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規章制度(通用14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1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令、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對重大項目工程安裝、檢修時,要編制安全技術操作措施、計劃,并嚴格貫徹執行。
三、公司定期組織全面、系統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要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召集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五、公司要堅持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記錄,督促各單位落實整改。
六、堅持搞好安全培訓制度,職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后,方可上崗。
七、對重大危險源的工作場所,要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做好預案演練。
八、生產現場要經常清掃,保持清潔,各種物件擺放要整齊有序。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2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加強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特別是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所各項工作走向規范化管理的軌道,結合交通部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每月第一個星期的星期一上午十點為安全工作例會,特殊情況或節假日順延到下個星期的星期一。
二、各成員必須準時參加安全會議,會議實行簽到制,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必須寫請假條,經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并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方可請假。參會人員不得無故缺席例會,不得遲到、早退。
三、例會由安全領導小組組長主持、由副組長總結上階段工作,分析各方面存在的'問題,通過各成員討論,布置下階段工作。
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在年初組織由道路運輸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大會,總結過去一年的安全工作,表彰先進,部署當年工作。
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分析會,明確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重點,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春運、“五一”、“十一”黃金周前,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組織交通運輸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召開會議,專題布置節日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遇有特殊情況或必須討論解決的事務,安全領導小組可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
五、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由安全領導小組召開安全事故現場告誡會,應到人員必須到會。
六、每次會議必須有記錄,并由專人負責。重要安全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或簡報。
安全領導小組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及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考核。
七、鼓勵和提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對安全領導小組及安全管理人員工作上的意見。討論會議上提出的各種建議和意見。
八、會議決定的執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施決議。會議上決定的情況各部門和責任人,必須不折不扣地認真執行,及時完成。
九、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3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正確協調處理安全工作與生產施工之間的矛盾,使公司在業人員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實現安全工作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真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項目部的具體情況,特制定如下安全例會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安全例會的要求
1、安全會議必須克服:務虛多,務實少;傳達文件細,評定貫徹情況粗;羅列問題和難題多,解決問題、攻克難題的措施辦法少;做指示,講大話多,關于尖銳問題解決辦法的決議少而且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現象。
2、從根本上杜絕安全會議流于形式。
3、各級安全會議根據其具體要求確定參加人員,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嚴肅會議紀律,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
4、重大問題的研究解決會議必須作好充分的準備,有書面的材料。
5、安全會議必須做好記錄,條件允許時在作好書面記錄。
6、安全會議所定安全工作安排必須按時、按質完成落實到位,應有相應的監督制度。
二、內容
1、傳達國家、行業、地方政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總結一個階段以來的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取得的效果,安全生產現狀,管理上存在的問題,確定切實可行的處理對策;根據存在問題和下一階段生產經營的實際,確定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任務和安全監控的重點;在發生重大因工傷亡事故或發現重大因工傷亡事故(或職業病危害)隱患時,及時查找事故原因,教育從業人員從中吸取教訓,制定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方案,追究事故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2、學習、傳達、貫徹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措施、辦法,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匯報、交流一個階段以來的安全業務工作成果、心得和存在問題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關于安全監督管理的新舉措、新動態;檢查、總結一個時期以來的安全基礎工作(包括安全臺帳資料)和辦理各項安全生產手續的情況。
3、結合現場的生產實際,檢查、總結一段時期以來各作業層開展安全活動,落實安全教育,裝車前、裝車后安全檢查的情況及其記錄;分析各作業層生產組織設計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安全技術交底書或者安全作業指導書、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其在落實這些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學習有關安全政策、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相互解答學習過程中的疑難問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識。
4、空車進廠前或裝車前,根據生產、質量和進度要求和現場的各種情況,研究制定整體的裝、卸車方案,包括安全管理措施、技術措施方案。但對于特殊貨物的裝、卸,必須將經會議審批會確定的整體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呈報上級單位審批。
三、組織形式
由公司主管安全經理主持,各工作組負責人及小組成員;各作業層、各駕駛員;現場負責人參加,每周不少于1次。
四、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4
為加強全連職工、用電戶的安全用電管理,確保電力暢通無阻,更好的為職工群眾提供便利的安全用電環境,特制定本措施。
1、各用電戶在用點過程中,一定要服從電力公司片區電工的'管理,發現隱患及時告知電力公司進行整改,否則發生后果自負。
2、電的使用由電力公司片區電工負責,不得私自換線、接電,必須由電工操作,否則發生后果自負。
3、嚴禁在電桿旁和電線下堆放柴草和從事其他生產活動,否則發生后果自負。
4、嚴禁個人私自挪電桿和電線,發現類似的事情將嚴肅處理。
5、高壓線兩旁不允許高空作業或采伐林木,且高壓線兩旁不允許栽種樹木,對危害線路的樹木要及時采伐,否則,發生后果自負。
6、各用電戶要高度重視用電管理制度,不允許發生不安全事故。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5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xx迪盛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例會制度。
第一條、公司每月月初(暫定為每月的一號)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車間每周周一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班組每天上午交接班時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
第二條、公司安全生產例會的.參會對象為各科室、車間負責人等,車間安全生產例會的參會對象為各生產班組值班班長。
第三條、會議主要內容有:
(一)傳達貫徹上級及有關部門各種文件精神;通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制xx全生產工作計劃。
(二)各科室、車間上報安全生產工作月總結(上月例會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總結,含采取措施、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等)。
(三)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提出工作重點,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務。
第四條、參會人員須做到:
(一)按時參加會議并匯報工作,同時上報主要工作任務情況的文字材料。
1、匯報工作時間不超過5分鐘;
2、文字材料1000字以內。
(二)認真聽會并做好會議記錄,備有安全生產工作專用記錄本。
(三)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須向主管領導請假。
第五條、遵守會議紀律
(一)參會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到場,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開會時必須將手機設置為關機或震動狀態:
第六條、安全生產例會工作內容、完成任務情況、會議記錄將列入年度考核內容,與相關人員績效工資、獎金掛鉤。
第七條、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6
1、各生產崗位都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缺失的,對車間部門負責人罰款30元/項;違規操作者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者調崗直至辭退。
2、各車間部門要健全安全責任制,設備安全落實到人。
3、各車間部門要定期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
4、危險區域必須設置明顯的標志及護攔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缺失標志或安全防護設施,每項罰款50—200元。
5、勞保用品要按規定要求佩戴,違者對相關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人次。
6、保衛科加強出入人員車輛登記檢查,加強巡邏,確保廠區安全,因保衛工作不力,出現盜竊等安全責任事故,保衛科承擔賠償責任。
7、各部門要加強以防火防盜為重點的'安全檢查,門窗及時落鎖,做好交接班安全檢查,因內部管理不當導致公司財物丟失,相關部門照價賠償。
8、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相關部門、人員要做好現場應急處理,并及時上報,對處理不當或隱瞞不報、推諉責任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100元直至辭退處理。
9、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和人員,評優一票否決。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7
本考核制度為本企業內部考核制度,為確保公司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以便于公司對本企業自身進行自檢。
第一條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
第二條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在進行工程施工時,都必須按照各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對沒有施工組織設計的工程,公司將責令項目部停止施工,并對工地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對有施工組織設計而不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的工地,要求其立即整改。
第三條對各工地安全生產記錄資料進行檢查,對安全資料不全的`工地進行批評,并限期整改。
第四條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第五條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工地項目部進行考核評分,為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六條對于有特殊貢獻的部門和個人,本公司將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一)預防、制止特大惡性事故的發生者;
(二)多年未發生死亡事故、火災事故等重大事故的工地項目部;
(三)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危害成績顯著者;
(四)開展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教育成績突出者;
(六)關心、支持、幫助工地現場,有突出貢獻者。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8
1.施工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如手提滅火器。要求沒50m2建筑面積設2m2一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果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負則防火工作,必須指定防火安全負責人,確保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
3.各施工單位要對施工現場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使施工人員提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
4.施工現場嚴禁吸煙,違者一次罰款兩百元人民幣。
1.用電安全
2.各施工人員必須具有合格的電工證。焊工證。方可進行操作。
3.施工用電必須嚴格執行市用電防火管理條例和規程。
4.施工動火,一律參照執行市用電林臨時動火審批制度,到物業公司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作業人員必需嚴
格遵守有關操作程序和安全規定。
未經批準,工地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炊具,電熱水棒等電熱設施。不準使用高瓦數燈照明。照明燈炮瓦數一般限制在100瓦以下,因施工人員需要使用碘鎢燈的,應先征得物業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人離燈滅。裝修工人使用電器設備時,務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適當的決緣電線。臨時接線須保正一機一閘一個漏電開關,在施工完后及時拆除。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篇為規范公司安全用電,消除職工承包戶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的家用電器損壞及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電力法》結合我連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公司住家戶和集體在用電之前,要向電力部門提出申請,在用設備的安裝、維修要有專業操作人員進行,住家戶私自不準私拉亂接電線,以免造成用電事故的發生。
二、嚴禁在電線底下修建房屋、打場、堆柴草、打井、栽樹,不充許在電線和其它帶電設備附近進行集體活動,防止觸電傷人和起火。在電線附近修理房屋或砍伐樹木時要采取措施,對可能碰到的線路設備,要找電工停電后進行。
三、住家戶晾曬衣服的鐵絲和電線要保持足夠距離,堅決禁止在電線上晾曬衣物。
四、小水泵、脫粒機、清糧機等用電設備,不準帶電移動,不準掛鉤接電,不準使用破股線,不準使用地爬線,攔腰線。
五、小家戶在照明設備方面嚴禁用手摸燈頭,開關插座以及其它家和電器金屬外殼。有損壞、老化漏電及時找電工修理或更換。嚴禁使用不合格燈頭、燈線、開關、插座等用電設備。用電設備要保持清潔完好,燈線不要過長或恍動。
六、堅決禁止和設電網防盜、防竊、捕魚、狩獵、捕鼠和滅害,嚴禁使用“一線一地”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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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每人次扣罰當事人10元,并扣所在部門、車間的安全經濟考核分0.5分。
1.1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上崗穿拖鞋、二頭空涼鞋、裙子、短褲(含西裝短褲)、赤膊或穿背心。穿長大褂必須穿長褲。
1.2車輛帶病使用,廠區內超速、超載、超高、超長、超額乘人、電瓶車客貨混載、升降機人貨混載等違章行駛及亂停放者。
1.3多人作業的沖壓設備、升降機無專人操作開關。
1.4電源線無故穿越安全通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電源接線板、電動工具
1.5操作者擅自離崗者。
1.6擅自占用安全通道者。
1.7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失靈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能及時反映。
1.8進出要害部位不登記或不服從管理者。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每一人次罰款20元,并扣所在部門、車間的安全經濟考核分1分。
2.1操作旋轉機床,鉆床戴手套。(有安全防護手套除外)。
2.2操作沖床時,手入模口作業,小件沖制不使用手工工具。
2.3特殊工種無安全操作證進行作業者。
2.4未經危險作業審批而進行危險作業。
2.5亂拉、亂接臨時電器線路。
2.6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7任意、私自拆除設備安全裝置及安全設施。
2.8任意排放亂倒廢水、廢油。對環境造成污染者,加倍處罰并追究法律責任。
2.9其他違章行為。
3.對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一般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扣罰50~100元,并扣所在部門、車間的安全經濟責任分2分。
4.對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輕傷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扣罰100~300元,并扣所在部門、車間的安全經濟責任分3分。
5.對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傷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扣罰300~500元,并扣所在部門、車間的`安全經濟責任分3分。
6.對造成死亡以上事故的有關責任人,由公司按廠紀廠規予以嚴肅處理(警告、記過、開除、辭退等,如違法亂紀造成事故的則追究法律責任)。
7.凡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安全生產認真負責、表現積極的部門、車間和個人,年終經過評比,公司將給予適當的獎勵。
8.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和場所。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10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計)為限。
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對于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五)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筑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范、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當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并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并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并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實施安全監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并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筑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對職責范圍內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11
1.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每月中旬末,下旬初對各項目部的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其它時間也要經常深入現場巡視安全工作情況;
(2)項目部:每月的15日和30日為安全檢查日,不得少于兩次;
(3)班組:每月的8日.18日和28日為各班組安全檢查日,一個月不得少于3次;
(4)項目部由施工隊長.班組組長分別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對所轄范圍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
(5)安全檢查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狀況做出評價;
(6)安全處進行安全檢查或日常巡視安全工作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問題,要給項目部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按“三定”原則限期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驗收;
(7)安全檢查除安全達標檢查外,主要是四個方面:一是查人(人的不安全行為);二是查物(物的不安全狀態);三是查資料(看資料是否齊全);四是查文明施工(主要查“場容場貌”.“工地衛生”.“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的實施)。檢查的依據,按照國家建設部JC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總站《關于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8)各級管理人員和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嚴禁在工作時間內喝酒,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9)檢查各級.各部門安全責任的執行落實效果,并向領導報告情況;
(10)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表揚好人好事,同時也總結事故教訓,處罰違章事故的責任者,改進安全管理工作;
(11)處理重大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群眾從中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部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領導者)受不到處理不放過。
2.安全技術交底與驗收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按有關規范.規定.標準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龍門架與井子架.外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等施工搭設方案和設計方案,并報經公司技術部門審批后,向作業人員做技術交底;
(2)搭設完畢,項目部必須對龍門架與井子架.外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的安裝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龍門架與井子架,經項目部初驗合格后報公司安全處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凡經項目部.公司驗收不合格的架具.用電設施不準投入使用,否則誰讓使誰承擔責任;
(3)嚴格執行第十三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十六項規定。在各項工程中必須按各自的安全技術措施操作和設防護設施及穿戴防護用品。需要編制施工方案的應先編制方案,方案經公司技術部門審批后實施并做交底;
(4)項目部新開工程向各級安全監督部門申報《施工安全許可證》時可將一至十六項原文復印作為申附件報材料。(不準對外單位借用或復印)
3.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含密目式安全網).漏電保護器等“四寶”用品,必須正確使用匹配。采購時必須有省.市級安全監督站頒發的《準用證》上述產品沒有《準用證》的一律不準使用;
(2)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二米以上高處作業在沒有防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建筑物無論是結構砌磚,裝腳手架或防護用腳手架從地面3.2米
處掛設密目式安全網.立網和設底網;(大眼平網)立網掛設在腳手架立桿內側并要橫掛;上下網邊與腳手架大橫桿系牢;
(3)“四寶”用品要定期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對掛設的安全網要經常檢查.維護,底網和隨層網內不準有雜物;
(4)“四寶”用品入庫后嚴禁放在潮濕處,庫房應通風防潮;
(5)使用三年以上的安全帽.安全帶和一年以上的'安全網要經檢測后,認定合格和才能繼續使用,否則不能使用。由于沒有經驗,檢測發放使用后,引發事故由發放人負責。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施工現場發生工傷不滿八小時由安全員根據傷者傷情做好記錄,每月底前將工傷事故登記表報公司;
(2)輕傷事故(休假八小時以上)向現場負責人匯報,24小時內向公司安全處匯報,填寫《企業職工因工負傷登記表》一式兩份報公司安全處;
(3)發生傷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事故,經濟損失重大,應用快速方法向上逐級報告;
(4)保護好事故現場和搶救傷員,控制事故擴大,減少經濟損失;
(5)配合總承包方隊事故調查工作。
5.現場消防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堅持消防工作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
(2)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和群眾消防組織。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對消防工作要明確分工,一旦發生火災誰負責報警,誰負責消防車的向導,誰負責現場滅火,誰負責對人員搶救等要落實到人,工作有序。
(3)事故現場的木制作棚.庫房等附近必須設臵消防器材和滅火器;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12
為進一步加強對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交通責任事故的發生,根據市局(有限公司)《xx煙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xx區煙草專賣局(營銷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一章組織規定
第一條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駕車,誰負責”和“安全職能部門監督管理”的原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xx煙草系統內所有部門、科室。
第三條嚴格遵守規定。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駕駛人員以及車輛交通安全的檢查、監督和指導。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設在綜合辦公室,具體負責對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和檢查督導。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主任:
安全管理員:
第五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指派專人擔任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培訓,負責對車輛掛牌、維護、年檢、保險、維修、油料使用、非工作時間用車、事故處理以及車輛衛生進行統一考核監督管理。并設立車輛及在崗駕駛員檔案,做到一車一檔,一人一檔。
第六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使用、油料、維修考核等規章制度,完善車管部門、車管人員及駕駛員等各級職責。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職責履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各級車管部門及駕駛員應自覺服從監督管理。
第七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持有《中國煙草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的人員,須與局(營銷部)領導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八條駕駛員上崗條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齡、未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無劣跡、身體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5周歲以下。
(二)上崗前經理論、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后,方可錄用。
(三)上崗駕駛員應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持有《上崗證》。
(四)《上崗證》的發放和管理堅持“從嚴控制,分級負責”的原則。除車輛歸口管理部門領導外,其他任何領導(副科級以上)不予辦理《上崗證》,不得駕駛公車。
(五)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配合市局(有限公司)安保科每年審驗一次《上崗證》,對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視情給予緩審,直至吊銷《上崗證》。對已調離駕駛員崗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收回《上崗證》。
第九條在崗駕駛員每人每年須向所在單位繳納1000元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駕駛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內容有:理論教育和考試情況;安全行駛及獎懲情況;事故登記和處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駕駛人員要牢記“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謹慎駕駛,安全行車。
第十二條提高安全意識,講究文明禮貌,做到七不開,即:有經驗不開英雄車,技術好不開冒險車,路面好不開僥幸車,行人少不開麻痹車,任務重不開急躁車,心里煩躁不開斗氣車,無交警不開自由車。
第十三條嚴禁駕駛員酒后開車。嚴禁違章超車、超速、超載行駛;嚴禁爭道強行,疲勞駕駛。
第十四條xx區局(營銷部)所有專職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確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車輛管理
第十五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和保管機動車輛檔案,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有:車輛的購置、維護保養情況;車容車貌和日常管理情況等。
第十六條車輛要符合安全運行條件,堅持三查(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四勤(勤檢查、勤潤滑、勤緊固、勤保養)制度,確保車況良好。
第十七條對機動車輛的使用應實行《派車單》制度。各送貨車輛只能按規定路線行駛,專賣稽查用車只能用于專賣稽查管理,嚴禁擅自改變使用范圍。其他工作用車,先由用車單位、部門領導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之后由車輛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把關審批,再開據《派車單》。所有用車必須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節假日期間的車輛使用,對非生產經營車輛和非值班車輛堅持“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駛證、交上崗證、定點封存車輛)。
第十九條租用系統外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車輛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并簽定《租賃合同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嚴禁非在崗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開公車,嚴禁駕駛員以公名義私自出車。一經發現,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車管部門負責人、非在崗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須寫出書面檢查,并處以非在崗駕駛員、非駕駛員、在崗駕駛員200元的罰款。
(二)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經濟損失(含醫療費用),由當事駕駛員全部承擔。正式工駕駛員待崗一個月,外聘人員予以辭退。扣罰有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工資50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
(三)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駕駛員承擔。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按有關規定對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車輛的維修、加油及各種手續證件辦理,由車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具體操作實施,所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
第二十二條要嚴格按照時間規定對車輛進行保養維護,車輛出現較大故障由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鑒定并報局(部)領導簽字批準后,送指定修理廠維修。外出車輛出現故障急需維修時,應先告知車輛歸口管理部門,取得領導批準后,方可維修。
第二十三條帶車外出執行任務時,帶車人應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監督,帶車人因不盡職責而發生交通事故,將追究帶車人的管理責任。帶車人和司機要做好車輛的看護管理工作,防止車輛被盜和損壞。
第二十四條班后一律將車停放在單位院內;車庫內嚴禁堆放雜物擠占車輛,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將分別處以30—50元的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第五章加油管理
第二十五條車輛用油實施統一管理,實行加油單(本、卡)制,駕駛員憑加油單(本、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不能打白條,其他所用油料由車輛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購買、結算。長途車輛需要在外地加油的,應開據正規發票,歸隊后將加油憑證交給車輛歸口管理部門驗證,簽字后方可報銷。根據所有車輛狀況逐一制定耗油標準并做記錄,月底進行考核,實行節獎超罰制度。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題交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小時。每周必須召開一次交通安全例會,要有詳細的會議記錄及人員簽到記錄。
第二十七條教育內容要貼近工作實際,其內容:有關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車輛電路、機械常識、車輛簡單故障的排除,職業道德、相關規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提倡駕駛人員自學,利用業余時間,認真學習各項交通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法制觀念,增強交通安全防范意識。
第二十九條駕駛人員要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安全學習和考試,無故缺勤者,罰款自理。
第三十條通過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使每一名駕駛人員都熟知交通法規和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理論常識,確保車輛安全行駛,遏制交通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每半年組織駕駛員進行一次考試,成績合格者續崗,不合格者待崗學習,再進行補考,當月內連續三次考試不及格者,正式工調離本崗位,外聘駕駛員應予辭退。
第七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應保護好現場,實施必要的搶救,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單位報案。及時向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或主要領導報告事故的大小、性質、經濟損失等情況,并于12小時內向市局(有限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報告詳情。不得隱瞞不報。
第三十三條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部門、科室主要領導必須迅速趕赴出事地點,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處理。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全過程。
第三十四條按照“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發生事故科室要以書面的形式及時將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果報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獎勵原則
(一)各科室應把安全管理作為重要獎勵內容,積極開展“優秀駕駛員”活動,以此來調動工作積極性,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二)當年內未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在崗駕駛員,局(部)給予通報表彰,返還當年上繳的風險抵押金,再獎勵與上繳風險抵押金同等數額的獎金。
第三十六條處罰標準
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的駕駛員,依責任的大小,按下列標準給予處罰。
(一)負全部責任的,扣罰全部風險抵押金,再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二)負主要責任的,扣罰8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80%的經濟損失。
(三)負同等責任的,扣罰5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50%的經濟損失。
(四)負次要責任的,扣罰1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10%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領導干部擅自駕駛公車,處以500元的罰款,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飲酒和醉酒駕車的處罰
(一)飲酒駕車的處罰
1.違反第一次:外聘駕駛員予以辭退;正式工駕駛員扣罰3個月的工資和6個月的所有獎金。
2.違反第二次:正式工駕駛員扣罰6個月的工資和12個月的所有獎金及全部安全責任金。
(二)醉酒駕車的處罰
1.違反第一次:外聘駕駛員扣罰個人繳納的全部風險抵押金,并予以辭退;正式工駕駛員扣罰12個月的工資和12個月的所有獎金,只發最低生活費,并待崗半年。
2.違反第二次:經市局(有限公司)批準,正式工駕駛員開除公職。
第三十九條因違反規定而發生事故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個人承擔,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本章未列出的其它違規行為,按本單位及其它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發生責任事故隱瞞不報,一旦核實,部門、科室主要領導承擔與責任人等同的處罰金。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局(營銷部)交通安全責任部門也是監督管理部門,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十三條“領導干部”是指局(部)副局長(副經理、工會主席)以上干部。
第四十四條“經濟損失”是指保險公司賠償以外的金額。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xx區局(營銷部)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或市局(有限公司)《xx煙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或《xx煙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為準。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13
為了讓本公司現在崗位所使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為最新有效版本,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公司應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結合本公司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是對本公司所設崗位所使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評審和修訂的管理制度和原則。
二、凡在本公司內進行與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相關的活動,都必須以此作為依據。
三、對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根據公司的安全工作狀況,和生產活動情況,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2次,在實際中可根據情況,靈活調整、運用。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工作,公司必須要由公司相關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對本公司現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評審,并做好相關的記錄工作,上報給公司相關部門和領導進行通報。
四、在發生以下情況時,必須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評審。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時;
3、新建、改進、擴建、技改項目
4、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修訂,根據公司的安全工作狀況,和生產活動情況,以及需要修訂和整改的嚴重性、迫切性,原則上應該在評審報告和結論出來的一個星期內對此進行整改和修訂。修訂和整改完后應及時將修訂和整改的結果上報給相關部門和領導,以便執行。
五、本規定為本公司進行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度,必須嚴格遵守。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屬各部門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公司各部門與已進、新進公司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人力資源部、環保企業安全委員會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6.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并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產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項
第二十二條、防火安全事項如下: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占、損毀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廠區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消防通道、消防標示、消防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消防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消防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為它用或圈占,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4、消防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設有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消防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消防專用配電柜或獨立回路,確保消防電源的可靠性;設有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的地點,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并與生產設備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準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廠區、倉庫區吸煙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廢棄的沾油纖維物品,如:手套,棉紗等,以及可燃物品,應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廢料、廢渣,如廢汽油、煤油、機油、催化劑等不準隨意亂倒,必須回收集中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者;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四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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