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寫作基礎知識點精選:正文寫作
草擬公文正文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就要切實可行,并需另紙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層次分明,文字精練,書寫工整,標點準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時間應寫具體的年月日,如“1994年”不能寫成“94年”。
(四)公文中的數字,在堅持同一公文中保持數字使用前后一致的前提下,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都要使用阿拉伯數字。
(五)結構層次序數,依次為“一”、“(一)”、“1”、“(1)”。
(六)公文中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七)引用公文,應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并加圓括號。
(八)用詞準確、規范。使用簡稱時,一般應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
(九)請示的公文應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公文正文的寫法主要有兩條:第一、通過敘述、說理表明目的。
公文的行文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種。不管是哪一種,公文的正文一般是分敘事、說理、目的(或結論)三個方面來寫的。敘事是擺事實,說理是講道理,目的(或結論)是指要求對方做的事,或是對某一事項所作的結論。應該通過敘述,說理表明目的。具體來說:
(一)向上級機關寫請示性的公文,一般先敘述情況,再提自己的看法,最后提出要求,請上級機關審批。
(二)寫陳述性的公文,一般是先陳述情況,再寫做法,最后請領導機關或請上級對下一步做法給予指示。
(三)向平級機關寫商洽性的公文,常常是先提出因為什么事情,再根據什么規定,最后請示協助解決所要解決的問題。
(四)向下級機關發布指示性的公文,通常是先寫根據什么情況,再提應該怎樣解決,最后提出具體辦法,要求下級貫徹執行。
(五)寫復文(對下級請示的公文的批復),一般先根據來文所要求解決的事項,再寫明審核的意見,最后要求下級按批復執行。
通過敘事、說理來表明目的,就是要深入調查,真正掌握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使理由充足、觀點正確,提出的目的既考慮到實際的需要,也考慮到可能性。因此,材料必須真實可靠,論據確鑿,說理符合政策、方針,又有的放矢,實事求是。這樣,公文的目的就既明確又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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