舉產生;
2、選舉應依法公開、公正、透明,選舉結果應當公開發布; 3、學校家長委員會任期為兩年,期滿后需重新選舉。在任滿一年前,應當開始進行選舉工作,任期兩年;
4、選舉應先進行提名,由學校領導層擬定候選人名單,由學校全體家長進行表決,票多者當選;
5、主席、副主席、秘書等職務產生,應當由學校家長委員會近一半以上成員一致通過。
第五章工作機制
(一)學校家長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會議制度、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完善各項工作的制度和流程,確保工作有條不紊。
(二)學校家長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兩次會議,并根據需要舉行臨時會議。聚焦學生實際需要、學校管理需求等議題,共商發展,共同維護學生利益。
(三)每年年底應當對學校家長委員會工作進行總結,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下年的規劃。同時應當根據需要及時發布學校Newsletter,以便及時發布學校家長委員會官方信息、最新活動等。
第六章責任和義務
(一)學校家長委員會應當具有服務意識,為學生、家長、學校服務,依法行使職權。
(二)學校家長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工作的公正、公開、透明,保證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三)學校家長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學校保密資料,不得隨意發表和傳播不利于學校現狀和聲譽的言論和信息。
(四)學校家長委員會成員應當珍惜學校、家校合作的機會和資源,為推進學校改革發展,為共同培養優秀的學生而努力奮斗。
第七章附則
(一)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相關規定立即生效;
(二)本章程解釋權歸本學校擁有。
學校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學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劃或地名、字號、專業范圍、非學歷教育修飾詞---專修、培訓或進修,一般稱為某學校或學院,如鄭州黃河醫學專修學院、鄭州嵩陽中學)。
第三條 學校地址:(要求寫明詳細地址,如鄭州市××區××路××號)。
第四條 學校性質:由___出資舉辦的民辦學校(教育機構)。
第五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辦學公益性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第六條 本學校審批機關是___,登記管理機關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審批機關及登記機關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辦學范圍
第七條 學校辦學范圍:
(一)辦學層次:中(初、高)等學歷(非學歷)教育;
(二)辦學形式:學校招生對象(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成人),教學采用(全日制、業余)等形式;
(三)教學內容(專業);
(四)學制;
(五)辦學規模;
(六)其他。
第三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制定學校章程;
(二)組建首屆學校決策機構,產生決策機構負責人;
(三)提供根據學校設置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條件,及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
(四)學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管理體制(董事會等章程另附)
第九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董事會(理事會或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成員為
×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第十一條 學校首屆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___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
(四)籌措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七) 依法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決策機構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召開。
第十四條 決策機構必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重要事項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且學有所長,使學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十六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生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生特長,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六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_元,出資者___,金額___(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物價部門核準的學費收入;
(三)社會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相關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二十二條 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校變更舉辦者必須進行財務清算;法人代表離任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從辦學結余中提取合理回報,并按照有關合理回報的規定依法納稅。
第二十九條 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一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 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二條 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職工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聘任具備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任教;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和,并對教職工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終 止
第三十七條 學校自行終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學校終止的所有善后事宜處理后15日內,到相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十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同意,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決策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學校章程5
當前占一半的學生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學習興趣不高或沒有興趣,不少的教師對職業的認同感不強,缺乏工作激情,教學質量平平,家長滿意度不高。如何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質量強校,提高家長。社會滿意度?探索中,我有困惑,但更多的是圍繞困惑思考,在探究。實踐中成長。 聆聽了中國教育學會會長 顧明遠 先生。教育部基礎教育課改中心教學處處長付宜 紅
女士。北京 師范大學 博士生導士 余雅風
女士等教育專家的講座,促使我從當前的困惑中走了出來,進一步明確了質量強校的著力點:一是學校及教師要充分保障學生受教育權,不落一個學生,教學方式方法上盡量適合全體學生,幫助每位學生找到適合自己的學習方式,有效提高學習興趣;二是全力調動教師工作積極性,解決教師隊伍缺乏工作激情問題。
學習興趣不高或沒有興趣,會引起學生厭學或輟學,是當前教育中的〝真問題〞,真問題的解決,應該使學生從被動的學習中走出來,有機會主動選擇,主動學習,在知識海洋中地探索中成長,享受付出帶來的喜悅與收獲,在成就中體驗。錘煉。作為一名學科教師應在這一方面深度思考,并著力實踐。 式教學,切切實實啟迪學生思維,使課堂有效。高效。提高學習效率為學生減負,轉變學習方式是當前學生提高學業成績的主要途徑,教師一定要指導學生找到適合自己的學習方式,擯棄機械重復。死記硬背的學習方式,切忌以犧牲休息時間和身體健康的辦法來提高學業成績。關注學生心理為學生心理減負,學生學習的壓力源于家庭或自己,就家庭來說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最好的,將來一定考個名牌大學,來光宗耀祖,沒有考慮孩子的實際,給孩子很大的壓力;就個性強的學生來說,生怕別的學生比自己強,總希望自己一路取勝,怕失敗,失敗后又不能正確對待,實際上在自我施加的強大的壓力下沒有取得好的'學習效果,這就要求我們教師躬下身來做學生生活中的朋友。學習上的伙伴,勤指導,常鼓勵,幫助學生及時拋掉沉重的心理負擔,輕松學習。
四是多給學生一些關愛,讓學生感受在校如在家的溫馨。當前受打工潮流影響,農村家長都外出打工,孩子留守在家在校,缺少父愛。母愛,性格會孤僻,習慣會變差,學習會不安心,這就要求學校及教師通過多種方式演繹父母愛。像當前我縣各校建設〝留守兒童之家〞的措施就非常好,不必多大投入,就給留守孩子一個〝家〞,讓孩子們在〝家〞中上網。看電視。打親情電話。進行親情 視頻,在這里緩解思親之緒,在這里感觸教師演繹的父母愛。
顧明遠
先生在學術報告說:〝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教師〞。這一觀點決不是對教師的貶低,更多地強調了教師本身要豐富內涵,學校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激發教職工工作積極性。作為一名校領導,應該關注教師生存狀態,為教職工減負,喚起他們的責任心和事業感。
一是經濟上為教師減負。建立健全教師關愛機制,結合實際擬定慰問。幫扶教師制度,關注教師家庭經濟困難,解決教師在生活的實際問題,在不違背政策的前提下利用自創勤工儉學經費提高職工福利待遇,盡量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 二是心理上為教師減負。多關注教師自身的情趣和心理狀態,多開展一些教職工文體活動,通過集體活動倡導教職工心態平和,積極上進,遠離消極,扔掉煩惱,只有自己陽光,才能給學生帶來陽光。 三是工作上為教師減負。進一步夯實〝訪萬家平臺〞,讓家長明確自己就是孩子〝第一位式的教師〞。教師不是所謂的〝保姆〞,要盡到家庭對孩子的培養責任,理解。支持教師,讓教師用更多的精力提高教學質量。合理配置師資,做到學科配套,讓教師找到合適的崗位和展示的舞臺,這樣一來,他們工作起來就會得心應手。輕松愉快。
學校章程6
一、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在校長負責制體制下,實行集體領導的工作形式,是學校最高行政會議。
二、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和副校長組成,校長主持會議。
三、校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研究制訂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落實上級指示的實施意見;
2、討論本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擬定教育教學改革的重大決策;
3、討論學校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總結規劃或計劃的執行情況;
4、決定學校基建項目和學校經費使用意見;
5、討論并決定干部任免和人事變動,決議對教職工的獎懲;
6、討論并決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7、討論應報上級機關審定或批準的重大事項;
8、聽取各處(室、科)工作匯報,安排和檢查階段性工作;
9、其他應由行政領導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校長辦公會議為例會,每周六上午9;00舉行一次。
五、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有關處(室、科)的負責人參加。
六、辦公室主任列席校長的'辦公會議,具體負責如下事項:
1、會議議題的準備;
2、會議通知;
3、會議記錄;
4、會議決定的傳達貫徹。
學校章程7
一、宗旨:
家庭對學生行為習慣的培養、品德的形成、個性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建立家長委員會將有利于密切老師與家長的聯系,有利于家長了解并配合開展教育教學工作,使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密切配合,互為補充,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學校與學生家長、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深入調查和了解廣大家長對學校的要求、意見和建議,為學校決策提供參考意見,積極維護學生及家長的正當權益;深入調查和了解學校的常規管理和辦學特色,公正客觀地向家長及社會宣傳學校的好做法、好經驗,積極擴大學校的影響和知名度。
二、家長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1、定期聽取并收集家長對教育教學工作的意見,向年級提出合理化建議。
2、舉辦年級家長學校,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改進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質量。
3、協助年級開展有關教育教學活動。密切配合學校、社區開展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索“三結合”教育的新模式。
4、通過多種渠道廣泛收集、了解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并及時向校委會反映;如遇家校利益沖突,本會參與協商制定解決糾紛的處理程序、處理辦法等。接受學生或家長的投訴,能客觀公正地予以說明和解釋,并及時向學校進行反映。對學校工作深入調查研究,并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潛在的問題做出預測,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建議。
三、學校年級家長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的產生辦法:
1、采取家長自薦、互薦和班主任提名相結合的方法。
2、每班產生1~3名委員,組成班級家長委員會,其中一名擔任該班家長委員會召集人。
3、各班家長委員會的召集人,擔任年級家長委員會委員。
年級家長委員會,具體組織工作由德育處負責。年級家長委員會,每學期召開1—2次全體會議。學校領導、部門負責人、年級主任、班主任、備課組長、教師代表可列席會議。學校委托德育處負責人、年級組長、班主任為學校與年級家長委員會成員之間的主要聯系人。
四、本會委員的任期與換屆
本會委員原則上任期為一學年,學年伊始進行換屆。
五、本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代表家長對學校工作進行質詢的權利。
2、有按照規定要求學校立即處理糾紛并監督處理結果的權利。
3、經半數以上委員提議認為必要,有要求學校召集聯席會議或緊急會議的權利。
4、有全體或分組對學校工作進行巡視檢查的'權利。
5、有參加學校聯席會議的權利。
義務:
1、有深入調查、了解,認真聽取家長意見并代表家長向學校反映問題、意見或建議的義務。
2、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向家長和社會反映學校管理狀況的義務。
3、有參加本會安排的全體或分組活動的義務。
4、有客觀公正協調家長與學校之間利益沖突的義務。
5、有接受學校管理培訓的義務。
學校章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xxx大學校友攝影俱樂部(以下簡稱俱樂部)是由xxx大學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俱樂部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并自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弘揚中華民族優良道德風尚。
俱樂部的英文名為:Maritime University Alumni Photography Club(縮寫為SMUPC)
第二條 俱樂部住所地
俱樂部辦公地點為:xx市xxx區xx大道1550號燈塔校友之家
電話:xxx 郵編:xxx
第三條 俱樂部的管理
俱樂部接受xxx大學校友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俱樂部的宗旨
俱樂部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前提下,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學習、交流、培訓、研究等活動,實現校友間增進友誼、相互幫助、資源共享、共同進步的目的;促進校園文化的傳承與發展,提升學校人文素質,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積極為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第五條俱樂部的業務范圍
(一)探尋各種渠道加強校友間溝通、交流和合作,增進同學友誼,搭建校友攝影愛好者藝術聯誼、作品交流的平臺;
(二)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各種形式的專題講座、學術研討、沙龍、采風、作品展覽等活動,凝聚校友攝影愛好者的智慧和能量;
(三)下設“海子視覺”校友攝影作品交流網站,會員上傳的攝影作品版權歸校友會和“海子視覺”網站共同所有,由xx舶云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負責攝影作品的版權管理;
(四)發揮xxx大學人才和智力資源優勢,為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提供支持;
(五)探索海大文化與攝影文化、海大人精神與攝影師精神的融合發展;
(六)承擔社會責任,組織開展各類社會公益活動;
(七)依法開展會員認可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和入會程序
會員資格:
(一)擁護本章程;
(二)有加入俱樂部的意愿;
(三)愛好攝影的xxx大學校友。
符合以上條件,與俱樂部登記后,可成為俱樂部會員。
第七條 會員享受的基本權利
(一)在俱樂部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通過正當途徑和方式對俱樂部各級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三)有權參加俱樂部的有關會議,有權參加俱樂部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遵守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俱樂部章程;
(二)執行俱樂部會員代表大會、俱樂部理事會的決議,積極支持和參加俱樂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俱樂部的形象和聲譽;
(三)積極為俱樂部的發展建言獻策,努力完成俱樂部委托的各項工作;
(四)會員以上傳原創作品入會,不用再另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俱樂部。會員如果1年內不上傳作品或不參加俱樂部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俱樂部運行一段時期具備社會及市場價值后,經會長會議議定可向會員收取年度會費。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一條 俱樂部會員代表大會及其基本職責
俱樂部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俱樂部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權職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俱樂部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俱樂部理事;
(三)審議俱樂部理事會各種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俱樂部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俱樂部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俱樂部理事會
俱樂部理事會是俱樂部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組織俱樂部日常工作,對俱樂部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報告工作,服務俱樂部全體會員。
俱樂部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俱樂部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的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理事會職責
(一)籌備召開俱樂部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俱樂部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提出修改俱樂部章程的建議;
(四)向俱樂部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六)及時向全體會員通報理事會決議;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俱樂部會長會議
俱樂部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召集,對俱樂部理事會負責。原則上,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等以本人報名認領、他人推薦等方式選擇人選,經會長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俱樂部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和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相應職責;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等。
第十五條 俱樂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俱樂部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俱樂部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俱樂部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四章 俱樂部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俱樂部經費來源
(一)“海子視覺”校友攝影作品交流網站會員攝影作品(商業運作帶來的收入)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海子視覺”上線運行并在市場上形成自身影響力后,俱樂部按照“海子視覺”校友攝影作品交流網站有關規定,可對作品下載人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二十條 俱樂部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一條 俱樂部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俱樂部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俱樂部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俱樂部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俱樂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 對俱樂部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俱樂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八條 俱樂部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俱樂部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俱樂部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俱樂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俱樂部理事會負責解釋。
學校章程9
Ⅰ、創建宗旨:
為了認真貫徹實施《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進一步提高廣大青少年的環境意識,從小養成愛護環境的良好習慣,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
Ⅱ、全校全稱:
寧波市鎮海區張和祥小學環保模范學校
Ⅲ、辦學目標:
爭創寧波市環保模范學校,把每一位學生培養成具有較強環保意識,習慣良好的`新世紀的合格公民。
Ⅳ、活動主題: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Ⅴ、組織機構:
學校組建環境教育領導小組,積極與上級相關部門聯系,取得支持,指導、幫助,日常管理活動由值周班負責。
Ⅵ、主要活動:
1.定期召開環境教育工作例會,每年制訂環境教育工作計劃。
2.辦好環保科技興趣小組,定期開展活動,使學生有明顯的收效。
3.舉辦廢物回收、廢電池回收活動。
4.利用校報、校廣播站、宣傳櫥窗、黑板報及時宣傳環保動態、信息和知識。
5.利用好環保校本課程進行學習。
6、開展“創美”活動教育,評比“創美小先鋒”。
學校章程10
在學校章程的學習過程中,我深深感受到這是一份對學校運作規則的重要概述,同時也是對學校各項活動及機構設置的理論支持。以下是我在學習學校章程過程中得到的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學校章程對于學校的組織架構、職責劃分、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讓我對學校的日常運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例如,在我們的學校中,哪些部門負責什么工作,各自承擔什么職責,如何進行管理等等,這些都為我更好地融入學校生活提供了便利。我明白了作為一個學生,如何更好地適應并參與到學校的日常運作中。
其次,學校章程中強調的規則和紀律讓我深刻地認識到,無論是在學術學習還是個人行為上,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規范和標準。規則和紀律是保證學校正常運作的基礎,同時也是維護學校秩序、保障學生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學習學校章程的過程中,我更加明確了自己作為學生應該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及如何更好地維護學校的秩序和安全。
此外,學校章程中強調的以人為本的理念也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學校章程中明確提出了尊重每一個學生,維護學生的權益,注重學生的全面發展。在學習過程中,我深入了解到,學校是學生成長的重要場所,每一個學生都應該有權利享受到優質的教育資源,學校應該致力于每一個學生的`全面發展。這樣的理念讓我更加明確了自己作為學生的責任和使命,也讓我更加熱愛這個學校。
最后,學校章程的學習讓我更加明確了學校的教育目標,以及如何更好地參與到學校的教育活動中。章程中強調的教育目標,如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等,都是我們作為學生應該努力實現的目標。在學習過程中,我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實現這些目標,如何更好地參與到學校的教育活動中,這對于我個人的成長和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總的來說,學習學校章程讓我更深入地了解了學校的運作規則和管理制度,更加明白了學校的辦學理念和目標,更加明白了作為學生應該遵守的行為規范和責任。這些認識將對我未來的學校生活產生積極影響,并對我個人的成長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相信,在學校章程的學習過程中,我將更加成熟和有擔當,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學校章程11
為切實做好中小學校章程制定工作,依據《沈陽市中小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學校章程制定以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教育規律,推進中小學校科學發展;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圍繞立德樹人要求,依法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體現和保護學校改革發展的成功經驗與制度成果;以推進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為目標,反映學校的辦學特色,全面促進依法治校。
二、工作原則
(一)分類指導。根據公辦中小學校不同的辦學層次和組織特點,對小學、初中、高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對農村學校及城市學校的章程建設,包括章程的重點內容、制定的程序等加強分類指導,統籌推進,確保章程制定工作在《暫行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下順利進行。
(二)改革創新。將學校章程制定作為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和載體,使之與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推進學校特色發展相互促進,以改革創新為章程制定提供動力。
(三)突出特色。各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暫行辦法》,以及各自的辦學層次、辦學定位和辦學特色,在堅持“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校實際、各具特色的章程,避免千校一面。
三、工作步驟
學校章程制定工作分為三個階段進行,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開始全面啟動,20xx年1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公辦中小學校的章程制定和核準工作。
(一)學習宣傳和制定方案階段(20xx年10月20日前)。通過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暫行辦法》的`學習培訓和章程制定研討活動,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要求。各區縣(市)教育局和各中小學校要根據《暫行辦法》和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區縣(市)及本校章程制定的實施方案,明確章程制定的組織領導、程序和時間表等。各地區的實施方案、牽頭職能部門及負責人的聯系方式,要上報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
(二)學校章程起草(或修訂)階段(20xx年10月20日―20xx年12月31日)。各中小學校組建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或修訂)小組,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開展章程起草(或修訂)工作。學校章程草案起草(或修訂)好后,要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區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市直屬學校的章程報市教育局核準。
(三)學校章程核準階段(20xx年1月4日―20xx年1月31日)。組建由教育行政人員、相關部門領導、學校管理者、社會知名人士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學校章程核準委員會,對本區域內中小學校章程進行核準。市教育局從20xx年1月4日起開始受理市直屬學校章程核準申請。各區縣(市)教育局受理章程核準申請的時間由各區縣(市)自行決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章程制定工作,納入本區縣(市)當前工作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帶頭學、親自抓,要成立主要領導任組長的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學校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市章程制定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加強學習宣傳。各中小學校要集中一段時間,通過專題學習、培訓輔導、研討會等多種形式,組織學校領導干部、起草班子成員和廣大教師認真學習領會《暫行辦法》和有關文件精神。同時,要利用校園網、校園廣播、舉辦專欄等,加大宣傳工作力度。通過學習和宣傳,充分認識制定學校章程的意義,調動廣大教職員工參與章程建設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從原則、內容、程序和效力上準確把握《暫行辦法》的內涵,切實提高開展學校章程建設的能力。
(三)嚴格制定程序。各中小學校在章程起草過程中,要嚴格遵循《暫行辦法》的規定,采取開門立法的方式,廣泛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內部組織、教職工的意見,充分論證,全面反映學校舉辦者、管理者以及教職工、學生的要求與意愿,使章程起草過程成為凝聚共識、促進管理、增進和諧的過程。涉及到與舉辦者權利關系的內容,學校應當與教育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章程草案形成后,要切實做好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報送教育主管部門核準等兩個關鍵環節的工作。
(四)嚴格規范內容。章程內容是章程建設的重點和核心。各中小學校章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進行制定,明確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相關事項的基本規則、決策程序與監督機制,明確學校內部各種權力的運行規則,體現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突出對師生權益和地位的確認與保護。章程內容必須完備、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學校發展實際需要。
如有意見,請于20xx年9月20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深表感謝!
學校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福州市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甲乙丙共同投資聯合舉辦的學校。
第四條辦學宗旨:倡導理念。
第五條學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條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
第七條出資人要求從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提取適當比例做為合理回報,其余結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職工工資福利。(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所有結余用于學校再投入)
第八條學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每年按要求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發布。
第九條學校的審批機關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記機關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辦學范圍
第十條學校業務范圍:
(一)辦學類別:
(二)辦學層次:
(三)辦學形式:招生對象。實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學歷的短期培訓。
(四)辦學形式:
(五)學制:
(六)擬建辦學規模:教學班個,辦學規模人。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力機構,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
第十二條第二屆后的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與民主選舉相結合方式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董事會對舉辦者(或出資人或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八)須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除了按民促法對董事人員組成要求外,應當注重在教職工中選拔推推薦有豐富教育教學經驗的老師參加董事會,實現科學與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若干名,以全體董事的2/3以上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學校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校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學校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由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校長提議時。
第二十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但在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組成人員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學校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學校存續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學校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學校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學校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學校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學校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五)不得挪用學校資金,或擅自將學校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學校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學校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學校資產為學校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泄露學校秘密。
第二十九條未經學校章程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學校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三十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召開會議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二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學校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董事長應盡快召集余任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董事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學校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學校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學校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四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學校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學校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董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其所享受的學校工資待遇按學校人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學校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學校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董事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三十八條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董事會予以撤換。
第四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四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學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董事會或教育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四十五條學校設校長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學校董事會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條校長每屆任期三年,校長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七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學校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學校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學校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學校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學校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校長依法是董事會的當然董事。
第四十九條校長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學校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校長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十條校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校長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校長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校長與學校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五十二條學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五十三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甲方出資萬元人民幣,乙方出資萬元人民幣,丙方出資萬元人民幣。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學校資產主要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資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幾個方面:
(一)各類人員工資、講課金、辦公費、水電費、教學設備費;
(二)扣除辦學成本的辦學結余資金,以25%的比例提取為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基本建設,大型設備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職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從年度學費收入中,以3%提取風險保證金;
(四)從學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學成本、依法預留的基金及有關稅費后,形成的年度辦學結余中提取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條學校接受的資助或捐贈,依照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條學校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變更舉辦者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清算。
第五十九條學校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批機關、財政部門、登記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以及自身民主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十條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以學校依法制定的《關于教職工薪金福利標準》執行。
第六十一條學校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須有經辦人員簽字,有關人員證明驗收,物質采購須填報《申購單》并辦理進倉手續,財務審核,分管領導審批,最后由校長審批支付。
第五章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終止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辦學期限,董事會決議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經審批機關批準而終止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教育主管機關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其他引起學校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三條學校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終止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董事會決議確定。
學校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終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學校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終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學校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終止的,由審批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校長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學校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學校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十九條學校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支付學校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及支付清算費用;
(四)清償學校債務;
(五)償還其他債務;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歸教育主管統籌用于辦學)。
學校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清償前,股東不能進行分配。
第七十條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學校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董事會或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學校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學校登記,并公告學校終止。
第七十三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學校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教職工權利義務及規章制度
第七十四條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工作條件建設與勞動保護。
第七十五條全體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通過工會組織,參加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學校的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定期召開教職工大會,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職工報告學校工作,討論民主管理意見;
(三)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學校教職工享有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權利。
第七十六條教職工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維護學校的利益;
(二)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專業知識,開展教育創新,提高自身素質。
第七十七條學校建立以下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職工招、辭聘規定》
(二)《教職工考勤考核辦法》
(三)《教職工薪金福利標準》
(四)《教務管理若干規定》
(五)《學生管理制度》
(六)《財務管理辦法》
(七)《學生德育工作規范》
第七章變更程序
第七十八條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九條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學校董事會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八十條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地址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十一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后報審批機關予以批準。
第八十二條學校校長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通過,并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報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學校的董事會。修改后的章程,報福州市民政局備案。學校原章程即日起終止作廢。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經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核準,自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20xx年xx月xx日予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學校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依法規范本教育機構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的名稱是:。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辦學地址是: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xx市xx區教育局批準,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經xx市xx區民政局進行法人登記后開展教育活動。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的教育業務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辦學許可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民政局。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舉辦者自愿舉辦的初、中、高等學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及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非學歷培訓規模為:xx人。
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層次為:初、中等非學歷培訓。
本教育機構辦學形式:業余教育。
本教育機構招生對象:小學、初中、高中學生。
本教育機構業務范圍為:小學、初中、高中文化課輔導,書法培訓,音樂培訓,舞蹈培訓,教師資格培訓,禮儀培訓,英語培訓
第三章
學校舉辦者及資產的數額、性質、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xxx。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教育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理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建校資金來源:舉辦者投入:xx萬元,出資者:xxxx,金額:xxxx;出資形式:xxxx;出資比例:xxxx。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余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于校外投資。
第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置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由董事會(或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確定合理回報。
第二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或理事會)。學校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3人,校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首屆董事會(或理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或理事會)推薦產生。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連續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議事結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決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資金正常運轉;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校長,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三十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報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批;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和解聘學校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
(四)組織落實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六)執行或組織落實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七)董事會(或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學;
(二)學校對外公文的簽署;
(三)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專業設置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并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所設專業,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校學生進行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七章
機構變更、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項目,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如進行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愿終止辦學,在董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準。按照國家的規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停辦的
(六)連續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后,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學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
(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書面修改決議;
(三)修改后的學校章程應在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的30日內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學校應將核準后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xx年04月10日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xx培訓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
學校章程14
前言:“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學生的管理和教育是我們家長和老師共同的責任。“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義。”希望我們的學生“好好學習,天天向上”。
第一條:本校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履行學校和班級工作,尊重他人的.人格。
2、遵守《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第二條:遲到、曠課
3、任何學生的遲到需向任課教師解釋原因。
4、學生遲到次數過多或曠課將通知家長。
第三條:缺席
5、學生缺席三天及以上必須報告校長。
6、除疾病以外,不允許缺席三天及以上。
7、學生患傳染病而缺席,重返學校需出示醫院證明。
第四條:學生用書及書包
8、學生學習用書必須寫上學生姓名,提倡包書皮。
9、任何書籍丟失應報告教師。
10、學生應當愛護課本,破壞嚴重者將予以教育。
11、所有學生都有背書包上學的義務。
第五條:學生作業及學習成績
12、學生必須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按時上交,及時訂正。
13、期末成績報告單,學生必須交到家長手中。
第六條:上課時間進出學校
14、進入學校的學生,門衛室予以登記并及時與班主任聯系。
15、學生上課時間外出,門衛應予拒絕。
16、學生有特殊情況外出,應當征得班主任同意并在門衛處登記。
第七條:學生進入辦公室
17、必須報告教師,經允許后方可進入。
18、進入辦公室后應保持安靜。
第八條:學生兩堂課之間活動
19、提倡學生到教室外活動、休息,反對大運動量活動。
20、必須做好下堂課的準備工作。
21、上下樓梯靠右行,學校建筑內以步行為主,腳步聲要輕。
第九條:學生衣著
22、上學必須穿著整潔,胸卡必須掛在胸前,少先隊員必須掛紅領巾或佩隊徽。
23、上學及放學途中學生必須戴小黃帽,但教室里不允許戴帽子。
24、逢重大節日或升旗儀式時須穿校服。
第十條:體育課
25、上課必須穿便于運動的服裝和鞋子。
26、室外體育課不允許學生逗留在教室里。
27、學生免上體育課,須出示醫生證明。
第十一條:學校設施、場地、器材
28、所有學生都可以使用,但必須愛惜。
29、因故意損壞或因不守紀律引起的損壞,學生必須賠償,費用由家長支付。
第十二條:校內遺失
30、學校提倡學生不帶零用錢和貴重物品,因此造成的損失學校不負責任。
31、校內任何偷竊行為將受到懲戒,并與家長聯系。
第十三條:禁止
32、禁止學生吃零食、上課時間飲水、亂丟果皮紙屑。
33、嚴禁攜帶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非校園使用物品,如刀、玩具槍等。
34、嚴禁言語和身體的攻擊性行為。
第十四條:懲戒與教育
35、學生有接受校內所有教師教育的義務。
36、教師有權實施懲戒,但需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
37、一切有過錯行為的學生將被提出改進措施,如口頭檢討、書面檢討等。
38、學校對學生的懲戒分為警告、嚴重警告、通報批評等。
學校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內部管理和各種辦學行為,實行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辦學思想
以“三個面向”、“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規范、提高、特色、品 牌”的方針。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辦學理念(以人的發展為本)
三本:以學生、教師、學校發展為本。
三全:全面發展、全體發展、全程發展。
第四條:工作理念
認真做好每一件事、真心關心每一個人。
第五條:辦學目標
深化教育思想——教育思想現代化
推進教育科研——科研興校長期化
加強隊伍建設——教師素質全面化
顯化培養目標——人才發展持續化
提高辦學實力——信息技術現代化
第六條:學校校訓:做人貴誠 治學貴恒
校風:愛國愛校 勤奮文明 教風:團結協作 求實創新
第七條: 班級管理目標
1、“五有五無”:地上無淡跡紙屑,墻上無污痕,桌椅無刻畫,門窗無破損,衛生無死角;課堂有紀律,課間有秩序,言行有禮貌,心中有他人,人人有進步。
2、勤奮學習,團結友愛,尊敬師長,禮貌待人,愛護公物,保護環境,謙虛禮讓,自覺守紀。
第八條:學校名稱:平遙縣洪善中心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第九條:學校學制:小學六年。
第十條:學校校址:平遙縣洪善鎮洪善村迎新大街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
第十二條:校長有辦學自主權,其中主要包括:
1、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的重大問題有最后決定權。
2、人事權:有權提名任免副校長,教導主任,上報學區審批和備案;有權決定對教職工的使用。
3、財經權: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財務,財產管理制度,堅持勤儉持家,嚴格執行鎮制訂的財務開支制度,嚴格把好收費關。
第十三條:校長要履行下列義務
1、堅持學校的辦學方向,堅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依法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2、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揮領導班子的整體功能,定期召開全體教師會議,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重大決策經班子審查后作決定。
3、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努力建設一支結構合理,高素質、高水平的教師隊伍,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穩步提高。
4、想方設法爭取辦學單位及社會各方對學校工作的支持,籌集資金改善辦學條件及教師福利。
5、任職期間,采取有力措施杜絕重大的安全事故。堅持做好師生的人身安全工作。
6、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事事以身作則,處處為人師表。
第十四條: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評估、檢查、審計、監督、接受物價部門審計,定期聽取他人意見,自覺規范管理行為。
第十五條:學校實行教師每年一次的聘任制。
1、學校接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實行定崗、定編、定人、定責、定工作量、分工負責、分級管理。
2、教師由校長聘任聘期一般為一年,未獲聘任人員由學校請示學區調出或在校內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學校管理機構設置。
學校設校長一人,副校長一至二人、教導主任一人、研訓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大隊輔導員一名。各盡其職、做好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七條:依法治教,切實保障和促進素質教育的實施。
第十八條:按國家省教廳統一的教學計劃、新課程標準和教材要求管理教學、嚴格按《課程方案》執行教學,開足課程,開足課時,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課,注重基礎知識,基本技能以及創造能力、進取精神的'培養,發展學生全面素質和個性特長。為多出人才,早出人才、出好人才而努力工作。
第十九條: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把培養“四有”新人作為學校根本任務。對學生進行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
第二十條:集中精力抓好教學工作,堅持以課堂為教學中心,進行教育改革,開展教法研究,改革考試制度,采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全面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一條: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學校體育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規,充分發揮學校場地、器材的優勢,通過體育課及其它各種體育形式活動訓練、增強學生體質。
第二十二條:加強美育和勞動技術教育,根據我校實際,上好勞動實踐課,培養學生的勞動觀點和熱愛勞動人民的感情,并養成勞動習慣。上好音樂課、美術課,發揮美育功能,培養全面的高素質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三條:《按照平遙縣教育局教學常規管理辦法》及洪善鎮有關加強常規教學管理的規定,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和教學基本訓練活動,認真抓好備課、課堂教學、批改作業、課外輔導、復習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以教育科研為先導,依靠科研興校。積極開展校本研訓工作、開展“有效教學”等方面的課題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條:嚴格按省教育廳和市縣教育局的要求訂閱教科書,不濫訂、濫印、濫發學習資料。
第二十六條: 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學生每天在校活動控制量為6小時內。嚴格控制學生家庭作業量,做到內容精選,難度適度,數量適當。保證每天9小時睡眠時間,確保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第二十七條: 改革評價方法,采取等級分加激勵性評語方法,對學生進行全面綜合素質評價。
第二十八條: 健全家長委員會,辦好家長學校,聘請校外輔導員,構建學校、家庭、社會、德育基地的四位一體的教育工作網絡。
第二十九條:任何班級不得自行停課,學生停課一天必須經學區批準。
第三十條:加強學籍管理,建立健全的學籍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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