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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當下社會,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了加強對外投資內部控制,規范對外投資行為,防范對外投資風險,保證對外投資的安全,提高對外投資的效益,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對外投資,主要是指公司根據投資計劃進行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投資,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對外投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對外投資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對外投資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一)對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與評估;
(二)對外投資的決策與執行;
(三)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
(四)對外投資績效評估與執行。
公司的對外投資計劃由總經理負責,并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具體職責為:(一)編制公司年度對外投資報告并制訂公司下一年度發展及對外投資計劃,提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貫徹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關投資決策和資產處置決定。
(二)委派或推薦投資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營者、財務負責人,確認其任職資格。
(三)審查、批準公司投資的全資、控股企業再投資方案。
(四)編制全資和控股投資企業經營者的年度經營目標,并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進行評議、考核和獎懲。
(五)審查并指導投資企業的年度運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并檢查執行情況。
(六)執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定,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如實披露對外投資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及重大關聯交易須即時披露。
公司投資發展部門為對外投資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對外投資信息披露管理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公司作出的資產經營和投資管理的各項決議。
(二)參與、分析、制訂投資企業的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產權轉讓等方案,經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公司領導的要求,對公司投資的各個經濟實體的資產運作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研究,對其資產的安全性、可運作性,提出意見,供公司領導決策。
(四)根據公司年度目標體系,編制全資和控股企業經營者的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在總經理授權下組織有關部門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審查、清算及考核。
(五)會同或協助有關部門對公司投資的全資和控股企業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特定審計、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工作;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請國資委備案的,投資發展部負責上報材料的審核并轉報。
(六)制定投資企業的重組、調整、規范、改制及建立適應市場的運營機制等方案,并參與或指導實施。
(七)參與全資及控股企業的再投資方案進行論證及監理,指導、協助企業實施。
(八)負責與招商辦、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有關政策,爭取并落實各項政策優惠扶持。
(九)參與公司新投資項目的方案論證、項目的調研和籌建、注冊登記等工作。
(十)匯集公司各投資企業以及所屬企業再投資項目的資料,并對投資變動信息及時在內部網站披露。
(十一)掌握并執行政府主管部門有關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的信息披露各項規定,對公司有關對外投資項目提出規范操作的意見,并按規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二)負責公司發行證券再融資工作,編制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報告,并掌握項目實施進度,按規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三)負責起草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報告,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匯報,真實、完整、及時、公平地向公眾披露。
(十四)對需要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投資項目,負責提交項目投資預案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
公司財務部為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根據公司決策層的指示,參與對有關收購、兼并、新設、承包、托管等項目投資行為的財務論證,以避免或控制風險。
(二)對全資、控股的投資企業及再投資企業,按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建立財務核算體系,并規范所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
(三)按國家財務管理規定,組織中介審計機構對投資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和合并。
(四)按國家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對公布的財務報告中有關對外投資有關資料的信息匯總,并提供信息披露資料。
公司內部審計部為對外投資內審監督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根據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對全資和控股企業進行定期、專項、經營者離任等內部審計,并配合中介審計機構對投資企業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
(二)掌握公司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情況,對再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進行調研,并提出處置意見。
(三)對中介審計機構預審中提出的問題,督促投資企業或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第四條公司的投資發展部辦理對外投資業務。辦理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金融、投資、財會、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辦理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第五條公司對外投資實行分級授權的決策體系,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照不同的權限對投資進行審批,其中股東大會是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
(一)投資金額未達到董事會審批標準的對外投資項目,由公司總經理決定;
(二)以下投資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審批: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三)以下投資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公司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上述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交易應累計計算。
若所涉及的資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若上述購買或者出售股權的行為將導致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發生變更的,該股權對應公司的全部資產和營業收入視為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和與交易標的相關的營業收入。
對于達到上述標準的交易,若交易標的為公司股權,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對交易標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截止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六個月;若交易標的為股權以外的其他資產,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對外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八十一條規定可以分期繳足出資額的,應當以協議約定的全部出資額為上述計算標準。
第六條公司根據對外投資類型制定相應的業務流程,明確對外投資中主要業務環節的責任人員、風險點和控制措施等。
公司投資的業務流程為:
(一)根據投資意向,由公司投投資發展部組織起草項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方案,提交公司該項目分管領導初步審核。
(二)投資方案提交總經理審核,并根據投資項目的授權范圍分別由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
(三)項目一旦確定,由分管領導組織該項目的洽談和實施,并由投資發展部負責起草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提交分管領導審核;涉及資產審計、評估及收、付款的由公司財務部配合;涉及人事管理的由公司人事部配合;涉及對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投資發展部辦理。
(四)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按規定程序辦理資產評估、相關部門備案、產權交易、驗資等手續,并按規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等。
對實際發生的對外投資業務,公司應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的開展情況,加強內部審計,確保對外投資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建立對外投資信息檔案,并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三章對外投資可行性研究、評估與決策控制
第七條公司應當編制對外投資項目建議書,由投資發展部對投資建議項目進行分析與論證,對被投資公司資信情況進行盡責調查或實地考察,并關注被投資公司管理層或實際控制人的能力、資信等情況。對外投資項目如有其他投資者,應當根據情況對其他投資者的資信情況進行了解或調查。
第八條公司應當由投資發展部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重點對投資項目的目標、規模、投資方式、投資的風險與收益等作出評價。
第九條公司應當由內審部門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獨立評估,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全面反映評估人員的意見,并由所有評估人員簽章。對重大對外投資項目,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獨立評估。
第十條公司應當根據經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按照職責分工和審批權限,對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審批。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對所屬公司對外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采取總額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屬公司分拆投資項目、逃避更為嚴格的授權審批的行為。子公司的對外投資納入公司對外投資管理。
企業因發展戰略需要,在原對外投資基礎上追加投資的,仍應嚴格履行控制程序。
第四章對外投資執行控制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制定對外投資實施方案,明確出資時間、金額、出資方式及責任人員等內容。對外投資實施方案及方案的變更,應當經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員審查批準。
對外投資業務需要簽訂合同的,應當征詢公司法律顧問或相關專家的意見,并經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簽訂。
第十三條以委托投資方式進行的對外投資,應當對受托公司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簽訂委托投資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指定財務部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掌握被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現金流量,定期組織對外投資質量分析,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決策層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公司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和有關規定向被投資公司派出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對派駐被投資公司的有關人員建立適時報告、業績考評與輪崗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加強投資收益的控制,投資收益的核算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準則的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當納入公司會計核算體系,嚴禁賬外設賬。
第十七條公司應當加強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的管理,指定投資發展部保管權益證書,建立詳細的記錄。未經授權人員不得接觸權益證書。財務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與投資發展部清點核對有關權益證書。
被投資公司股權結構等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取得被投資公司的相關文件,及時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反映股權變更對本公司的影響。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與被投資公司核對有關投資賬目,保證對外投資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項目減值情況的定期檢查和歸口管理,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和審批程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公司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項目減值準備需董事會審批后方可計提,重大減值準備的計提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對外投資處置控制
第二十條對外投資的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按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對應收回的對外投資資產,要及時足額收取。
轉讓對外投資應當由財務部會同投資發展部合理確定轉讓價格,并報授權批準部門批準;必要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評估。
核銷對外投資,應當取得因被投資公司破產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公司財務部應當認真審核與對外投資處置有關的審批文件、會議記錄、資產回收清單等相關資料,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對外投資處置的會計處理,確保資產處置真實、合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建立對外投資項目后續跟蹤評價管理制度,對公司的重要投資項目和所屬公司超過一定標準的投資項目,由公司內審部門有重點地開展后續跟蹤評價工作,并作為進行投資獎勵和責任追究的基本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中“以上”、 “超過”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發生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抵觸時,應從其法規、政策。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范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范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審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項目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并應及時匯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信息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項目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項目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與審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信息。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
第12條投資項目審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審核,并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方式指定項目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項目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項目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并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項目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并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項目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項目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項目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準。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項目負責人對投資項目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項目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項目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信息報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系了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于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或其他獲悉信息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3
第1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及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投資的決策與管理,控制投資方向和投資規模,拓展經營領域,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對外投資的保值、增值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以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經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存貨等實物資產、股權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
第三條 公司投資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三)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四)堅持效益優先。
公司投資行為應盡量避免關聯交易。因業務需要不得不發生關聯投資,則應遵循公平原則,并遵守公司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對外投資行為。本辦法所稱控股子公司(簡稱子公司,下同)是指公司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公司所持股權比例超過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所持股權比例低于50%但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司。
第2章 對外投資的決策審批流程
第五條 對外投資的立項、審批程序:
(1) 對外投資項目的提出。
投資項目可由公司股東、董事、總經理、公司相關部門及子公司根據業務需要作為項目建議單位提出,并形成投資項目建議書,提交總經理。
(2) 對外投資項目的初審。
總經理負責對投資項目進行初審,由總經理組織相關人員,根據公司總體發展規劃及行業特點,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決定是否投資該項目。
(3) 立項前的調研和評估。
項目初審通過后,公司組織專人對投資項目進行考察和調研,充分搜集項目相關資料,編制可行性分析報告;對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士進行評審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4) 對外投資項目的審批。
對外投資項目由總裁辦公會審核通過后,按投資決策權限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第3章 對外投資的決策審批權限
第六條 公司總裁辦公會、董事會、股東大會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公司總裁辦公會、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分別在其權限范圍內,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策。
第七條 未達到提請董事會審批標準的,由總經理組織會議審批決定。
第八條 公司進行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后應提交董事會批準: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凈額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超過1000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超過100萬元;
(六)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超過100萬元。
上述成交金額,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額和承擔的債務及費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來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對價的、未涉及具體金額或者根據設定條件確定金額的,預計最高金額為成交金額。
第4章 對外投資的組織管理機構
第九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總經理及董事長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 機構,各自在其權限范圍內,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策。
第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批準的重大投資項目由公司總經理 負責按期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公司總經理為對外投資實施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投資部門進行對外投資項目的實施,并及時向董事長或董事會匯報。
第十二條 項目執行人應按經批準的項目投資方案制定項目實施工作計劃,并負責項目的實施、 進度跟蹤、進展情況匯報、項目完工的驗收交接等。定期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報送項目進展情況,但項目實施過程如遇突發事件可能嚴重影響項目進展的情況須即時上報。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實施過程中,由公司根據投資的項目內容指定職 能部門負責,對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投資項目,公司根據需要設立“項目小組”, 由“項目小組”統一協調投資事宜。
第十四條 公司聘請法律顧問負責對外投資項目的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 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審核。
第十五條 公司相關部門和子公司應及時向公司報告重大事項的情況,配合公司做好對外投資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5章 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重大投資項目需提交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評審。投資決策委 員會(5-7 人)由投資、財務、法務等部門的人員組成。必要時,組織相關技術 專家、法律專家、資本運作專家和項目管理經驗人士組成的專家組進行外部評審, 并作出外部評審意見,或單獨聘請專家或中介機構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
第十七條 在投資協議履行過程中,與協議對方的溝通工作,尤其是需要出具文字材料的工作,必須由項目實施后負責跟進、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能部門統一進行。相關職能部門在出具文字材料以前,應當與其他職能部門協商一致, 并征得公司分管領導的同意。
第十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各投資行為進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審計,并出具相應的審計結果,及時發現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公司認為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在前述投資項目通過后及實施過程中,總裁如發現該方案有重大疏漏、項目實施的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不可抗力之影響,可能導致投資失敗,應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對投資方案進行修改、變更或終止。經過股東大會批準的投資項目,其投資方案的修改、變更或終止需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第二十條 公司監事會行使對外投資活動的監督檢查權。
第二十一條投資項目完成后,總經理應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檢查,根據實際情況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
第6章信息披露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信息披露應符合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必要時董事會可委托投資項目經辦人(負責人)之外的人員對投資項目進行評價、分析。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董事會應定期了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和投資收益情況。如出現未按計劃投資、未能實現項目預期收益、投資發生較大損失等情況,公司董事會應當查明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于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投資損失的,公司董事會視公司損失、風險大小和情節輕重,決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未按公司規定程序擅自簽訂投資協議草案,且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前已付諸實際并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相應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刑法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進行修改時,由董事會提出修訂方案并由其審議通過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并于發布之日起生效。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4
1、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投資,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論證后,逐級上報總裁辦簽署意見,經總裁辦批準后才執行。未經總裁辦審批,任何公司、部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投資。
2、財務部會同各主管部門按投資協議監控投資回報,對投資效益做出評價,未經總裁辦批準,任何其他部門無權減免投資回報。
3、各所屬公司必須在工商局注冊三十天內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復印件。公司生產經營期間,投資人增資、轉讓投資權益或改變合作條件,需經總裁辦批準。在辦完相關法律文件后,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變更文件復印件。
4、集團分公司開業或投資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證明和銀行送款回執。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5
一、 目的:
為準確理解客戶要求,對每份合同和訂單進行評審,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滿足客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營銷中心所屬各銷售部和銷售管理部所有產品的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三、職責
1、營銷管理部:負責組織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2、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填寫。
3、營銷中心總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審核和一般合同評審的審批。
4、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評審記錄和合同保存,并跟進合同評審后的執行。
5、總經理:負責重大合同和特殊合同評審的審批。
6、各相關部門:負責參與合同評審,并對合同中涉及到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
四、定義
合同評審是指:接到客戶訂單以后,為了確認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訂單,對生產能力和物料進行確認,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避免因生產過程中出現解決不了的問題而影響產品質量和交貨時間的一項活動。
五、合同評審的相關規定及流程
1、合同評審的分類:
A、口頭訂單或電話通知訂單。
B、一般合同:有書面合同、傳真。
C、特殊合同: 指根據客戶的要求,產品需進行更改或需設計、開發的新產品。
D、重大合同:指承包線合同或單次外賣金額在50萬以上的銷售合同。
2、合同評審的時機:在客戶意向達成后或草案簽訂之后,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
3、合同評審的內容:
3.1、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及質量要求以及客戶的特殊要求是否已明確。
3.2、數量、交貨日期、價格、交付方式、結算方式、爭端處理應有明確的文字說明并已理解
3.3、對合同附件,如客戶的特殊要求、有關標準、生產條件、技術能力能否滿足合同要求進行評審。
3.4、對客戶提出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應進行評審,并滿足其要求。
3.5、合同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3.6、必須滿足客的戶所有要求,同時對任何與客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要求得到解決。
六、合同評審的方法:
4.1、口頭訂單或電話訂單的評審:
口頭合同或電話訂單由銷售部業務員直接填寫《客戶訂貨電話記錄》,明確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質量及交貨期要求,交各銷售部經理簽字,作為合同評審的依據。
4.2、一般合同的評審:
對于一般國內客戶,由各銷售部經理與生產部經理(或生產廠長)直接進行合同評審,主要評審產品的生產能力、檢驗標準、交貨日期等是否能夠滿足客戶要求。在確保能夠滿足顧客要求的前提下,將評審結果記錄在《銷售合同評審表》里,評審通過后,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確認簽署意見后即可生效。
4.3、特殊合同及重大合同的評審:
4.3.1、國外及國內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評審須由各銷售部經理組織計劃、采購、工程中心、財務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以會議的形式進行評審,對顧客的.特殊要求在評審過程中進行討論,商定措施,合同評審同意后,由參加會議人員在評審表上簽字,并由銷售部組織人員填寫《銷售合同評審記錄》匯總各部門會審意見后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簽署意見,并報總經理批準實施,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顧客的期望。
4.3.2、如銷售部業務員遇到屬新產品或老產品需改變結構、性能等時,先由工程中心參與和客戶商談技術協議等,然后按4.3.1條款進行合同評審。
4.4、 合同評審通過后,由各銷售部經理直接將合同的所有要求和參數,以《業務通知單》的形式通知到銷售管理部合同管理員,由合同管理員通過K3系統,以《銷售訂單》的形式一份下達給生產計劃、采購部、財務部、質檢部等相關部門。
七、合同變更、修改:
5.1、當顧客在合同簽訂后又提出變更或修改的要求,可與顧客簽訂《合同補充的協議》;如變更量大,可重新簽訂合同。
5.2、合同不管是補充還是重簽,均應重新進行合同評審,評審審批后由營銷管理部及時將變更后的要求傳遞到有關職能部門。
5.3、如因特殊情況延誤交貨期,由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將情況與顧客溝通、協商,請求諒解,并告之變更后的發貨時間。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xx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為實施公司發展戰略、增強公司競爭力等目標,公司用貨幣資金、實物、股權、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形式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向其他企業投資,包括單獨設立或與其他方共同設立企業、經營項目或開發項目,對其他企業增資、受讓其他企業股權等權益性投資;
(二)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貸款)、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外投資。
第三條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有利于增強公司競爭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創造良好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公司對外投資涉及使用募集資金,或者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還應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同時適用于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對外投資決策權限
第六條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項目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七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八條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批,并及時披露該等對外投資事項: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為計算數據;
(二)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三)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四)對外投資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五)對外投資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7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其地方所得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稅免征期滿后,對當年產品出口額達當年企業全部產品銷售額50%以上的免征當年地方所得稅。
3、享受減免稅后,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免減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額達當年產品銷售額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認定之日起,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免征部分所得稅制度。
6、經認定后,民營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經認定后,可免征兩年企業所得稅。
7、東北地區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攤銷年限。
8、從投產年度起,區投資新建的生產型企業。年度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9、從運營年度起,區投資新建的商業、飲食、服務、物流業企業。年度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0、經認定,區投資新建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年度納稅額15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1、對于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購置土地的企業。享受土地出讓價格優惠制度。
12、申請登記注冊的經營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業,綠園經濟開發區運用自主知識產權。經認定,享受1-5萬元的創業引導資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內免費提供辦公場所。
13、并經開發區認定的,綠園經濟開發區新注冊納稅的成長型企業。從注冊納稅之日起,視項目具體情況,按不超過納稅額區級留用部分的5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4、對投資規模大、財政貢獻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業人員多的有特殊貢獻的企業。可采取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特殊優惠制度。
15、同時適用兩種條款的可選擇最優條款,享受制度的企業。不能兼得。
16、本制度各條款的優惠均由受益財政承擔。由區財政統一支付。
17、本制度由區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資行為,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使投資管理真正做到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為獲取未來收益而預先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實物或出讓權利的行為,包括對外和對內投資。對外投資包括:股票、債券等證券投資、出資設立子公司或對子公司進行增資、公司兼并、合作聯營、租賃經營等。對內投資包括:重大技改項目和更新、基本建設(包括購置廠房等)、購置新設備、新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等。
第三條投資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合理配置企業資源、促進要素優化組合,創造良好經濟效益。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中心)。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關聯企業的一切投資行為遵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公司投資權限的劃分
第五條為加強投資決策管理,提高投資決策效率,對第二條所指的公司投資行為,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股票、債券等證券投資,不論金額大小,均需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二)出資設立子公司或對子公司進行增資、公司兼并、合作聯營等,投資金額不滿公司經審計的總資產30%的,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否則應由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重大技改項目和更新、基本建設(包括購置廠房等)、購置新設備、新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等,投資金額不滿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會召開時通報參會董事;投資金額在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上,不滿20%的,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投資金額在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20%以上的,應由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投資涉及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決策制度》有不同規定的,按《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公司投資管理機構
第七條公司投資實行專業管理制度。
第八條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票、債券投資等證券投資。
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出資設立子公司或對子公司進行增資、公司兼并、合作聯營等項目的投資及管理。
企管部負責重大技改項目和更新、基本建設(包括購置廠房等)、購置新設備、新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等項目的投資及管理。
第四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及實施管理
第九條公司對外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制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公司企管部對擬定的項目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分析,形成可行性報告草案。對項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則的分析和論證。
(二)可行性報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初審。
(三)企管部在經初審的可行性報告的基礎上,與財務部、董事會辦公室等相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討論后,編制正式的可行性報告。
(四)企管部將可行性報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論證后,交由董事會辦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規定的權限與程序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準,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對外投資各控股、參股子公司的股權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對內投資的審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后繼管理
第十二條對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公司審計部應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論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
第十三條對外投資項目終止的,被投資企業依法進行清算時,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為股東代表,董事會辦公室、財務部派員共同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各投資項目管理部門待項目全部結束后負責將項目材料整理交董事會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公司監事會、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項目投資審批機構討論處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股東大會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的規定如與國家日后頒布或修訂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致時,按后者的規定執行,并應當及時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條公司股票公開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規則對重大投資有不同規定的,按上市規則的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制訂,經股東大會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9
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更好地推進項目實施,并進一步夯實投資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提高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省、市、區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范圍及有關管理內容和方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以及計劃外的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維修等項目均在統計范圍內。
二、管理原則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不得謊報、漏報、瞞報、遲報和誤報”和數出一門的'原則確保投資統計的及時、準確、全面。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貫徹執行公司統計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區統計局和公司的要求統一對外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各部門上報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檢查監督,對不真實的情況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三、管理方法
各部門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統計工作,項目代表負責所屬項目的數據統計,具體工作如下:
1、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各施工單位聯系,取得本月項目實際進度,審核后,要求各施工單位于23日前將該項目工程進度表完成簽章(必須有施工方、監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簽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匯總后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門。
2、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房屋征收部門聯系,收集項目征收款的支付情況,并告知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于25前到區土儲中心復印相關票據,及時統計入固投報表。
3、項目代表必須按項目建立各項目固投完成情況統計臺賬,一個項目一個臺賬,及時掌握所管項目的固投完成情況,臺賬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財務部根據項目代表上報的工程進度表及其他費用支付憑證,及時、準確填報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并按區統計局、區發改局規定的時限上報。并同時完善公司固投統計臺賬、固投資料的整理等。
四、填報要求
新入庫億元項目公司財務部必須于當月15日前上報區統計局,該項目代表必須于13日前準備好以下資料:
1、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購置土地面積、土地購置費、房屋建筑面積、主要單項工程或系統工程、購置設備情況等);
2、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
3、項目現場照片;
4、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5、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
6、項目的整體設計;
7、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合同);
9、項目規劃許可手續;
10、項目環評文件;
新入庫項目證明材料原則上應該有(1)-(10)項,至少上報(1)(2)(3)(4).其他項必須盡快補齊。入庫資料每一個項目一個文件,按照上述順序復制到一個word文件中,文件名稱:項目名稱+項目編碼。doc(項目編碼由統計人員提供),紙質資料復印件交一份給公司財務部保存。
五、檢查、考核與獎懲
本辦法執行情況由財務部每月進行檢查和考核,考核內容為本辦法規定管理內容部分,考核情況與公司有關獎勵考核辦法掛鉤。未按本辦法完成工作,不按時限提供資料的項目代表,經財務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進行處罰。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參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由五名董事構成。
第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由董事長在委員中任命產生。
第六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委員任職期間,如果委員喪失董事資格,則該委員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會應根據本制度第三至四條的規定補充委員人數。
第七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職責權限如下: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可以在舉行會議前,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和專業顧問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規劃,提供公司規劃發展決策項目。
第九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應會同或責成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編制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簽發立項意見書等書面意見,以供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分為常規會議和特別會議,常規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特別會議可根據需要由委員提議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在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會議;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招集,委員會主任無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員負責招集;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董事會秘書做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委員會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提案的形式上報董事會供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根據戰略委員會提案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結果,同時反饋給戰略委員會。
第十七條出席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對所議事項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頒布之日起實施。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11
1、目的
為了搞好太藍新能源投資新建改建廠房基建工作,提高工程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定義
本制度所指基建系本公司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各種房屋建筑、辦公室裝修、土木工程、設備安裝(不含工藝生產設備)、管道敷設等基建工程。
3、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各種房屋建筑、辦公室裝修、土木工程、設備安裝(不含工藝生產設備)、管道敷設等基建工程的管理。
4、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管理機構和職責
5.1歸口部門及職責
工程部為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作的管理;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編制,決算管理;負責組織財務/審計、采購、運營和使用部門共同對基建工程的驗收;負責聯系有關部門基建工程驗收后辦理移交手續。
5.2相關部門及職責
5.2.1財務部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參與對基建工程的驗收。
5.2.2工程部職責:
負責對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驗收;
負責參與基建工程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負責加強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以下方面的安全監督;
在簽訂基建工程合同的同時,應同承包方簽訂安全責任書;
檢查基建外包工程人員進入現場前是否經安全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培訓并考試合格;
檢查基建外包工程開工前是否自上而下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是否對所用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施工中發生違章行為安監人員應及時制止,給予經濟處罰,必要時應下發停工整改通知單,停止工作;
建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5.2.3采購部職責:
5.3 領導職責
5.3.1本廠廠長負責本管理制度的審核批準工作;負責本廠基建工程的預算及施工合同的'批準;負責督促歸口部門加強對我廠基建工作的全面管理。
5.3.2運營中心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基建工程的過程管理,降低成本,確保各工序質量,提高效率,做好基建工程預決算工作、基建工程組織驗收工作,對管理督促不嚴、組織驗收不力而導致本廠基建工程未達到設計要求、預算嚴重超支、基建工程的嚴重質量問題等負領導責任;對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負責。
5.3.3財務產權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實時監控基建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對審核不嚴、監控不力而導致本廠基建工程預算嚴重超支負領導責任。
5.3.4審計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全面審計,督促本部門審計人員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查看施工技術、工序、方法等,作好工程記錄(如隱蔽施工記錄),驗證各種技術簽證,掌握第一手資料,確保基建工程全過程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對本廠基建工程項目管理活動審計監督的全面性、準確性、及時性負領導責任。
5.3.6工程部EHS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安監人員加強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對承包方的資質審查是否嚴格;是否同承包方簽訂安全責任書;作業環境是否安全、施工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對承包方所用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施工中發生違章行為安監人員是否及時制止,給予經濟處罰,必要時應是否下發停工整改通知單,停止工作等。對上述是否有效執行安生部長負領導責任。
5.3.7工程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對與生產相關聯的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驗收。
5.3.8廠屬基建工程使用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按設計相關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驗收。
6、管理要求
6.1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6.1.1基建工程設計、施工,必須以國家頒發的最新標準,規定和設計施工技術規范為依據。
6.1.3工程預算,應根據施工圖紙,參照國家相應時期定額或其它文件、規范規定及業主對工期、質量有要求和市場實際,由雙方協商,合理確定預算價。工程預算需經過有關部門審核,方可交付施工。
6.1.4工程開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計劃投資批準文件;
生效的合同書;
施工概預算;
工程需用材料有著落。
6.2施工管理
6.2.1施工中的技術管理
施工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工作。
根據合同,嚴格實行質量監督,并作好質量鑒定記錄。
基礎土石方開挖完,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基槽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一切工程應嚴格按圖施工,嚴禁偷工減料,施工中遵守規程和規范,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
6.2.2施工現場管理
施工隊伍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考評,如需要招投標應按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施工合同中指定的甲方代表應到施工現場,負責監督施工安全、質量,嚴格按照設計要求監督施工。如發生粗制濫造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應采取返工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費用,概由施工隊伍負責。
6.2.3施工工程質量管理
各種施工工程應嚴格按國家頒發的各種標準和各種規范進行。
工程質量,應分階段驗收,隱蔽工程在覆蓋前進行現場驗收,并作好施工記錄。
6.3基建工程竣工、驗收
6.3.1工程竣工后,由雙方及相關科室按照施工圖紙,國家頒發的規范嚴格細致進行驗收,經驗收認為合格后方可竣工決算。
6.3.2工程竣工后應具有下列資料:
竣工圖(包括設計變更圖)。
施工分期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主要材料的合格證書(代用材料批準手續)。
混凝土施工日記。
混凝土試塊數據。
鋼筋及焊接頭的試驗記錄。
各種數據尺寸,標高位置的檢查記錄。
結構體的重大問題處理記錄。
6.3.3工程竣工后,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聯系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6.3.4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要及時進行驗收,并做好簽證及記錄工作。
6.3.5驗收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工程技術驗收規范進行。
6.3.6驗收通過后,聯系有關部門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并匯報到有關單位及廠部審批。
6.4工程預算、決算管理
6.4.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建工程預決算的政策、法律、法令,參照國家相應時期定額或其它文件、規范規定及施工圖紙及施工方案、業主對工期、質量有關要求和市場實際進行工程預決算。
6.4.2根據工程設計圖紙在施工前編制預算,提請計劃、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報請主管廠領導批準。
6.4.3經主管廠長批準的預算連同施工合同,報財務部門,作為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拔款的依據。
6.4.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予以答復,并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承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一個月內辦完一切決算手續,資料(特別是竣工圖)全部歸檔、工程才算正式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竣工后28天內應提交結算文件。
6.4.5按計劃下達的月維護任務,在次月結算。
7、檢查與考核
7.1本管理制度由運營管理中心負責檢查督促。
7.2本管理制度按《重慶太藍項目管理績效考核辦法》考核。
8、附則
8.1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部和運營中心負責解釋。
8.2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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