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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
在現(xiàn)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后勤管理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條學校的水電設施包括水龍頭、高低水箱、閥門、管道、消防栓、燈泡、日光燈、插座、開關、路燈等。是學校固定資產(chǎn)的一部分,由后勤管理處和使用部門共同管理,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后勤管理處負責維修和安全檢查,并遵循“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管理原則。
第二條學校水電管理部門應認真抓好對全校供水供電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嚴格執(zhí)行有關水電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建立巡視制度,確保安全供水、供電,杜絕各類事故發(fā)生。對于突發(fā)性故障,水電管理部門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確保盡快恢復供水供電。
第三條水電管理人員應嚴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明確為師生、員工服務的思想,不斷改善服務態(tài)度,提高服務質(zhì)量。嚴禁以權謀私、違者從嚴處理。
第四條水電管理人員有權到各部門,各用戶檢查用水、用電情況,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嚴禁以任何借口對水電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保障水電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水電設施維修管理,采用計劃維修,巡回檢修和用戶報修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一)自然損壞,必須有舊物存在,經(jīng)維修人員驗證后,交舊領新,予以維修更換,沒有舊物存在,按人為損壞或丟失論處。
(二)人為損壞,由責任人員負責修復或支付維修費用,交費后,方予維修。丟失的水電設施應按市場價賠償,并支付安裝費用,如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按丟失論處。
(三)公共場所、電設施自然損壞,由使用部門及時申報,經(jīng)后勤管理處批準后進行維護或更換。人為損壞的由負責人賠償,查不到負責人的,由使用人分攤損失。
第六條任何部門或個人一律不準使用電熱器具燒開水(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做飯、取暖,違者沒收電熱設備,并給予0。1元/瓦罰款或紀律處分。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或特殊行業(yè)(醫(yī)療)等使用電熱器具者,必須報校領導批準,后勤管理處備案,發(fā)給使用許可證。不辦理使用許可證者,按違規(guī)論處。
(一)所有人員必須要水、電設施的設計功能正確使用,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因違章使用,導致設施損壞,由負責人所在單位追究其責任,拿出處理意見,經(jīng)校領導批準后,由后勤管理處維修。
(二)各辦公室、教室、宿舍的照明用電設施,均由學校統(tǒng)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裝電燈或加大功率。未經(jīng)批準者,沒收用電設施,并處50元罰金,造成損壞的,按違章使用論處。
第七條各部門科研、創(chuàng)收和各承包戶基建施工單位用水、用電,均按表計量收取水電費。如發(fā)現(xiàn)偷用水、電,一次罰款500元,兩次兩倍,依次類推。
第八條用戶水、電表出現(xiàn)誤差或損壞,應及時申報后勤管理處,由后勤管理處派人送去校驗或更換新表,費用由用戶自理,無故不報者,水、電按歷史最大用量2倍收取。不準私自更換、改動水電表,違者按偷用水電論處。
第九條各部門辦公室、教室、宿舍要節(jié)約用電,節(jié)約用水,水電設施損壞,及時申報維修,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xiàn)象,做到人走燈滅,人走水停,杜絕“滴、漏、跑、冒”和長流水現(xiàn)象,水電維修人員、宿管員等要加強責任心,認真檢查,同時各部門應經(jīng)常對所屬人員進行節(jié)水、節(jié)電教育,對于長明燈,長流水現(xiàn)象,后勤管理處不定期進行檢查,并進行通報,情節(jié)嚴重者,每次給予50元罰金。造成損壞的,按違章使用論處。
第十條各處室、系部辦各種培訓班,必須到后勤管理處核定用水、電量。辦理用水、用電手續(xù),否則不予供水、電。
第十一條竊用水、電按下列計算確定:
(一)在學校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管接線用水用電的,所竊水、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
(二)以其他形式竊水、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所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所竊水量按相應口徑水表單位時間最大流量乘以實際竊用時間計算確定。
(三)竊用水、電時間無法查明時,其竊用時間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對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第十二條竊用學校水、電者,除按上述規(guī)定補交水、電費外,還應承擔補交水、電費三倍的違章使用水電費。對拒絕承擔違章責任的,水電管理部門將依相應管理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因違章用水用電或竊電或竊水、電造成水、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水電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因違章用水、電導致他人財產(chǎn)、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違章者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監(jiān)督水電用戶遵守學校水電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對檢舉、查獲竊用水、電或違章用水、電的有關人員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學校相關部門另定。
第十五條學生宿舍用電按《學生宿舍用電管理條理》執(zhí)行。
第十六條水、電費各種賠償和罰金,均按后勤管理處開具的交費通知單,到學校行財處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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