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熱】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管理制度1
1.對本部門員工,正副班長要對三大院庫區有全面了解,做好轄區安全生產管理,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統一指揮。特別是每日值班,要從思想上認識肩負的責任,對環境熟悉,以高度責任制對庫區巡防,保證庫區的安全。
2.值班期間嚴格按部門制定規章制度實行,做好值班記錄,交接班時,自己所做的工作要簽名,正副班長要檢查值班記錄,簽好自己名字。部門安全管理員不定期檢查評估,把安全考核作為員工工作考評的一部分。
3.每位員工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按規定檢查施工單位所需領退材料的正確性,嚴防個別私拿,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區,加強庫房安全防范意識。
4.安全員應積極協助三大院門衛檢查,加強部門之間溝通,共同管理物資流出,辦理好出門相關手續。
5.協助各部門不定期派出人員上門收集各個施工單位工程廢料,統一集中,統一處理。
6.加強對公司統一上交的工程廢料處理,配合安保部對工程廢料監督,檢查,在處理工程廢料時,及時向安保部通知,請安保部上門檢查工程廢料處理去向,同時拿出收購單位相關證件,給安保部驗收合格后,方可處理。
7.正確合理的對工程廢料進行處理,全面了解工程廢料市場價格信息,嚴把重量關,辦好相關手續,現場按規定二人以上人員簽字方可。
8.每位員工應加強安全意識,做好庫房消防設備安全到位,進出隨手關燈,關好大門。
9.在行吊下發料時,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同時要求施工單位人員戴好安全帽,在吊車工作時,人員要遠離行吊下,操作人員按規定做好每一項工作,嚴防無關人員進行操作,如施工單位人員不戴安全帽,發料人員有權停止發料。
10.負責行車片區員工要熟悉設備性能,了解設備狀況,查明線路來龍去脈,及時掌握進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定期保養,使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11.員工搬運貨物時,嚴格檢查貨物包裝,搬好貨物,卸貨時注意貨物場地,避免貨物碰撞損壞,保證物資完好無損。
12.加強員工宿舍安全檢查,特別嚴禁使用電磁爐,進出關好電器設備,關好門窗,嚴防個人用品失竊的發生。
13.對新進員工,進行上崗培訓和安全教育,并做好相關培訓教育記錄。
14.安全管理員應加強上下之間的溝通,努力執行好相關政策落實,對違反公司安全生產規定,有權執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員工在安全管理符合要求成績突出的有權給予獎勵表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把安全生產工作躍上一層樓。
安全管理制度2
藝術學校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校門實行門衛制度,學生、臨時工等進出校門一律憑出入證
2、門衛對校外來校辦事人員要熱情接待,問明來意,查閱證件,并填寫會客登記單,否則不準進入。上班時間一般不會私客,政治學習、全校性大會一律不會客。
3、上課、自習時間,學生一律不得外出,確有要事,需持班主任批準的假條,因病需外出治療的,憑班主任或值班老師批準的假條方可出校。
4、校內教職工、學生一律不準私自安排外來人員在校住宿,確因特殊情況須經分管領導或物業科批準登記,否則,造成后果概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5、攜帶大件包裹物品出校時,應出示本人證件,門衛有權檢查并進行登記,攜帶公物(包括材料、設備)要有校內有關部門加蓋公章的出入證明,否則門衛有權扣物,并交物業科處理。
6、外單位大小汽車入校,須經門衛允許,方能進入,并在指定地點停入,不準在校內鳴放喇叭,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載物機動車輛出門,應接受門衛檢查,自行車經過大門應自動下車推行,違反者予以批評教育。
安全管理制度3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制訂整改措施。
2、項目部組織班子人員,每十天組織一次大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并填寫整改報告書。
3、施工班組每天堅持召開班前活動會,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班前班后對作業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4、施工現場每個工人在作業前都要對施工機具和作業環境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
5、安全員、各工種工長隨時隨地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6、對檢查出工人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7、對重大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并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
(二)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間施工及節假日前后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使職工能夠正確認識生產與安全的辨證關系,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素質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發生,從而實現安全生產,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臨時工)必須經過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進入操作崗位。
2、對架子工、電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機械司機及各種施工機械操作工人,都要進行安全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3、堅持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4、在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添置新設備、制造新產品、調動新工人工作時,應對工人進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為確保安全施工,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素質,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各項目在安排生產的同時,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2、必須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班組每天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內容主要是當天的作業環境、鄰近高壓線、附近建筑物地基情況、氣候條件(如臺風、雨季等)、當班主要工作內容、各個環節的操作、安全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種的配合等。班前檢查,主要查上崗人員的勞動保護情況,現場每個崗位周圍的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上班前由工地負責人(工長)對當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并記錄在案。
4、班組長在班前向職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讓職工了解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確使用和發揮建筑工人“三寶”,發動職工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積極組織落實和實施。
5、必須建立班組每周的安全活動日制度,即在平時的班前活動中,增加以下內容:小結本周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出下周安全生產要求,特別是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的工作環境和特殊作業部位等,如何采用相應預防措施,分析班組工人思想動態及現場安全生產情況,表揚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訓。
6、上級有關單位對工地的檢查情況均應按實記錄。
7、記錄要齊全、詳細、認真,并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必須按時復審方為有效。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范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后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7、特種作業人員嚴禁酒后操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后應附操作證復印件作為安全檢查資料附件。
(五)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采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生后,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
1、各項目部應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2、物資部門應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管理,按統計的工種和性別,做好年度勞動保護用品計劃,并按批準的計劃進行采購,不得盲目采購,防止積壓。
3、各項目部在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須在國家審批的勞動保護用品商店采購,所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質量安全鑒定證書等。
4、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后,必須進箱、進柜,經常檢查,嚴防霉爛變質、鼠咬、蟲害、保持清潔衛生。
5、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中,要建立發放領用臺帳,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6、職工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項目部對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儲存,必須設立專用倉庫或儲存室。
2、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2)有防雷保護措施;
(3)電氣設備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4)有防靜電設施;
(5)設置有相應的通風、防爆、監測、報警、滅火等消防安全設施;
3、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許可證;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使用的場所、設施;
(3)有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含保管、使用等人員);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
4、運輸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至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辦準運證,配備的押運員也要辦理押運證。
5、運輸工具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6、各項目部必須嚴格填寫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類清單,逐級上報,報表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審核、簽證并蓋有公章。
7、當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按規定退庫,不得在使用單位滯留,即使是明日還要使用,但也要辦理退庫,明日使用時,再按規定領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入庫驗證、領用簽證批準、退庫簽證確認等工作。
(八)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勵細則
1、公司設安全獎勵基金,按完成工程總價的萬分之一計提安全獎勵基金,各種違章罰款均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建立專項基金,專款專用,由公司統一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獎勵。各二級公司及項目部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計提安全獎勵基金。
2、公司每月組織對各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檢查,檢查評分達到優良的,建設公司將給予項目經理或項目主管負責人20xx元的獎勵。
3、各項目部、二級公司年內無死亡、重傷事故、負傷率控制在指標內(5‰),年終公司給予項目分部、二級公司主管經理20xx~5000元獎勵。
違反安全管理體系及制度處罰細則
1、各項目部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對項目經理處以500 0~8000元罰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對項目經理處以200 0~5000元罰款。
3、未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對項目經理處以1000元罰款。
4、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明確,對項目經理及其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
5、未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班前活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等相關制度,對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6、各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經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檢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達不到合格要求,將對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于100 0~3000元的罰款。
安全事故處罰細則
1、對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隱瞞不上報的工程項目,將對項目的安全主管負責人處于5000元的罰款。
2、工程發生死亡1人事故,將對項目經理部及分公司處以8000~12000元的罰款。死亡2人及以上處以20000~30000元罰款,并扣發全年獎勵性工資。
3、各工程年負傷率每超過控制指標的1‰,對項目部罰款1000元;超過2‰及以上以1000元為基數累計罰款。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傷1人罰款4000元;重傷2人以上以4000元為基數累計罰款。
4、被罰款部門在接到建設公司罰款通知一個月內,把罰款交到公司財務部。
違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要求處罰細則
1、進入生產作業區不戴安全帽等,罰款30元。
2、高處作業,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罰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護用品,罰款30元。
4、氣割工不戴防護眼鏡,罰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鏟等產生飛濺的作業不戴防護眼鏡、口罩,罰款30元。
6、噴漆不戴防毒口罩,罰款30元。
7、能夠產生粉塵的其他作業不戴防塵口罩,罰款30元。
8、其它作業不按規定佩帶相應防護用品,罰款30元。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處罰細則
發現以下違章指揮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1、不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動土、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電路檢修以及超長、超寬和超限吊裝等特殊作業。
2、特殊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或現場安全監護以各種理由不堅持在現場。
3、設備修理無方案、施工維修無設計或設計未按規定審批。
4、有設計或方案不執行。
5、試壓、干混、吊裝以及危化品接卸、儲存不執行工藝紀律。
6、夜間或特殊氣候條件下無保障措施強行冒險作業。
7、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
8、管理人員發現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不規范時不及時糾正。
10、交叉作業沒安排統一的安全協調人。
12、管理人員為趕進度強令工作人員減少安全防范環節、省缺有關操作要領和過程。
發現以下違章操作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作業現場、物資倉庫內、易燃品儲存區等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2、施工場所梯子不穩固或單獨在梯子上站立作業。
3、違規操作機械設備。
4、管溝施工不設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完畢不不蓋蓋板。
5、動土施工結束后未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筑垃圾。
6、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吊裝設備和管材不按規定使用引繩。
8、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志。
9、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駛。
12、乘車不系安全帶。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堿、化工材料等物質。
14、場內特種作業車輛搭乘人員。
15、設備設施運行期間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16、特種設備作業時在抓斗、叉斗和設備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檢修設備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發現以下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50元:
1、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
2、脫崗、竄崗或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飲料。
4、未經安排或同意私自頂崗、換崗。
5、不按規定值班,重點工作、特殊作業等應該在現場的時候不在現場。
6、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先進評選。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處罰細則
1、新進場員工未經三級教育并考核合格而上崗作業的,一人罰款50元。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一人罰款100元。
3、無經過審批并合格的安全施工組織方案,沒缺一項罰款200元。
4、塔吊、龍門架等安裝或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就投入使用的,罰款500元。
5、對上級檢查人員提出的隱患整改不及時整改的,罰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張貼安全規章制度,或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用電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或臨時設施與臨近高壓線的距離少于規定安全要求,又無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0元。
2、無臨時施工用電方案或無審批即實施的,每項罰款200元。
3、配電箱、開關箱無防雨裝置,箱體結構不符合要求,或安裝位置不正確的,每處罰款50元。
4、帶電作業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源的,罰款50元;
6、直接使用電線插入插座的,罰款50元;
7、不按規定采用三相五線制,或不按規定采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每處罰款100元。
8、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定的,每處罰款100元。
9、工地現場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電線、電纜不得拖地,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0、配電線線路老化破損、接頭處理不當的,每處罰款50元。
11、線路未設短路、過載保護,線路截面不能滿足負荷電流的,罰款50元。
12、線路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規范要求,電纜沿地面明敷,電桿、橫擔、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處罰款50元。
13、電工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每次罰款100元。
14、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電鋸、移動式電氣設備、宿舍用電線路等沒有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開關的,每項罰款100元。
15、電焊機的電源線、焊鉗或其接線的絕緣破損、接線柱無護罩的,每臺罰款50元。
16、乙炔發生器或乙炔氣瓶沒有防止回火安全裝置的,氣瓶間距小于5米,距離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沒有隔離措施的,現場沒有防曬、防雨措施的,每處罰款100元。
17、濕作業時未及時對燈線盒、地漏、管口等采取保護措施的,罰200元。
18、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配電柜上(內)擺放雜物的,每處罰款100元。
19、電工作業前不驗電,不按規定裝設地線和掛標示牌,每次罰款50元。
20、電線裸露,絕緣損壞,電器無防護罩,每次罰款50元。
21、電焊機接地線不規范,電焊機停用時不斷電。臨時用電布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罰款100元。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用電不使用安全電壓,每次罰款50元。
違反“四口”、“五臨邊”防護規定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臨邊、洞口等部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每處罰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側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格、材質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元。
3、工作面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或不符合規范要求,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未采取防護措施,防護措施、設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5、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于10m)未設置安全平網的,每處罰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設防護棚或防護不嚴、不牢固,防護棚兩側未進行防護,
防護棚寬度不大于通道口寬度,防護棚長度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7、建筑物高度超過30m,防護棚頂未采用雙層防護,防護棚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違反工程機械使用規定處罰細則
1、物料提升機
(1)物料提升機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罰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不靈敏,罰款100元。
(3)安全停層裝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未達到定型化,罰款100元。
(4)未安裝上限位開關,或限位開關不靈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5)物料提升機安裝高度超過30m,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自動停層、語音及影像信號裝置,每項罰款100元。
(6)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7)未設置進料口防護棚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8)停層平臺兩側未設置防護欄桿、擋腳板,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或停層平臺腳手板鋪設不嚴、不牢固,罰款100元。
(9)未安裝平臺門或平臺門不起作用,安裝不符合規范要求、未達到定型化,每處罰款50元。
(10)吊籠門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1)附墻架結構、材質、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2)附墻架未與建筑結構連接或附墻架與腳手架連接,每處罰款50元。
(13)纜風繩設置數量、位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未使用鋼絲繩或未與地錨連接,每處罰款50元。
(14)地錨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每處罰款50元。
(15)吊籠處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鋼絲繩少于3圈,罰款50元。
(16)未設置鋼絲繩過路保護或鋼絲繩拖地,罰款50元。
(17)安裝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安全專項方案,內容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序,驗收表填寫不規范,未經責任人簽字,罰款100元。
(20)上下無聯絡信號,罰款50元。
2、塔吊
(1)塔吊無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靈,罰款100元。
(2)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靈,罰款100元。
(3)吊鉤無保險裝置,罰款50元。
(4)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斷繩保護及斷軸保護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5)行走及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未安裝緩沖器及止擋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絞點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風速儀或不靈敏,罰款50元。
(7)塔式起重機頂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筑物未安裝障礙指示燈,罰款50元。
(8)吊鉤未安裝鋼絲繩防脫勾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9)吊鉤磨損、變形、疲勞裂紋達到報廢標準,罰款100元。
(10)滑輪、卷筒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1)滑輪及卷筒的裂紋、磨損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2)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3)安裝完畢無驗收或責任人未簽字,罰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內容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5)作業隊伍沒有資格證書,罰款100元。
(16)塔吊無專人指揮或司機不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17)塔吊無交接班、維修保養檢查記錄,每次各罰款50元。
(18)多塔作業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罰款50元。
(19)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3、施工升降機
(1)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2)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3)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罰款50元。
(4)未安裝急停開關,或急停開關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5)未安裝吊籠、安全鉤扣,罰款50元。
(6)未安裝極限開關或極限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7)未安裝上(下)限位開關或上(下)限位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8)極限限位器與上、下限位開關共用一個觸發元件,罰款50元。
(9)未安裝吊籠門機電連鎖裝置或不靈敏,罰款50元。
(10)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1)未安裝防護圍欄門連鎖保護裝置或連鎖保護裝置不靈敏,罰款50元。
(12)停層平臺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3)附墻架與建筑結構連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4)附墻架間距、最高附著點以上導軌架的自由高度超過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5)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規格、固定、纏繞不符合規范要求,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6)未安裝防脫軌保護裝置,罰款50元。
(17)安裝、拆卸單位無資質,罰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或方案無審批或內容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驗收表填寫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20)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4、起重吊裝
(1)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審核,罰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過100KN及以上專項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罰款100元。
(3)未安裝荷載限制裝置或不靈敏,未安裝行程限位裝置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4)吊鉤未設置鋼絲繩防脫鉤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安裝荷載、行程限制裝置,每項罰款50元。
(6)起重拔桿組裝不符合設計要求,起重拔桿組裝后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罰款50元。
(7)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索具安全系數小于規定值,罰款50元。
(8)卷筒、滑輪磨損、裂紋達到報廢標準,或卷筒、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罰款50元。
(9)地錨設置不符合設計要求,罰款50元。
(10)起重機作業處地面承載能力不符合規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罰款50元。
(11)起重機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50元。
(12)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50元。
(13)未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未留有記錄,罰款50元。
5、施工機具
(1)各施工機具安裝完成后,未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罰款50元。
(2)各種施工機具無安全裝置和傳動部位無防護,每臺一項罰款30元,并限期改正。
(3)設備無保護接地(零)或不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限期改正并每臺罰款30元。
違反工程消防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未設置、不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撲救作業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擠占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2)施工現場消防管網未設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的罰款200元。
(3)兩個相鄰消火栓間距大于60米,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4)手提式滅火器配備,地下室重點防火部位少于2組的或者地上重點防火部位、現場可燃材料庫房、工程實體內明火作業部位少于1組的,每次罰款2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或堆放處距離工程實體小于10m的,每次罰款200元。
(6)現場內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未開動火證或動火地點與證上地點不符的,罰款100元。
違反工程實體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基坑支護、土方開挖
(1)深基坑施工未編制支護方案,罰款1000元。
(2)基坑深度超過5m未編制專項支護設計,罰款500元。
(3)開挖深度5m及以上專項方案未經過專家論證,罰款500元。
(4)支護設計及土方開挖方案未經審批,或施工方案針對性差不能指導施工,罰款200~500元。
(5)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未采取臨邊防護措施,臨邊及其它防護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坑槽開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罰款200元。
(7)支護的作法不符合設計方案,罰款200元。
(8)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又未采取措施調整,罰款200元。
(9)砼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提前開挖,罰款200元。
(10)支撐拆除沒有拆除方案,或未按拆除方案施工,罰款200元。
(11)用專業方法拆除支撐,施工隊伍沒有專業資質,罰款200元。
(12)高水位地區深基坑內未設置有效降水措施,罰款200元。
(13)深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未設置排水溝,罰款200元。
(14)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15)深基礎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未采取防止臨近建筑和管線沉降措施,罰款200元。
(16)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于設計規定,罰款200元。
(17)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措施,罰款200元。
(18)人員上下未設置專用通道,或設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19)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司機無證作業,罰款200元。
(20)挖土機作業時,有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半徑內,罰款50元。
(21)挖土機作業位置不牢、不安全,罰款100元。
(22)未按規定進行基坑工程監測及毗鄰建筑物和重要管線和道路進行沉降觀測,罰款200元。
2、腳手架工程
(1)腳手架無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書,責令改正并罰款500元。
(2)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未辦理腳手架驗收手續,限期改正并罰款200元。
(3)腳手架搭設未按經審核合格的方案及規范進行施工,罰款200元。
(4)架體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罰款200元。
(5)架體底部未設墊板或墊板的規格、材質等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架體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底座,罰款100元。
(7)架體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掃地桿,罰款200元。
(8)未設置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9)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桿靠墻一端的外伸長度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0)立桿橫距、縱距、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荷載及規范要求,罰款100元。
(11)剪刀撐、連墻件設置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設計要求,罰款100元。
(12)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罰款50~100元。
(13)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罰款100元。
(14)架體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不嚴,罰款50~100元。
(15)作業層未在高度1。2m和0。6m處設置上、中兩道防護欄桿,未設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擋腳板,罰款50~100元。
(16)作業層未用安全平網雙層兜底,且每隔10m未用安全平網封閉,作業層與建筑物之間未進行封閉,罰款100元。
(17)未設置人員上下專用通道,或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3、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規定編制與審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就施工的,罰款1000元。
(2)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剪刀撐搭設情況、自由端高度等不否符合設計方案要求的每處罰款500元。
(3)支撐模板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的,罰款100元。
(4)模板工程作業高度在2m及2m以上時,未按要求設置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平臺,或未按要求進行防護的,罰款50~100元。
(5)立桿間距、水平桿步距、立桿的接長、連墻件的連接、扣件的緊固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100元。
(6)拆模之前未按要求辦理拆模申請手續的,罰款100元。
(7)模板作業區未設置安全警戒線,拆除的模板未及時清理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細則
(1)在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于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于1。8m的封閉圍擋,或圍擋沒有沿工地四周連續設置,罰款200元。
(2)圍擋材料不堅固、不穩定、不整潔、不美觀,罰款50~100元。
(3)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大門,罰款100元。
(4)未設置門衛室,未設門衛或未建立門衛制度的,罰款100~200元。
(5)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道路不暢通、路面不平整堅實,罰款100~200元。
(6)現場排水設施不齊全或排水不通暢、有積水,未采取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罰款100元。
(7)建筑材料、構件、料具不按總平面布局碼放,材料布局不合理、堆放不整齊、未標明名稱、規格,罰款100~200元。
(8)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未采用合理器具或隨意凌空拋擲,未做到工完場地清的,罰款10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防護措施或未進行分類存放,罰款100~200元。
(10)施工作業區、材料存放區與辦公區、生活區不能明顯劃分,罰款50~100元。
(11)現場未制定消防措施、制度或未配備滅火器材,罰款100~200元。
(12)現場臨時設施的材質和選址不符合環保、消防要求,罰款100~200元。
(13)易燃材料隨意碼放、滅火器材布局、配置不合理或滅火器材失效,罰款100~200元。
(九)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
1、施工現場負責人項目經理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2、項目部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7、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8、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1、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13、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4、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施工現場防火檢查制度
1、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周不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檢查以倉庫、木工加工間、電焊氣割點、休息吸煙室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現場不設工人宿舍,各臨時辦公室內不得使用電爐等設備。
4、木工加工間不得吸煙,木屑刨花每天做好清理工作。
5、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于正常可使用狀態。
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項目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經理、項目安全員等相關人員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后提交公司審查,經公司安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審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由項目施工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經理審批通過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的審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項目專職安全人員審查批準厚,方可動火。
施工現場材料倉庫防火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倉庫間電燈離地不得低于2。4m,電線敷設規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在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6、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木工加工間防火管理制度
1、木工間由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
2、使用機械必須嚴格檢查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破損電線及時更換。
3、木工間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煙或作業場內有煙蒂按規定罰款處理,每天做好清理工作。
4、木工間內的滅火器,經常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按規定設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6、木工間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十)施工現場安全例會制度
1、各項目應建立健全安全例會管理制度。
2、由項目經理或專職安全員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召開施工現場安全例會。
3、會議主要內容應包括:對前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的總結、對施工現場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通報、對后續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預防等。
4、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問題,應定責任人、定整改期限、定處理方案等,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教育或處罰。
5、整改完畢,應及時進行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應加大處罰力度,并采取停工整頓等方式進行處理。
6、安全例會應留有書面會議記錄。
安全管理制度4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特指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定期檢查:
由項目經理每月組織一次施工現場安全大檢查,檢查人員由安全員、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組成,按照安全檢查評分標準項目、內容對安全管理、安全標志、施工道路、邊坡防護、施工用電、施工機械等進行全面大檢查。做好檢查與總結相結合,檢查與評比相結合,檢查與獎罰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對危險隱患較多的現場進行停產整頓,對運行不良的電氣設備、施工機械等要堅決停止使用。整改之后,有檢查組復查合格方準使用。
2)驗收安全檢查:
腳手架、井字架由現場施工員組織安裝工人參加,按照檢查表列的項目,確實基本達到規程要求后由施工員和操作班組簽字,然后在自檢的基礎上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檢查驗收并簽字,驗收合格后才能正式使用。施工機械的檢查驗收,由施工員組織安裝工人,司機參加,按照檢查表的內容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損壞,運行正常后,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檢查驗收并簽字,并掛牌后方能使用。
3)班組安全檢查:
由班組長和兼職安全員負責進行班前班后安全檢查。檢查的重點是班組使用的設備、電動工具等及作業面防護措施,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或更換,確保作業安全并作好記錄。
4)季節檢查:
針對季節氣候特點,對可能給安全施工帶來危害由公司或項目部生產和質安部門安全檢查。冬季安全檢查主要查防凍、防滑、防墜落、防火災、防中毒的各項措施。暑季安全檢查主要內容是露天作人員的作息時間是否調整,休息的宿舍是否通風。防暑降溫的飲品供應是否符合衛生要求。檢查組由項目帶隊,安全、施工部門派員。風季檢查主要內容是各種起重設備、架設工程、電桿、臨舍等有無倒塌的危險,達到邊檢查,邊加固的目的。
5)整改與復查:
對施工生產中危害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各種危險因素,一旦發現,要認真研究對策,積極實施改進措施,消除危險因素,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施工生產順利進行。檢查中要本著安全生產,對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貫徹“邊檢查,邊整改“的原則,積極、廣泛地搞好整改。對查出來的問題進行分類,按立即要整改的問題和限期整改的問題,發出整改通知單,以便整改時采取不同的處理辦法。務必做到條條有落實,件件有交待。對于簽了整改通知單隱患,項目部必須組織力量逐項復審,對整改及時徹底的要給以表揚,凡不認真整改者要給以批評,經濟處罰直至行政處理。
安全管理制度5
為保證安全,正確使用貨梯,滿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況下,嚴禁無關人員開行貨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嚴禁人員進入貨梯。
三、貨梯進貨前一定要核準貨物重量不能超過貨梯載重量。
四、將貨物放入電梯時,須將其放在電梯轎廂的中央,嚴禁電梯在重心偏離中心時開動電梯。
五、放置貨物時須小心輕放,嚴防貨物或卡板碰撞電梯門及轎壁。
六、運行過程中注意檢查相關參數,發現異常,須及時停機并報告相關負責人處理。
七、使用完畢后,搞好衛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關掉電源。
八、相關負責的管理人員須嚴格監督保養人員的保養情況,并仔細檢查其填寫的保養記錄表,對電梯運行狀況須有一個全面清楚的了解。及時申報年檢,并對檢驗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6
樓道、梯間是供師生上、下,過路的通道,為了確保安全暢通,現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校根據青少年學生的特點和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條件、環境等客觀因素,做好各項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確保護欄和扶手必須完好堅固、走廊樓梯照明設備齊全,預防非正常傷亡事故發生。
二、學校堅決不搞無預案緊急集合一類的活動,課間活動和放學時,樓道口安排教師值守,維護學生活動秩序。
三、安排樓層值周教師,主要維持下課課間學生活動秩序、樓層學生活動紀律以及上下樓秩序,避免樓道擁擠。
四、升旗儀式、做課間操、下課或臨時集會,各區域值班人員要值班到位,班主任老師要提前到班級中,組織學生有秩序地上下樓梯,散會或散場按班級先后有序離開會場,防止因擁擠、踩踏造成傷亡。
五、教育學生上下樓時必須分道而行,由該樓層梯間值班人員專門負責;要求學生上下樓梯時有序緩慢右行,要聽從值班老師的指揮,嚴禁擁擠,當發現有學生摔倒時,學生應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將摔倒者扶起,及時送醫務室處理。
六、教育學生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門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戲,不翻爬護墻使身體重心外傾,造成危險;不在走廊上“齊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損壞樓板。
七、師生共記“排隊右行,腳步要輕,不摸不靠,肅靜無聲”十六字原則。
八、如因管理不善,安全崗位不到位造成傷害事故,崗位責任人要負其相關的法律責任。
拾萬鎮中心小學校
20xx年9月
安全管理制度7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明確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下稱“四個必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齊抓共管”、“屬地分級管理”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做好本單位、本部門和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主要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對承包、承租單位施行統一協調管理,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九)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審定,落實相應獎懲措施;
(十)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聽取本單位和相關方(包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外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及工藝技術持續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十一)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依規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正當權益;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或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主要有:
(一)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推動經營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三)參與并監督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四)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決定處理;
(六)組織參加審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本單位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八)組織、監督、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制定并落實職業健康衛生保障措施、按要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對從業人員正確佩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九)參加本單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各自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在研究、部署、檢查相關工作時,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或子公司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三)確保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組織參與分管部門或單位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整改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監督管理責任,主要有: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各級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并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并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員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
(五)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制定、編修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工作;
(九)組織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監督指導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參加涉及本單位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二)組織本單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確保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有效落實,并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其他職能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各部門(包括綜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以本單位實際情況為準)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共同責任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安全防控體系,組織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到崗、到人,并對本部門安全防控體系正常有效運行負責;
2.組織開展本部門員工的部門級、崗位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對培訓效果負責;
3.制定完善本部門轄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下發執行;
4.負責本部門和分管范圍的生產安全、電力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職業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
5.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6.認真履行本單位各類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有效銜接的原則,研究制定本部門轄區和分管范圍內相關應急預案,并開展經常性的演練工作,持續提升本部門員工應急能力;
7.負責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本部門對相關方(承包、承租、出租、臨時借用等發生業務往來事實的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要求,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勞務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告知事項;
9.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落實有效的檢測、監管措施;
10.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二)專項責任
1.綜合行政部門
(1)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公務用車安全管理辦法,負責車輛日常檢修、保養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本單位車輛交通安全;
(2)負責分管范圍內的辦公樓、員工宿舍、食堂等場所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問題隱患;
(3)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教育培訓、宣傳活動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有關場地、物資、車輛等保障。
2.財務管理部門
(1)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2)參與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嚴格落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及時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獎懲、安全生產責任險等相關工作。
3.組織人事部門
(1)及時組織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公司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部門;
(2)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納入干部任用、員工晉升和綜合考核測評內容;
(3)在編制人才招聘、培訓計劃時,應征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意見,保證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適應本單位經營發展需要;
(4)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員工工傷保險制度,確保工傷保險足額繳納。
第九條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
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自身具備做好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素質和能力;
(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會議、活動,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有效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三)接受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監督,聽取有關意見建議,積極改善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各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下列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本單位、本部門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
(五)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組織并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本單位、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相關方有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并參與本單位、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編修和演練工作;
(九)對本單位、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一)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其他崗位從業人員
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服從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職崗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積極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不斷強化自身安全生產意識;
(二)自覺遵守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隨時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三)愛護和正確使用本崗位涉及的設備設施、車輛、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四)負責本崗位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動提出改進意見,確保各類問題隱患及時消除;
(五)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六)認真了解本崗位和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演練,不斷提升自身應急能力;
(七)對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八)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和考核;
(九)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委員會
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是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最高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協調解決集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有效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集團安委會組成:
主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控制人)
常務副主任:集團安全生產分管副總(或安全總監)
副主任:集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
各子公司應設立相應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并在集團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集團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集團安委辦),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集團安委會日常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集團安委辦主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集團安委會組織修訂完善。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集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集團全員安全生產知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識,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全體員工,包括短期合同工、臨時工、實習人員等。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三)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定期聽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匯報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并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職責,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計劃并督促落實;
(三)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并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選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并完善師資隊伍;
(五)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督促落實;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定期組織檢查;
(八)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起草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二)參與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計劃;
(三)組織起草或推選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并參與教材的審查和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題庫并督促使用;
(五)統籌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聯系協調具有相關資質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機構;
(六)組織起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參與審查;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車間(工段、區、隊或部門)和班組級(崗位)安全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安全再培訓以及停產檢修、復產復工等專項培訓;
(八)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九)組織核實并處理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偽;
(十)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其他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等有關要求,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集團全體員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自身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培訓內容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救援組織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五)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部門(車間或工段)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
(三)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四)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六)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七)本部門(車間或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八)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九)有關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崗位)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每年應當按規定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關本行業安全生產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二)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新的制度、標準、規程等;
(三)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四)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風險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
(六)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員工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部門(車間或工段)和班組(崗位)級的安全培訓。
本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在停產檢修、設備設施大中修前以及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員工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須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四章培訓課時
第十四條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新入職員工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再培訓與上一年度培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每日培訓一般不低于4學時,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培訓日程和單日學時,但不得縮減安全教育培訓總學時,并在30日內完成相應的安全培訓。
單位組織的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應當連續組織實施。實習教育累計中斷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
第十六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課時,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確保培訓效果,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章成績管理
第十七條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結束后10日內,按照有關考核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考試。考試采用計算機或者紙質試卷方式,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考核。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由本單位自主培訓的,安全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員登記表或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從業人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的培訓考核記錄;
(四)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在安全培訓結束后30日內,應建立本單位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人數、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
(二)安全培訓教材會審表;
(三)安全培訓教材或課程講義;
(四)學員名冊及考勤表;
(五)學員考核成績統計表;
(六)綜合考評報告;
(七)其他有關情況。
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一期一檔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復印件。
第二十條應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任職或者定崗的文件;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證書復印件;
(四)歷次取得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五)歷次復審或延期復審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或培訓信息登記表;
(六)本單位組織實施的有關安全培訓及考核材料;
(七)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八)其他有關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紙質檔案除符合本款規定外,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體檢證明及其證件真偽核查表。
第二十一條可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xx)等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并將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脫機載體上,與紙質檔案一同歸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單位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集團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類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中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用人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防護用品,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協調解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依法依規發放、使用。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其他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務管理部門應按要求提取安全費用,保障本單位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資金。
第六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和報廢。
采購人員必須到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證件齊全。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應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據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并按相關說明要求實行專門儲存、專門保管、定期檢查、建立臺賬,防止發生過期或變質問題。
第七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嚴格按標準發放。發放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審批流程和發放日期。
第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監督工作,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檢查本單位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加強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把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確配戴和使用等做為對新員工及每年全員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培訓、學習和考核。
第十一條各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對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于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
第三章償罰事宜
第十三條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
第十四條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按"三違"論處,依據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下稱風險管控),是指集團內部為保障安全生產而自主組織開展的,對建筑施工、港口裝卸、道路交通、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環節可能存在或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超前辨識、分析、分級評估、管控的活動。
第四條風險管控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自主排查、科學評估、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集團成立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工作責任
第六條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風險管控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風險管控體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集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范圍、部門和單位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班組長負責實施本班組重點工序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各崗位人員負責實施本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第七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風險管控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風險管控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風險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匯總、協調、監督;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開展風險防控教育培訓。
對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開展專項培訓,重點培訓如何指導全體員工對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并對崗位辨識的安全風險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進行審核。
對全體員工開展崗位風險防控培訓,使員工熟練掌握風險辨識的方法、風險分級原則、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開展風險因素辨識。
風險因素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
全面辨識:
(一)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二)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筑物、構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作業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
專項辨識:
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生產經營要素發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者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辨識。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分層次逐級劃分和確定風險因素評估單元,并根據評估的目標、范圍、專業技術力量等客觀情況,選擇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風險辨識方法,對生產過程中人、物、環境、管理四個方面的要素開展辨識,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以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辨識要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通過辨識確定本單位風險點數量,并逐個確定責任人。
第十條開展風險評估分級。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選取適當的危險評價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檢查表分析SCA、風險矩陣分析法LS、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風險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樹分析ETA等),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注。
風險等級的確定以該危險因素評價出的最高風險級為準,并注明參考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集團內部標準等)。
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完成后,應根據辨識評價結果和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并發布風險分布圖。
第十一條制定并公示管控措施。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從工程技術、安全管理、個體防護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的優先層級順序和統籌使用原則,對辨識出的風險因素,按照風險等級,逐一制定風險管控措施,明確管控重點、管控部門和管控人員。其中,對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風險,還應當制定專門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后,應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急措施、責任人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在有較大及以上等級風險的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標識,設立包括疏散路線、危險介質、危害表現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玻璃棧橋、懸空橋梁、人行隧(廊)道等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距離、密度、內容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
(一)明確臺賬(清單)內容。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應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二)實時動態管理。高度關注生產運營狀況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風險等級,及時調整管控措施和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風險始終處于可控狀態。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在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使用新設備、變更工藝技術過程中,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對相應的風險重新進行辨識、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生產班組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或者交接班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備設施檢查等安全確認,并及時排除新產生的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對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項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時,應當在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風險管控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管控動態評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開展評估。評估結果用于指導生產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項工作。
第十七條本單位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可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指導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工作,但不得包辦或代替。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集團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集團運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則,建立并落實以風險為核心的從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到崗位員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實現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常態化,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確保集團生產安全。
第二章術語定義
第四條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隱患排查是指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員工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對照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實情況,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工作過程。
第六條隱患的分級是以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影響范圍為標準的,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無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七條事故隱患分為基礎管理類隱患和生產現場類隱患。
生產現場類隱患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消防及應急設施、供配電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輔助動力系統及現場其他方面。
基礎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應急管理、職業健康衛生管理、相關方單位安全管理及基礎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應視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集團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工作責任
第九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協助組長做好組織、檢查、指導、考核及體系建設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解決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匯報。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范圍、部門和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確保分管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班組長負責本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各崗位員工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掌握本崗位涉及的風險分布情況、風險后果、可能存在的隱患及風險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熟悉本崗位作業有關危險因素的檢查控制內容和當班檢查控制情況,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發現隱患應立即上報,并協助整改,若不能及時整改,需采取臨時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匯總、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檢查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重點排查:
(一)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條各責任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并編制隱患治理信息臺賬。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包括排查的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風險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員工、排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排查時間等內容;隱患治理信息臺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措施、完成時限、復查結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事故隱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并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一次,部門(車間)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專項排查:
(一)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停工停產后需要復工復產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的;
(六)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
第十五條各責任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并組織實施,消除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隱患清單;
(二)治理的標準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工時安排;
(六)治理的時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復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實施前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負責整改人員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與隱患治理信息臺賬,重點檢查風險的辨識、分級和管控以及隱患的排查、分級和治理等內容。
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依規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及時向集團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集團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規范集團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確保集團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有力保障集團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應按照“專項列支、確保需要、專款專用、規范管理”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并納入企業年度預算。
第三條安全生產費用應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批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經費使用報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落實情況,負責審核、匯總并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經費提取和使用報告,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如實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單位財務部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統一管理,參與審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根據計劃做好資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實工作,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投入及時、足額、有效。
第八條單位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的編制、經費的申請和使用。
第三章費用提取
第九條單位應依據自身行業類別和運營實際,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
第四章使用范圍
第十條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本單位安全技改項目、職業衛生改善項目、安全教育宣傳、科研方面等。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的檢測、校驗;
(七)安全生產獎勵費用;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各部門(班組)申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和分管負責人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財務部門落實”的程序實施。
如申請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不足,應按上述程序及時追加申請金額,以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如申請的專項資金有盈余,應上繳單位財務,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單位審計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檢查安全費用使用的臺賬、報表等;
(二)實物與賬冊是否相符;
(三)報銷手續是否齊全,報銷憑證是否有效;
(四)財務部設置科目與列入科目、記帳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如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如實記錄,按有關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集團各時期、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調和解決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有力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依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二章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一般每一個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范圍。
第四條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議定如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全面掌握當季度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審定制度、計劃、獎懲等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召集,單位分管負責人主持。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各車間(部門)主管生產的人員等,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范圍。
第六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有關文件,研究提出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措施;表彰和獎勵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研究落實有關問題隱患的解決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七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旬至少召開一次,由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召集。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是全體成員,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本部門(車間)如何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門(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部門(車間)在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決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安全生產班前會
第八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一般由班組長負責召開,小組成員參加,可根據工作實際要求相關方技術人員、協力人員參加。在每天作業前15分鐘開始,時間一般5-10分鐘。
第九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布置、檢查、交流、總結本班次的安全生產工作;強調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項等內容;分析班組內外事故案例;結合本班組特點開展事故隱患的預測預控等。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條召集者在召開會議之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對會議議程、會議材料進行把關,提高會議效率,確保會議效果。
第十一條通知人員參會時,應把會議主要內容、開始時間、會議時長、會議地點寫明。
第十二條各類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參會人員實名簽到,均應由專人要做好相應的記錄。各級責任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會議臺賬,妥善保管。
重要會議會后要及時下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日期、參加人員、召集單位、主持人、會議主要內容、處理結果、決議執行等內容。
第十三條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召集人同意,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條全體員工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及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規律,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有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轄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條本制度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依據集團實際確定,高于法規標準。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依法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報告內容主要有: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三章事故救援
第七條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第八條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正確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區域,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條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后果達到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標準的,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集團有關領導、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達到法定標準的,由集團組織調查。
發生輕微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技能,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由各子公司負責調查的,調查報告批復情況應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應按以下步驟:
(一)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二)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三)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四)根據事故后果、責任者責任大小以及配合調查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員工的監督。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和調查組人員未履行本制度規定的,按照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委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有涉及職業衛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下稱有關單位)。
第三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宣傳部門及工會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員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員工自身健康保護意識。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集團職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
集團主要負責人對集團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分管負責人和各級主要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分管部門,分管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集團安全管理部行使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能。
各級黨組織和工會組織有權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有關單位必須配備或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六條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項目管理單位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
(二)有關職業衛生設施、作業防護措施、操作程序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三)對職業衛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經集團安全管理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
(四)項目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要對員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設備設施、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管理單位、相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七條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環境應按照相應類別的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對涉及有害作業的工作環境定期組織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九條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條有關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員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應在涉及職業危害作業區域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或行業標準的警示標識,設置安全有效防護裝置,并對其安全防護裝置按規定標準進行顏色噴涂。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制度,并實施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機制。檢查結果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具有職業病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集團工會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應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健康檢查頻次,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掌握發放標準。
第十九條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離退休職業病人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各級安全生產部門要定期向本級工會、主要負責人報告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有效防范集團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集團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解決消防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集團、各子公司和相關單位(下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全面負責,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六)領導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八)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等。
第六條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實施具體領導工作,主要責任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向主要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未確定分管負責人的單位,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負責人實施。
第七條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部門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認真貫徹并嚴格落實本單位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
(二)落實分管范圍或本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結合工作實際,健全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加強分管轄區消防設施、電器設備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針對分管轄區可能發生火災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定期組織對所轄區域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并按時上報有關情況。本部門無法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相關負責人;
(六)結合各自管理實際,定期組織分管人員開展或參與消防應急預案演練;
(七)本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八條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本單位消防管理歸口部門,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單位消防檔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和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組織,督促其按照訓練計劃開展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監管;
(八)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提升全員“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引導人員疏散和發現常見火災隱患”的能力;
(九)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增設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審批,監督動火部門或人員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十)定期向本單位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匯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成效,為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確定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責任:
(一)按照消防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負責實施對本單位的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二)負責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四)負責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制定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演練;
(五)如實記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完善消防檔案;
(六)熟悉所在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在立即報警的同時,要盡可能地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員工為所在崗位消防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有維護單位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二)認真貫徹落實單位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發現火災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積極配合火災隱患整改;
(三)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滅火知識、技能,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積極參加有關消防安全的各項活動;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杜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建立本單位消防器材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本單位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氣情況;
(二)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三)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電氣火災隱患;
(六)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八)嚴禁煙火區域是否有吸煙、動火現象;
(九)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落實等情況。
每次檢查后,應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各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隱患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全體員工學習掌握有關內容,定期組織演練。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消防站較遠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列支。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轄建筑物、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備、檢測、使用和維護等情況;
(四)重點消防管理部位、場所的管理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應急演練記錄等。
第四章獎罰事宜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將消防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和日常監督管理,并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對國家消防法規、集團工作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對本轄區存在的火災問題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三)其他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對因違反消防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火災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二)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得當,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三)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用并取得明顯效果的;
(四)集團確定的其他獎勵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
安全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二、安全責任制度
1、對公司安全管理實施“以責論處”的工作原則,從公司到各部門都應根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進行管理,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與相應的處罰。
2、對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的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公司各部門及科室對公司直接負責,各部門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管及生產部門的班組長直接對本部門直接領導負責,一線生產員工對所在的班組基層管理人員負責。
(一)總經理的安全職責
(1)企業的總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主持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
(3)審定本單位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及時解決重大隱患。對本單位無力解決的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4)組織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并對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二)經理/主管的安全職責
(1)經理/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保證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法規、制度、指示在本車間貫徹執行。
(2)組織制定本部門安全管理規定,認真監督、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對新職工進行本部門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組織考核,及時吸取工人提出的正確意見。
(4)組織職工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保證設備、安全裝置、消防、防護器材等處于完好狀態。
(5)嚴格執行有關勞保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防暑飲品等的發放標準。加強防護器材的管理,教育職工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6)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對本部門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或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7)組織本部門安全管理架構,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支持安全員工作,充分發揮班組安全員的作用。
(三)班組長的安全職責
(1)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制止違章行為。
(2)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3)負責組織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加以處理,并報告上級。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并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參加和協助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設備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和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材.
(5)發動員工搞好文明生產,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整潔。
(四)車間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到安全技術與工程技術的統一,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在編制開、停工技術改造方案時,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經常對生產操作人員、檢修工作人員進行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組織開展技術練兵活動。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5)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五)車間安全員的職責
(1)負責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協助車間主管、班組長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搞好本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經常組織防事故演習。
(3)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4)每天深入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5)負責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6)參加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合理使用勞保用品和各種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工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出詳細記錄。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4)加強設備維護、保養和清掃工作,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5)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七)設備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上級部門關于設備設計、制造、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定和標準,做好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2)負責制訂和修訂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定、
(3)定期組織設備安全大檢查,對存在重大問題的設備要及時組織修修。
(4)對外來檢修和有關人員,應組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1)安全部門是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在事故預防工作方面的助手,負責組織、推動和檢查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2)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制度和開展事故預防工作的情況,定期研究分析傷亡事故、職業病趨勢和重大事故隱患提出改進事故預防工作的意見。
(3)了解現場安全情況,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不安全問題,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和貫徹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各級班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從業人員對安全技術規程的熟悉情況。
(5)參與審查和匯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監督檢查安全措施項目完成情況。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工程的驗收和試運轉工作。發現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問題有權要求解決;有權提請安全生產督促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制止其施工和生產。
(7)組織三級安全教育和從業人員的經常性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8)制定年、季、月事故預防工作計劃,并負責貫徹實施。
(9)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參加事故調查,對生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0)對防護用品的質量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11)在業務上接受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安全機構的指導,并如反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
三、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1、全體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2、各部門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3、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組織職能部門對各部門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各部門對安全落實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
4、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詳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5、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各車間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長認真填寫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四、安全生產檢查規定
1、經常性檢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附《5S/安全檢查表》
2、專業性檢查(如設備操作、規章制度、電器設備等);
3、部門自我檢查:
工作區域的安全性:注意周邊環境衛生、通道暢通等;
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儲藏方式,裝卸地方大小,材料有無毒性等
工具的安全性:注意工具是否齊全、清潔、有無損壞,有何種使規定、操作方法等;
設備的安全性:注意防護、保險、報警裝置情況、控制機構、使用規程等要求的完好情況,電器設備是否整潔完好,線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其它防護的安全性:注意通風、防暑降溫、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和正確使用,有無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4、公司安全檢查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每月進行一次部門安全檢查,由部門自發組織,每周進行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
五、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安全事故分類:人身意外傷害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來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竊安全事故。
原則:救人第一,減少損失;合理安排,保障生產。
1、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要立即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嚴重程度采取相應措施,觸電事故要立即切斷電源,展開現場緊急救護工作,出現昏厥情況的,要進行人工呼吸;機械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機器運行,造成外傷的要立即進行應急性包扎及止血。同時報告當值車間主管,車間主管報主管領導和管理部(或總經理),管理部(或總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安排車輛并協同生產負責人將受傷員工送至臨近醫院救治,暫時找不到車輛時,要立即撥打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療的,要安排好陪護人員,并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災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內利用現場滅火器材進行應急性撲救,火勢過大時,要及時撤離,并撥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管理部(或總經理)在接到報告后,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救火及各類財產的轉移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并上報生產經理,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救護,先做臨時性包扎或止血,同時安排車輛,送臨近醫院治療,需要住院治療的,安排人員陪護,并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生產經理及部門領導要速度趕到現場,組成臨時指揮小組,全面組織救護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員工在公司內(或公司附近)出現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領導,由主管部門領導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同時受傷人員不可隨意活動,以免傷情擴大,要協同有關部門,迅速組織搶救,作好善后處理工作,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并上報總經理。
4、外來暴力傷害事故:若發生外來暴力事件時,公司每一個員工(包括保安人員)都有權力將之驅出廠外,并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同時撥打報警電話110,配合公安機關作好調查處理工作;若有人員傷亡時,辦公室協同相關部門負責人做好及時救護和善后處理工作。
5、重大失竊安全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失竊安全事故時,失竊部門要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同時保護好現場,部門負責人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在確定并非內部人員所為后,撥打110電話報案。管理部(或總經理)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配合公安部門作好有關調查取證工作。
6、救治地點(醫院):重大傷情與勞動局工傷保險處聯系并立即去市立醫院就醫。
六、安全獎懲制度
各部門負責人參照公司《獎懲制度》執行,監督部門:管理部。
七、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管理部。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9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屬權范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布)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術語和定義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職責
4.1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鑒定認可的專業制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5.3.2.1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5.3.2.2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范的工程技術人員。
5.3.2.3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并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5.3.2.4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后,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后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5.4.2.1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閑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5.4.2.4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5.5.3.1司機守則;
5.5.3.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5.5.3.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5.5.3.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5.3.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5.5.4.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5.5.4.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5.5.4.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5.5.4.4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5.5.4.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5.5.4.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5.5.5.1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5.5.5.2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鉤、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5.5.5.3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軌道的安全狀況;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注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檢查與考核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xx——xxx元。
安全管理制度10
一、認真貫徹上級下發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二、認真落實施工組織、施工方案中各項安全要求,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施工項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設施,設備交接驗收,使用制度。
三、在項目施工生產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項目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管理要求,嚴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標和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四、全面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認真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五、領導組織職工的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特殊工種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六、主持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現狀,推廣規范化安全管理,支持安全部門工作。
七、發生重大已、未遂事故,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及時上報,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吸取教訓。
安全管理制度11
1、為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必須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防止事故的發生,確保生命財產安全。
2、嚴守交通規則,注意路上安全,不在路上追逐玩耍,不騎快車,不耍車技,交通要道騎車要走非機動車道,不逆行,靠右走,不與機動車搶道,橫過馬路要走人行道,做到“一停,二望,三通過”。
3、禁止在校內騎自行車。
4、上學、放學途中及在校期間絕對禁止到河流里游泳,在家中要游泳時必須要在家長的許可和帶領。不準擅自野炊。
5、必須注意防火安全,學生不能在野外用火,嚴禁攜帶火機火柴到校,嚴禁吸煙和玩火,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6、注意用電安全,不能故意損壞用電設備。
7、禁止爬上陽臺護欄、鐵門、圍墻、天棚等建筑物,不準爬窗口出入,禁止在走廊追逐打鬧,上落樓梯要有序,不得爭先恐后。
8、嚴禁拿棍棒、沙石、刀具等危險物追逐鬧玩,嚴禁高空擲物,以免傷人,禁止從樓上往下倒水。
9、體育課、活動課及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時必須做好安全教育和保護工作,勞動、上課或活動結束時,當班教師要集中總結和檢查人數。
10、實驗室必須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如有危險跡象應及時報告教師處理。
11、遇惡劣天氣,要注意處所安全,不在危墻高樹下站立。因天氣驟變、狂風暴雨不能回校上課,允許事后補假。
12、在校內發現危險情況要立即向教師報告。遇上突發事件及緊急情況,要沉著鎮靜,自覺聽從領導指揮。
13、不準聚眾打架斗毆,不準邀社會青年來校尋畔滋事。
安全管理制度12
1、各地成立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校車安全聯席會議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校車聯席會議,研判安全形勢,明確安全責任,采取得力措施,維護校車安全運行秩序。校車公司和學校、幼兒園成立相應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專班,校車公司經理或自購校車的校(園)長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的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是具體責任人;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為校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2、學校和幼兒園使用的校車和校車駕駛員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并嚴格按照規定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駕駛人一律不得聘為校車駕駛員。
3、學校和幼兒園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和幼兒園必須與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學生接送安全協議書》,并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學校(幼兒園)、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校車駕駛員、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環環相扣,無縫監管”。
4、校車公司要制訂校車乘車“實名制”管理辦法。按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座位、定隨車照管員、定制度、定標識、定配置、定站點(不在國道邊、省道邊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設置站點)的要求,積極配合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幼兒)有序乘車
,并做好運行臺帳記錄。
5、學校和幼兒園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超速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隨車照管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對設立上下學站點的村鎮,要將乘車地點和時間告知每位學生和家長,并實行路隊長管理,保障學生按時乘車和路途安全。
6、學校和幼兒園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承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督;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不系安全帶等違規行為,并與學校(幼兒園)和學生家長做到乘車學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續。
7、學校和幼兒園租用校車時,要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把好車輛質量關和校車駕駛人的資格關,建立完善的車輛運行情況、安全技術狀態、保險情況、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信息等資料檔案,做到“一車一檔”,及時更新檔案資料,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8、實現校車管控智能化。按照《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安裝校車實時監控平臺,配備GPS監控網絡和實時視頻監控系統,安排專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掌握運行動態,記錄運行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運行過程中的各種不安全運行行為。
9、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總結當月校車安全運行情況,通報違規處罰結果,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強化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意識。校車公司要配合學校、幼兒園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季度開展一次乘車學生逃生演練活動,提高學生乘車安全知識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車在運送學生時除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員。學校和幼兒園配備的專用校車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客貨運輸,更不得租給他人。學校和幼兒園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于本學校、幼兒園的時間內必須將校車使用的專用證牌收回。
11、學校和幼兒園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并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志;車輛在校內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并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針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季節性特點,制定應對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措施和預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霧、降雪及路面結冰對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學校和幼兒園可采取停運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或調整上課、入園時間等安全措施。同時,利用短信平臺、QQ群、電話、網絡等渠道做好信息共享和極端天氣預警工作,健全職能部門、公司、學校(幼兒園)、校車駕駛員的協同配合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安全工作處置到位。
安全管理制度13
1.目的
建立檢修組織、準備、安全,電氣焊和電氣安全,拆除、完工驗收等工作程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檢修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檢修單位
4.程序
4.1檢修組織
4.1.1較大項目檢修,全公司或車間大修必須成立大修指揮部,需有安全部門參加。
4.1.2做好檢修計劃的編制工作,各車間(部門)大修計劃由車間提出補充方案,工程部進行審核平衡,報分管付總經理批準。
4.1.3檢修計劃編制,項目要齊全,內容要詳細,責任要明確,措施要具體,凡二人以上的項目要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4.1.4工程部、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檢修任務、檢修質量、檢修安全負全部責任,向檢修人員交待清楚任務、質量要求、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實、組織落實、手續落實、安全措施落實。
4.2檢修準備
4.2.1各車間(部門)的大、中修,對有關檢修項目安全措施,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馬虎。
4.2.2臨時指揮部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機具準備,做到機具齊全、安全可靠,對起重吊裝工具等設備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整個檢修過程的安全。
4.2.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檢修前的清洗置換工作由所屬車間負責。
4.2.4清洗置換的設備要視具體情況選定,對易燃易爆物質必須采用惰性氣體,蒸汽、水進行清洗置換。
4.2.5清洗置換的設備,清洗后,必須進行分析檢驗,取樣要有代表性,確保清洗達到標準。
4.2.6清洗置換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對進入設備檢修時,除按規定清洗外,尚須用空氣進行置換,其氧氣含量在18-21%,有毒氣體和粉塵不得超過有關規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質和蒸汽設備管道檢修,必須切斷物料出入口閥門,并由設備所屬車間加盲板。
4.2.8檢修設備管路與生產中所需的設備管路連通時,中間必須加盲板隔離。
4.2.9設備管路外部檢修必須切斷出、人口閥門。
4.2.10生產車間對移交檢修的設備清洗、置換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查清洗置換分析情況,確認合格后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4.3檢修安全規定
4.3.1檢修人員對檢修項目要進行檢查、核對,由崗位和班組長介紹情況,全部符合要求,才可進行施工。
4.3.2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和各種安全技術規程。(高空作業、土方工程、吊裝作業等)。
4.3.3凡對機電傳動部份的設備檢修,必須切斷電源,拆除傳動皮帶,并要懸掛“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4.3.4凡貯罐、設備管道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設“禁上開動”的警告牌。
4.3.5檢修使用臨時行燈必須采用低壓36伏。貯罐、設施、溝道、潮濕場所要用12伏,絕緣要良好,使用電動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參加檢修人員必須服從指揮,做到 “四不施工”:
4.3.6.1檢修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施工;
4.3.6.2起重設備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4.3.6.3高空作業和多層次交叉作業無防護措施不施工;
4.3.6.4沒有明確檢修任務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4.3.7.1設備帶壓不拆;
4.3.7.2傳動設備電源未斷不折;
4.3.7.3設備高溫過冷不拆;
4.3.7.4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 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和急救藥品,以備急用,并要有專門的監護人員。
4.3.9 檢修現場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齊、穩固、保持通道暢通;預留孔洞、 坑溝要設護欄或蓋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壞的安全防護裝置及其它設施要及時修復。
4.4電氣焊安全規定
4.4.1焊接動火安全應由檢修設備所屬車間指定專人負責,在潮濕、地溝、金屬架、貯罐內、天橋等作業,要指派監護人。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4.4.2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個大氣壓,乙炔軟管須耐壓5個大氣壓。
4.4.3乙炔器和焊槍之間,必須裝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氣瓶、動火點三者應有10米距離,否則要采取隔離措施。
4.4.5高壓線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電弧焊接工具設備要符合以下標準:
4.4.6.1每臺電焊機的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
4.4.6.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4.4.6.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整,并且易辨認,絕緣要良好,一次線的長度不應超過5m。
4.4.6.4焊夾把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檔板。
4.4.7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
4.4.8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濕工地、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并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4.4.9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勞保防護用品,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檢修作業應備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對從事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等作業應采取防護措施。
4.4.10電焊作業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應制訂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實行統一指揮、監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準上下拋擲,及時清理運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須鋪設跳板。
4.6檢修完工安全驗收
4.6.1檢修結束后,檢修單位要清理好場地,對搭設的作業架臺、接設的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實凈,場地清后,方可辦理移交驗收。
4.6.2檢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懸掛的各種“警告牌”和開啟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
4.6.3經檢查檢修項目、檢修質量全部符合檢修標準,驗收簽字后方可撤除懸掛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認為有電,有物料,檢修生產單位不得進入設備以及檢查傳動裝置。
4.6.4檢修驗收結束,對檢修計劃和檢修工作票等,應由承辦單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三個月。
安全管理制度14
一、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職責制和事故職責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2、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3。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潛力;
5、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職責追究等。
二、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2、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主管副校長是安全直接職責人。各處室負責人、年級主任為該部門安全、年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各班主任為該班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
3、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氣入校園。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管制刀具進校園”的宣傳教育與收繳活動,確保安全。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4、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每學期開學前和各種自然災害(如臺風、暴雨)前后,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電梯、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5、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職責制,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6、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理解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7、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群眾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群眾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8、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學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10、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狀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保密。
11、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加強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務必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職責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狀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職責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用心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組織學生參加的群眾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貼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理解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務必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帶給安全保障。
2、組織學生參加型群眾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4)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3、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忙措施。
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型學生活動,務必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4、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師要值班、巡查。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6、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教職工應當貼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8、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9、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四、安全教育
1、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資料,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潛力。
2、學校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忙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3、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加強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強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能夠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潛力。
根據當地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5、根據當地實際狀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透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7、學校配合學生監護人,透過召開家長會、發放告家長書等形式,督促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五、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1、要用心主動配合教育、、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法維護好學校周邊秩序。
2、配合建設、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3、配合機關加強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在治安狀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4、配合、建設、交通部門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5、配合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6、配合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7、配合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內含、兇殺等資料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8、配合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六、安全事故處理
1、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2、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3、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上報程序、要求,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七、獎勵與職責
1、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狀況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2、對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法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職責:
(1)發生重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2)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3)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事故的;
(4)妨礙事故調查或者帶給虛假狀況的;
(5)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3、本職責書下達至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簽訂學校安全職責書。
4、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負責人是本職責書的第一職責人。本職責書的要求不因職責人的更換而改變。職責人如有改變,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5、本職責書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安全管理制度15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范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八、學校值勤制度。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于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并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匯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系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后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為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攜帶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后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墻、門,或將物資擲出圍墻外。嚴禁打架斗毆、起哄、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并協助調查處理。師生發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九、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十、學校各職能單位負責人為本部門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責任人應將治安保衛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全年工作計劃,各項安全管理要責任到人。學校各職能部門要經常性地對本部門教職工和學生開展法制宣傳,使教職工和學生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一旦發現違校紀校規的行為,應由本部門負責糾正。學校各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切實做好本單位的防火、防盜工作,對檢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十一、全體師生員工在校園內必須切實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諸如:教學常規、門衛驗證、會客登記、攜物檢查放行、安全用電管理、愛護公共財物等。
校內不準任何違章建筑,不準私自占用學校房屋,不準擅自搭接電線維修電器等,不準損毀圍墻、欄桿、路燈、消防器材等安全設施。校園內堆放物資設備、建筑材料和其它雜物,須由后勤處統一安排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操場等堆放物品。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的,須事先報校領導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及校門兩側擺攤設點經商或推銷物品。銷售不衛生食品,學校有權制止,如果導致學生中毒情況發生,責任完全由銷售者承擔。
十二、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教研和其它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
1、未經校領導、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對校外人員開設諸如文娛、體育培訓、文化補習、業務訓練等活動;也不得擅自主辦全校性的聯歡、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或接洽校外人員來校交流、比賽等活動。
2、凡經校領導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性文娛、體育或對外開放性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要求,切實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沒有保障的,不得舉辦任何活動。
3、經批準在校內組織文體活動、講座、報告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規章,不得宣傳封建迷信和進行活動等。
4、告示、通知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違者要嚴肅查處。
十三、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生活服務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衛生保障制度。
十四、各教師組織教育活動時,一定要將安全教育擺在首要地位,認真研究和分析各種情況,采取有力的安全措施,確保學生安全。不能麻痹意,不能存在僥幸心理。
1、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進行組織性、紀律性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任課教師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撲救火災、搶險等危險活動。
十五、實驗室、電教室、教學儀器室、圖書閱覽室、后勤倉庫等重要部門和場所,要切實按照崗位管理責任制加強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發現問題隱患予以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電工、木工工作時要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時,任何人不得圍觀干擾,后勤員工修剪綠籬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半徑為15米以內,水泵開機時,學生不準進入半徑15米范圍內,任何人不得未經批準私自在校園內點燃明火焚燒垃圾。電器線路破舊老化,要及時修理更換;不要超負荷用電。
自然、勞技等科目的教師在實驗、勞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步驟進行;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綱的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確保人身和公物財產安全。
十六、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自我保護教育,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1、要高度重視學生的安全工作,積極、經常地向學生及其家長宣傳安全的重要意義。
2、經常向學生傳授、介紹一些安全知識,如交通安全、用電、用氣安全等,提高學生的安全認知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3、放學后要認真檢查班級的電燈、門窗的安全,要及時拔下電源插頭,防患于未然。
4、學生有生病等其它意外發生時,要及時通知家長,并向學校報告。
5、任何教師都有義務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教師上課時對學生實行點名制度,發現缺席學生應詢問原因,及時與班主任聯系,上室外課時,教室內不要留人,班主任或其他教師留學生必須經課任教師同意,實行誰留學生誰看管、誰負責。任何教師在上課期間不得擅自離開課堂。放學后要認真組織學生排隊離校,學校實行凈校制度,避免學生在放學后仍逗留在校園,出現安全真空。
7、任何教師都要尊重、愛護每一個學生,不得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十七、學生應當遵守《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認真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1、不得將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等帶進學校。校內嚴禁私自燃放鞭炮焰火、玩火,嚴禁使用危險物品等。
2、進入校園,一律靠右行走,不要一邊走路,一邊追逐打鬧,注意力要集中;不得并排行走,以免妨礙交通。
3、為防止樓道擁擠,確保上下樓的秩序,凡上下樓梯要靠右行走,不要亂跳樓梯或在樓梯上打鬧玩耍,更不得互相推擁。各年級按照學校規定的上下樓順序上下樓(樓兩頭班級走各自附近樓梯,靠近后樓梯的班級走后樓梯。)任何人不得亂關鐵門,違者將受到嚴肅處理。
4、進入校園內要文明游戲,尤其在樓道走廊內,不要追逐打鬧、捉迷藏;不要在樓拐角處等奔跑;嚴禁下樓梯時沿扶手欄桿向下滑行;嚴禁樓上的學生站在窗臺或身體伸出窗外打掃衛生、擦玻璃等危險工作,嚴禁從樓上扔物品或倒垃圾,以免發生意外。
5、注意安全用電,保護好學校或班級的電源;不要接觸露的電線,不抓摸、破壞電源插頭等,確保人身安全;到飲水機處接開水時要按順序,不要推擠,防止燙傷;不要捅馬蜂窩,不逮蜜蜂等,避免被蜇。
6、嚴禁攀爬、翻越墻頭和走廊護欄。禁止亂扔、投擲磚頭、石子等;不玩仿真危險玩具,不得拿樹枝、棍或用繩拴東西亂舞;不得用彈弓等打鳥或瞄準他人;禁止從樓上亂扔東西或隔墻拋擲硬物、垃圾等,以免砸傷過往的行人,造成意外傷害。
7、不要把衣扣、筆帽、錢幣等小東西含在口里玩,以免進入喉嚨或吞入肚里,造成傷害。不得購買、食用過期、變質的食品以及其它有毒的動植物,以免中毒。
8、蕩秋千時不要一擁而上,防止繩索斷裂摔傷,在秋千運動的范圍內不得站人,以免發生相撞事故;用聯合器械架、單雙杠玩鍛練時,精神要保持高度集中,不要說笑打鬧,互相推撞,避免跌落摔傷。不要到墻根玩耍游逛,噪斷壁危房,確保安全。
9、進行踢足球、打籃球等對抗性運動時,要文明禮貌,注意安全,要有必要的防護,注意保護好頭部,并盡可能防止腿部踢傷、骨折等;進行田徑運動時,要嚴格按照老師的安排,認真做好準備活動,避免拉傷。
10、在做各類實驗時,要聽從老師的具體要求,按照操作規范認真地操作,避免蝕、灼傷、等危險發生。
11、考試失敗、丟東西或做錯了事等,要敢于面對,不能怕受責罰而不敢回家,更不能離家出走。遇到陌生人時要高度警惕。不吃陌生人送給的食物;不跟陌生人到僻靜的地方;防止陌生人冒充父母的朋友或以小恩小惠的方法帶走外出,被人拐賣。
12、在看電影,、聯歡等,萬一發生停電、火災、等事故,應冷靜觀察,聽從組織者的指揮,盡快疏散出去,避免盲目擁擠,造成傷害。
十八、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1、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
2、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3、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等;
4、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5、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在對上述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整改。
十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實行嚴格過錯責任原則,因學校管理不當和過錯造成學生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并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用具、活動場所和生活服務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的;
2、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3、學校向師生提供的藥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法定衛生標準的;
4、教師知道學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異體質,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5、教師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職員工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的;
7、教職員工未履行工作職責或擅離工作崗位的;
8、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的;
9、學校或教職工違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學生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學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管理無不當、無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1、校園內學生自殺、自傷或突發疾病,學校發現后已及時采取救護措施的;
2、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或擅自離校發生的;
3、學校放學凈校后,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擅自到校活動發生的;
4、教師強調了安全事宜并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后,學生在對抗性、競爭性體育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
5、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
6、學生自身或學生之間因違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或違法原因造成的;
7、因自然、社會原因(如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學校無過錯,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規章制度,實施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學校、教師已經告誡,但學生不聽勸阻、自行實施的;
2、學生或者監護人明知學生患有特定疾病,或有特異體質,或學生身體情況、情緒、行為有異常但未告知學校的;
3、學生、或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有過錯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學校安全事故實行報告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減少損失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2、事故發生后,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發生一般傷害事故,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部門報告;發生重傷害事故,學校立即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
二十三、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學校負責調查。發生重安全事故,將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學生參加保險的,學校或學生的監護人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學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學生安全事故,民事責任部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愿的原則自行協商解決;行政責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門處理;屬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對民事賠償不愿協商解決或協商未果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提起訴訟。
二十四、發生學生安全事故,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分擔經濟損失。
二十五、違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學校安全責任人要承擔責任。
1、違本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的;
2、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的。
二十六、違本規定第七、八條的,由學校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將報請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七、違第十七條的,由本人承擔責任。
二十八、對學校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職員工,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因學校教師或后勤人員在履行職務中故意或重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或其它財產損失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后,將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將予以表彰獎勵。
三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小學校務員會。
3、小學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為使教學秩序、生活秩序正常開展,確保師生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⑴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
⑵加強學校安全教育管理,牢固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的思想,確保學生健康成長。
⑶結合“安全教育月”,圍繞“注重防范、自救互救,確保平安”這一主題,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
⑷校內安全要做到“六不準”,即:不準爬樹爬墻、不準亂摸電器、不準帶管制刀具進校園、不準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鬧,上下樓梯不準擁擠,不準做危險游戲。
⑸校外安全要做到“五要五不要”。即:
①要注意交通安全,通過十字路口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做到寧停三分,不爭一秒,做到“高高興興上學來,平平安安回家去”。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得騎車上學。騎車靠右走,行人靠邊走,不得在公路上追逐打鬧。
②要注意游泳安全,非學校組織或家長監護,不得結伙或私自到江河或者山塘水庫游泳。
③要注意防火用電安全,不得玩火和亂摸亂動電器。
④要注意防騙安全,不得與陌生人外出。
⑤組織學生春游、秋游活動,縣內要報告鎮中心校,縣外要報告教育局,教師得私自帶班外出活動。
⑹加強校舍的安全檢查,每學期在開學前,學期結束后進行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⑺堅持門衛制度。治安人員要按照學校要求,做好門衛工作,對外來人員實行來登記制度。
⑻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及時報告,及時處理,及時做好善后工作,認真吸取教訓。
⑼實行責任追究制,班級教師負責本班,校長負責全校,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4、小學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按照“誰組織誰負責、誰上課誰負責、其余班主任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學期要對學生進行有關法制和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年級部、班級每月應對學生進行法制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校長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學生出走、失蹤及其他安全事故要及時報告,不得瞞報、漏報、延報。
4、學校要建立安全預案,堅持晨檢、午檢制度,定期開展消防逃生演練。
5、建立干部和教師值周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學校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和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助。
6、加強對教師的`師德師風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7、學校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要及時消除。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墻、欄桿、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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