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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檢測車院感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核酸檢測車院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核酸檢測車院感管理制度1
近期,隨著新型冠狀病毒變異株傳入我國,疫情防控形勢愈加嚴峻,已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定點救治醫院(以下簡稱定點醫院)陸續發生院內感染事件,甚至引發聚集性疫情。現就進一步強化定點醫院院內感染預防與控制(以下簡稱感控)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持續做好感控工作
當前,全球疫情持續演變,多國疫情震蕩反彈,國內疫情多點暴發,病毒變異株陸續出現,形勢極端嚴峻復雜,給做好疫情防控和醫療機構感控工作帶來更高挑戰。定點醫院作為新冠肺炎相關病例的集中收治場所,是“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重要一環。感控工作做不好,可能引起疾病傳播擴散引發疫情,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疫情防控大局。各地要充分認識感控工作的復雜性、艱巨性、長期性,以及發生院內感染后果的嚴重性,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厭戰情緒、僥幸心理、松勁心態,以對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從嚴從緊抓好感控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
二、落實各方職責,壓實感控管理責任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當將規范設置和管理定點醫院、全面加強對定點醫院感控工作的監管,作為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納入日常工作的重點內容。定點醫院是感控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院感控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掌握本院感控工作情況,強化制度措施落實,持續改進感控工作管理水平。定點醫院所有人員均應落實各項感控要求,實現“人人都是感控實踐者”目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定點醫院成立的感控管理組織,以及各級感控質控中心,應當落實職責,為做好感控工作發揮支撐、質量控制等作用。
三、優化定點醫院,改善感控工作基礎條件
各地要指定綜合能力強、具備重癥救治條件、感控管理水平高的醫院作為定點醫院。在常態化情況下,要將境外輸入和本土散發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及無癥狀感染者集中收治于定點醫院獨立區域的獨立病房樓,不得與其他疾病患者同時收治于同一區域或同一病房樓。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病房樓及其所在區域要與醫院內其他區域人流、物流、空氣流嚴格物理隔離形成隔離病區,新冠肺炎患者不得與其他疾病患者共用相同的醫療區域和醫療設備。本地發生聚集性疫情時,要于48小時內整體騰空定點醫院,全部用于集中收治和隔離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及無癥狀感染者。
四、加強人員配備和物資儲備,確保感控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定點醫院應當進一步加強感控部門建設,加強感控專業人員隊伍配備,設立隔離病區感控工作專班,根據隔離病區床位規模,配備充足的感控專職人員,與其他醫務人員共同在隔離病區開展工作,確保各項感控要求落實到位,并享受相應疫情防控待遇。要統籌做好定點醫院全院區的感控管理,嚴防院內感染發生。要強化定點醫院防護服、隔離衣、口罩、防護面屏、護目鏡、手套、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資儲備,原則上儲備量應當滿足本院30天滿負荷運轉需求。
五、落實全員培訓要求,提升感染防控整體能力
定點醫院要進一步落實《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制基本制度(試行)》全員培訓要求,重點加強隔離病區人員培訓。相關人員進入隔離病區前,應當經過感控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其中,工作人員首次上崗應當由有經驗的人員帶教。要加強對保安、保潔等工勤人員感控培訓及感控要求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確保其掌握感控的基礎衛生學、消毒隔離知識和個人防護知識與技能,并在工作中正確運用。對隔離病區內可能出現的保潔力量不足等情況,要制定應急預案,確保相應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嚴格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要求,建立感控人員崗位規范化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培訓,提升感控專業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六、嚴格落實標準預防,建立感控基礎防線
定點醫院應當嚴格落實標準預防要求,進入定點醫院的人員均應當正確選擇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正確進行手衛生。加強定點醫院清潔消毒處置,做好環境通風管理。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要嚴格按照《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二版)》有關要求,合理選擇、規范使用防護用品,降低職業暴露風險。嚴格落實新冠肺炎相關病例隔離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定點醫院對新冠感染相關病例進行單人單間隔離安置(帶獨立衛生間),進一步減少不同病例間相互交叉感染的機會。
七、加強隔離病區管理,進一步降低交叉感染風險
定點醫院應當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二版)》要求,做好隔離病區的分區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定點醫院在污染區和緩沖區之間,設置潛在污染區(包括輔助功能用房),以增加隔離病區整體緩沖能力。按照要求嚴格陪護及探視管理,切實做到不探視、不陪護。感控專職人員應當開展日常巡查指導工作,作好記錄,并每日向醫院主要負責同志報告工作情況。要重點指導防護用品穿脫工作,加強人員防護,避免防護不足或過度防護。鼓勵有條件的定點醫院在脫卸防護用品的區域安裝監控裝置,便于及時發現風險隱患。
八、加強人員管控,確保實現閉環管理
定點醫院應當加強本機構工作人員管理,通過宣傳教育,夯實各部門責任,減少工作人員與社會人員的接觸機會。對在隔離病區工作的,包括醫務人員、管理人員、安保、后勤(含餐飲、醫療廢物收集轉運等人員)、保潔以及通勤車輛司機等在內的所有人員,在首次進入隔離病區前均應當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種,并由當地政府安排駐地,實施統一閉環管理。不得將隔離病區作為駐地。要固定通勤車輛和駐地,并實現隔離病區和駐地之間點對點閉環。所有人員在駐地應當單人單間(帶獨立衛生間),不得混住,不相互交流走訪,并做好日常防護。隔離病區工作結束后返回其他病區工作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隔離觀察和核酸檢測等工作。
九、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及時發現院內感染風險
定點醫院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工作人員和感染高風險環境的日常例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做到全覆蓋。可根據疫情發展形勢和定點醫院防控實際需要,適當增加檢測頻次。嚴格執行新進入隔離病區前和結束隔離病區工作后的相關工作人員的核酸篩查制度。對定點醫院送檢樣本進行檢測的臨床實驗室,應當嚴格落實《醫療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工作手冊(試行第二版)》,加強人員培訓,并按照要求做好室內質控和室間質評,根據病毒變異情況,合理選擇檢測靈敏度高的'檢測試劑,保證檢測結果準確可靠。
十、關心關愛工作人員,做好健康監測管理工作
定點醫院應當合理調配人力資源和安排班次,保障工作人員充分休息,避免過度勞累。做好人員輪換,不得安排同一班次超期或連續在隔離病區工作。隔離病區內開展相關工作時,應當保障每一崗位均有2人同時在崗,做到互相幫助、互相監督,不得僅安排1人單獨開展工作。同時,做好隔離病區工作人員的生活保障,提供通訊、網絡等必要的生活設施,合理營養膳食,創造適宜的身體鍛煉條件,開展心理疏導服務。建立健康狀況監測報告制度,每日報告工作人員健康狀況。建立呼吸道職業暴露處置流程,發現有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相關癥狀的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發現因身體其他原因或心理狀況異常難以勝任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按照規定進行更換。
十一、加強感控監督檢查,及時補齊短板弱項堵塞漏洞
定點醫院應當定期對本院尤其是隔離病區,進行感控專項監督檢查。對感控重點部門、重點環節以及防控基礎設施、基本流程逐一進行梳理排查,查找薄弱環節和不足,對發現的問題和風險點建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實行銷號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轄區定點醫院感控工作的監管,開展抽查及定期巡查工作,一旦發現感控風險隱患要立即責令整改,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可調整定點醫院。對因責任不落實,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十二、強化支持保障,提高定點醫院工作能力
各地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防控相關職責,積極主動作為,對定點醫院醫療救治工作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予以支持和保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要關心關愛定點醫院工作人員,對生活、工作中遇有困難的,要充分發揮地方基層組織作用,積極協調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支持解決,保障相關人員能夠全身心投入到定點醫院工作中。定點醫院要對照感控工作要求,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于自身無法解決的困難問題,要及時向當地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指揮部)報告并請求予以解決,切實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核酸檢測車院感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規范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保障檢測效率和質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是指轄區內局部或全部人群需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檢測量超過轄區內單體醫療衛生機構日常最大檢測能力,需調動轄區內更多或轄區外檢測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檢測工作。
第三條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包括具備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資質的醫療機構實驗室(含醫學檢驗實驗室,下同)和疾控機構實驗室。
第四條根據交通條件、人口及醫療衛生機構資源分布等因素,對設區的地市級以上城市及縣域內開展大規模檢測的實驗室進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疾控機構;
(二)醫療機構實驗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按照規定規范開展室內質控,并參加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臨床檢驗中心或其他機構組織的實驗室室間質評,且最近兩次質評結果合格;
(四)具備經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備案的生物安全二級或以上實驗室條件;
(五)近兩年內未受行政處罰,信譽良好;
(六)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檢測時效要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承擔設區的地市級以上城市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每天檢測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擔縣域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每天檢測至少1000管的能力。縣域內的.最大檢測能力不足時,可委托其他大規模檢測實驗室開展檢測。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檢測工作需要,對不具備大規模核酸檢測能力的實驗室統籌分派檢測任務。
第七條按照《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方案》建設的公共檢測實驗室和城市檢測基地,應當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
第八條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度前往支援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受援地應當為實驗室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場地、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置等條件,保障檢測及時順利安全開展。
第九條擬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條件提供書面材料,并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可靠。主要包括實驗室場地、人員、儀器設備、檢測能力、室內質控記錄、室間質評結果等。
第十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材料后,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審核合格的證明文件中,加注“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通過證明文件、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同時,在“全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信息平臺”中予以標識,供轄區內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參考使用。
第十一條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可通過臨時增加人員、設備等快速提高檢測能力。擬承擔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審核申請。審核通過的,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審核合格的證明文件中,加注“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通過證明文件、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并標明有效期。
第十二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制訂工作預案,加強物資儲備,強化人員技術培訓,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隨時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根據自身檢測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樣本,避免樣本數量明顯超出檢驗能力導致的樣本積壓、樣本失效、檢測結果反饋遲緩等問題。
第十四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應當是按照規定接受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有《臨床基因擴增檢驗技術人員上崗證》的衛生技術人員。簽發核酸檢測報告的人員還應當同時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出具的核酸檢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
第十六條各地決定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后,應當根據交通條件、檢測能力等,從通過審核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遴選相關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檢測量、完成時限、檢測費用等,并約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接到檢測任務后,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立即激活應急管理體系,確保在短時間內人員到位、設備到位、物資到位,樣本送達后即刻開展檢測。
第十八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批次檢測時,隨機進行弱陽性和陰性室內質控,并定期參加國家或省級組織的室間質評。
第十九條鼓勵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在每個分區的核心工作區域安裝攝像設備,安裝位置能清楚記錄檢測的關鍵流程、關鍵部位和操作,實時錄制加樣、抽取、擴增和報告等關鍵環節全過程。影像資料至少保存一個月。
第二十條在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期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派駐質量監督員,對實驗室室內質控等工作進行監督,并做好記錄。出現問題時,派駐的質量監督員應當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允許其承擔檢測任務,廢止加注“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審核合格證明文件:
(一)實驗室條件發生明顯變化,不符合大規模檢測實驗室規定條件時;
(二)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檢測不規范,可能影響檢測質量的;
(三)擅自將樣本轉包給其他實驗室的;
(四)樣本積壓超過樣本保存有效期的;
(五)在檢測過程中未開展室內質控,未參加室間質評的;
(六)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擅自進行混采、混檢的;
(七)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的;
(八)未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核酸檢測任務的。
第二十二條室間質量評價連續兩次以上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暫停其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業務。
第二十三條使用未經專業培訓、無核酸檢測培訓證明的人員從事核酸檢驗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處罰。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醫師,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第二十五條出現其他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六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從具備條件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確定檢測單位的,各地應當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酸檢測車院感管理制度3
為滿足全市人民群眾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生活物資需求,確保疫情防控期間我市重點工業企業正常生產運行,保障市場供需穩定,防止疫情發生和傳播,現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管理的車輛為疫情防控期間重點工業企業生產物資、農業生產物資、生活物資、醫療物資、能源物資等重要物資運輸車輛。
二、企業是疫情防控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疫情防控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企業所在地及車輛目的地的相關防控要求。企業要建立物資運輸疫情防控機制,確定專門領導和專職人員負責貨物運輸的`協調工作。選派專職聯絡員與屬地發改、工信、商務、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建委等部門對接企業物資運輸工作。生活物資運輸工作由發改、商務部門負責;生產物資和防疫物資運輸工作由工信、衛建部門負責;農業生產資料物資運輸工作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燃氣運輸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三、進入遼源市的生產生活物資運輸車輛,企業要提前12小時向屬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企業承諾書、填報遼源市物資運輸車輛登記備案表、對司機及隨車人員信息登記造冊,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車牌號、到遼時間、離遼時間、運輸物資種類、車輛運行路線、行程碼、健康碼、核酸檢測報告等。核酸檢測報告時效為省內24小時、省外48小時。
四、屬地發改、工信、商務、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建等部門要及時將備案信息匯總,分別上報市級部門,市級部門審核確認后,由市發改委統一匯總,及時提供給公安、交通及卡點屬地政府。
五、獲準通行的車輛實行進出遼源市全程點對點閉環管理。運輸車輛到達遼源市指定高速口后,車輛熄火,由專業人員負責對車輛進行消殺,消殺完畢后,由卡口工作人員及企業屬地行管部門工作人員、企業派出的工作人員核對來遼車輛人員信息、檢驗行程碼、健康碼、核酸檢測報告,對符合備案信息的車輛車窗、車門貼封條,由屬地行管部門工作人員和企業人員簽字確認。
六、無備案信息的非保障物資運輸車輛由交警部門引導勸返。
七、低風險地區來遼車輛,備案信息核驗通過后,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及企業工作人員引導車輛按申報路線進入企業固定裝卸地點,司乘人員不得離車,不得接觸遼源人員,車輛裝卸完畢后要監督原車原人原路返回。
八、針對中、高風險地區來遼車輛可以倒運的,車輛及人員均不允許進入遼源城區。車輛出高速口消殺后,在指定地點倒運物資。司乘人員不得離車,不得接觸遼源人員。裝卸物資完畢再次消殺后,來遼車輛立即按原路返回。遼源企業負責做好裝卸物資人員的防護,并對裝卸區域按防疫要求進行消殺,接貨車輛按申報路線返回企業固定裝卸點。針對中、高風險地區來遼車輛所載貨物確不能倒運的(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成品油等),可在晚上10時至12時之間,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及企業工作人員全程監督,駕駛室、車窗玻璃貼封條,司乘人員車內全程佩戴口罩,不得下車、開窗,不得接觸遼源本地人員,車輛裝卸完畢后要監督原車原人原路返回,企業裝卸人員要相對固定,并在企業內部實行隔離管理,安裝攝像頭,對過程進行錄像。
九、中、高風險地區來遼物資進廠后,需對車輛和物資再次消殺。在打開外包裝正式使用前,需向屬地工信部門提出申請,由專業檢測團隊對物資表面進行抽樣核酸檢測,確認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十、不離遼車輛的司乘人員,屬地行管部門和企業對接社區,社區對司乘人員按照市防控要求進行管控。重點工業企業往返中、高風險區域的司乘人員,實行企業廠內封閉管理,由屬地和企業落實監管責任。
十一、建立日報告制度,各部門及時將接車、送車及不離遼司乘人員對接社區等情況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將每日車輛報備信息及相關情況匯總,形成日報告。
十二、省外運輸如有困難,企業可提出申請,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向上級部門溝通幫助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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