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煤廠安全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選煤廠安全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選煤廠安全制度1
第一章文明辦公、生產制度
一、辦公室、調度室
1、上班著裝應簡潔、大方。
2、女性上班不宜戴過多首飾,不要濃妝艷抹。
3、應該保持自己辦公室的整潔。
4、上班不能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應聊天。
5、使用規范辦公用語,如“您好、請稍等、對不起”等文明用語。
6、上班時間不許吃零食,不許瞌睡。
二、崗位工人
1、員工必須服從領導安排,態度端正、積極勤奮。
2、禁止酒后上崗、精神狀態不佳上崗。
3、禁止睡崗、串崗、脫崗,上崗玩手機及其它電子產品。
4、員工必須遵守上級管理部門和廠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5、選煤廠廠區內禁止吸煙,地上不許有煙頭、煙灰。
6、上下班走路要兩人成行三人成列,禁止大聲喧嘩嬉鬧。
第二章領導盯崗制度
1、盯崗人員盯崗期間必須堅守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須向領導請假,并在安排好頂替人員后方可離崗。
2、盯崗人員要深入生產一線,了解生產情況,對“三違”行為要及時做出處文檔理以免影響生產。
3、盯崗人員應及時傳達并貫徹好上級機關的指示、命令。
4、盯崗人員要認真做好盯崗記錄。
第三章調度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選煤廠生產協調工作,形成以調度為中心的生產管理模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按照公司計劃,全面地、均衡地、安全地組織完成好全礦煤炭洗選加工任務。
第三條:調度工作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下級必須服從上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要加強對生產協調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調度部門的作用,調度人員必須加強學習,努力工作,提高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嚴格執行調度職責,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二、職責和權限
第一條:在廠領導的指導下,負責全廠日常生產的組織和指揮,按班、日、旬、月完成煤炭洗選加工任務、協調設備檢修等各項工作。
第二條: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有權對同級業務部門進行統一調度,行使調度權。
第三條: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嚴格按照選煤廠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指揮生產,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有權下達調度命令,并督促有關班組積極采取措施,發生重大事故時,調度室應及時組織搶救工作,盡快恢復生產。
第四條:準確掌握全廠生產動態,對生產薄弱環節、安全質量情況等進行合理調度。
第五條:按時填報生產等各項工作的報表。
第六條: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臺帳,調度資料要妥善保管。
第七條:認真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第八條:正確處理好調度通知、調度通報等緊急公文。
第九條:根據工作需要,有權了解計劃、生產安全的實施和領導指示的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不斷完善調度設施,做好日常檢修和維護工作,保證設備完好。
第十一條:負責與其他班組的協調配合工作。
第十二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自動監控和計算機信息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定
1、選煤廠用于監測、控制的自動化儀表及自動控制系統的監測裝置,必須穩定、可靠、準確、靈活。
2、禁止非專業人員對自動化儀表及自動控制系統進行安裝、維修、保養、標定和校準。
3、自動化儀表及自動控制系統所使用的電源必須是交流凈化穩壓電源。
4、從事自動監控的維修人員不得穿化纖服裝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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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備各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除搶險防火外,不得用于與防火工作無關的方面。
二、各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員嚴加管理消防器材,注意維護保養、防凍、防潮、防損壞。
三、對無故損壞消防器材的人員,除照價賠償外,根據情節給與罰款或其它處分。
四、消防器材失效,要隨時報告保衛科及時更換。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防火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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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為了全面提升酸刺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選煤廠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建立安全長效機制,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二、考核辦法
(一)安全管理
1。選煤廠每月發生輕傷事故一人次,安全質量標準化總分中扣10分;發生輕傷事故二人次,扣20分,以此累計計算。
2。選煤廠每月發生重傷事故一人次,安全質量標準化總分中扣25分;發生重傷事故二人次,扣50分,以此累計計算。
3。選煤廠每月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一人次,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項目不得分。
4。選煤廠發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費用,包括上級部門的罰款、醫療費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等由選煤廠承包單位自行承擔。
(二)實施辦法
1。按月進行考核。每月3日、13日、23日由安監部門組織相關部室主管人員、選煤廠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大檢查。
2。每次檢查完現場,所有參加檢查人員集中在一起,提出檢查出的'問題,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打分評級。
3。安監隊將全月質量標準化考核情況報礦領導審批,礦導審閱后,通報相關部門。
4。本管理辦法自20xx年8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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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結合本廠實際,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安全法規、職業安全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廠職業健康部在公司職業健康科統一安排下負責職業安全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廠的職業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二、教育培訓內容:
1、職業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安全基本知識;
3、職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新員工的培訓:新員工在上崗前由公司勞資科和職工學校進行崗前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員工在調動崗位時,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安全培訓,培訓后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3、外來臨時工人,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安全培訓,確保其從事勞動時不受到危害。
4、各車間對其在職員工應進行定期的職業安全教育學習,生產單位每2個月應進行一次職業安全知識教育學習,輔助單位每季度應進行一次職業安全知識教育學習,并有教育學習記錄。
5、公司定期邀請安監、衛生、疾控等部門職業安全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安全培訓,提高職業安全管理業務能力。
6、所有的培訓資料要設立職業安全培訓臺賬,并有專人保管,各生產單位培訓情況應每年11~12月報公司職業健康部備案。
7、未進行職業安全培訓的'員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四、選煤廠應每年制定職業安全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
五、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科。每年按公司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安全教育培訓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職業安全標準和本廠職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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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系好衣扣、袖扣、鞋帶、安全帽帶,女工發辮要可靠地盤放在工作帽內,嚴禁穿短褲、背心、拖鞋、高跟鞋等非勞防用品從事生產活動。冬天嚴禁穿大衣上崗,凡有違者一次罰款50元。
2、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與巡回檢查制度,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和處理,在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以安全為主。
3、任何設備發生故障后不得隨意進行處理,必須由專人進行檢修。
4、禁止在設備和管道上亂放衣物、工具、雜物,更不準隨意在廠內、車間、崗位焚燒垃圾和其它雜物。
5、任何人不準隨意靠近標有警示的`區域,更不準在警示區域打鬧、觀望。
6、發現有違規喝酒上崗者,由帶班長負責強行將其護送離崗。
7、嚴禁攜帶引火物和發火物進入帶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場所。
8、嚴禁用汽油等極易揮發可燃性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9、各種傳動機械及電器設施的檢修、移動、加油、清掃及故障處理時,都必須在切斷電源停機后進行,掛停送電牌,并執行工作票制,過程中不準任何人隨意開機和送電。
10、未經申請批準,任何人不準擅自打樁,更改設施管道、電路、電器
11、發生事故所在工段,當事者應立即上報調度和帶班長,在15分鐘內不上報者要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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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建設本質安全型選煤廠,根據《安全生產法》、《選煤廠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程和集團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條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講求實際、尊重科學、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切實加強安全管理,不斷提高選煤廠安全生產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實現安全、高效、文明生產。
第二章安全責任制和管理機構
第四條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和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各類人員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廠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總工程師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副廠長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裝備。
第七條安全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和勞動保護的政策、法令和法規;
(二)制定選煤廠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并組織監督貫徹實施;
(三)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參與各類規程、措施的審核、監督落實工作;
(四)參與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等工程的設計審查、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工作;
(五)組織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
(七)組織和參加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八)組織制定、修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預案的演練與落實。
(九)收集整理各類安全檔案,做好上報、存檔等工作。
第八條選煤廠各生產車間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車間領導和廠安全管理機構做好本車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投入保障
第九條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強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確保安全費用的及時到位和安措工程按質按量完成。
第十條保證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額度不低于有關規定的額定要求(不低于銷售收入1%或10元/噸精煤提取)。
第十一條安全費用主要用于安全裝備、安全設施、安全培訓、安全隱患治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安全費用的使用原則:
(一)專款專用的原則
安全費用必須用于選煤廠安全生產的相關支出,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二)重點保證的原則
安全費用分輕、重、緩、急,重點保證用在安全裝備、安全設施的完善和重大隱患治理以及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達到消除事故隱患和杜絕重大事故的目的;
(三)突出效果的原則
安全費用最終要落實到使用效果上,通過過程監督檢查、質量把關和驗收等措施,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預期的目的。
第十三條安全費用要實行全過程監督,所有工程必須有計劃、有審批、有設計和審查、有監督、有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和實際效果。
第四章安全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逐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制定廠和所屬各車間、科室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和措施,認真貫徹落實。
第十五條制定和落實安全績效工資考核制度。工資總額的20%作為安全績效結構工資,并制定相應的安全績效綜合考核辦法,與職工行為規范、工作質量等掛鉤,進行考核兌現。
第十六條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推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制度,加大各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環節人員意識、責任意識,并明確考核方案。
第十七條上級單位下發的安全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由廠安監部門按規定考核后落實兌現。
第五章安全會議和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各級安全會議制度,主要包括車間安全例會、廠安全辦公會、安全例會、隱患排查會以及專題安全會議,可以分別召開,也可以合并召開。
第十九條車間安全例會每旬至少召開一次,廠安全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安全會議由領導班子成員、工程技術人員、車間和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全面分析總結安全狀況,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執行安全述職制度。生產車間行政正職每月在廠安全例會進行一次安全述職,述職人對安全述職內容的真實性、全面性負責,安監部門對安全述職書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制度。逐步提高職工整體素質,增強職工安全意識。
第二十三條安全培訓要堅持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組培訓、教考分離、全員參與、質量保證、重點突出、整體提升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安全培訓的形式是:業余培訓為主,脫產培訓為輔,業余培訓與脫產培訓相結合。
第二十五條安全培訓要達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生產實際的安全培訓計劃,并按照計劃落實培訓任務;
(二)按要求選派符合要求人員參加上級單位和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
(三)完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及其它從業人員要按照規定,按時培訓、考核、換(發)證,做到全部持證上崗;
(四)堅持“每日一題、每周一課、每月一考”的業余培訓形式;
(五)按時、保證質量完成上級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鑒定等其他各項培訓工作;
(六)培訓經費落實到位;
(七)制定和落實安全培訓工作考核管理辦法。
第六章安全技術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立健全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強化安全技術管理。
第二十七條總工程師是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抓好廠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制定近期和長遠安全技術規劃,詳細規劃安全裝備和設施的更新與完善、安全技術提升、安全隱患整改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等工程要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并經過設計、審查、過程監管、竣工驗收等程序管理,確保安全設施工程質量。
第三十條常規規程每年要結合實際至少審核修訂一次,逐級審核,并經總工程師批準簽發后貫徹執行;技術、工藝、設備等變化后,要隨時修改有關規程,確保規程有效,能夠起到規范運行、指導操作、防范事故的作用。
第三十一條臨時工程、重點工程、安全重點管理區域、危險環節檢修或施工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措施和應急預案必須按照編、審、批的程序經過審核批準后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安全監管人員及相關單位領導要全程監督。
第三十二條積極開展職業健康體系認證,并按規劃實施。
第三十三條開展安全技術項目評先創優活動,規范項目的申報、評比程序,創新獎勵和推廣機制。
第七章安全檢查隱患排查與治理
第三十四條建立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制度,對全廠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安全檢查包括定期檢查、安全小分隊突擊檢查。
第三十五條每月由廠分管安全領導、安監部門組織,有關科室、車間負責人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對全廠至少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由車間和部門主要領導組織,班隊長等有關人員參加對車間和要害場所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有整改和復查。
第三十六條安全小分隊不定期、不定時進行突擊檢查。
第三十七條廠長每月下現場不少于15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0天。其它廠領導每月下現場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副總及生產、機電、安監部門干部每月下現場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其他業務科室干部每月下現場不少于10天。
各車間干部每月下現場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下車間、下基層的要抓“三違”、抓安全培訓學習和抽考、抓隱患排查,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八條各種檢查查出的隱患實行隱患分級管理,層層分解責任,按照隱患排查———篩選———“三定”落實———整改———驗收———再排查的模式,嚴密隱患治理程序,確保隱患治理過程安全,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全過程的閉合管理。
第三十九條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組織專門的安全會議,按照分析定級、上報、研究制定處理方案、“三定”落實、復查驗收的程序加以治理。
第四十條隱患治理完成之前,要制定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隱患發展為事故。同時制定應急預案,最大限度降低發生事故時的損失,尤其是減少對人的傷害。
第四十一條各單位是隱患排查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對本單位安全隱患的排查、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二條各分管副職是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班組和人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制定整改方案、安全預防措施和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安監部門負責組織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分析、分級、匯總、上報和復查驗收。
第八章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選煤廠建立健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對所發生的事故按照制度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原因分析、責任劃分和追究處理。
第四十五條發生事故要及時按下列要求報告:
(一)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要堅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則。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積極組織搶救,同時及時向本單位值班領導、廠調度和安監部門報告;
(二)車間值班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情況,組織事故救援的同時,向廠調度員和廠值班領導匯報現場情況。調度人員和安監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盡快掌握事故情況,做好記錄,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報告程序,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按照集團公司事故報告的時限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三)事故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事故現場情況、簡要經過、傷亡人數、損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措施;
(四)接到事故報告后,相關領導必須按要求趕赴調度室或現場,參與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必須按程序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搶救和處理。
第四十六條按照集團公司事故等級劃分規定和事故調查有關要求,由廠安監部門組織、協調或協助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的主要工作是: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二)確定事故的性質責任;
(三)提出事故處理的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七條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根據事故情節輕重和事故責任大小,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汲取事故教訓,制定并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章重大事故應急救援
第五十條選煤廠成立由廠長統一領導下的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建立廠、車間和班隊(組)三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分別負責相應級別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理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應對措施。
選煤廠成立由廠長任總指揮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對可能引起一人以上生命危險的或損失財物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事故的應急。指揮部在安監部門設立辦公室,由安監部門負責人擔任主任,負責日常事務的處理,事故發生后的救援組織。
生產車間成立由行政正職為組長的應急救援隊,負責對可能發生一人重傷以下或損失財物可能達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事故應救援。
班隊(組)長擔任事故現場處理指揮員,負責對可能發生發生一人輕傷以下或損失財物可能達500元以下的事故應急。
事故發生后,下級應急救援隊伍要無條件服從上級救援機構調遣。
第五十一條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安全副廠長牽頭,安監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的每年至少對全廠的危險源進行一次辨識、分級風險評價和掛牌,生產車間由行政正職組織,對本單位危險源(害)并由安監部門負責存檔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五級以上危險源必須制定控制風險的計劃和措施,并嚴格按照編、審、批的程序編制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十三條針對危險源的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必須進行全面的貫徹學習,并考核存檔。
第五十四條廠每年至少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一次,車間每半年組織演練一次,演練結束后要進行全面總結和講評,對發現的不足和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規解釋權歸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選煤廠安全制度7
由于高空作業時存在不安全因素,為了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本規定。
1.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不論什么工程,不論專職或臨時,不論什么地點,什么時間,必須執行本規定。
2. 高空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身體健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收繳殘疾、高度近視以及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酒后等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 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查看施工現場情況,編制、貫徹安全技術措施。堅持施工用工、機、器具、材料、確認完好,方能投入使用,發現問題及時聯系有關單位處理。劃定作業安全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 登高作業時,衣著簡捷利落,要穿軟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帶高掛低用,并拴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不能拴在尖銳棱角的構件上,以免被其割斷造成事故。
5. 在未設護欄的平臺(房頂、屋面、棧橋上蓋)及角度孔洞、豁口周邊2米以內臨邊作業時必須設安全繩、戴安全帶;在臨近窗口、護欄作業,身體重心有可能超過窗口、護欄時必須戴安全帶。
6.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
7. 在廠房內進行高空作業時,特別注意周圍環境;如電纜,電線,各種機械設備、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員安全的現象,應立即排除或停止作業。
8. 使用梯子、腳手架、跳板登高作業時,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9. 高空作業時,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不應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點邊緣。傳遞物件應用掉繩,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10. 高空作業時必須設有監護人,禁止單獨高空作業。
11. 禁止立體交叉作業。
12. 攀登、懸空的高處作業,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13. 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雨時,禁止露天高空作業。若因搶修需要,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 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凍措施,事先清除作業場所的雨水、冰雪。
15.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16. 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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