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轉診制度(通用8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雙向轉診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雙向轉診制度 1
1.為加強與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及上級醫院的醫療技術協作與業務交流,合理利用衛生資源,實現大病在醫院、小病在社區的工作目標,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醫療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2.逐步建立服務規范、運轉有效的雙向轉診網絡。醫院患者下轉以鄉鎮衛生院及周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上轉以省內外三級醫院為依托,加強技術協作與交流,達到以患者為中心,提高醫院醫療與服務質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3.雙向轉診原則。
(1)患者自愿的原則:從維護患者利益出發,充分尊重患者的選擇權,切實當好患者的“參謀”。
(2)分級診治的原則:小病、常見病在基層、社區,危急重癥在上級醫院。
(3)就近轉診的原則:根據患者病情和和醫療機構服務可及性,就近轉診患者,做到方便、快捷。
(4)針對性和有效性原則:根據患者的病情有選擇地將患者轉診至專科、專病特色明顯的醫療機構,提高患者診治的有效性。
(5)無縫式管理的原則:建立起有效、嚴密、實用、暢通的上下轉診渠道,為患者提供整體性、持續性的醫療服務。
4.雙向轉診臨床標準。
(1)上轉標準。
①本院臨床各科急危重癥,衛生服務機構難以實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不能確診的疑難復雜病例。
③重大傷亡事件中,處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④疾病診治超出本機構核準診療登記科目的病例。
⑤需要到上一級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明確診斷的.病例。
⑥其他因技術、設備條件限制不能處置的病例。
(2)下轉標準。
①急性期治療后病情穩定,需要繼續康復治療的病例。
②診斷明確,不需特殊治療的病例。
③各種惡性腫瘤患者的晚期非手術治療和臨終關懷。
④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病例。
⑤老年護理病例。
⑥自愿要求轉回基層醫療機構者。
⑦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病例。
5.雙向轉診管理規范。
(l)雙向轉診醫院應簽訂雙向轉診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轉診的暢通,轉診協議時效自定,過期應再續簽。
(2)雙向轉診協調由醫教部具體負責,急診科、門診部負責上轉患者的登記與統計。
(3)醫院應對協作單位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并免費為其培養衛生技術骨干。
(4)對于在協作單位搶救的患者,如需要醫院支援,醫院在接到邀請后應立即派出醫務人員出診,就地參與搶救。需要轉院的患者可直接送醫院治療。協作醫院對疑難雜癥提出會診要求者,醫院委派相關專家前往會診,無特殊原因不得推諉。
(5)醫院對上轉來的患者實行優先就診、檢查、交費、取藥及優先安排住院。
(6)實行資源共享,對上轉來的患者根據病情合理檢查、合理診斷、合理治療,不作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7)患者轉診期間,轉診醫生和患者保持聯系,以便開展連續性的照顧與服務。
(8)嚴格遵循雙向轉診臨床標準合理轉診患者。
(9)對于病情較重患者轉診必要時派醫護人員護送,以確保患者途中安全。
(10)為轉診患者在就診流程上提供一定的方便,患者持轉診單無需門診掛號,由門診醫生初步診斷后,開具住院證辦理住院手續。對轉入的急診患者,由急診科出診后,與住院部科室聯系。
(11)本院對集團醫院、對口支援單位轉來的患者,治療結束后下轉時不提供住院治療情況,沒有下一步治療、康復計劃的,一經核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6.雙向轉診評價。
探索建立雙向轉診工作模式,制定本院的雙向轉診實施措施,明確轉診程序、標準和相應的技術規范。不定期評價雙向轉診是否得到有效實施;集團醫院、對口支援單位雙方醫務人員是否知曉、重視;轉診程序是否流暢;是否按規范填寫轉診單。在工作中集團醫院、對口支援單位應不定期溝通,互通有無,不斷總結經驗,建立長效機制,完善此項工作。
雙向轉診制度 2
一、工作原則
1、患者自愿原則。從維護病人利益出發,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屬的選擇權,真正使患者享受到雙向轉診的方便、快捷、經濟、有效的醫療服務。
2、分級管理原則。除按國家法律法規對傳染病、危重急診等特殊疾病轉診救治有特別規定外,一般輕度常見病、多發病及各種康復期病人主要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基層接診的危急重癥、疑難雜癥要及時上轉至渦陽縣中醫院。
3、合理診療原則。推進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推行檢驗檢查結果互認,促進衛生資源共享和合理利用,切實減輕患者負擔,為群眾提供優質廉價的醫療服務。經實驗室質控評價合格,醫共體內互認臨床檢驗報告。
4、連續服務原則。利用衛生專網充分發揮遠程診療咨詢系統、遠程會診系統和雙向轉診信息系統的作用,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便捷暢通的上下級轉診治療渠道,為病人提供整體性、連續性的醫療服務,尤其是經xxx醫院治療后病情穩定下轉病人,基層醫療機構要做好后續治療工作。
5、科學引導原則。要根據xxx醫院醫共體的發展方向和學科優勢,在醫共體內或醫共體間科學合理引導患者轉診。
6、共享分擔原則。雙向轉診涉及到醫共體內或醫共體間同級或上下級醫療機構之間的業務連續或交叉,要本著互利互惠、利益共享、風險分擔的原則,做好雙向轉診過程中的'各項工作
7、轉診備案原則。各成員單位積極落實轉診備案制度,加強參合人員縣外就醫事前、事中及時報備的政策宣導,認真核實未經轉診直接到縣外就診患者的信息,切實維護縣外就醫參合患者利益。
8、責任追究原則。加強對縣外就診患者費用核實工作,對通過各種行為騙取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堅持發現一例曝光一例,造成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包括未遂者),納入重點管理人員名單進行管理,對于重點管理人員在3年內其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補償比例按照標準比例的50%進行補償。同時,重點管理人員不得享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待遇。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二、轉診細則
(一)轉診對象
1、醫共體內上轉對象。
(1)臨床各科急危重癥,基層醫療機構難以實施救治的病例;
(2)受診療條件限制不能診治的疑難復雜病歷;
(3)突發公共衛生和重大傷亡事件中,處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診治超出本機構核準診療科目的病例;
(5)xxx醫院與基層醫療機構共同商定的其他轉診病人;
2、醫共體內下轉對象。
(1)危急重期治療后病情穩定,適宜基層繼續康復治療的病人;
(2)診斷明確,需長期康復治療的慢性病人;
(3)各種惡性腫瘤病人的晚期非手術治療和臨終關懷;
(4)自愿要求轉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并適宜基層后續治療或康復者;
(5)xxxx醫院與基層醫療機構商定的其他轉診病人;
(6)其他適宜基層后續治療或康復的病人。
3、縣外轉診對象
xxxx醫院確實無法診治的疾病,參合群眾到縣外醫療機構就診,經審核同意,辦理轉診備案手續后到縣外醫療機構就診。卻因急診未按轉診流程辦理轉診手續的,可先電話備案,在入院后7個工作日內憑急診證明或急診材料補辦轉診手續(省農合公布的預警醫院一律不予轉診,其醫療補償待遇由醫共體轉出醫療機構負擔)。
(二)工作流程
1、醫共體內上轉病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治醫生將需上轉病人的相關信息轉渦陽縣中醫院進行進一步診治;
(1)病人由下級經治醫生護送,填寫雙向轉診單轉給xxx中醫院雙向轉診服務科,由雙向轉診服務科根據病人病情需要,與專科病房醫生做好交接。
(2)病人自行轉院,雙向轉診單由病人或家屬攜帶,下級轉診單位與xxx中醫院取得聯系,減少病人就醫環節,提倡無縫轉診。
2、醫共體內下轉病人
(1)專科醫生在病人出院時,將病人的檢查治療情況、出院診斷、病情轉歸、后續治療、康復指導等情況及時匯總報渦陽縣中醫院雙向轉診服務科。
(2)xxx醫院雙向轉診服務科及時將雙向轉診單相關信息分轉給病人參合所在鄉鎮衛生院。
3、縣外轉診病人經治醫生根據參合患者病情填寫《xxx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轉診單》,擬定轉診意見和轉往醫院,經病人和科室同意,報縣中醫院審核同意后向外轉診。
(三)補償管理
1、參合患者在縣域醫共體內一次診療過程住院并實現體內雙向轉診的,在結算時僅扣除一次最高級別醫療機構起付線,補償比例分別按照規定的補償比例進行補償,患者應得補償部分縣域醫共體足額補償給患者。
2、參合患者到縣外醫療機構就診,未辦理轉診手續直接到省內縣外醫療機構或省外醫療機構就診的,按照我縣《關于印發20xx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x衛〔xxxx〕xxx號)文件規定執行。
雙向轉診制度 3
雙向轉診制度及服務流程與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雙向轉診制度,目的是為本市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連續性的醫療服務,有利于加強我院與各鄉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生之間的聯系,逐步形成一個有序的雙向轉診網絡,為即將出臺的醫療保險制度即大病進醫院、小病進社區、合理分流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海城市正骨醫院職責:
l、負責向各鄉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居民推薦醫院專家,承擔社區醫療顧問。
2、負責接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診的患者,使轉診患者得到及時、有效的診治。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如遇急重癥患者,根據病情,將病人轉我院急診,以保證及時、有效的搶救治療,急診科任何醫務人員不得延誤及推委病人。
4、根據病情,醫院認定確能轉回社區的病人,轉出科室把關,科室應安排副主任醫師以上的負責這項工作,以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5、定期召開鄉鎮衛生院及社區醫療工作會議,及時總結雙向轉診工作中的.問題和經驗,隨時完善鄉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雙向轉診工作。
6、結合會診中的常見問題組織專家講座。
二、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站職責:
1、負責向轉診病人針對性推薦專家。
2、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生要認真填寫轉診單。
3、接診海城市正骨醫院轉回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站的病人,并及時與醫院醫生聯系,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4、有責任隨時反饋醫院專家的服務情況、醫療服務質量,進一步提高雙向轉診的醫療水平。
5、與醫院聯合對鄉鎮衛生院、社區居民開展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
三、上、下轉診條件:
(一)上轉條件:
1、臨床各科急危重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難以實施有效的救治病例。
2、不能確診的疑難復雜病例。
3、重大傷亡事件中,處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診治超出本機構核準診療登記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一級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明確診斷的病例。
6、其它因技術、設備條件限制不能處置的病例。
(二)下轉條件:
1、急性期治療后病情穩定,需要繼續康復治療的病例。
2、診斷明確,不需要特殊治療的病例。
3、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病例。
4、老年護理病例。
5、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病例。
四、雙向轉診程序:
1、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按轉診原則將病人轉至我院急診科或相關科室。
2、轉診病人持“雙向轉診單”到醫院就診。
3、轉診病人病情穩定后,醫院各科室應及時將病人轉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繼續進行康復治療。
五、加強管理與監督:
1、宣傳: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醫務人員充分認識雙向轉診工作的重大意義,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增強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
2、加強溝通協調:全院各部門互相配合、溝通協調,作好轉診銜接工作,確保轉出方、轉入方及被轉者三方滿意。
3、開展督促檢查: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雙向轉診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并將檢查考核情況通報全院。
雙向轉診制度 4
為了給精神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轉診治療綠色通道,建立精神衛生中心——鄉鎮衛生院雙向轉診工作機制,發揮鄉鎮衛生院的作用,做好社區精神疾病患者的監護、訪視與康復指導,為患者提供連續完整的治療康復服務,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雙向轉診分類
雙向轉診分為上轉和下轉。
(一)、上轉
由鄉鎮衛生院轉診至縣精神衛生中心。
(二)、下轉
由縣精神衛生中心轉診至鄉鎮衛生院。
二、轉診對象
轄區內診斷明確、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三、轉診疾病類型
1、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障礙等
2、老年性癡呆、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慢性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等器質性精神病。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礙、各種藥物(含毒品)依賴所致的精神障礙等精神活性物質或非成癮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4、中度、重度、極重度精神發育遲滯以及伴有精神障礙的精神發育遲滯;
5、確已導致患者精神活動和社會功能明顯受損的其他精神障礙,如病情嚴重的強迫癥、恐懼癥等;
四、轉診指征
(一)上轉指征
1、各類精神疾病的發作期,如嚴重的幻覺、妄想、興奮、躁動、思維紊亂的患者;
2、有暴力攻擊或明顯自傷、自殺行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診斷不明確者;
4、治療過程中出現與抗精神病藥相關的急性毒副反應;
5、在家維持治療效果不好,病情復發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屬要求門診或住院治療的患者;
7、家庭監管無力需住院治療的患者;
8、社區“關鎖”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轉指征
1、診斷明確,僅需門診治療不需住院或病情較穩定者;
2、住院治療出院后,需進行社區跟蹤隨訪、教育康復者;
3、主要精神癥狀控制,愿意參加社區康復活動及職業康復訓練的康復者。五、工作要求
1、堅持知情同意原則,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屬的知情選擇權。
2、對轉診不合作的患者,應盡量爭取家屬的支持,必要時與鄉鎮殘聯、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和患者單位聯系,協助轉診。
3、患者表現暴力、攻擊、沖動、傷人或自傷,有肇事肇禍傾向時,可聯系轄區派出所協助轉診。特殊或緊急情況可與精神衛生中心急診科聯系。
雙向轉診制度 5
為了給患者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連續性的醫療服務,進一步加強我院與上、下級醫院之間的聯系,逐步形成一個有序的轉診網絡,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視雙向轉診工作,對于只需進行后續治療、疾病監測、康復指導,護理等服務的患者,醫院應結合患者意愿,宣傳、鼓勵、動員患者轉入相應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由下級醫院完成后續康復治療。
二、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加強雙向轉診管理,將其作為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醫院成立雙向轉診領導小組,業務副院長為組長,醫務科科長為副組長,各臨床科室科主任為成員。
三、雙向轉診協議醫院雙方要保持通訊暢通,遇危、急病人和大批傷員時直接溝通,建立急救綠色通道。
四、我院負責接收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診的患者,上級醫院轉回的病情穩定患者,使轉診患者得到及時、有效的診治。如遇急重癥患者,根據病情,協議醫院撥打我院急診科急救電話或將病人轉入我院急診科,急診科任何醫務人員不得延誤及推委病人,要保證及時、有效的`搶救治療。轉診預約專線電話。
五、根據患者病情需要,病房科主任或診療組長認定確需要轉出的病人,需與上級醫院或下級醫院做好聯系,保證病人在轉出過程中病人的安全。
六、轉診程序
(一)轉入病人:接轉診病人后,在急診科進行轉診登記,實行優先就診、檢查、交費、取藥;需住院者優先安排。
(二)轉出病人:根據病情,需要轉到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的患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屬同意后,科室醫生進行登記、填寫轉診病情介紹單,聯系好上級醫院,醫護人員要護送患者轉院,確保患者安全轉入上級醫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符合下轉條件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屬同意后,由科室醫生進行登記、填寫轉診病情介紹單,并聯系好下級醫院。由患者家屬附帶相關診療資料,將患者轉送至下級醫院。
七、雙向轉診需具備的條件
(一)轉上級醫院條件(除急診搶救外)
1.由于我院治療條件有限,不能實施有效救治,且轉運途中風險相對較小的患者;
2.多次診斷不明確或治療無效的病例,疑難復雜病例;
3.甲、乙、丙類傳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療的新發傳染病人;
4.疾病診治超出我院核準診療登記科目的病例,因技術、設備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處理的病例。
(二)轉下級醫院
1.各種危重癥患者經救治后病情穩定進入療養康復期;
2.診斷明確,不需特殊治療或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3.手術愈合后需要長期康復的患者;
4.老年病人護理和照護;
5.心理障礙等精神疾病恢復期可以在社區進行恢復性治療的患者;
6.經治療后病情穩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屬要求繼續康復治療者。
八、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醫務人員充分認識雙向轉診工作的重大意義,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增強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
九、定期與簽訂雙向轉診協議的上下級醫院進行溝通,加強聯系,改進轉診協調配合能力。
十、全院各部門互相配合、溝通協調,作好雙向轉診銜接工作。各科室醫務人員要做好轉診登記。醫務科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雙向轉診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并將檢查考核情況納入月考核。
雙向轉診制度 6
一、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加強雙向轉診管理,高度重視雙向轉診工作,將其作為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精心謀劃,合理安排,狠抓落實,由科室主任帶領全科醫護人員具體落實、把雙向轉診工作真正落實到實處。
二、雙向轉診程序
轉入病人:接上轉單后在辦公室進行登記,門診就診者免收掛號費,實行優先就診、檢查、交費、取藥;提供預約門診檢查;組織會診;需住院者優先安排、由辦公室協調處理住院事宜,安排專人送至病區。
下轉病人:符合下轉條件者,征得患者及家屬同意后填寫下轉單上報辦公室,辦公室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聯系同意后,由醫院安排患者附帶診斷證明、輔助檢查、治療方案、預后評估及診治醫生姓名、聯系電話等資料轉送社區。
三、雙向轉診條件
1、上轉條件(除急診搶救外)
①、各種損傷(工傷、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燒、燙傷等)、急性中毒(毒物、毒氣、毒品等)傷情嚴重或較重者;②、各種原因致大出血、咯血者;
③、急慢性疾病,病情較危、重者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難以實施有效救治的病例;④、診斷不明確或常規治療無效的病例,疑難復雜病例;⑤、甲、乙、丙類傳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療的新發傳染病人;⑥、精神障礙疾病的急性發作期病例;⑦、患惡性腫瘤需要手術、化療者;
⑧、疾病診治超出本機構核準診療登記科目的病例,因技術、設備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處理的病例。
2、下轉條件(在向患者或家屬說明轉診優惠政策,征得同意后)①、各種危重癥患者經救治后病情穩定進入療養康復期的病例;
②、診斷明確,不需特殊治療或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患者;③、手術愈合后需要長期康復的病例;
④、各種惡性腫瘤病人的晚期非手術治療或臨終關懷的病例;⑤、老年病人護理和照護;
⑥、心理障礙等精神疾病恢復期可以在社區進行恢復性治療的病例;⑦、經治療后病情穩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屬要求繼續康復治療者;⑧、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病人;
⑨、甲類及參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乙類傳染病需治愈后才能出院,其他乙類傳染病人及住院治療的新發傳染病人和丙類傳染病人經治療后癥狀緩解或癥狀較輕,且接觸隔離期者;肺結核病經定點診療醫院治療出院后實施督導管理者。
四、加強管理與監督
1、宣傳: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醫務人員充分認識雙向轉診工作的重大意義,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增強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
2、加強溝通協調:全院各部門互相配合、溝通協調,作好轉診銜接工作,確保轉出方、轉入方及被轉者三方滿意。
3、開展督促檢查: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雙向轉診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并將檢查考核情況通報全院。
雙向轉診制度 7
肺結核病人轉診追蹤制度
1、門診醫生對具有咳嗽、咳痰2周(或2周以上)及咯血等癥狀的疑似肺結核病例應在門診日志標注,按乙類傳染病報告的要求進行網絡直報,完整詳細填寫《肺結核病例登記報告卡》。
2、門診醫生填寫《肺結核病人轉診單》一式三聯,患者一聯,其余兩聯交防保站進行登記報告,及時將病人轉診至縣結核病防治所確診,各醫療機構門診不得開抗肺結核藥處方。
3、遇有嚴重合并癥或急重癥肺結核病人,應轉到縣醫院傳染科積極搶救,待病情穩定病人出院后,傳染科要將病人要及時轉診到縣結防所繼續治療管理。
4、醫務科或防保站專兼職人員每日對本單位的.肺結核的登記、報告、轉診工作進行核對并及時與結防所溝通,每月一次到縣結防所核對轉診到位情況。
5、需要追蹤的病人要及時填寫結核病人追蹤登記本和追訪三聯單,結防所及時反饋患者到位情況。
6、要求報告率達100%、轉診率100%以上,轉診追蹤總體到位率達85%以上。
結核病防治工作主要免費政策
1、對初診的肺結核可疑癥狀者或疑似肺結核患者進行免費胸片和痰涂片檢查;
2、對涂陽肺結核病人密切接觸人員免費胸片和痰涂片檢查;
3、對治療期間隨訪的肺結核患者進行免費痰涂片檢查。
4、對治療結束的結核病人進行免費拍片檢查。
5、對活動性肺結核患者提供政府免費抗結核藥物。
結核病患者須知
1、肺結核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慢性呼吸道傳染病。得了結核病只要堅持正規治療是可以治好的。如果不堅持服藥容易形成難治性耐藥結核病。
2、在治療期間的第2、5、6或8月進行查痰。
3、確診的結核病人可以得到國家免費發放的治療板式藥品,患者要保證規律服藥,不可間斷。
3、治療過程中,盡量不要離開居住地。如必須離開,提前通知負責您治療的醫生,以便幫助您聯系繼續治療事宜。 4結核病患者不要對著別人咳嗽、打噴嚏,出入公共場所要戴口罩。
督導管理人員的職責
1.應根據患者實際情況確定服藥地點和時間,面視患者服藥。
2.患者如未按時服藥,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3.每次督導服藥后按要求填寫“肺結核患者治療記錄卡”。
4.一旦發現患者出現不良反應或中斷用藥等情況,及時報告結防所。
5.督促患者定期復查,協助收集痰標本。
6.患者完成全程治療后,應將“肺結核患者治療記錄卡”上交至鄉鎮衛生院,轉送至縣結防機構歸檔保存。
雙向轉診制度 8
為了進一步提高全市急危重癥孕產婦的搶救質量,保障母嬰安全,達到降低孕產婦、圍產兒死亡的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急危重癥孕產婦救治堅持有救治能力的醫療保健單位首診負責、就地就近搶救、尊重病人知情選擇的原則。
第二條
由市衛生局組建深圳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搶救專家組,在市衛生局的組織協調下,負責疑難重癥孕產婦的會診和搶救、基層培訓和指導等。各區衛生局相應組建區級急危重癥孕產婦搶救專家組。
第三條
市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原則上與相對應的行政區域建立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會診、轉診、指導、培訓等雙向協作關系(市人民醫院與羅湖區、龍崗區、鹽田區;市第二人民醫院與寶安區;北京大學深圳醫院與南山區;市婦幼保健院與福田區)。市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對建立雙向協作關系的區進行指導及培訓時間原則上一年累計不少于一個月。
第四條
市婦幼保健院除與相應區建立協作關系外,還應配合市衛生局協調全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會診轉診工作,及時掌握全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情況,做好指導、培訓、監測、分析、督導與反饋工作。
第五條
需請非雙向協作關系單位會診或轉診的,按相關規定及本制度執行。會診轉診中如確有特殊情況,由市衛生局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處商醫政處協調解決。
第六條
各醫療保健機構婦產科工作人員應嚴密觀察病情,詳細記錄病情變化、治療經過及效果,及時進行院內會診。對于病情中出現的`新問題難以處理而病人又不宜轉送時,應及時申請院外會診,同時繼續采用各種有效措施進一步診治。
第七條
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應予優先安排。
第八條
會診程序
(一)普通會診時,按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二)急會診時,除按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外,邀請醫療機構可同時向會診醫療機構產科病房聯系,簡要敘述病情及主要困難所在,以便專家準備搶救物品或再邀請相關科室專家同去會診。用電話等形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及時辦理書面手續。
(三)應邀會診醫師接到通知后應立即乘車出發及時到達現場搶救,并做好出診登記。如乘出租汽車,由邀請會診單位報銷出租車費。
(四)會診時,應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負責人或主管醫師陪同會診,如實匯報病情及診治經過。
(五)會診醫師應積極參與和指導病人搶救,并詳細書寫會診意見。
第九條
對病情危重,在當地無條件搶救,且病人可以運送時應盡早轉院。
第十條
轉診程序
(一)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轉診接診單位原則上按本制度第三條執行。
(二)有妊娠合并內外科疾病并需轉診者,原則上應轉往深圳市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北京大學深圳醫院。
(三)轉院方應先通知接收醫院產房或婦產科重癥病房,并簡要敘述病情;同時要有熟悉病情的醫生或護士護送,攜帶轉院記錄等相關資料;護送人員應在介紹完病情并辦理好相關轉診手續后方可離開。
(四)接診醫院應及時告知轉院方擬接收病人的具體地點,并由主治醫師以上的人員接診。
第十一條
市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間的會診轉診按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管理與監督
(一)深圳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搶救專家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聘請,并適時進行調整。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召開1-2次專家會,加強培訓與交流,并通報會診轉診及專家出診情況。
(二)專家出診時應填寫登記表,單位存檔。
(三)市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產科值班人員接到電話應立即報告產科上級值班醫生和醫務科(總值班),醫務科(總值班)及時派出專家會診,并對專家出診給予必要的保障與支持。
(四)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對下級醫院轉來的急危重癥孕產婦必須優先予以安排、及時救治,并保障人員、車輛、通訊等需求,不得推諉。
(五)對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請會診、轉診;或推諉急危重癥孕產婦;或不具備救治能力,耽誤了搶救時間,導致孕產婦、圍產兒死亡或發生嚴重并發癥者,經深圳市孕產婦、圍產兒死亡評審小組或醫療事故鑒定小組確認后,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將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納入年終考核內容,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對本制度的檢查應不少于兩次,并將檢查結果向市衛生局匯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檢查不少于一次,結合各區情況建立考核獎罰制度。對年度會診轉診工作表現優秀的單位及個人將給予獎勵;對年度會診轉診工作差的單位及個人將予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將取消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資格及專家資格。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會診、轉診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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