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制度(通用6篇)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通用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1
為加強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市水利局組建的項目法人或受項目法人委托與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水利工程合同、協議等。
一、合同管理職責
1、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本局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局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有關工程合同。
4)、嚴格審查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應提交有關方面會審,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5)、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7)、監督、檢查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8)、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9)、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10)、制止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2、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等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項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審簽管理
1、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3、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須送交局有關部門審核。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項目法人統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取樣封存,并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指定責任人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相對方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相對方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相對方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審判管轄地,并優先選擇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三、合同審簽程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對法人必須審查營業執照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經濟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名片; 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各類電話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6、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四、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相對方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并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并保存郵局收據、回執備案。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不便掌握,應明確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五、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生糾紛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托有資格的代理人參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狀、證據、答辯狀、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后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備案。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本局領導,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于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生后,應當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并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六、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準文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復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復印件; 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標的驗收記錄;
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復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后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局辦公室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2
一、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安全生產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股份公司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共有30個管理辦法。針對公司安全管理體制建設、機構設置、工作職責、檢查考核、教育培訓、事故管理、職業病防治、檔案資料管理等作了明確的規定;針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重大危險(源)因素控制、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安全技術、施工用電、應急救援等方面制定了專門的管理辦法。
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二級單位”指公司所屬各分局、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直管項目部的統稱,“項目部”是指公司在建項目部,包括二級單位所屬項目部和公司直管項目部。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各部門、二級單位和項目部。
五、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規范管理、持續改進;杜絕較大及以上事故,遏制一般事故,努力實現死亡事故“零”目標,建立本質安全企業。
七、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珍愛生命、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技術可能、經濟可行、風險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則,堅決反對在安全生產不受控條件下的趕工搶工,堅決反對在安全生產不受控條件下的產值規模擴張;堅決反對減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業績利潤。
八、公司實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堅持誰在崗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責任明確、分工負責、落實到人、齊抓共管的原則;堅持分級管理,各負其責,自上而下逐級監管的原則。
九、二級單位(項目部)在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同時,應針對本單位(項目部)生產經營的特點和實際,制訂具體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建立、完善本單位(項目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十、二級單位(項目部)要在貫徹執行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同時,與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機結合起來,不斷完善、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積極探索和引進其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思想、管理理念和工作方法,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斷提高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和常態化。
十一、公司國外工程項目應遵守項目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并按照“不低于公司國內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原則開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十三、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008版)同時廢止。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3
1.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標項目:凡是各基層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3.招標范圍: 涉及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4.規模標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5-20萬元的各類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5.凡是夠招標條件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6.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的招標準備工作由項目實施基層單位具體負責。
7. 水利局負責管理全系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邀請縣監察、計劃、財政、審計部門等全程行政監督。
8.項目的招標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局一名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招標事宜。
9. 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編制招投標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備案的招投標報告。
10. 水利局組織人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11.本制度從2019年1月5日起執行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水利水電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加執行。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管理和目標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項目法人分級、分層次管理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督、服務。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要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積極推行項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六條、水利部是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宏觀管理。水利部建設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2、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管理;
3、組織和協調部屬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
4、積極推行水利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設市場;
5、指導或參與省屬重點大中型工程、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
第七條、流域機構是水利部的派出機構,對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負責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1、以水利部投資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除少數特別重大項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項目均由所在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逐步實現按流域綜合規劃、組織建設、生產經營、滾動開發;
2、流域機構按照國家投資政策,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設投資主體,從而實現國家對流域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是本地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1、負責本地區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組織建設和管理;
2、支持本地區的國家和部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積極為工程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第九條、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籌資、建設、生產經營、還本付息以及資產保值增殖的全過程負責,并承擔投資風險。代表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的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負責按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實行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對國家或投資各方負責。
第三章、建設程序
第十條、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水利工程建設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十一條、建設前期根據國家總體規劃以及流域綜合規劃,開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已批準,項目投資來源基本落實,可以進行主體工程招標設計和組織招標工作以及現場施工準備。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按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能正式開工。
主體工程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3、主體工程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4、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要按批準的建設文件,充分發揮管理的主導作用,協調設計、監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關系,實行目標管理。建設單位與設計、監理、工程承包單位是合同關系,各方面應嚴格履行合同。
1、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嚴格的現場協調或調度制度。及時研究解決設計、施工的關鍵技術問題。從整體效益出發,認真履行合同,積極處理好工程建設各方的關系,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2、監理單位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按合同規定在現場從事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工作。同時,監理單位要站在獨立公正的立場上,協調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關系。
3、設計單位應按合同及時提供施工詳圖,并確保設計質量。按工程規模,派出設計代表組進駐施工現場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施工詳圖經監理單位審核后交施工單位施工。設計單位對不涉及重大設計原則問題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并修改設計。若有分歧意見,由建設單位決定。如涉及初步設計重大變更問題,應由原初步設計批準部門審定。
4、施工企業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履行簽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過程中,要將所編制的施工計劃、技術措施及組織管理情況報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工程驗收要嚴格按國家和水利部頒布的驗收規程進行。
1、工程階段驗收:
階段驗收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和重要內容,凡能獨立發揮作用的單項工程均應進行階段驗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導流)、下閘蓄水、機組起動、通水等是重要的階段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
(1)工程基本竣工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驗收規程要求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提出有關報告,并按規定將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文件、圖紙造冊歸檔。
(2)在正式竣工驗收之前,應根據工程規模由主管部門或由主管部門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初步驗收,對初驗查出的問題應在正式驗收前解決。
(3)質量監督機構要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4)根據初驗情況和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驗收報告,決定竣工驗收有關事宜。
國家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水利部主持驗收。
部屬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水利部主持驗收。部屬其它水利建設項目由流域機構主持驗收。水利部進行指導。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會同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主持驗收。
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門主持驗收。其中,大型建設項目驗收,水利部或流域機構派員參加:重要中型建設項目驗收,流域機構派員參加。
第四章、實行“三項制度”改革
第十六條、對生產經營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要積極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其它類型的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1、工程建設現場的管理可由項目法人直接負責,也可由項目法人組建或委托一個組織具體負責。負責現場建設管理的機構履行建設單位職能。
2、組建建設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或投資各方負責;
建設單位需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相對獨立的組織形式。內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2)經濟上獨立核算或分級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術、經濟負責人是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七條、凡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都要實行招標投標制:
1、水利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國際采購導則進行,并根據工程的規模,投資方式以及工程特點,決定招標方式。
2、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的必要條件:
(1)項目的初步設計已經批準,項目建設已列入計劃,投資基本落實;
(2)項目建設單位已經組建,并具備應有的建設管理能力;
(3)招標文件已經編制完成,施工招標申請書已經批準;
(4)施工準備工作已滿足主體工程開工的要求。
3、水利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招標管理按第二章明確的分級管理原則和管理范圍,劃分如下:
(1)水利部負責招標工作的行業管理,直接參與或組織少數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并做好國家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其他國家和部屬重點建設項目以及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流域機構負責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建設,要全面推行建設監理制。
1、水利部主管部門全國水利工程的建設監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選擇,應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
3、要加強對建設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理工程師必須持證上崗,監理單位必須持證營業。
第十九條、水利施工企業要積極推行項目管理。項目管理是施工企業走向市場,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業要按項目管理的原則和要求組織施工,在組織結構上,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在經營管理上,建立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項目獨立核算管理體制;在生產要素配置上,實行優化配置,動態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實行目標管理。
2、項目經理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最高組織者和責任者。項目經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水利建設項目要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及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項目建設各方(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必須接受和尊重其監督,支持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
2、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按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設計合同文件,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部施工質量管理規定、質量評定標準。
4、發生施工質量事故,必須認真嚴肅處理。嚴重質量事故,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有關各方聯合分析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建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主管單位要加強檢查、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工作,督促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搞好安全生產。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條款,所有的工作計劃都要有安全生產措施。
第二十二條、要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積極利用和發揮中國水利學會水利建設管理專業委員會等學術團體作用,組織學術活動,開展調查研究,推動管理體制改革和科技進步,加強水利建設隊伍聯絡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1)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項目的建設情況。其中:重點工程情況應在水利部月生產協調會5天前報告工程完成情況,包括完成實物工作量,關鍵進度、投資到位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月報和年報按有關統計報表規定及時報送,年報內容應增加建設管理情況總結。
(2)部屬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流域機構和水利部直接報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在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抄報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和水利(水電)廳(局)應將所屬水利工程建設概況,工程進度和建設管理經驗總結,于每年年終向水利部報告一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5
為了規范本項目水利基建財務管理行為,控制費用支出,節約基本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基建資金專款專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項目水利基本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資金預算管理
本項目屬中央財政專項項目,因此,對本項目基本建設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并按省水利廳批準的用款計劃執行。
二、資金使用管理
1、該項目資金設立專帳、專戶管理;資金使用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符合概算,預算確定的范圍和標準;必須完備手續,符合規定的程序。
2、資金的申請和撥付應根據項目概算、年度投資計劃、施工計劃支出預算,施工進度,支出預算等辦理資金的申領和撥付。
3、資金的使用必須進行認真審查,包括的內容:
(1)支付憑證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善,金額是否正確;
(2)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3)是否符合財務預算,用款計劃;
(4)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規定等。
三、工程預付款的管理
1、工程預付款的支付程序;由承包商申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核,項目部施工組人員審核后,呈項目法人審批,并提供合法的預付款收據。
2、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方式是很行轉賬結算,嚴禁現金支付。
3、工程預付款由財務部門按合同,承包單位及標段進行管理,項目部及施式組要積極配合財務部門同承包商及時核對工程預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況,防止多付少扣。
四、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管理
1、實行預算控制,嚴格按省水利廳批準的用款計劃數額內控制使用。
2、建立并規范審批手續,由項目法人一支筆審批。
3、遵守規定的內容和開支標準
五、工程價款結算形式與手續
根據本工程的特點,確定定期(每月)或階段性進行結算。
1、由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將結算申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并附本次結算工程量的證明材料。
2、工程監理按照合同約定及工程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內容為本期工程量是否屬實,單價是否為合同約定,若存在差異,要求承包商重報,若無問題,編制月進度支付憑證,簽發計量支付憑證,報項目部現場管理機構。
3、項目部現場管理機構的有關人員,對監理審核上報結算進一步核定,重要為工程量計算是否正確,若無問題,簽發工程款結算支付單,報項目法人審批。
4、財務部門付款時,必須重點審核累計結算款,預付工程款的扣回數,質量保證金累計數是否一致,本期支付數計算是否正確等,若沒有問題,辦理工程價款支付手續。
六、財務報告的編制要求
財務部門應定期編制財務報告,主要包括的有資金平衡表、基建投資表、待攤投資明細表以及附表。財務報告的編制要做到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編制依據一致性的要求;會計報表要逐級匯總上報。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6
一、局屬各單位所實施的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必須與施工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或安全責任書。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參與水利工程的投標,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還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取消其所在單位的投標資格。
三、各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要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并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施工作業人員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嚴禁開工。
五、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六、施工企業要在工程開工前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項目實施單位批準,局安全辦公室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重新報項目法人批準,報局安全辦公室備案。
七、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八、水利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保護事故現場,及時上報。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事故現場人員和事故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我縣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局主要領導報告。
九、局屬各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事故的,年終考核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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