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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更好地推進項目實施,并進一步夯實投資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提高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省、市、區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范圍及有關管理內容和方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以及計劃外的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維修等項目均在統計范圍內。
二、管理原則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不得謊報、漏報、瞞報、遲報和誤報”和數出一門的原則確保投資統計的及時、準確、全面。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貫徹執行公司統計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區統計局和公司的'要求統一對外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各部門上報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檢查監督,對不真實的情況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三、管理方法
各部門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統計工作,項目代表負責所屬項目的數據統計,具體工作如下:
1、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各施工單位聯系,取得本月項目實際進度,審核后,要求各施工單位于23日前將該項目工程進度表完成簽章(必須有施工方、監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簽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匯總后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門。
2、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房屋征收部門聯系,收集項目征收款的支付情況,并告知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于25前到區土儲中心復印相關票據,及時統計入固投報表。
3、項目代表必須按項目建立各項目固投完成情況統計臺賬,一個項目一個臺賬,及時掌握所管項目的固投完成情況,臺賬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財務部根據項目代表上報的工程進度表及其他費用支付憑證,及時、準確填報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并按區統計局、區發改局規定的時限上報。并同時完善公司固投統計臺賬、固投資料的整理等。
四、填報要求
新入庫億元項目公司財務部必須于當月15日前上報區統計局,該項目代表必須于13日前準備好以下資料:
1、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購置土地面積、土地購置費、房屋建筑面積、主要單項工程或系統工程、購置設備情況等);
2、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
3、項目現場照片;
4、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5、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
6、項目的整體設計;
7、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合同);
9、項目規劃許可手續;
10、項目環評文件;
五、檢查、考核與獎懲
本辦法執行情況由財務部每月進行檢查和考核,考核內容為本辦法規定管理內容部分,考核情況與公司有關獎勵考核辦法掛鉤。未按本辦法完成工作,不按時限提供資料的項目代表,經財務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進行處罰。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杭州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保障投資資金的安全,實現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資管集團相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投資,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運用非公開方式所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投資,謀求股權增值后轉讓獲利的經營行為。
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資入股;
(二)股權受讓;
投資內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過從事對以國內長三角、珠三角為重點區域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現代服務、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環保節能、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
第四條投資應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集約化經營為手段,須堅持以下三大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確保擬投資項目以及投資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
(二)謹慎性原則: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單個項目的投資規模應當與各管理的`基金的資產總額相適應,原則上不超過資產總額的20%;
(三)效益性原則:促進資產有序運作和資源有效配置,提升資產質量,提高投資收益,確保投資效益最大化。
第五條公司投資理念:主動投資收益良好、現金流穩定、具有較大發展空間的節能、環保、健康、先進制造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適當參與團隊優秀、技術領先的高科技、高成長初創企業,最終構建一個主業突出、布局合理、回報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業務體系。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是公司的投資決策機構。依據《公司章程》,負責對公司基金投資、項目投資及退出等相關事項進行決策,給出決策意見。
第七條投資管理部是公司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未來發展和投資戰略研究;負責公司投資項目的市場開拓、策劃、論證、實施、項目退出;負責投資信息系統數據、信息錄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風險控制部是公司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對公司投資項目調查結果進行風險控制;共同參與盡職調查工作;負責投資項目的投后管理;分類處理投資項目的風險預警信息等。
第三章投資流程
第九條項目篩選
投資管理部負責項目市場開拓、項目信息收集;投資經理對有意向的項目進行初步調查,做出初步篩選。
第十條項目立項
投資經理認為有必要對項目進一步調查的,由經辦投資經理編制《項目立項審批表》(附件一),報部門經理審批后上報總經理,同意后完成立項。
第十一條項目調查
經批準立項的項目,由投資經理提出方案并報投資管理部經理批準后成立項目小組。項目小組至少由一名項目負責人、一名調查輔助人組成,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配備法務和財務專業人員。
項目負責人應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擔當。項目小組應在項目立項后15日內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工作。
項目負責人根據擬投資項目材料和盡職調查結果,撰寫《項目投資建議書》(附件二)。
風險控制部根據投資管理部提交的《項目投資建議書》對擬投資的項目進行全面的風險調查與評估,根據實際需要參與重大項目的實地盡職調查工作及投資方案設計、談判工作,撰寫風險評估報告,給出風險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投決會決策
投資項目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后,由投資管理部將《項目投資建議書》等材料提前2個工作日提交投決會各成員,召集投決會,根據投決會議事規則進行審議表決,并出具《投決會評審意見表》(附件三)。
第十三條項目投資
經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由投資管理部負責辦理投資事宜,項目小組及其他部門進行協助。
第十四條擬投資項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資的,公司應將該情況及時通報投決會,并出具《項目撤銷表》(附件四)以備查閱。
第十五條項目投資完成后,項目小組將該項目全流程相關文件及重要資料建檔成冊,移交綜合管理部統一保管。
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完成投資后,由投資項目負責人和風險管理人員共同組成投后管理小組,專人對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匯總、形成投后管理報告等材料提交本級審計風控部。
第五章投資退出
第十七條項目主體應根據被投資公司發展狀況,制定相應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資項目退出意見表》(附件五)。
第十八條經投決會通過的投資退出方案,由投決會授權投資管理部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投資項目成功退出后,投資管理部向公司總經理提交項目總結報告,經總經理核查后通報董事會,同時備案留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有與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投資全過程與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結合使用,如與信息系統之要求不符,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富榮集團項目投資行為,防范和控制投資風險,完善項目投資的后續管理,保障公司資產安全和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
適用于富榮集團所有投資項目。
第三條 職責:
(一)項目前期工作階段,項目發展部經理為項目負責人。
(二)項目籌建階段,本公司確定的籌建機構負責人為項目負責人。
(三)投資項目運營以后,本公司派往項目公司管理崗位的人員為項目負責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為項目負責人。
第四條 定義:
(一)項目投資
項目投資是指本公司以贏利為目的,獨資或與他人合資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活動,以及與其他投資人、技術持有人合作開發或建設的活動
(二)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指本公司以項目投資方式獨資或與他人合資設立的經營實體,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
(三)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本公司全資設立,由本公司直接管理、財務獨立核算的非法人經營實體
(四)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資或與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資占股東權益超過50%的企業法人
(五)參股公司
參股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資或與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資占股東權益不足50%的企業法人
第二章 項目投資的管理體系
第五條 公司對項目投資實行額度授權和計劃管理。年初由總裁組織擬定公司項目投資計劃和控制額度,經董事會研究通過后批準執行。單項1億元以下的主營項目投資和3,000萬元以下的非主營項目投資由總裁組織擬定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批準實施;
第六條 項目投資的管理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自篩選項目被批準立項,至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研究通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批準實施為止,為項目前期工作階段;
(二)自項目被批準實施,至完成項目公司的工商登記注冊或項目工程建成投產,為項目籌建階段;
(三)自項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冊登記依法取得經營資格、非法人項目依法成立或項目工程竣工投產后,為項目運營階段。
第七條 項目投資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
(一)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公司投資管理部經理為項目負責人。
(二)項目籌建階段,本公司確定的籌建機構負責人為項目負責人。
(三)投資項目運營以后,本公司派往項目公司管理崗位的人員為項目負責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為項目負責人。
第八條 項目發展部是本公司負責管理項目投資前期和籌建階段工作的主管部門。項目投資進入運營階段,辦公室、項目發展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是項目投資相關業務的主管部門;
第三章 項目投資的基本原則與決策程序
第九條 項目投資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堅持效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和量力而行的原則。
第十條 選擇擬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公司戰略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和經營范圍;
(二)項目具有廣泛市場空間和較長的產品生命周期;
(三)項目符合本公司規模經濟效益的要求,有較高的投資收益率和發展前景;
(四)與本公司現實的管理水平和籌資能力相適應;
(五)合作方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高的資產質量、較強的管理團隊;
(六)項目所在地有合適的地理位置和優越的政策環境;
(七)項目采用的技術裝備符合當代經濟技術水準的要求,具有較強的先進性。
第十一條 本公司項目投資決策實行“二評三審”制度,主要決策程序包括:
(一)總裁審查批準項目發展部的選項;
(二)組織初步市場調研和技術考察,編制項目建議書;
(三)總裁辦公會對項目建議書審查后批準立項;
(四)對擬投項目組織初步評審和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總裁批準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請董事會再次組織專家評審或技術論證;
(六)董事會審查批準擬投資項目實施。
第四章 項目投資的前期工作與決策
第一節 選項
第十二條 公司項目發展部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多渠道積極尋找項目。
第十五條 公司鼓勵內部職工積極推薦項目。內部員工推薦項目實施后確有較好收益或成效者,公司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 項目發展部負責對項目的收集、調研、預選,實行分類管理,建立項目儲備庫。對符合當年投資計劃要求、具備申請立項條件的備選項目,由項目發展部經理確定一名人員為項目經理,全程負責掌握該項目投資決策進度、實施動態和有關資料的內控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將擬申請立項的備選項目編寫擬投資項目概況,填入【項目投資前期管理程序冊】,項目發展部經理簽署意見并經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同意后,提請總經理書面決定是否同意該項目的選項。
第二節 批準立項
第十八條 對經董事長同意選項的擬投資項目,由項目發展部組織初步調研或與合作方初步談判達成合作意向后,編制符合以下內容要求的【項目建議書】或【商業計劃書】:
(一)項目來源和背景,產業政策背景和技術進步要求等;
(二)項目實施所需條件、市場需求、政策環境初步分析與預測;
(三)項目實施或與他人合作的形式方法與步驟;
(四)經濟效益與經營風險的初步分析;
(五)技術查新報告與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發展部依據市場調研、資料查詢、走訪業內人士和技術專家對認為應當立項的項目,填寫【擬投資項目立項申請表】(即項目投資開發輸入表),主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后,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同意立項。
第二十條 總裁辦公會應當對【項目建議書】的內容認真進行研究審查,決定同意立項的擬投項目,正式進入前期工作,可以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顧問參加的項目工作小組。
第二十一條 經初步考察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立項;已經立項的應當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撤消立項,終止前期工作: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
(二)項目投資后三年內回報率明顯低于銀行貸款利率的;
(三)項目投資額度過大,可能使本公司資產負債率超出合理比率的;
(四)擬投項目涉及本公司不熟悉的行業、產業,尚無合適的專門管理人才,有可能會導致項目投資失敗的;
(五)擬投項目技術工藝或技術裝備缺乏先進性,項目產品缺乏競爭力的;
(六)擬合作方資金實力較弱,市場形象不佳或管理團隊素質較差的;
(七)項目市場前景不明或已有類似技術、產品替代的。
第二十二條 經總裁辦公會議批準立項后,方可正式進入項目前期工作階段。項目發展部負責將已批準立項的項目建議書和總裁辦公會的具體意見報董事會備案。
第三節 項目投資的初步評審和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三條 擬投資項目經批準立項后,由項目發展部組織包括財務顧問、投資或專業顧問、公司經營法律顧問在內的專家依據項目建議書的內容對該項目進行初步評審,必要時報請總裁同意召開有公司高管人員和相關部門參加的專家論證會。
第二十四條 初步評審和專家論證的情況記入【項目投資開發評審記錄表】,編制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連同該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意向性合作協議、項目公司組成方案、合同章程草案等材料一并匯編成上報董事會的提案。
第二十五條 編制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工業項目為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其他類型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在此基礎上調整內容:
(一)總論;
(二)市場需求分析和項目擬建規模;
(三)原材料、燃料及公共設施情況;
(四)項目所在地的經濟政策環境、建設條件與廠址方案;
(五)初步設計方案或構想;
(六)環境評價與環保措施方案;
(七)生產組織、勞動定員及人員培訓;
(八)項目實施進度;
(九)投資方式、資金規模和項目公司的股本結構;
(十)資金來源及經濟效益分析;
(十一)投資風險分析與應對措施;
(十二)是否可行的結論性綜述。
第四節 項目投資的決策
第二十六條 總裁直接批準或召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向董事會提交項目投資的預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依照其工作細則,組織有關專家對經理班子報來的擬投資項目預案,再次進行專家論證后,提交董事會研究決定是否批準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董事會通過決議批準實施的項目,應當填寫【投資項目開發確認記錄表】
第五章 項目籌建階段工作
第一節 項目籌建階段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九條 項目投資進入籌建階段后,投資款尚未撥付或者雖已撥款而在建工程尚未開工時,發現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停止繼續投資或終止繼續合作:
(一)預計項目建成后投資總額將超出可研預算10%以上的;
(二)采用的技術工藝或技術裝備明顯落后,投產后難以達到預期技術和工藝質量要求的;
(三)同類項目上馬、同業競爭嚴重,項目產品將失去較大市場份額的;
(四)項目所在地政策環境惡化,無法保證優惠政策落實或無法達到項目預計收益的;
(五)合作方發生重大變故、違約撤資或出資不實、弄虛作假,有意變現或故意抽逃資金的;
(六)發生不可預見的其他情形,致使投資或合作開發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三十條 本公司投入資金已經到位、或項目工程已經開工的項目發現存在或出現上述情形時,該項目負責人應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本公司經濟損失,并及時向總裁提出善后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節 項目投資撥款方式和超額資金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實施的項目投資的資金采用分階段按計劃進度撥付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項目投資經批準立項后方可動用前期費,前期選項費用由公司辦公經費列支;進入籌建階段方可撥付少量開辦費。項目公司建成或項目工程竣工后,前期費和開辦費應當沖抵投資款額;正式簽署工程施工協議或項目公司發起協議后方可撥付項目投資資本金。本公司直接投資的非法人項目的投資款項應當按實際進度撥付
第三十三條 項目總投資大于被批準的投資總額不超過10%,其中按股比應由我公司分擔的.部分,應當由項目公司與本公司簽署借款協議,按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標準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三十四條 項目投資款項的撥付實行聯簽制度。前期費支出由項目發展部經理提出申請,主管副總審核,財務部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2人批準;開辦費、投資款、項目公司必需的流動資金和股東借款,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主管副總審核,財務部門負責復核后,由財務總監、總裁和董事長3人批準。
第六章 項目運營階段工作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發現項目公司即將出現或已經出現以下情形時,應立即向總裁或分管副總裁匯報:
(一)項目公司做出行為違背公司章程或違反合同、協議,有可能使本公司遭受損失的;
(二)項目公司出現重大變故或做出重大決策而我方項目負責人未能及時知情,或無法通過合法程序使得我方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
(三)項目公司做出符合本規定中5.3.4規定情形的行為,有可能違背本公司意志,已經、正在或即將侵害本公司權益的;
(四)項目負責人認為必須及時匯報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責任人,項目公司出現本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規定應當披露的情形時,項目負責人應當立即向總裁或分管副總裁報告,并于當日向主管部門書面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責、扎實工作,確保任職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規范管理,自覺維護本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本公司的控股地位和資產收益。
第三十八條 控股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在其任職公司做出以下決策行為時,應當事先向本公司書面請示,按本公司有關決策程序批準的方案執行,努力使其任職公司的決策行為符合本公司的意志和利益:
(一)經營方針和生產經營計劃發生重大變更或做出重大經營決策的;
(二)做出諸如投資、舉債、抵押、擔保、資產重組、股權轉讓、重大固定資產新建、改造及重要裝備更新購置等決定的;
(三)決定聘任或變更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決定財務決算報告、財務預算報告、利潤分配方案;
(五)項目負責人認為應當向本公司請示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時出席任職公司的有關會議,并就需要表決的事項代表本公司依法行使表決權;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書面委托在該項目公司任職的本公司其他人員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員代為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條 項目負責人在接到項目公司的會議通知后,應當在二日內將會議議題和對本公司應當表明的態度或表決意見的建議,書面報分管副總裁和總裁,由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主持專題研究,形成本公司的基本態度和表決意見,經董事長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堅持原則,誠信盡責,勇于維護本公司和任職公司的利益,在項目公司重要會議上,不得擅自發表與本公司意志相悖的意見,不得投票贊成與本公司決定相異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出席項目公司有關會議后,應當及時將會議結果和其他有關重要情況書面報分管副總裁和總裁,并向項目發展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未經本公司依法授權,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本公司名義簽署經濟合同或做出經營行為。
第四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將其所負責的項目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的主要情況以書面材料,每季度末定期向分管副總裁和總裁報告,并按業務歸屬分別向本公司主管部門備案;項目負責人任期屆滿或由于其他原因離任時應當及時向本公司提交《項目負責人任期報告》。
第四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在任職間有杰出表現的,經總裁辦公會研究決定,可以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在任期內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依法定程序撤銷其項目任職并給予適當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權謀私或濫用職權給本公司或任職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嚴重失職或疏忽監管,使任職公司發生重大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能認真履行有關董事、監事權利和義務與職責,致使本公司或任職公司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犯有其他嚴重錯誤。
第四十七條 本公司出席項目公司、項目投資的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中心檔案室跟據國家檔案法規、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和ISO9002《質量手冊》中的內控規定,實行歸口管理,項目發展部協助中心檔案室做好項目投資有關資料的收集、清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第四十八條 項目投資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前期工作階段的項目背景、市場調研資料、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及評審結果,經理辦公會、董事會研究、審議通過實施項目的會議記錄、提案、決議等;
(二)項目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的方案、合同、設備采購方案與合同、與合作方的往來函電、談判紀要和簽署的各類意向、鑒定文書等重要文件;
(三)項目公司發起協議、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書、工商登記注冊的全套報批文件、營業執照和企業代碼復印件及各級政府有關該項目的各種批復文件;
(四)項目運行后的反映公司權益的各種報表、文件、資料和重大合同副本;
(五)與項目投資相關的技術書籍、圖表畫冊、電子文檔和視聽資料等;
(六)公司檔案管理規定應當歸檔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四十九條 前款規定的項目投資資料原件應當一律由本公司中心檔案室歸檔,依法永久或長期保存,各經辦部門可以自留副本或復制件。
第五十條 項目發展部項目經理負責項目投資前期和籌建階段檔案資料的催索、收集、整理、立卷;各類檔案資料在所涉事項發生后1個月內,由項目負責人報送業務主管部門清理立卷后,統一向中心檔案室報送歸檔。
第五十一條 按公司要求上報各部門的有關報告,由有關各部門負責及時清理立卷,年終負責歸檔。
第五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均不得跨年度自行散存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
第五十三條 遵循完備、整齊、分類檢索、易于查找的原則對項目投資檔案實施有效管理,為公司經營、決策及依法維護公司權益提供證據或范例。
第五十四條 相關部門如有必需,可留存復印件,但借閱或復制已經歸檔的文件資料應當遵守公司《質量手冊》中關于文件和記錄控制條款,辦理登記手續,并履行保密義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總裁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4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范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范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審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項目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并應及時匯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信息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項目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項目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與審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信息。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
第12條投資項目審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審核,并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方式指定項目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項目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項目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并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項目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并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項目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項目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項目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準。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項目負責人對投資項目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項目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項目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信息報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系了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于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或其他獲悉信息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基金投資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高效、科學地進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優質的投資管理服務,維護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明確基金投資管理的業務流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制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大綱》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與基金投資管理工作直接相關的所有部門和員工,以及運用基金資產進行證券投資的全過程。
第二章
投資管理基本原則第四條基金投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堅持規范、穩健、高效的投資原則。
第五條基金投資的管理原則是分級管理、明確授權、規范操作、嚴格監管。堅持投資決策中權利與相關責任對稱的原則,做到決策有效、責任明確。
第六條基金的投資管理方式采取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第七條在投資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資理念,又要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格)制定相應的投資原則。
第八條投資管理過程中嚴格執行投資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條適應市場波動性的特點,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險)及基金投資目標,適當開展相機抉擇投資。
第十條公司投資管理的首要原則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資者,了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收益期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以受托人的職責精神、職業素質和長遠的眼光為投資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財服務。
第十一條投資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則
(一)長期投資的原則。公司信奉并遵循長期投資原則,致力于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長期穩定的收益。每個基金都將根據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礎上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不過多地局限于短線市場機會的尋找,而是以基本分析為基礎,著眼于發現不同行業和公司的長期成長潛力,從而分享中國經濟長期成長所帶來的收益,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長期、穩定、安全的收益。
(二)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各基金在構建投資組合時,追求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即在一定的風險控制目標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術,通過選擇收益性和成長性高的證券,盡可能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
或者是以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為目標,利用風險分析技術,通過選擇風險低的證券和波動互補的證券,盡可能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從而實現風險與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公司的目標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風險調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資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通過選擇多種不同的投資品種,通過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統一。
(四)流動性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充分考慮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的流動性,以及投資組合整體的流動性,降低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流動性與收益性的統一。
(五)全方位的風險控制原則。公司將全面的風險控制貫穿于投資管理的全過程,一方面在投資管理團隊內建立從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到投資跟蹤全過程中的全程風險控制;另一方面公司專門設立了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領導下的監察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對投資過程的合理、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風險進行專門的獨立的監控。對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進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
第十二條公司及有關投資業務人員應當關注并接受社會公眾對基金證券投資交易行為的合理評論和監督。公司應及時根據證券交易制度的修訂調整,修正基金的證券投資和交易行為。
第三章投資管理的決策體制
第十三條基金投資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門及相關責任人: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二)風險控制辦公會
(三)分管領導(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總監)
(四)基金經理
(五)研究部
(六)交易室
(七)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
(八)監察稽核部
第十四條基金投資管理組織結構圖風險控制辦公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資投領產資匯導配授報投置權工資作團隊基分管領導投金資上風合報控險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規方制異評性案風交常估監察稽核部審險易交、查監易控投資管理部控報制告基金事務部中央交易室基金經理研究部決策投資指令支持指令傳達研究運作交易需求反饋核對
第十五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研究總監以及公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其他投資相關人員組成。
投資總監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在投委會授權權限范圍內實施投資計劃,超出其權限范圍的投資計劃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基金投資程序及權限設置;
(2)根據基金的《基金合同》確定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以及投資限制;
(3)討論基金經理定期出具的《投資策略報告》以及研究部的研究策略報告,審定各基金資產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資產在不同市場、股票、債券、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基金資產在重點市場、行業、產業、板塊之間的分配比例及融資規模,并根據市場形勢對資產配置方案進行調整;
(4)批準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及調整;
(5)制定基金投資授權方案,對分管領導、基金經理作出投資授權,對超出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做出決定;
(6)評價基金經理的工作績效;
(7)定期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基金投資風險評估和投資績效分析報告進行討論,并執行適當的策略、程序和方法盡量減輕投資風險。
第十六條投資總監投資總監負責公司具體投資管理技術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投資管理流程、環節和事宜,保證基金的投資行為合法合規;
(2)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負責召開例行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3)協助制定公司發展短、中、長期投資政策、策略和計劃;
(4)執行投資組合管理團隊的投資決策流程,包括資產配置、行業和公司選擇、風險分析和管理;
(5)落實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按期達到投資決策委員會所制定的目標;
(6)在控制投資風險的情況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達到并保持業內一流的業績;
(7)參與制定公司產品開發計劃,并對產品開發提出建設性意見;
(8)與基金的重要客戶保持經常的溝通和聯系,向客戶闡明公司的投資理論和策略,以及良好的風險控制能力;
(9)協助支持新產品的發行。
第十七條基金經理基金經理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營運和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1)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資運作;
(2)擬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3)負責制定和執行基金投資組合方案。對超出基金經理權限的投資上報投資總監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
(4)負責制定并下達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對投資組合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業績表現進行總結,并向投資總監匯報;
(6)負責對所管理基金的運作進行階段性總結,參與撰寫基金中報、年報等公開報告;
(7)開放式基金經理負責基金流動性的直接管理并積極與基金重要客戶溝通及參與路演。基金經理下設基金經理助理,協助基金經理工作。
第十八條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重要的投資決策支持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對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走勢進行研究,出具研究策略報告,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資產配置方案提供依據;
(2)負責外部研究資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與外部研究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為基金投資建立起強大的研究平臺和信息資料庫;
(3)負責開展行業和上市公司研究,主要負責建立和維護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4)負責對關注行業內的重點上市公司進行實地調研,為基金的重倉品種提供研究報告和建議;
(5)對研究部推薦形成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調研;
(6)對固定收益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進行專項研究,提出相應的研究報告和投資建議;
(7)及時完成基金經理委托的專題研究項目;
(8)及時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務。
第十九條交易室交易室負責公司所有基金投資計劃的具體執行和內部控制。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資的交易均通過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對基金經理發出的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交易指令,有權暫停執行并立即向投資總監和監察稽核部報告。
交易室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
(2)對基金交易情況實施一線實時監控和匯報;
(3)向基金經理及時反饋交易執行情況;
(4)保管各種交易記錄、單證等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文件、資料、報表和其他材料;
(5)發現交易或市場異常及時匯報;
(6)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是公司從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會計核算以及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的業務部門。
基金事務部和財務綜合部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根據公司確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單,具體辦理開戶事宜;
(2)負責基金交易的資金調撥、交易清算等工作;
(3)負責基金會計工作;
(4)負責基金的開戶、申購、贖回、登記和基金清算等工作;
(5)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反映注冊登記和基金清算中出現的問題;
(6)負責編制基金的各項定期報告,提供基金臨時報告所要求的相關內容;
(7)負責編制定期的基金客戶對賬單;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部作為基金投資的合規性檢查部門,主要是對投資決策程序和運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補救措施;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察稽核;對外發布基金信息的審核。
第二十二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研究部下設風險管理組,通過建立并運用有關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識別和度量公司經營中所承受的投資風險、運作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的職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并向公司各部門和員工及時傳達;
2.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特點和需求,制定投資領域的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戰略,并監督其執行;
3.根據公司經營的策略、規模、復雜程序和可承受的風險,建立定量化的風險評估(識別-度量-分析)方法和工具;
4.建立并遵循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規和客戶需求的各項風險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投資表現標準并結合國內基金運作慣例的基金業績計算方法;
7.發展一套國內外領先水準的數量化的投資風險與績效評估系統,確保對基金投資風險和基金投資績效進行科學化、準確化、標準化、定量化的評估;
8.定期向決策和管理層提交風險報告,如發現任何重大偏差,應立即向管理層匯報;
9.及時提供基金投資風險和績效數據,滿足公司各業務相關部門及其他用戶的不同需求(包括基金經理、市場營銷部門、產品代銷機構及基金持有人);
10.依據風險控制辦公會的指示對各項風險課題進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廣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
第二十三條風險控制辦公會風險控制辦公會是公司總經理領導下的常設機構,是公司的最高風險控制機構。風險控制辦公會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市場部經理、投資管理部經理、研究部經理、財務綜合部經理、基金事務部經理、信息技術部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組成。風險控制辦公會在公司投資管理流程中的職能主要是:
1.負責指導建立完備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系統工具并監督實施,以確保公司的商業運作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2.負責培育公司風險管理文化;
制定政策,通過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意識和能力;
3.建立公司風險控制的策略、原則和具體制度,并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
4.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包括產品開發、市場推廣和營銷、投資管理、基金營運和客戶服務)進行討論和5.對公司自有資產和基金資產管理中潛在的風險進行系統評估和研究,并提出相關方案;
6.對基金投資所使用的各種定價模型、估值模型(包括財務分析模型)以及投資品種篩選模型進行定期評估,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意見;
7.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
8.處理因公司戰略失誤或偶發事件所導致的公司聲譽風險及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9.負責公司的危機處理;
11.負責界定業務風險損失責任人及相關責任。
第四章投資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公司投資管理程序的總體框架如下圖所示:
基金合同客戶需求法律法規證券投資目標:原則、政策、限制(確定基金業績基準)
經濟研究策略研究行業研究公司研究技術分析政治、經濟、市場等相關因素、及其變化投資決策委員會:
討論基金投資策略確定基金資產配置方案投資策略聽證投資策略聽證投資全程風險控制投資全程風險控制督察長、監察稽核部、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投資限制庫基金經理:
證券組合的建立、優化、調整數量分析:
特征分析表現評估風險分析流動性分析基金市場、基金銷售、贖回和資金流動情況中央交易室:
交易執行、交易監控
第二十五條投資管理流程分為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跟蹤與反饋、投資核對與監督等五個環節,具體的流程圖如下:
確定投資原則與限制投資分析與研究投資策略(資產配置)
構造組合實現交易組合評價、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是否滿意分析原因、反饋、調整選擇交易席位研究選股維持組合持續跟蹤是否第一節投資研究
第二十六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投資研究過程中,將定期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研究聯席會議、晨會會議等會議,為投資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個月召開一次,主要決定以下事項:
(一)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需求、市場情況決定各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投資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資限制證券庫,以防止介入內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關聯交易;
(二)為基金選擇合適的業績基準,用以對基金投資績效進行評估和風險管理;
(三)就目前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與展望、貨幣政策方向及利率水準等總體經濟數據現狀進行分析討論,作為擬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四)就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策略報告》進行討論和表決,決定基金在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基金經理和研究部定期召開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確定近期工作重點:
第二十九條基金經理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自己親自調研或委托研究部對上市公司或某專題進行調研。
第三十條研究部有關研究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調研計劃,調研后應撰寫《調研簡報》和《研究報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統一平臺。
第三十一條通過晨會等業務會議,各基金經理和研究人員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對市場趨勢、行業發展狀況以及公司投資價值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
第二節投資決策
第三十二條基金投資策略報告的形成
(一)基金經理定期制作的《投資策略報告》,主要是決定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基金經理在制定資產配置方案時,除須以投資分析結論為基礎外,亦須結合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所提供的相關評估報告等資料,以進行最佳資產配置工作;
(二)基金經理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市場走勢及投資研究聯席會議的討論結果擬訂《投資策略報告》,闡述自身的投資策略,并明確下一階段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和融資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通過后,開始執行。
第三十三條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決定的形成
(一)基金對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以信用評級為重要考慮因素。隨著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的日益豐富,市場的逐步發展,公司對固定收益證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有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等)制定相應的信用等級要求,決定具體投資權限,開展投資。
(二)除了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債券投資比例限制外,公司將根據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制定對不同種類的固定收益證券的具體投資比例和金額限制、以及投資于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比例限制。
(三)各基金投資固定收益證券,必須由基金經理提出《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就總體經濟趨勢、利率變化趨勢作出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分析和操作建議。基金經理進行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時,必須依照公司的信用評級和具體權限。
第三十四條重大投資項目提案的形成對于超出基金經理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基金經理按照公司投資授權方案的規定報分管領導審批。需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的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第三十五條衍生金融產品的投資當法律法規允許基金進行衍生金融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投資時,公司根據相關法規制定和修改相關制度、風險控制措施和系統。
第三十六條投資決議的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基金經理提交的《資產配置提案》等提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討論修改并簽字確認后形成投資決議。
第三十七條投資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經理在上述投資分析完成后,為其所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組合管理,并對其投資組合負全責。
在進行投資組合之前,基金經理必須以下列事項作為投資決定之原則:
(一)基金經理有責任在風險控制的前提下,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慎重的投資決定;
(二)投資決定必須在遵守資產配置方案和風險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保證與對客戶的陳述和基金所定投資目標一致;
(三)投資決定必須遵循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與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資管理制度;
(四)在進行每個投資決定之前,應對市場現狀有充分的了解,并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五)投資決定不可過于極端(如:單日買賣過于頻繁或介入高風險投機股等);
(六)不可為提升短期業績而于基金凈值公布前期拉抬或摜壓個別公司股價。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基金經理堅持“三公”原則,以取信于基金投資人、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為宗旨,規范管理、忠于職守。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證券交易制度和規則,擾亂市場秩序;
(二)故意損害基金投資人及其它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公司、基金的商業秘密;
(五)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他人買賣股票;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其它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節投資執行
第三十九條基金所有的交易行為都通過交易室統一執行,在投資總監的領導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資訊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開運作。
第四十條投資決議的執行
(一)基金經理通過交易系統向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復核交易指令無誤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達到交易室分配給交易員執行;
(三)交易室交易員執行交易指令;
(四)當天交易結束后,交易員應將各基金交易執行結果輸入系統,提供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組作券銀清算對賬用,另當日整理《交易執行報告書》,打印當日《交易指令清單》和《成交明細表》,均一式兩份,交易員在交給基金經理確認后,保留一份備查;
(五)當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權范圍內對交易指令有異議時,或交易員認為交易指令難以操作,通過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經理提出異議時,基金經理認為仍然應該堅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經理必須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饋表》上簽署意見;
否則,基金經理必須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執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對于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和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應暫停執行該等指令,及時通知相關基金經理,并向公司分管領導、監察稽核部匯報;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電腦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統)形式下達,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書面指令和錄音電話指令。書面指令必須經基金經理書面簽名,錄音電話指令事后須由基金經理書面確認,嚴禁口頭指令。
第四十一條基金經理在同一日對同一證券發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時,中央交易室主管應拒絕執行。
第四十二條在交易執行過程中,交易人員應在指令范圍內努力控制成本,爭取最好的交易價格。并應根據市場情況隨時向基金經理通報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及對該項交易的判斷和建議,以便基金經理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第四十三條交易室應積極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況通報給分管領導、基金經理和督察長。
第四十四條新股、增發新股、配股的投資流程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資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節投資跟蹤與總結第四十五條投資管理部必須定期進行投資總結,對已發生的投資行為進行分析和總結,為未來的投資行為提供正確的方向。
(一)基金經理定期對其投資組合的近期表現與市場表現進行分析,對基金表現與業績基準的表現差異說明原因,并對投資過程中的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二)基金經理對持倉證券或需要密切關注的證券進行動態跟蹤,也可以委托研究部完成該項任務;
(三)如果發現基金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的基本面情況有變化的,基金經理和研究員可建議召開臨時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是否要修改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四)基金經理根據情況的變化,認為有必要修改資產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項目方案的,應先擬訂《投資策略報告》或《重大投資項目建議書》,報投資決策委員討論決定。
第五節投資核對與監督第四十六條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人員通過交易數據的核對,對當日交易操作進行復核,如發現有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須立刻向投資總監匯報,并同時通報監察稽核部、相關基金經理、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第五章證券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
第四十八條公司實行證券備選庫制度。證券備選庫分為: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及投資禁止庫。基金經理只能投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中的證券,禁止庫中的證券嚴禁進行投資。
第四十九條投資禁止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主要包括被ST、PT類的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因重大訴訟對公司資產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的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名單,在交易系統中設置相應的證券庫。
第五十條可投資證券備選庫的建立和維護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一般是指基金經理投資的核心庫的后備選擇對象,如果基金合同沒有特別規定,一般范圍為扣除禁選庫后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投資范圍的證券,是基金投資的核心庫的基礎。研究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資理念及基金選股標準的核心庫證券名單,必須從中挑選。
第五十一條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名單中的公司進行進一步研究和調研,并出具個股研究報告,經投資研究聯席會議上討論后,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后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將該公司列入相應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
基金經理制定或調整投資組合時,必須選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研究部對于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須持續追蹤其基本面及股價變化,并適時提出修正報告,以便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決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證券庫,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依照同樣程序建立,但無需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但必須保證相關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符合對應產品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投資禁止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若發現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庫中的股票,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6、9款所列之情形,應在第一時間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的,應在第一時間向研究部提出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若研究部無異議,則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
若研究部有異議,則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最終決定該股票是否進入投資禁止庫。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最終決定,在交易系統中做相應設置。
第五十三條由于上市公司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款所列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基金經理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賣出,但不得買入。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應在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將所持有的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全部減持完畢。
第五十四條下列股票屬于公司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本公司各基金禁止買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場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團體所控制的莊股;
5、被ST的個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7、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同時虧損不屬于短期因素所致;
9、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
第五十五條股票要進入核心庫,或從核心庫中剔除必須遵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庫調整名單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議討論未通過通過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按名單調整交易系統的股票庫提交未通過,研究部重新調整。
第六章基金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六條公司行使所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應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專人通過網絡進行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原則上應由各基金的基金經理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權或由基金經理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但基金經理可以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代為出席,或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七條公司行使所屬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監事人選選舉權,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若出現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管理層有侵害公司其它股東利益的行為時,由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本著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商討相應對策后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八條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后,相關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如認為應該參加股東大會,則應在出席前出具建議書報相關基金經理,就股東大會的議題和投票意見發表建議。基金經理在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的建議書的基礎上出具自己的意見后,一并交給分管領導審閱。分管領導核準后,指派專人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或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如事關重大,或難于決策,分管領導應將建議書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理意見。
第五十九條基金可以通過網絡投票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條被授權投票者應通過公司交易系統或其他合法常用渠道進行投票。
第六十一條被授權投票者應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在指定網絡投票系統行使投票權。
第七章投資禁止與限制
第六十二條非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額;
(四)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五)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千分之五;
(六)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四)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因巨額贖回致使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40%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五)基金經理自主投資買入或賣出不同信用等級的固定收益證券的金額遵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六)貨幣基金、中短債基金等還須遵守監管機構在具體法律法規針對特定產品做出的相關規定。
(七)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條以下行為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
(一)投資于《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與投資范圍規定以外的品種;
(二)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關于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資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禁止行為的規定;
(四)同一基金同時或相近時間內對同一證券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五)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在相同時間對同一證券在相同或相近價格上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
(七)通過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八)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十)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運用基金資產配合公司的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的證券投資業務;
(十二)故意維持或抬高公司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所承銷股票的價格;
(十三)申購本公司關聯方首發、增發以及配售的證券;
(十四)利用基金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利益;
(十五)貨幣市場基金與公司的股東進行交易,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十六)基金經理不得擅自投資于未經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產品或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范圍的投資品種;
(十七)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六十五條超越投資權限的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授權批準。
第六十六條以下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分管領導批準。
(一)超越投資權限;
(二)公司內部制度規定;
(三)相關法規規定;
第六十七條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規定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公司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中預先設置,違反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的投資指令不能被系統所接受。
第八章投資授權管理
第六十八條公司基金投資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審批公司投資授權方案。
第六十九條投資授權方案必須明確授權人、被授權人、收回授權的情況及被授權人超越授權時如何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投資授權的具體規定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據每只基金的具體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第九章投資風險控制
第七十一條風險管理是基金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公司根據投資決策的不同層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資風險控制系統。
第七十二條公司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定期不定期對公司投資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及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評價,督促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方案并責成落實。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審議批準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監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及融資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統風險。
第七十四條利用投資和研究以及風險控制的技術平臺的輔助工具,在日常投資過程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第七十五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獨立評估和監測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資管理過程的主要工作是與投資總監共同確定投資風險的測量體系、測量標準和可承受風險;
對已識別的投資風險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
定期對公司各基金的投資風格、投資績效和風險水平進行分析和評估,并報告給分管領導和風險控制辦公會。
第七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對基金風險水平進行評價、投資授權方案等措施,加強對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
第七十七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每天于收市后對違反內部投資限制預警線的基金發出提醒通知,并同時通知投資管理部。
第七十八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防止違法、違規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
第七十九條監察稽核部對投資制度的執行情況、投資過程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定期的監察稽核。
第八十條通過證券分析系統及其他軟件的應用,設置與業務同步的電腦風險監測系統,如設置個股預警線,通過自動對賬系統掃描所有證券投資,對持倉超風險權限額和接近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進行提醒、超比例投資無法委托的設定、計算機系統實行權限管理并設置密碼等。
第八十一條對與投資管理有關的往來金融機構(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對手、托管機構)制定嚴格的選擇和評級標準,擇優選用相關往來金融機構,并根據上述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進行定期評級,擇優汰劣。
第八十二條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應十分重視流動性風險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完備的基金流動性監測、分析和評價系統,以對各基金的流動性實行實時管理。
第八十三條控制基金流動性風險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首先是構成投資組合的主體,即個股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這是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基礎。主要考察個股的變現速度(換手率、變現壓力等)和變現損失(買賣價差、沖擊成本等);
其次是整個投資組合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一是現金和國債持有比例,二是滿足基本流動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動性特征的股票的合理調配,在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體回報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制度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公司業務的發展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調整與本制度不一致時,公司將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實行。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系,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并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并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系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說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咨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采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并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發布、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系聯系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于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于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制度,并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系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制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八)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咨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并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咨詢。當公司投資者咨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后的咨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于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并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范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并經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采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采訪計劃報董事會秘書審核確定后方可接受采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系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并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托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注明“本報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后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發布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范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盡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xx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為實施公司發展戰略、增強公司競爭力等目標,公司用貨幣資金、實物、股權、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形式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向其他企業投資,包括單獨設立或與其他方共同設立企業、經營項目或開發項目,對其他企業增資、受讓其他企業股權等權益性投資;
(二)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貸款)、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外投資。
第三條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有利于增強公司競爭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創造良好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公司對外投資涉及使用募集資金,或者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還應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同時適用于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對外投資決策權限
第六條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項目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七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八條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批,并及時披露該等對外投資事項: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為計算數據;
(二)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三)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四)對外投資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五)對外投資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加強投資計劃管理,明確投資決策權限與投資管理責任,強化投資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資質量,防范投資風險,提升投資效益,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投資控制。
第3條投資管理的原則
本企業對投資的管理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以事前控制為主,其他控制為輔。
(2)預決算的控制應公正、合理、準確、精細。
(3)投資控制貫穿于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各實施階段的投資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廢。
第4條管理職責
(1)投資發展部負責編制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與選擇。
(2)造價部負責投資估算、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等工作。
(3)項目開發部負責編制《項目投資建議書》及投資項目立項審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資的審批權限
第5條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企業,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按照投資項目下管一級的原則,集團企業只受理所屬一級獨資及控股企業的投資申報,其他企業的投資項目按照隸屬關系,分級管理。
第6條集團企業所屬企業的對外投資總量必須與其資產總量相適應,累計總規模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同時,為防止企業資產過度分散、管理鏈條過長,應嚴格控制集團(總)企業下屬二級企業的對外投資。
第7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權限
(1)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企業自主決定,報企業投資發展部備案。
(2)投資在300萬~6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調研、論證、審查后審批,報企業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3)投資在600萬~12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咨詢、論證、審查,報總經理審批。
(4)投資在1200萬~30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后,由總經理審批,報董事會備案。
(5)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報董事會討論后由董事長審批。
第8條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企業或參股其他企業、搞新項目開發等,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對企業發展戰略的影響。
(2)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3)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
(4)企業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
(5)投資收益。
(6)稅務論證。
第9條按規定必須上報審批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未簽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及未進行任何實際投資之前,備齊以下資料,上報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
(1)項目投資申請報告或建議書。
(2)投資企業對投資項目的投資決定或決議。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5)資金來源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6)有關合作單位的資信情況。
(7)政府的有關許可文件。
(8)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第10條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在收到項目報批的全部資料后,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該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予以否決的項目,在征得企業主管領導的`同意后,由投資發展部將初審意見書面返還給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一次。
第11條經初審認為基本可行的項目,在征求主管領導意見后,由投資發展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召開投資審議會的建議。
第12條投資審議會的內容
(1)查詢項目基本情況,比較選擇不同的投資方案。
(2)對項目的疑點、隱患提出質疑。
(3)評價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4)提出項目的最終決策和建議等。
第13條總經理根據投資審議會對項目所做出的決議,簽署審批意見。
第14條投資發展部根據總經理的審批意見,下達書面批復文件。一般情況下,在收到投資單位的上報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審查與批復。
第15條凡屬于備案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項目實施后10天內向集團企業提交備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報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投資控制
第16條策劃階段的投資控制
(1)投資發展部負責市場調查和項目情況調查,進行項目定位,擬訂最佳開發規模和銷售策略。
(2)設計管理部委托多家設計單位設計規劃方案,由投資發展部從中挑選最佳方案;根據總體規劃方案,項目開發部編制項目實施計劃,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再由造價部進行投資估算,財務部進行項目經濟評價,最終由項目開發部形成《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
(3)投資發展部組織對《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工作,由總經理簽署意見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4)立項后,依據投資估算和項目實施計劃,財務部編制詳細的項目投資計劃及籌資計劃。
(5)投資發展部審核項目投資計劃和籌資計劃,總經理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17條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依據《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標。設計管理部根據該目標,編制《設計任務書》。
(2)設計管理部委托設計單位形成初步和擴初設計方案,并提交經濟技術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總經理簽署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批。
(3)項目開發部考察造價咨詢單位,形成《考察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項目開發部同造價咨詢單位簽訂委托合同。
(4)造價部審核設計概算,若概算造價突破估算時,應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設計原因,應返回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如是增加功能或項目,應重新進行項目評價;如是其他原因,應做補充說明或解釋。
(5)《投資概算報告》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通過后,經總經理批準,由設計管理部與設計單位交底,委托編制《施工圖》。
(6)項目開發部組織設計管理部、工程技術部、材料設備部和造價部共同討論甲、乙供材的范圍并做出甲供材料清單、價格,由造價部編制《材料設備限價表》。若有特殊材料設備且價位不清時可暫估價位,由總經理批準并加以說明、備案。
(7)在接到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材料設備價格一覽表、甲供材料清單后,造價咨詢單位需在一個月內做出《預算書》或標底,由造價部審核。要求施工圖預算與設計概算的誤差控制在±5%以內。
第18條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根據施工合同,依據工程當月實際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報監理單位認可簽字蓋章后,轉項目管理部核實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項目管理部經理審定工程量,再轉給造價部。
(2)造價部重新核定施工單位的實際完成工程量,并根據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審核計算進度款,然后交給項目開發部審核,總經理審批;最后經財務部進行全面稽核,根據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監督和審查當月實際應付的工程進度款。
第19條竣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依據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報《工程決算書》給監理單位,《工程決算書》應蓋有其單位印章和簽有編制人姓名。
(2)《工程決算書》經過監理單位初步核對后,由造價部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審計《工程決算書》。最后由工程預算部統一編制《竣工決算書》。
(3)項目開發部最終審定《竣工決算書》,確定工程造價,雙方簽字、蓋章。造價部進行施工圖預算對比分析,做出《工程造價成本分析報告》,找出控制偏差,總結工作經驗與教訓。
第四章項目投資成本分析
第20條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
(1)財務部與施工單位核對工程款撥付情況。
(2)根據《竣工決算書》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項目撥付情況,由財務部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交總會計師審核。
第21條由財務部牽頭,與造價部共同完成項目成本分析
(1)收集《項目投資估算書》、《設計概算書》、《施工圖預算書》(或標底)、《竣工決算書》以及有關施工合同、訂購合同等資料。
(2)根據項目實際運作情況,將實際成本與投資估算、竣工決算、施工圖預算(或標底)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異,分析原因。
(3)編制《項目成本分析報告》,總結經驗。
第22條投資發展部負責審核《成本分析報告》。
第23條總經理批準《項目分析報告》,報送董事會備案。
第五章項目的驗收和考核
第24條企業定期在投資項目運作后開展評價工作。由投資發展部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成立投資評價小組。
第25條項目按批準的內容已經完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達到竣工文件規定的標準后,企業應及時申請項目竣工后驗收報告,編寫竣工資料,報集團總部投資發展委員會。
第26條效益考核
(1)項目竣工驗收投產后,經過試生產期考核(3~6個月),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業應逐月對項目投資效益進行考察分析。
(2)不能達到設計規定的,應及時向集團總部匯報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達標,并每月向集團總部經濟發展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報告項目經濟效益情況。
第27條集團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投資項目評比活動,對獲獎的投資項目主管領導和投資項目執行人、監督人實行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28條本制度由財務部編制,解釋權、修改權歸財務部。
第29條本制度經企業董事會討論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9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投資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具體實施。
一、工程部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工程年、季、月資金需求計劃,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二、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圖預算經監理單位審查,并經工程部審核修改后報分管副總經理審定。
三、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部提出的'優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核,批準后實施。
四、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各種材料、設備計劃,由工程部根據定額和市場信息進行認質認價,并及時反饋給材料設備采購人員,進場檢驗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設備款。
五、對因設計變更簽證而超出施工圖預算的各種費用,由工程部進行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支付。
六、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進行動態控制,階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報告,報公司有關領導。
七、監理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經工程部審核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支付。
八、工程結(決)算,經工程部審核確定,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組織有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九、正確處理違約索賠事宜,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有關約定及時辦理反索賠,同時積極預防被索賠事件的發生。
十、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事宜進行具體管理。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管理,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管理和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是指依法經營廣告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本規定合稱為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以下同),以及外資廣告企業。
第三條 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五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可以經營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范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七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后,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設立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持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機構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手續。
第九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二)合營各方須成立并運營二年以上;
(三)有廣告經營業績。
第十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
(二)投資方應成立并運營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二)年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由中方主要合營者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合營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四)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六)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七)廣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應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二)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章程;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八)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投資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外國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的章程。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按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支機構的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廣告經營年度審計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驗資報告。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后,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另行報批,并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一)更換合營方或轉讓股權;
(二)變更廣告經營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 按本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應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條 通過并購境內廣告企業投資廣告業的,按照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廣告經營業務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參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由五名董事構成。
第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由董事長在委員中任命產生。
第六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委員任職期間,如果委員喪失董事資格,則該委員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會應根據本制度第三至四條的規定補充委員人數。
第七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職責權限如下: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可以在舉行會議前,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和專業顧問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規劃,提供公司規劃發展決策項目。
第九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應會同或責成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編制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簽發立項意見書等書面意見,以供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分為常規會議和特別會議,常規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特別會議可根據需要由委員提議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在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會議;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招集,委員會主任無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員負責招集;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董事會秘書做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委員會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提案的形式上報董事會供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根據戰略委員會提案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結果,同時反饋給戰略委員會。
第十七條出席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對所議事項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頒布之日起實施。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范圍另文規定。
第二章 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 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第六條 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并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項目分析內容包括:
1、市場狀況分析;
2、投資回報率;
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4、投資流動性;
5、投資占用時間;
6、投資管理難度;
7、稅收優惠條件;
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
9、投資的預期成本;
10、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
11、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 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后,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并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復,并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第三章 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 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 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 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后,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 投資項目確立后,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第十二條 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并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 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準。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并按本公司資金有償占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第四章 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于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并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于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并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并由本公司采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六條 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后,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年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第十七條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并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并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了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于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年)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年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并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第十九條 對于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采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第六章 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第二十一條 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后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于頒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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