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證明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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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證明范本1
落實北京市“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建設宜居城市”的總體目標,維護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結合現階段我市環境整治工作的具體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決定,自6月19日起對各類市場主體(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提交的住所使用證明文件從嚴審查,具體要求如下,新住所使用證明。
一、暫停利用居民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注冊
(一)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提交的住所使用證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的,不予登記注冊;對購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其提交的購房合同中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公寓、別墅)的,不予登記注冊;對《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無法辨別為住宅或商業用的(如商注綜合等),不予登記注冊。
(二)市場主體申請從事的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項目并已取得審批部門批準的,如其登記時使用的房屋為“住宅”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三)經營范圍含有“房屋租賃”、“出租房屋”、“寫字間出租”、“出租場地”、“出租商業設施”等類似項目的企業為其他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提供住所使用證明的,登記機關通過查閱企業登記檔案能夠確認該房屋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記注冊;企業登記檔案未記載的,除要求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外,還應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確認該房屋是否為“住宅”,對屬“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記注冊,證明范文《新住所使用證明》。
(四)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住所外設立的不單獨辦理營業登記的倉庫、車間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辦理備案,倉庫、車間備案時提交的房屋使用證明中房屋用途為“住宅”的,不予備案。
(五)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變為其他使用用途的(見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類附表》,其中軍事、其他類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后,可予辦理登記注冊。
(六)住宅樓中的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或底層住宅改為商業用的,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類項目的經營。
(七)對申請人提供的住所為“住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如申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登記駁回通知書》,不予受理和登記駁回的理由表述為:“住所使用用途為“住宅”,不具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
(八)本通知下發前已在“住宅”中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如申請變更經營范圍,變更后的經營范圍應按照市局109號文件及各區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使用的房屋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權屬證明文件應證明不是“住宅”。不再認可以下證明方式:1.產權人的上級單位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文件;2.近郊區城鄉結合部和遠郊區縣的城鎮地區、科技園區、開發區、風景名勝區、有形市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出具的權屬證明;3.中央或地方黨政機關(房屋主管部門和區縣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
(二)住所為新購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申請人提交的購房合同中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規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提交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復印件,可予辦理登記注冊。
(三)住所為自建房屋的,亦應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
三、上述規定的適用范圍不含農村地區中的城鎮地區、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和有形市場以外的區域。
四、關于市場專營企業住所使用證明問題
市場專營企業的住所應當與為經營者集中獨立進行交易的固定場所一致。新設立的市場專營企業的住所使用證明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內容,屬場院式市場的,其為經營者集中獨立進行交易的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應提交市場規劃證明和土地權屬證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執行。在通知下發前已經辦理入資手續的以及已經受理未經核準或已經核準尚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不應要求據此通知內容調整。
六、對住所的有關要求本通知未作調整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七、為便于對房屋使用用途的具體分類進行掌握,以判斷是否為“住宅”,現將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制定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規范》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類附表》附后,供參考。
關于從嚴審查住所使用證明文件的補充通知
為準確把握市工商局下發的《關于從嚴審查住所使用證明文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就其中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權屬證明文件的問題做出補充說明如下。
《通知》第二條規定“對申請人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由房屋主管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權屬證明文件,不再認可其他部門的證明文件”。此條的中心意思是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制定的,不應理解為凡申請人的住所無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或權屬證明不合要求的,均由區縣政府批準后辦理。
對由區縣政府正式具文明確在某一區域的房屋權屬的,或其授權某一部門出具權屬證明的,對該權屬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予以認可。例如:企業住所在某區一開發區內,區政府授權該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為入駐開發區的企業提供住所使用證明,則企業申請登記注冊時,申請書《企業住所證明》表“產權人證明”欄只需加蓋開發區管委會公章,并附區政府授權開發區管委會出具權屬證明的文件的復印件,即予辦理登記注冊。
住所證明范本2
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擬申請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權系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屬有(無)償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1:產權證明
附件2:租房協議書
使用單位 證明單位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證明單位為該住所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自然人以
外的所有權人應加蓋公章。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注:1.企業(公司)設立登記時,申請人為股東(出資人)。股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股東
蓋章,股東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
2.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申請人由企業(公司)蓋章。
(公司登記文書范本之九: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
(僅供參考)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賃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房屋(場所)坐落在XX市XX區XX路XX號 ,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規定為1年以上20年以內)。
第三條 租賃用途:乙方租賃該房屋作為企業住所(或生產、經營場所)使用。
第四條 月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如乙方按每 月的月初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匯入甲方帳戶,開戶銀行: ,帳號: )。
租金變動條款: (如第一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以后每年度遞增百分之 %)。
第五條 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簽定本合同后 日內須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幣(大寫)作為定金(或押金)。
第六條 乙方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閉路電視收視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并承擔延期支付費用、違規操作等造成的違約責任;甲方承擔租賃期間的房產稅、出租所得稅及附加費、水電表立戶費,但因乙方水電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服從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執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財產等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房屋租賃期間,甲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賣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應提前 個月通知乙方;
3、甲方負責對房屋及其附著物承擔正常的房屋維修費用,因甲方延誤房屋維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4、交房之前甲方應負責結清出租房屋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閉路電視收視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
5、租賃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現狀;
6、租賃期內,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稅費,或因其他債務糾紛導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7、其他約定: 。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內,乙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如需對房屋進行改裝或增擴設備時,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但費用由乙方自理;
2、因使用不當而使房屋或設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
3、乙方應對甲方正常的房屋檢查和維修給予協助;
4、乙方應在租賃期屆滿時把房屋交給甲方,如需繼續承租上述房屋,應提前 天與甲方協商,雙方另簽訂合同,若未簽訂續租合同而乙方繼續使用房屋,甲方又沒有提出異議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5、乙方應負責繳納出租房屋租賃期限內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閉路電視收視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轉租。
7、乙方應遵守物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8、其它約定: 。
第九條 出租方允許承租方對租賃的房屋(場所)進行正常的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如承租方有權對租賃房屋的內部進行裝修、隔斷等,但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變、拆除租賃房屋的結構,或變更用途。承租方若將承租的房屋(場所)轉租給第三人,須經出租方同意。
租賃期滿,租賃房屋內可移動的裝修物品歸乙方,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給第三人的;
2、將承租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用途,損壞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連續達 天或累計達 天以上的;
5、因租賃房屋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 元以上;
6、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7、承租方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由甲方雙倍返還定金(或押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1、甲方延遲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
2、甲方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
3、出租房屋權屬不清,造成乙方無法繼續承租;
4、未經乙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現狀;
5、以欺詐手段騙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當支付占所欠租金 %的滯納金。
3、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轉租造成出租房屋(場所)毀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其他約定: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設備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如因不可歸責的原因,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損毀、滅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條 提前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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