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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申請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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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申請書格式
上訴人(原審原告):荊州市某某區某某聯社,住所:某某區某某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職務:理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荊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為荊州市某某區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賀某某,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賀某某,男,197×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荊州市公安縣阧湖堤鎮某某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荊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某某區人民法院[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維持某某區人民法院(2000)某經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某某區人民法院(2000)某經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而某某區人民法院[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理應予以撤銷。
一、再審裁判連案號都沒有查清,是錯誤的。
根據某某區人民法院[2009]某民監字第0001號《民事裁定書》“(2000)某民初字第00118號案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之裁定,某某區人民法院卻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早已審結進入執行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2000)某經初字第118號民事案件進行了審理并處分了上訴人的實體權利。即,[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抵押擔保合同無效并予“撤銷(2000)某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某某區人民法院這一審判是錯誤的。
某某區人民法院[2009]某民監字第00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認定,某某區人民法院(2000)某民初字第00118號民事判決所確認的賀某某抵押擔保的房屋中與某某區人民法院(1997)某經初字第12號案件保全查封的房屋有同一標的物,遂裁定(2000)某民初字第00118號案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然而,裁定和判決卻又似乎都與“某某區人民法院(2000)某經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相關聯。顯然:一個連案號都沒有查清的審判,能說作出的裁判是公正、公平和正確的嗎?
二、進入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損害司法權威
再審判決稱,本案系本院院長發現確有錯誤再審的。但是,決定再審明顯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再審”不符,因為本案原審判決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故院長提起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反,再審判決卻損害了生效裁判的公信力,無辜牽涉上訴人,并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債權安全。
三、再審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認定的“事實”。
第一,再審沒有當事人舉證、質證,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下,就認定賀某某與上訴人間的《抵押但保借款合同》無效,是錯誤的。
第二,對另案不合法的查封認定為合法是錯誤的。再審判決關于“1996年11月8日,本院因另案依法查封了被告荊州市某某廠位于某某區某某路某某巷2棟的2層在建店堂”的“依法查封”這一事實認定是錯誤的。其查封2層店堂是不合法的`。
(1996)某民初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明確載明是依“原告荊沙市某某副食日用雜品公司批發站于199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而進行的。但其《財產保全申請書》的申請事項中明確“申請查封被申請人(荊沙市某某廠)座落在某某區某某號荊沙市某某廠宿舍1樓2套。”1樓與2樓顯然不是同一標的物。然而,某某區人民法院卻指鹿為馬,查封了該樓的2樓2套房屋,與申請人的申請查封的標的物不同,實屬錯誤查封和非法查封。
第三,再審應當審理的是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再審對非本案當事人的某某廠與賀某某之間的行為作出裁判于法無據,在未經審判情況下,沒有舉證質證的情況下,認定另案他人----某某廠與賀某某的行為均是非法無效的證據不足。
其一, 裁定進入再審未經聽證,[2009]某民監字第0001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被執行人荊州市某某廠與賀某某惡意串通,將被查封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賀某某名下”,是某某區法院未經審判程序直接作出的,沒有程序的正義,且與事實不符。判決關于“1997年荊州市某某廠將查封的房產非法轉移給賀某某”的事實認定證據不足。
其二,查封前,荊沙市某某廠與賀某某確實存在合資建房的事實。王某某的《檢討書》和某某廠收賀某某房款的收款收據能夠證明“賀某某與前任法人代表簽有合資建房的合同書。”
荊沙市是1994年10月成立的,因工商變更登記量大,1995年初,使用印章而未登記的情形非常普遍。合同上明明是甲方代表王某某,再審法院卻強詞奪理說成是法人代表王某某,以達到人為否定合同真實性的目的。
其三,1996年11月8日,在送達副本、查封裁定并通知時任法人代表易某某時,易某某當即說明“某某巷11號的一、二樓都與別人簽了合同賣給別人了,別人已付了一部分款。”
其四,人民法院并沒有依法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導致產權由電池廠轉移登記致賀某某,賀某某又轉移登記至賀某名下。
因此,認定某某廠與賀某某非法轉移財產的證據不足。
第四,查封后解封了東邊一套,不予認定是錯誤的。某某廠交付了四萬元(商貿公司有《領條),法院解封了東邊的一套,并蓋了行政庭印章,純屬職務行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包括口頭裁定。因此,這一解封是有效的。
四,再審判決關于“另案被告荊州市某某廠將本院查封的房產擅自轉移給賀某某、賀某某又轉移給賀某,均是非法無效的。賀某將非法取得的房產為某某公司貸款作抵押擔保,是無效的”的認定是錯誤的。
首先,法院應當依申請人的申請查封申請人明確的標的物,不得濫查封。
其二,法院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審判機關,此次上訴人查閱另案卷宗得知:法院辦案人員已經口頭裁定同意解封二層東面房屋,且有書面證據證明,而口頭裁定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三,人民法院發現房屋被他人進駐裝璜、某某廠“非法轉移查封財產至賀某某”后,并沒有依法責令某某廠追回,更沒有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也沒有告知登記機關該房產已被查封的事實。
上訴人作為依法登記專門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查實該二層房屋的產權登記無任何權利瑕疵和限制的情況下,上訴人基于對房屋產權機關的產權登記公示、公信力,于99年5月13日、6月21日與借款人訂立抵押借款合同而辦理抵押登記、發放貸款,顯然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再審判決認定經房產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行為無效,繼而撤銷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導致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被打亂,導致生效裁判失去既判力,由此還將開一個極其危險的先例,導致公民、法人對政府產權登記機關的公示不信任,抵押擔保貸款融資業務照樣毫無安全,產生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4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該條規定可知,法律并沒有授權法院直接追回,而僅僅是授權其責令限期追回。現在該房產已經辦理抵押登記到上訴人名下,且被人民法院依上訴人申請予以了查封,顯屬不能追回的財產,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責令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五,同樣的事實,不同的裁判,將嚴重導致司法不公從而引起極大的混亂。同是被認定非法轉移登記無效的該房一樓,賀某某抵押給荊州市某某銀行,荊州中院沒有認定某某廠與賀某某的交易合同無效,沒有否定賀某某用此一樓抵押給某某銀行的行為無效,荊州中院執行荊州市某某銀行某某支行與賀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將該樓1樓建筑面積為521.51平方米的房屋作為賀云龍的財產,于2004年7月18日通知荊州市產權監理處過戶給了買受人余某。
四、荊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不是適格的申請執行主體。起訴人是荊沙市某某副食日用雜品公司批發站,但申請執行人并非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權利人----荊沙市某某副食日用雜品公司批發站,卻是荊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裁定進入再審的[2009]某民監字第0001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荊沙市某某副食日用雜品公司批發站現更名為荊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企業變更必須經登記機關登記,但是工商登記檔案中并沒有荊沙市某某副食日用雜品公司批發站變更荊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材料。顯然,某某區人民法院受理荊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是錯誤的。
五、某某區法院裁定將抵押登記于上訴人名下并經該院裁定查封的該房產于荊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是錯誤的。
其一,前已闡明,該二樓房產早已依法為上訴人辦理他項權證,在訴訟中,該院下達(2000)某經初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了某某區某某巷2棟二層店堂(房屋所有權證號021×),并向荊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送達了該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了該房產。將已辦理抵押登記和查封的財產直接抵償給他人顯屬違法。
其二,申請執行人荊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并非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荊沙市某某副食日用雜品公司批發站。而(2000)某法執字第06號《民事裁定書》將涉案第二層(建筑面積337平方米)以某價鑒(2001)5號鑒定價格224779元抵償給申請執行人荊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顯然是錯誤的。
其三,實際上,執行卷中關于“荊州市某某區某某巷11號樓某某大酒店二樓房地產評估報告書”(建筑面積339.82平方米)的評估總值是766400元,不知某某區法院從何弄出個某價鑒(2001)5號鑒定價格224779元而抵償給非民事判決確定的權利主體。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6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但是,某某區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執行中未經拍賣程序,就直接徑行欲以(2000)某法執字第0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作價224779元,抵償給非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荊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
綜上所述,某某區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翻手為云、覆手為雨,隨心所欲辦人情案,造成重大失誤,卻又轉嫁危機于善意的第三人,撤銷已生效九年的(2000)某經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撤銷[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號民事判決,維護政府機關公示的公信力,保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和借貸資金的安全,維護我國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權威。
此致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荊州市某區某信用合作聯社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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